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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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12-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2月27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871,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庆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田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将《公司章程》一百零六条修改为:“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将第一百零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设副总经理二到五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上述议案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中通汽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临时提案,截止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该股东共持有本公司股票51,814,353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1.72%。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按姓氏笔画顺序)

    (1)选举王庆福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选举李海平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选举李树朋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4)选举邹虎啸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5)选举时洪功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6)选举张宏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该董事已于2007年12月22参加了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长沙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

    (7)选举宓保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8)选举赵树元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9)选举戚聿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按姓氏笔画排序)

    (1)、选举丁昀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2)、选举匡洪涛先生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71,229股,同意票61,871,229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以上人员简历已于2007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任职资格均无异议。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田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7年12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的《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及2007年12月13日公告的《关于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公告》;

    2、公司2007年12月22日公告的《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说明公告》

    3、经参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4、德衡律师集团(济南)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00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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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日期:2007-10-3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10月27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1,848,5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庆福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济南分所王波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逐项审议了各项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48,555股,同意票61,848,5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以下简称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48,555股,同意票61,848,555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根据公司当前实际,同意删除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的第三十六条的内容,原第三十七条相应调整为第三十六条,以下条款依次类推(详细内容已于2007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的议案》

    共收到有效表决票61,848,555股,同意票61,848,555股,占出席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公司客户因购买本公司汽车产品而申请银行汽车按揭贷款时,本公司同意为其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的汽车回购担保。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王波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200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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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5-04-16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股份
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按照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山东省聊城地区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聊体改1993 15 号文批准
由山东省聊城客车厂后变更为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重型汽车集团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山东省工商
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5 17 号和山东省鲁政发1995 126 号文件精神
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7 年5 月14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
会以鲁体改函字1997 78 号文确认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符合公
司法要求并随文向公司颁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股字1997 60 号文山
东省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1998 年4 月28 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鲁体改企字[1998]第70 号
文批准股份公司调整股本结构的方案同意山东省聊城客车厂向中国公路车辆
机械总公司转让2300 万股国有股并批准公司更名为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同时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向公司颁发了鲁证股字[1998]20 号山东省
股份有限公司批准证书
第三条公司于1999 年9 月7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1999 年9 月20 日首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500 万股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
认购的内资股于2000 年1 月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tong Bus & Holding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 号
邮政编码252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850.495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世界先进水平为
追赶目标加快技术进步优化产品结构开拓国内外市场增强企业活力和
后劲不断提高经济效益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给股东以优厚回报把公
司建成国内国外知名的企业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客车汽车底盘
挂车及专用配件的开发制造销售工业生产资料不含专营专控的销售
技术咨询服务高新技术信息产业投资资格证书范围内自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
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3850.495 万股股东持股情
况如下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法人股                       100,378,543           42.09
    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53,659,000            22.5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28,119,543           11.79
    聊城市昌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
    公司                              15,400,000            6.46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           3,200,000            1.34
    社会法人股山东双环车轮股份有限
    公司                              11,749,005            4.93
    社会公众股                       126,377,402           52.98
    股本总额                         238,504,950          100.00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23850.495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10037.8543 万股,社会法人股1174.9005 万股,社会公众股12637.7402万股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 本人持股资料(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授权由公司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出由股东大会以决议方式作出授权应遵循合法性合规性原则授权范围和期限应明确具体第四十四条涉及下列情形的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授权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作出的事项2 当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公司必须作出相应调整的事项3 因市场因素或者涉及政府审批手续等非公司内部原因股东大会无法在股东大会结束时针对具体工作作出决议的事项4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七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第四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该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为有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第五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七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第五十二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第五十三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五十四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五十五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五十六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10% 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二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议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三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或者同意根据提议股东的提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四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会议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五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由提议股东主持股东大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进行股东大会见证的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五十九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六十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第六十一条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5% 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临时提案一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二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三年度股东大会未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四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不得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第六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六十五条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第六十六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六十七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第六十八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十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七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第七十六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七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七十七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第七十九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第八十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制度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投在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一个人亦可以把上述投票权分散投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董事选举以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候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并进行相应的淘汰直到选举出的董事总数等于应当选董事总数监事的选举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第八十一条因董事辞职造成的董事会成员空缺或董事会换届经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后由当届董事会或董事会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处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名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董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十二条因监事辞职或者监事会换届监事候选人中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由公司第一大股东确定名单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如对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有异议有权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规定提出新的提案由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提请股东大会决议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由公司工会组织职工提名经公司职代会选举产生职工对候选人名单有异议的50 