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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300157.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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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新锦动力(300157)
新锦动力:章程(2024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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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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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锦动力: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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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6 第一节 董事 ....................................................................... 26 第二节 董事会 ..................................................................... 2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5 第七章 监事会 .................................................................. 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 .................................................................... 45 第一节 通知 ....................................................................... 45 第二节 公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 附则 .................................................................. 50 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以北京恒泰艾普石 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 更 设 立 ,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73370273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 监许可[2010]183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2,113,25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称高级管理人 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国内,放眼国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 新技术并举,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石油天然气 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 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程勘察设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石油天然气设 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燃料油、润滑油、化工产品、 橡胶制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金属制品、焦炭、机电设备及配件、建筑材料、针纺织 品、日用品、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珠宝首饰;租赁石油天然气软件及硬件设备、仪器仪表; 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厂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投资、投 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地热能、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天然气的技术开发、 技术服务;施工总承包(限分支机构经营);工程技术和技术研究与试验发展;委托生产煤化工 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产品、盐化工产品、炼油化工产品、乙烯、十六辛烷值、兰炭尾气化工产品(限外埠经营);企 业管理;企业策划;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 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 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755,280 6.2588%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972,720 1.6212%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3,000,000 5.0000%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200,000 7.0000%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2,113,25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 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 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 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 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 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 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 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1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 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本条前款第(五) 项对外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 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 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 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1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或要求 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 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1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 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 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 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1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通知于早间或者午间发布 的,从公告发布当日计算间隔期;股东大会通知于晚间发布的,从次日开始计算间隔期。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不得以需要审查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为由拒绝股东的相关提案。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 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延期的,股权登记日仍为原股东大会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不 得变更,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 定。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1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 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 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 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 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1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 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 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 则);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项下的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 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一)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十二)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需要以特 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 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会议 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原 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关联 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 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 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 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 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 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 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的情形除外。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2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征 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 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 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 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 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 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董事 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 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有效 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持 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 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 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 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者非职工 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 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 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 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 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 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2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 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 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 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 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 2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 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 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2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商 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 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 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 下计算标准予以确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的“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指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3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 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 所规定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 3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准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 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外担 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3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 占董事会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可以豁免董事会的通知时限,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 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 3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 集人(主持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 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 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口头表决具有 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如该等书面签字 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决 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董事达 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3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 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 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批准; 3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定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支 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 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3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已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3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非职工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 3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 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 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 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 4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凡具备现金分红条 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 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 股利方式或股票股利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条件下,公司 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 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 分配比例; (2)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②公司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于 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或 ③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4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 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 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购买设备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 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 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 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 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公司应 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4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 行详细说明。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 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 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审议利润 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 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 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五)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股东 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 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4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 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4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 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 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 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 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 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 4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 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 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4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 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时 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4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 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 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 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 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 4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 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 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 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5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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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1-01-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修订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0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九章 通知 ..................................................................................................................................