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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300964.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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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本川智能(300964)
本川智能:公司章程(2024年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2-27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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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公司章程(2022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3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6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6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7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9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0 第十二章 附则 .......................................................................................................................................... 4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904499284。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1,932.460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Allfavor Electron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29.82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发展为动力,以速度、品质 提升价值,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 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 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 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 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 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深圳瑞瀚股权投资 1 1,500 净资产 2016.4.15 企业(有限合伙) 2 董晓俊 1,880.2 净资产 2016.4.15 3 江培来 525 净资产 2016.4.15 4 周国雄 616 净资产 2016.4.15 5 黄庆娥 315 净资产 2016.4.15 6 江东城 163.8 净资产 2016.4.15 合 计 5,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9.8284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 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对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作出决议;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三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 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 超过 50%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可免于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 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本章程规定或公司股东 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1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易标 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 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 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 的事项,包括: (一)第四十二条第七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1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 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时,股东大会通知中应明确载明网络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1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第六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本条及本章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 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二条 公司将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1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 规则);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回购股份用于减少注册资本; 1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股权激励计划; (十)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十一)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的其他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一项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1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除累积投票制外,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 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 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 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股东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及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非职工 代表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2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况、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4.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2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 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 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人。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2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 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决定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2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 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 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决定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2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十二条第七款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2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 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2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中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 低于 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3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紧急情况下,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传真或 电子邮件等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结合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 或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将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3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3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 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 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 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3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 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 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公告方式; (二)以专人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六)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的 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数据电文、电话、短信等即时 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3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3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若本章程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章程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4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4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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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公司章程(2021年9月)(更新后)(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9-2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1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第二节 公告 ......................................................................................................................................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38 第十二章 附则 ....................................................................................................................................... 3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2.4600 万股, 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Allfavor Electron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29.82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发展为动力,以速度、品质 提升价值,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 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 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 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瑞瀚股权投资 1 1500 净资产 2016.4.15 企业(有限合伙) 2 董晓俊 1880.2 净资产 2016.4.15 3 江培来 525 净资产 2016.4.15 4 周国雄 616 净资产 2016.4.15 5 黄庆娥 315 净资产 2016.4.15 6 江东城 163.8 净资产 2016.4.15 合 计 5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9.8284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 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三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交易时,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但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 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1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申请上述期间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本条及本章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 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将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1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1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1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 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1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股东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及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况、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4.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 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2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财务 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决定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2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2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中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2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 低于 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2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 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 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将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 3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3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 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 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3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3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4. 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已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 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 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 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3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六) 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方式 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的一 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数据电文、电话、短信等即时 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3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 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3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3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若本章程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章程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3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 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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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川智能:公司章程(2021年9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9-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1 第二节 利润分配 ............................................................................................................... 31 第三节 内部审计 ............................................................................................................... 3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 35 第二节 公告 ......................................................................................................................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由南京本川电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1 年 6 月 29 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32.4600 万股, 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anjing Allfavor Electroni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孔家路 7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729.828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 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 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技术发展为动力,以速度、品质 提升价值,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 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行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新型电子元器件(电力电子器件、高密度互连积层板、多层挠性板、刚挠印 刷电路板及封装载板)、计算机辅助产品(三维 CAD、CAM)、其他电路板、小功率变换器、 标铭牌、电力自动化产品及零部件;销售自产产品,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一)本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公司登记机关不一致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二)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进行调整。 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如调 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及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额、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深圳瑞瀚股权投资 1 1500 净资产 2016.4.15 企业(有限合伙) 2 董晓俊 1880.2 净资产 2016.4.15 3 江培来 525 净资产 2016.4.15 4 周国雄 616 净资产 2016.4.15 5 黄庆娥 315 净资产 2016.4.15 6 江东城 163.8 净资产 2016.4.15 合 计 5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7,729.8284 万股,均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政府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的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 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 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依其所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的亏损及 债务,但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 东的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形成非正常 的经营性资金占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有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立 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事项; 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本条下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为计算数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三项“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交易时,被资助对象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或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 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但资助对 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控股子公司的除外。 公司发生本条第七款第一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取高者) 经累计计算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东大 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 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一 款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本条所称“交易”系指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 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 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 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 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的。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1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会议室或股东大会通知规定的其 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提供网络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由股东大会的网络方式提供机构验证出席股东的身份。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章程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 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1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 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大 会通知前申请上述期间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 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1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 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条款所涉及期限的计算,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 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 1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外,每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 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 1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如股东未按照本条及本章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公司有权认为该授权 无效,公司有权拒绝该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 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权数额、被代 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 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 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1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将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 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的以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 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 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 1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1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前款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 决情况。 关于关联交易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 大会审议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应当对每位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发生董事变更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以书面形式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或变更。 (二)发生监事变更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一致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提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三)发生职工代表监事变更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直接进入监事会。 (四)发生独立董事变更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 1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将提案、提 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申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独立董事)、股 东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 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代表监事。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 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 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 1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 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向股东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大会决议及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股东代表 监事就任时间自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日起计算。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 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况、拟聘请该候选人的 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1. 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 4.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董事会将在二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五年内 仍然有效,但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不以五年为限。 第一百零五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 2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 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 职权等相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 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定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授予及股东大会及总经理法定职权以外的 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董事会议事规 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享有下列决策权限: (一)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须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财务 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三)决定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决定下列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2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交易的定义见本章程第四 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董事长签署的文件;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 2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 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2 日以前发出书面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 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取得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采用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书面(包括以专人、邮寄、 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 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2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一条中第(四)至(六)项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2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 万元;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或绝对金额低于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 低于 100 万元。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事 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2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至少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 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本章程规定或法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 议。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30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将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 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 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 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节 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1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 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 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 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 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五。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 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 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现金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 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32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正值;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现金流能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4.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 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 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 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3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 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 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 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 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已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护股东利益和 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由董事会在研究 论证后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34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天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公告方式; (二) 以专人送出; (三) 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 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 以传真、数据电文方式进行; (六) 以电话、短信等即时通讯方式进行; (七)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 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的 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董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方式中 的一种或几种进行。但对于监事会临时会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 送出的,以电子邮件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数据电文、电话、短信等即时 通讯方式送出的,一经发送成功,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3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百七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 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 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 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 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本章程指 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6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 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37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 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 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 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 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8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若本章程相关条款系直接引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作 出,而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在本章程作出修订前,可直接依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 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 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 第二百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或备案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39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9 月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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