名以上职工有权提出新的候选人并列入候选人名单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第八十四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六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第八十七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上述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应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审议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向股东大会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申请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并注明关联股东应回避的理由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前应首先对非关联股东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审查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第八十九条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主动向股东大会说明情况并明确表示不参与投票表决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和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和回避该股东坚持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所有其他股东适用特别决议程序投票表决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和应否回避表决前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九十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第九十一条本章第八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下列情形一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只有该关联股东或非关联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低于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10% 时二关联股东要求参与投票表决的提案被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以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三被审议的关联交易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且由中介机构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四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二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数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记录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三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九十五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第九十七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严格限制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三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四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五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六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七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第九十八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四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五公司应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评审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六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第一百条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第一百零一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1 法律有规定2 公众利益有要求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一百零四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有上述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会议召开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其他知情董事在该关联董事未主动提出回避时亦有权要求其回避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如董事长属关联董事应指定一名非关联董事暂时主持董事会会议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非关联董事不足全体董事的半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非关联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消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一百零六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第一百零七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书面辞职报告第一百零九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暂停行使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四五六七八十项职权第一百一十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第一百一十一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一百一十三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第一百一十四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经营层和高级管理层薪酬的奖励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企业员工基本工资制度等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闭会期间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以行使上述第二四九十一十三十五项职权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在公司经营范围内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下含5000 万元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人民币5000 万元以上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的投资应由公司董事会报股东大会后方可实施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风险投资基金房地产投资并且该等投资所需资金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第一百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监事会提议时四经理提议时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可采取书面通知电话通知等恰当的方式通知时限为开会前七天或全体董事皆认可的其他期限如有本章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列席人员一公司监事经理列席会议二必要时公司副总经理可列席会议三必要时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会议通知中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就每一议案单独进行表决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完整真实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三节独立董事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以下人员或机构提名一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 以上的股东二董事会三监事会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在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1 以上或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5 以上的股东单位包括实际控制人或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或在相关机构中任职的人员六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备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四具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要求的董事独立性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确保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情况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及独立性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现场实地考察情况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四十二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四十四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四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第一百四十六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四十七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第五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会委托其任职条件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第六章经理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第一百五十五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第一百五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五十七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第一百五十八条经理依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经理负责下的经理会议制重大问题由经理提交经理会议讨论经讨论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时由经理作出决定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经理承担最后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第一百六十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第一百六十二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一百六十四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六十五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法第条第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六十七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第一百六十八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第一百六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第一百七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的财务二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人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有权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换届后第一次监事会由得票最多的监事负责召集并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召开但新任监事系于上届监事会届满前改选的应于上届监事会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利润分配表四现金流量表五会计报表附注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3 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第一百八十二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二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三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四提取任意公积金五支付股东股利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第一百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进行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应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作为其偿还所占用的资金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第一百九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第一百九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事务所应由公司二份之一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最后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公告方式进行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第二百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告应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或刊物上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二百零二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邮件方式进行第二百零三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零四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第二节公告第二百零五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或分立第二百零六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第二百零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第二百零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三次第二百零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第二百一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一十五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第二百一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百一十七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三次第二百一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第二百二十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支付清算费用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交纳所欠税款四清偿公司债务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二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第二百二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七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二十八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第二百二十九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三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第二百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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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2005-04-13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五届二次董事会于2005年4月8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王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四、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财务决算及2005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五、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

    六、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4年度共实现净利润8,468,774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10%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共计874,553.95元,按5%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共计437,276.98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净利润为7,156,943.07元。加上以前年度留存的未分配利润40,277,334.4元,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7,434,277.47元。

    根据公司2004年度的经营情况,为保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为了股东的长远利益,2004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七、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1);

    八、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2);

    九、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3);

    十、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具体内容见附件4);

    十一、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度薪酬兑现》的议案;

    十二、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续聘中和正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十三、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召开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召开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5年5月16日上午9时;

    地点: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通过公司200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05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4、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8、审议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三)、会议出席对象

