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开: | @open@ | 成交量: | @volume@ | 振 幅: | @swing@ |
---|---|---|---|---|---|
最 高: | @high@ | 成交额: | @amount@ | 换手率: | @turnover@ |
最 低: | @low@ | 总市值: | @totalShare@ | 市净率: | @pb@ |
昨 收: | @preClose@ | 流通市值: | @cvs@ | 市盈率TTM: | @pe@ |
快速通道: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4-04-29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4-01-13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3-11-16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3-04-26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2-11-15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2-04-26 |
章程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542171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7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
大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7,416.8582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务
实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
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
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
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
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章程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1 严华 1,394 净资产 2015.03.25
2 夏海燕 246 净资产 2015.03.25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
3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
4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
5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总计 2,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37,416.8582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章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章程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章程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章程
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
须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章程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也可以为会
议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章程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章程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章程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章程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章程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会前披露关联关系并且回避
表决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章程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董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
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章程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章程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章程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章程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章程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
章程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
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
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或提出有关课
题;
章程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各项法定职权及重大
业务和事项外的其他职权。前述授权需经由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
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
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
况向董事会汇报。
第一一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的前 3 日。情况紧急,
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章程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章程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二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三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章程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三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
第一三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落实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等事
宜,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三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一定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了解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三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章程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
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三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三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四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四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四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四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章程
第一四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四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四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四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章程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五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五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五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五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章程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五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五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章程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前提
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
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 10%以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
收入 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每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
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章程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7、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确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
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章程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
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六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六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章程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六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六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六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六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七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七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七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七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七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及深圳证
章程
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七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本章程第一七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七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七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符合本章程第一七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八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符合本章程第一七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八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八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八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三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八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八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符合本章程第一七五条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章程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八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八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九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九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九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九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章程
第一九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九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九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九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2-01-06 |
章程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542171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7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
大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9.91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务
实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
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
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
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调查(不
含涉外调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
从事信息技术和流程外包服务(不含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许可经营
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章程
1 严华 1,394 净资产 2015.03.25
2 夏海燕 246 净资产 2015.03.25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
3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
4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
5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总计 2,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2,009.91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章程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章程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章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章程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章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本条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章程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产资助除外)的,
须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章程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也可以为会
议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章程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章程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章程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章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章程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章程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章程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会前披露关联关系并且回避
表决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章程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董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
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章程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章程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章程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章程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八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章程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章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
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
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或提出有关课
题;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章程
第一一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的前 10 日。情况紧急,
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
章程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章程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三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三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
第一三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章程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落实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等事
宜,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三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一定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了解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三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章程
第一三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三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四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四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四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四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四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四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章程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四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四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五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五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章程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五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五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五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章程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五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前提
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
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章程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 10%以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
收入 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每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
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章程
7、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确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额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
章程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
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六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六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六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六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六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章程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六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六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七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七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七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七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七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七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章程
担保。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七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七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八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八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八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二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八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八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八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八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章程
第一八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九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九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九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九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九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九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章程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九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九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九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1-04-29 |
章程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542171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237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道 15 号昱
大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009.916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务
实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改善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
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硬
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硬件
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
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询、翻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
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1 严华 1,394 净资产 2015.03.25
2 夏海燕 246 净资产 2015.03.25
章程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企
3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企
4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企
5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业(有限合伙)
总计 2,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22,009.9166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
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章程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章程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
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本条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
章程
(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约
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产资助除外)的,
须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
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2)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
章程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也可以为会
议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章程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章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章程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案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
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章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章程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
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
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
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章程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章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
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关系股东与
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
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会前披露关联关系并且回避
表决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书面提名
董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书面提名
章程
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
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名人的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大会以累
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
章程
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
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章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章程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
章程
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
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八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人。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章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
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
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
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章程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
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
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或提出有关课
题;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权。
第一一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章程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包括电子邮
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的前 10 日。情况紧急,
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信、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章程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
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
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条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
第一二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三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三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工作,对总经理负
责。
第一三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
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落实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工作职责等事
宜,由董事会批准。
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三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一定管理相关工作经验,
了解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
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的处理公共
事务的能力。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三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
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
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
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
其他职责。
第一三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章程
第一节 监事
第一三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
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四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四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四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四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一四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四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四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章程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四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五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五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章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五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五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五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五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章程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据分红规划,
