招商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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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公司章程(2008年9月)
公告日期: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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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公司章程(2007年9月)
公告日期: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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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9-26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9月12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2007年9月24日,会议如期在深圳蛇口举行,会议应到董事11人,实到董事6人,授权参加董事5人(董事洪小源、李雅生分别委托董事林少斌、董事杨百千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刘洪玉、孟焰、吴亦农均委托独立董事史新平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孙承铭董事长主持,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 关于洪小源辞去董事之职的议案

    同意洪小源因为工作变动辞去董事之职。

    二、 关于李雅生辞去董事之职的议案

    同意李雅生因为工作变动辞去董事之职。

    三、 关于提名周亚力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大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推荐,同意提名周亚力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

    四、 关于提名黄培坤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大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的推荐,同意提名黄培坤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

    五、 关于吴亦农辞去独立董事之职的议案

    吴亦农因将任职于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而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呈。鉴于招商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的实质控制人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所以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同意了吴亦农的辞职要求。

    六、 关于史新平辞去独立董事之职的议案

    依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史新平因连任本公司独立董事已满六年而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辞呈,董事会同意了史新平的辞职要求。

    七、 关于提名陈燕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陈燕萍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八、 关于提名龚兴隆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提名龚兴隆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九、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建议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1、公司章程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8,822,672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44,867,002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公司经历年的股份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618,822,672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392,593,812股;境内上市外资股226,228,860股。

    修改为:

    公司经历年的股份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844,867,002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618,638,142股;境内上市外资股226,228,860股。

    修改说明:(1)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2007年3月1日起可以转换为流通A股,截至2007年5月25日招商转债停止交易和转股,招商转债累计转股115,307,691股,公司总股本由618,822,672股增加至734,130,363股。

    (2)公司已于2007年9月20日向控股股东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110,736,639股,公司总股本由734,130,363股增加至844,867,002股。

    3、第一百一十条

    ……

    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为:

    ……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修改为: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修改说明:该条款关于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的权限可能会和公司章程第四

    十一条不一致。

    十、 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召集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时间:2007年10月16日上午9:30,会议地点:深圳蛇口新时代广场3003会议室。详细内容见《关于召开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议案一至议案十的表决结果均为: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说明:1、本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一至议案四的董事任免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此次董事任免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同意李雅生、洪小源辞去董事之职,同意提名周亚力、黄培坤为董事候选人。

    2、两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章程》(修订稿)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ΟΟ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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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地产:公司章程(2007年9月)
公告日期:200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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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8-29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于2007年8月22日分别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送达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07年8月25日,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一致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治理专项活动自查结果和整改计划,针对“发现《公司章程》中个别条款的表述不够清楚、明确,另有条款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甚符合”的问题,董事会拟定修改方案如下:

    (一)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展以房地产、能源与基础设施类业务为核心的主营业务,拓宽公司的经营空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财富。

    修改为: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展以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为核心的主营业务,拓宽公司的经营空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财富。

    (二)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

    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董事人数少于8人)时;

    ……

    (三)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修改为: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四)第九十六条

    ……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修改为:

    ……

    公司暂不设立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五)第一百五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本条款持有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书面提议之日起15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修改为: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并委派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下列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在15日内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1、董事会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

    2、董事会收到单独或合计持有占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持有人提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