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9 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91110000773370273Q。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12,113,25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并依法登记。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石油天然 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程勘察设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 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燃料油、 润滑油、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金属制品、焦炭、机电设备及配 件、建筑材料、针纺织品、日用品、体育用品、文化用品;租赁石油天然气软件及硬件设 备、仪器仪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厂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 理进出口;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地热能、新能源及清洁能源、节能环 保、天然气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施工总承包(限分支机构经营);工程技术和技术研究 与试验发展;委托生产煤化工产品、盐化工产品、炼油化工产品、乙烯、十六辛烷值、兰 炭尾气化工产品(限外埠经营);企业管理;企业策划;销售珠宝首饰、皮革(不含野生动 物皮张);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销售食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 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 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 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 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 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12,113,25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1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1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1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1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1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1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1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1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2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2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 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2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2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2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 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 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2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2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2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 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2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本条的“交易”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9.1 条所指事 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如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 3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交易标的。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3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3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3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 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3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3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3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凡具备现 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 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或股票股利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 4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期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以母公 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2) 公司现金充裕且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或 ②公司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 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或 ③公司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或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 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购买设备等,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 结构和财务结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 益最大化。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42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也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 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 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 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 制订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 43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 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 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 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发展目标和 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 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44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45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46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7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48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4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0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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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11-10
证券代码:300157 证券简称:恒泰艾普 公告编号:2020-109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1月10日,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收到了公司监事会提交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监事会 于2020年11月10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2票同意、1票反对、0票 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股东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请求的议案》,同意股东 北京硕晟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 萍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请。 董事会对上述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 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监事会作出的决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内容无效。原因如下: (一)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在2020年8月5日增持公司已发行 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即35,605,663股时,未立即停止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而在当日继续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152股至35,605,815股股票,持 股比例超过了5%,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此,北京硕晟及其 一致行动人李丽萍增持至5%后的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均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6条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鉴于股东北京硕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丽萍所持有公司可以行使表 决权的股份不足10%,违法持股股东北京硕晟、李丽萍不具备提请监事会召集股 东大会的资格。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监事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决议无效。根据《公司章程》,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将保留 追溯监事及监事会相关责任的权利,并提醒公司监事应勤勉尽责,审慎履职。 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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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公司章程(2015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10-09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十月修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 .................................................................................................................................. 42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7,702,7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提供服务;石油天然 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 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工程勘察设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销售 石油天然气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租赁石油 天然气软件及硬件设备、仪器仪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厂房;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以上内容以工商批复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7,702,77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 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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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5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4-2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五年四月修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5 第一节 董事 .............................................................................................................................. 25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1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6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7,702,7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备、 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租赁石油天然气软件及 硬件设备、仪器仪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厂房;销售石油天然气设备、 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 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7,702,77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在征询各方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至 1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至 5 人。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 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作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证券 时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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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5-01-08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修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7,702,7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探技术、石油天然气设备、 仪器仪表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租赁石油天然气软件及 硬件设备、仪器仪表;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厂房;销售石油天然气设备、 仪器仪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讯设备;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开发; 软件服务;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下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 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7,702,77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 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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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1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12-13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修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5 第一节 监事 .............................................................................................................................. 35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7,702,7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开发、销售;石油设备、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租赁;石油天 然气勘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销售计算机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通 讯设备;数据处理,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以北京市工商局最终批复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7,702,77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利润不少于 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累 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 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 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 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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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5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5-20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4 年 5 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丰秀中路 3 号院 4 号楼 401 室,邮政编码:10009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7,702,777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开发、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石油 天然气勘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7,702,77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2014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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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10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3-10-2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3 年 10 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1 号院 2 号楼 A701 室,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8,468,51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开发、销售;石油钻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销售;石油 天然气勘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8,468,518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行登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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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9-03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2 年 9 月) 原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为 177,76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4,663,742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760,000 股,公司的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84,663,742 股,公司的股本 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的利润分 第一百五十五条 配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将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董事会 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 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 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条件: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或在 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 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 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 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 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 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 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 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 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 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 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 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 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 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 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 现金利润分配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 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 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 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 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并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 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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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8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8-10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2 年 8 月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董事会 .......................................................................................................................... 