    1、凡在2005年5月6日交易结束后,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皆可参加本次会议,并可以授权委托代表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会议登记方法

    凡符合条件的股东请于2005年5月14日至15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持本人股东帐户卡、股权凭证、身份证(股东授权委托出席的,应持股东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法人股股东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股东帐户卡到公司证券处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五)、其他

    参加会议股东及委托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会议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

    联系电话:0635-8322765

    传 真:0635-8328905

    联系人:于春印、赵磊

    邮 编:252000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0
0三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月日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十条后面增加以下内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有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二、第五十一条第四款“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修改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原第五十一条第六款后面增加一款为第七款“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三、原第六十一条第三款“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行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未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进行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原第六十条第三款之后增加一款为第四款“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不得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四、原第七十四条后增加两条为七十五条、七十六条: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七十六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七十五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原第七十五条至七十七条相应顺延为第七十七至七十九条,

    五、原第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八十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取累计投票制度。在对董事候选人进行投票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把上述所有的投票权都集中投在一位董事候选人身上,只选举一人;亦可把上述投票权分散投到数个董事候选人身上,选举数人。

    董事选举以当选的名额为限,获得简单多数票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为董事: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董事候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应当选的董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重新选举并进行相应的淘汰,直到选举出的董事总数等于应当选董事总数。

    监事的选举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进行。”

    原第七十八条至八十一条相应顺延为第八十一条至八十四条。

    六、原八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清点人对每项议案应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时,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对每项提案的表决情况。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在正式公布前,公司及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第八十二条至九十一条相应顺延为第八十六条至九十五条。

    七、原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数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记录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其他款项依次类推。

    八、原九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为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和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原第九十二条至一百八十二条相应顺延为第九十七条至一百八十七条。

    九、原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后的第一百四十条)增加以下内容:“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情况,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及独立性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现场实地考察情况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十、原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后的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托。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2、有一定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3、上市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4、上市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修改为:“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托,其任职条件必须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等。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十一、原第一百六十六条(修改后的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修改为:“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召集人一名。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该召集人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十二、原一百八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为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就此发表独立意见。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应分配给该股东的现金红利,作为其偿还所占用的资金。

    原一百八十三条相应顺延为一百八十九条,以下依次类推。

    十三、原第一百九十条(修改后的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修改为:“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事务所,应由公司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最后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十四、原第一百九十九条(修改后的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修改为“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上市公司信息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附件2: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交易所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公司拟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做以下修改:

    一、原第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增加以下内容:“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提案有须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的事项,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发布后,董事会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二、原第九条第四款“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修改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大会采取的投票方式和投票程序”。

    三、原第九条第六款后面增加一款为第七款“召开股东大会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同时载明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事项”。

    四、原第十九条“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修改为“股东既可亲自投票,也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原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和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流通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修改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可向公司其他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用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无偿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提供充分的信息”。

    六、原第二十条第三段“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修改为“年度股东大会未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除本条第二、三款所述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至少提前十天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董事会不得将其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七、在第三十九条后面增加以下内容“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对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现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八、在第四十条后面增加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将原四十一条相应调整为第四十三条,以下依次类推: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有效时间内参与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九、原第七十三条(调整后的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后面增加一款为第二款“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数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并记录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其他款项依次类推。

    十、原第七十五条(调整后的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修改为“股东大会决议应按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公告中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非流通股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对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附件3:

    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十一条后面增加一条为第二十二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原第二十二条相应调整为第二十三条,以下条款依次类推。

    二、原第四十二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修改为“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披露报刊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不得先于指定报刊披露公司信息,也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义务”。

    附件4:

    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部分条款作以下修改:

    一、原第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后面增加两款内容为第五款、第六款:

    第五款为:“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事务所”;

    第六款为:“公司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时”。

    原第五款、第六款相应调整为第七款、第八款。

    二、原第九条后增加一条为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情况,述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参加董事会情况,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履行职责过程中公司的配合情况,自身知情权及独立性是否得到保障,到公司现场实地考察情况以及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等。”

    原第十一条相应调整为第十二条,以下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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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4-12-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30日在公司二楼大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股份数108,964,9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69%,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王庆福先生主持。

    一、会议以记名投票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1)选举王庆福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李海平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选举郑伟国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59,2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反对5740股;弃权0股。