    3、董事会收到其他有资格的机构和人士提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书面提议。

    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上述修改内容将提请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ΟΟ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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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6-05-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3)358 号《关于同意设立深圳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
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粤深
总字第101828 号。1994 年《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
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3 年2 月23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
银复字(1993)第071 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了以人民币认购的人
民币普通股2,700 万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了以港币认购并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
市外资股5,000 万股,并于1993 年6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CHINA MERCHANTS PROPERTY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新时代广场9 楼,
邮政编码:51806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8,822,672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
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永久存续。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展以房地产与能源、基础
设施类业务为核心的主营业务, 拓宽公司的经营空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
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交通运输、港口服务、水运辅助、
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经营、科研技术服务、酒店饮食、保税仓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为人民币普通
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
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境内上市外资股,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经国家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在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
数为21,000 万股, 其中向发起人发行13,300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
的63.33%。前款所述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包括内资股9,975 万股, 由招商局蛇
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持有;外资股3,325 万股,由香港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持
有。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还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的2,700 万股的内资股,
以及5,000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十九条 公司经历年的股份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618,822,672 股,其中人民币普通股392,593,812 股;境内上市外资
股226,228,86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决议、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其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
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于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本条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其上市方案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在一年内购买或出售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重大资产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
变更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具体安排并依法予以通知。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网
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
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可以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的,上述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并应记载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
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在记载表决结果时,
还应当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果关联交易事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则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明确告知公司全体股东;如果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则该等通知中应当简要
说明进行该等关联交易的事由;在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公司董
事会应当将关联交易的详细情况,向股东大会逐一说明并回答公司股东提出的问
题;在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宣布是否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按正常程序表决该等关
联交易和关联股东是否参与该等投票表决的情况。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就关联
交易金额、价款等事项逐项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为:持有或合并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以书面方式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该等提案除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外,还至少应当包括有关提名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等书面资料。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本章程的规定进行审查,
并在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开始审议提案前按照本章程有关规定作出安排或处理。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该选举提案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
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
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设副董事长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董事会对投资项目及资产处置的批准权限为:
(一)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风险投资项
目,包括股票、基金、债券或其他科技项目投资;
(二)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的公司主营
业务项目投资;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公司主营业务项
目投资,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批准实施。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百分之三十的。
超出以上董事会批准权限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方能实施。
董事会应该建立严格的项目投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具体的风险防范措
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
知时限为:会议召开日前三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
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拟订副总经理的任免程序和副
总经理职责的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和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包括3 名股东代
表和2 名公司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
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债券利率、转股期、转
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
价格修正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条款须严格遵照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实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五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
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在接到通知后召集债券持
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持有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一百五十五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公司董事会应在发出或收到本条款持有10%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人
书面提议之日起15 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15
日以书面形式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送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注明
开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方式等事项,上述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人员除债券持有人有权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外,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参加债券持有
人会议,也可以在会议上提出议案供会议讨论决定,但没有表决权:
(一)债券发行人;
(二)债券担保人;
(三)其他重要关联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对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事项出具见证意见。
第一百五十七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程序为:
(一)首先由会议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
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会议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后
形成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在公司董事长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董事长授权董事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长和董事长授权董事均未能主持会
议,则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债券面值总额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作为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主持人。
(三)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面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与决议规则为: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进行表决时,以债券最低面额为一表决权。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三) 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持有
人同意方能形成有效决议。
(四)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经表决通过后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六)除非另有明确约定对反对者或未参加会议者进行特别补偿外,决议对
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债券持有人,
并负责执行会议决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净利润的10%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
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配股利。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
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基准价计算。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报刊。
除上述指定报刊外,公司可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的信息,并按本章程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
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公司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
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
登记、报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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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6-03-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按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93)358 号《关于同意设立深圳蛇口招商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文件》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于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1993 年2 月26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3]

    第071 号文批准,首次向境内投资人发行了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2,700 万股,向境外投资人发行了以港币认购并在境内上市的境内外资股5,000 万股,并于1993 年6 月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为:

    中文: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CHINA MERCHANTS PROPERTY DEVELOP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区新时代广场9 楼

    邮政编码:51806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18,822,672 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的注册资本数额的变更,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后,授权董事会依法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它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前述人员均可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发展以房地产与能源、基础设施类业务为核心的主营业务, 拓宽公司的经营空间,提高公司的竞争能力,最大限度地为股东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交通运输、港口服务、水运辅助、工业制造、房地产开发经营、科研技术服务、酒店饮食、保税仓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八条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为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中央登记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经国家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在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1,000万股, 其中向发起人发行13,300 万股, 占公司可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63.33%。前款所述向发起人发行的股份包括内资股9,975 万股, 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有限公司持有;外资股3,325 万股,由香港招商局仓码运输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设立时发行的普通股,还包括向社会公众发行的2,700 万股的内资股,以及5,000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第二十条 公司经历年的股份变动后的股本结构为:

    普通股618,822,672 股,其中内资股392,593,812 股;外资股226,228,860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情况。

    因 第(一)项至 第(三)项原因而回购股份的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公司依照 第一款 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而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在证券交易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后,视不同情况对所购回股份作如下处理:

    (一)符合本公司章程 第二十四条 第(一)项而回购股份的,应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

    (二)符合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第(二)项、 第(四)项而回购股份的,应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六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部分股份;

    (三)符合本章程 第二十四条 第(三)项而回购股份的,应自完成回购之日起一年内将该部分股份转让给职工。

    公司购回股份依法注销时,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购回股份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适用于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同意和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债券利率、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条款须严格遵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款实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份;

    (三)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并且其姓名(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个人、法人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它组织。

    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公司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对其股权予以出质的,须在股东名册上进行登记。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它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九条 公司普通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参与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选择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等管理者;

    (四)(五)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七)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在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在缴付了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股东名册;本人持股资料;

    (2)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5)监事会会议决议;

    (6)财务会计报告。

    (七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与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公司关系时的行为规范:

    一、在行使其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接受公司财产,包括

    (但不限于)本应属于公司的有利的机会;

    (二)批准董事、监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改组。

    二、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和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重大决策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 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五)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上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前述 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只对公告通知及股东依法提出的临时提案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无法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公司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会议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四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五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或者在指定表决时间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的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表决前委托人已经去世、丧失行为能力、撤回委任、撤回签署委任的授权或者有关股份已被转让的,只要公司在有关会议开始前没有收到该事项的书面通知,由股东代理人委托书所作出的表决依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依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按照本节 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公司在选举董事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选举、分开投票。具体操作如下: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出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二)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下同)董事(以下均指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三)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时,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董事人数,每位股东必须将自己拥有的有效表决票具体分配给所选的董事候选人,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有效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人,但投票所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自己所拥有的有效表决票总数,否则视为弃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

    根据全部董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应选董事人数为限,按照得票多少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董事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

    (五)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按得票多少排序造成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的;或董事候选人得票数未达到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半数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如所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