27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事会 .............................................................................................................................. 34 第一节 监事 .............................................................................................................................. 34 第二节 监事会 .......................................................................................................................... 3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7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九章 通知 .................................................................................................................................. 41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2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2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是以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恒泰艾普石油勘探 开发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业执照号110108008084949。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831 号” 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2,220,000 股,于 2011 年 1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发行后总股本为 88,880,000 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LandOcean Energy Servic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农大南路 1 号院 2 号楼 A701 室,邮政编码:10008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7,76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经营国际化,股东回报最大化。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石油天然气勘探的技术开发、销售;计算 机软件的开发、销售;石油天然气勘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油气装备、设备、仪器、仪表、配品、配件的研发、销售及技术服务;非常 规油气(煤层气、页岩气)技术开发以及其技术的研发和服务。(以工商局最终核准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表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北京恒泰艾普石油勘探开发技术 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 部缴足。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比例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 持有股份数(股) 股份比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孙庚文 22,673,340 37.7889% 郑天才 5,307,300 8.8455% 杨绍国 4,390,800 7.3180% 莫业湘 3,293,040 5.4884% 邓林 3,023,700 5.0395% 秦钢平 2,744,220 4.5737% 林依华 2,103,900 3.5065% 谢桂生 1,440,000 2.4000% 深圳市达晨财信创业投资管理 6.2588% 3,755,280 有限公司 深圳市圣华洋创业投资管理有 1.6212% 972,720 限公司 曾芸 708,000 1.1800% 曲广生 623,700 1.0395% 北京德邦瑞景投资管理咨询有 5.0000% 3,000,000 限公司 北京志大同向投资咨询有限公 7.0000% 4,200,000 司 李林 100,800 0.1680% 吴虹 333,900 0.5565% 赵彬 447,300 0.7455% 吴传清 195,180 0.3253% 王晏清 530,760 0.8846% 郭慧麟 56,220 0.0937% 胡星 37,440 0.0624% 陈方亚 31,200 0.0520% 仇洪昌 31,200 0.0520% 合 计 6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7,760,00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 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 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 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 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 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3000 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 名)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可 或要求的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股东以非出席现场会议的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 机构规定的方式确认股东身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 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 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告知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 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 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 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 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 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 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 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与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 会议主持人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关联股东或其代理人可以参加相关关联交易讨论,并可就该等关联交易产生的 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否公允及合法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及解释; (三)股东大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 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回 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本章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 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人通知,并载入会议记录。 (四)关联股东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 表决无效。 (五)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事项 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 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监 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产生; (五)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将提名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声明或承诺函提交现任董事会,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之前应获得该候选人的书面承诺,确认其同意接受 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拟选举的董事、非职工监事在两人以上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其中拟选举的 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 (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三)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投于多人,对于单个董事(或者 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票数可以高于或者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并且不必是 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其对所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所投的票数累积不得超过 其拥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 权总数,多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表决权;股东 对某一个或者某几个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持有的全部股份 的表决权总数时,股东投票有效,未行使表决权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 的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人数为限,在获得选票的候选人中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或 者非职工监事,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 次股东大会补选。如两位以上董事或者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 选举。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非职工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董事、非职工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 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 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 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 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 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 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董事会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对公司和股 东承担的其他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 1 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 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董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的权限,应综合考虑以下计算 标准予以确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以下交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比例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比例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所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的比例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事项,按照前款所规定 的五个标准计算均低于前款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决定。按照前款所规定的五个标准 计算,达到或超过前款任一标准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但如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 到前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司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获得同意,可以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而由董 事会审议决定。 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的其他对 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如交易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前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 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前通过专人送达、邮 件、特快专递、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 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口头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可以用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会议如采用电话会议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应保证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 言,并能相互交流,以此种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应进行录音或录像。董事在该等会议上 不能对会议记录即时签字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董事的 口头表决具有同书面签字同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 如该等书面签字与口头表决不一致,以口头表决为准。 如董事会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即通过分别送达审议或传阅审议方式对议案作出 决议,董事或其委托的其他董事应当在决议上写明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一旦签字同意的 董事达到本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则该议案所议内容即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及审批与此相关的各项费用 支出; (十二)实施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五)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 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可设立若干副总经理职位。副总经理由总经 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 2 人和职工代表 1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 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 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 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内容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 利。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应分红一次,根据经 营状况董事会可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除特殊情况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利润的30%, 或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10%。 特殊情况下当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1)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 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者当年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但低 于当期实现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 30%。 (3)当年年末经审计后资产负债率超过 50%。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 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六)公司应以每 10 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 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建议和 预案。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 润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 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股东大会对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 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 (三)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 方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配的未分配利润 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分别发表独立意见和审核意见。 (四)如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同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 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五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 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 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特快专递、邮件、电子邮 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自交付快递公司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送出的,以电子邮件、传真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 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巨潮资讯网以及《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作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 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 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 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 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 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 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 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核准上市之日起施行。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盖章页)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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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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