    (4)选举邹虎啸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选举裴志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康顺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选举王磊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1)选举匡洪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选举丁昀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公司第五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贾开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3、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如下:

    (一)将第十九条改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3850.495万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法人股:                       100,378,543               42.09
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            53,659,000                22.5
责任公司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28,119,543               11.79
聊城市昌润投资发展有限责            15,400,000                6.46
任公司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             3,200,000                1.34
社会法人股:山东双环车轮股份有限    11,749,005                4.93
公司
社会公众股                         126,377,402               52.98
股本总额                           238,504,950              100.00

    (二)将“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中的第一款“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六人时”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因董事辞职造成的董事会成员空缺,由当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会换届,由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改为“因董事辞职造成的董事会成员空缺,或董事会换届,经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后,由当届董事会或董事会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处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名单。”

    (四)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同意108,964,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超过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反对0股;弃权0股

    以上议程的详细内容刊登于2004年12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时报》上。

    二、律师见证情况

    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王波涛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有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04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

    《证券时报》上披露的召开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2、经与会董事签字的股东大会决议;

    3、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30日

    贾开潜个人简历:

    1970年10月出生。1993年参加工作,山东工业大学内燃机专业,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聊城客车厂生产调度处处长、制造部副部长、生产计划调度中心主任,2000年赴日本研修企业管理一年。现任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计划调度中心主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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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十五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2004-11-30

    公司第四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04年11月28日在中通宾馆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会董事九人,实际到会董事九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王庆福先生主持,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讨论,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向股东大会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经持有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一致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王庆福先生、李海平先生、郑伟国先生、邹虎啸先生、裴志浩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康顺新先生和王磊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案。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深证上[2004]59号文件的要求,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各董事简历附后)

    公司独立董事赵景华先生、康顺新先生、王磊女士对该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上述人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认为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公司法》第57条、58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二、关于将本公司持有的北京中科网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与公司第一大股东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中通轻型客车有限公司1580万股的股权进行资产置换的议案(具体内容待协议签署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由于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王庆福先生、李海平先生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其余七位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并一致通过此项决议。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将第十九条改为: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3850.495万股,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数量(股)   占总股本比例(%)
国家法人股:                           100,378,543               42.09
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53,659,000                22.5
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                  28,119,543               11.79
聊城市昌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5,400,000                6.46
山东省交通工业集团总公司                 3,200,000                1.34
社会法人股:山东双环车轮股份有限公司    11,749,005                4.93
社会公众股                             126,377,402               52.98
股本总额                               238,504,950              100.00

    (二)将"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中的第一款"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六人时"改为"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时"。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因董事辞职造成的董事会成员空缺,由当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董事会换届,由上届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改为"因董事辞职造成的董事会成员空缺,或董事会换届,经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提名后,由当届董事会或董事会常设机构董事会秘书处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候选人名单。"

    (四)将第一百一十一条中"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改为:"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

    四、关于召开公司2004年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4年12月30日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本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议题:

    1、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

    2、采用逐项表决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3、审议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四)出席会议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4年12月20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表出席。

    (五)会议登记方法:

    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有效持股凭证或法人单位证明;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证券帐户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出席会议手续。

    (六)登记地点: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参会报名日期:2004年12月29日

    会期半天,交通﹑食宿自理。

    咨询电话:0635-8322765

    联系传真:0635-8328905

    联系人:赵磊

    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建设东路10号

    邮政编码:252000

    附件: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票帐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特此公告

    

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1月28日

    第五届董事会侯选董事简历

    1、王庆福先生:男,57岁,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聊城客车厂车间主任、支部书记、常务副厂长、厂党委书记、厂长,本公司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现任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

    2、李海平先生:男,46岁,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山东省聊城客车厂厂部秘书、办公室主任、企管办主任、综合办主任,本公司总经济师兼生产部部长、计财部部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第二、三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本公司四届董事会董事兼总经理。

    3、郑伟国先生:男,50岁,经济师。历任山东省聊城客车厂供应公司经理、厂长助理、山东省聊城客车厂附件厂厂长、本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山东聊城客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4、邹虎啸先生,男,52岁。历任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和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

    5、裴志浩先生,男,55岁,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长沙客车厂技术员、工程师、副厂长、总工程师、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技术公司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