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或
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
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
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的前提
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
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
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
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者累计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
(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入占
章程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 10%以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营业
收入 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持基本运营。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
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
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每连续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如
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和净利
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7、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确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额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
章程
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就
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
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
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
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
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
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
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
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
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作出专题
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
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
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章程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六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六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六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六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六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六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章程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六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七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七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
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
送达日期。
第一七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七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七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七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七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章程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七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
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八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八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八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二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八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章程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
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八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八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
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八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八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章程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九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
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九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九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
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九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
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九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
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九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九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
章程
第一九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
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九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二○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1-01-14 |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由原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5421713J)。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 3,237 万股,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zhen Farbe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高新北六
道 15 号昱大顺科技园 B 座 1 层-6 层。
邮政编码:518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47.0098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
项业务,务实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改善
经营管理,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努力实现股东利益的最
大化,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
计算机软硬件、程序编制;互联网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硬件嵌入式软件及系统周边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进出口;数据处理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翻译咨
询、翻译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增值电信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
资时间为:
认购的股份数
序号 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万股)
1 严华 1,394 净资产 2015.03.25
2 夏海燕 246 净资产 2015.03.25
深圳市木加林投资合伙
3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耕读邦投资合伙
4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企业(有限合伙)
5 深圳市嘉嘉通投资合伙 120 净资产 2015.03.25
企业(有限合伙)
总计 2,0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现有股份总数为 12,947.0098 万股,均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述转让比例的限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担保,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票的过
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款第(五)项担保议案时,应当由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
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
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但是本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产资助
除外)的,须经董事会批准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设计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
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
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
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
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原则上为公司住所地,
也可以为会议通知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
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
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
料。
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将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
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会议召集人和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
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
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
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通知
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延期或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未选举副董事长或副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
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当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
关系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
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三)与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决议,须由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通过;
(四)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照上述程序会前披露关联关
系并且回避表决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一切
决议。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
会书面提名董事,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监事
会书面提名非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
东大会选举;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通过公司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
会或其它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该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主体在提名前应当取得被提
名人的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承诺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股东大会选举二名及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度。股
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
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当对所有提案进行逐
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
事、监事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一○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
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一○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
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八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董
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
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
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
第一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一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
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
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一一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除受赠现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规定权限的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和评估价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由董事会批准,超
过规定权限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事项,须经董事会批准。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须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一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一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提名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交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七)列席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八)向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了解情况或提
出有关课题;
(九)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十)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
职权。
第一一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或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
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一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一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一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邮件
(包括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
开的前 10 日。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一一九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
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
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二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
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二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信、传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二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二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二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董事发言要点;
(七)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
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一二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条 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二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
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三一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三二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三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三四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开展公司的研发、生产、销售等经营工作,
对总经理负责。
第一三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
宜。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落实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及工
作职责等事宜,由董事会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三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
事会委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如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具有一
定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了解法律、财务、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能忠诚地履行职责,并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本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三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
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
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
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细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
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
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三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三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四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
第一四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
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四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应当
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四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
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四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四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四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
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四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四九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五○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五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五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五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
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五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
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五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五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
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五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五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根
据分红规划,每年按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进行分
配;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应保持一致性、合
理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
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
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公司仍
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
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正值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
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
实施中期利润分配,在股东大会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完毕。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如出现以下情况,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
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或者累计投
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单项投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
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或者累计投
资、购买资产交易金额(含承担负债、支付费用等)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收入的 10%以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
(5)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出现可动用资金少于公司最近一年
经审计营业收入 10%的情形,并可能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员工薪酬和维
持基本运营。
4、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
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连续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
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
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6、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若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持续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净资产规模不
匹配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7、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利润分配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股东权利,确保全资或
控股子公司实行与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子公司每年现金分红额
的金额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确保公司有能力实施当
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
给公司。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
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比例不符合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董事会应就现金分红比例调整的具体原因、公司留
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监事会审
议、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
以披露。
3、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
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
网络投票方式。
(四)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
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
司自身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
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
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
会作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
董事、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应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
项时,公司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
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五)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
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六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
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六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六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
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六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
匿、谎报。
第一六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六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六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六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六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
者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七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或
者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七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
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
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七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
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
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七四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网站为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七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七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
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七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
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七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
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七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八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
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八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八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八二条 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八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八二条 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八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八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八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八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
人民法院。
第一八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九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
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九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九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
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一九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九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
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九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九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
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九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九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
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20-12-09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7-12-06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
法本信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 |
---|
公告日期:2015-07-16 |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
↑返回页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