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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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公司章程(2008修订)
公告日期:200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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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7-08-21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8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到7人。董事聂新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以书面方式表示了对本次董事会审议事项同意的表决意见,并委托董事赵中锋先生代为出席投票。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宋春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董事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07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575,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1,842,750,000元,总股本由1,575,000,000股增至1,842,750,000股。将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5,000,000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42,750,000元",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75,000,000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42,750,000股,均为普通股"。

    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另行通知。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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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6-10-26

二〇〇六年十月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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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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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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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0]64 号文批准,由河南高速公路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豫工商企4100001005398。
第三条 公司于2003 年7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0 股,于2003 年8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an Zhongyua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3 号,邮政编码:4500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5,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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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确定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等级公路、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融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为主营业务;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创造最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势,
积极开展资本运作,保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
民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
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高科技项目投资、开发;机械
设备租赁与修理;汽车配件、公路建筑材料、机电产品(不含汽车)经营、家具、
百货、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服装鞋帽、家用电器的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
务;车辆清洗服务;货物配送(不含运输);房屋租赁;加油站设施、设备租赁;
实物租赁;高速公路自有产权广告牌租赁、服务区经营管理;园林绿化(凭证);
养殖业。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70,000,000 股,其中各发起人持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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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和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股) 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35,127,527 69.4971 资产 2000年12月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233,897,419 30.3763 资产 2000年12月
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公司 325,018 0.0422 现金 2000年12月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325,018 0.0422 现金 2000年12月
河南公路港务局 325,018 0.0422 现金 2000年12月
合 计 77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75,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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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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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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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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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
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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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定。
第四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
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
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三)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
往来事项,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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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担保事项。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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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召集人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股东身分确认及表决权行使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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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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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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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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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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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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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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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关联股东不参加投票表决;
(二)关联股东不参加清点表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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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对投票数进行点算。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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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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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上的股东提名,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
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
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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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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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
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
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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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的性质和程度。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
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
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
外。
第一百零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董事会中应当包括至少1/3 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
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零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章程和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零九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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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已在5 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六)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证券交易所对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
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
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
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
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不
得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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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
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
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
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
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
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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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其中独
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应经全体
独立董事同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向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执行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六)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和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应当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
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
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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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地考察。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
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二十五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
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
长。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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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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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及时
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
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其违反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对外担保产生的
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单次对外担保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资产的15%。单次对外担保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超
过1000 万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对同一被担保方的担保额累计不得超过被担保方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
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被担保对象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1、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及法人资格证明、章程;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的
财务资料;
3、有关担保事项的说明、合同、反担保方案等相关资料;
4、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公司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对象和
债权人基本情况;被担保对象与公司的关系;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债务偿还
能力;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以及拟列入担保协议的其他重要条款;反担保方
案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利益、风险以及可行性分析。
(三)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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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执行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要求提供了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资信状况良好;
(四)提供公司认可的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进行股票、期货、外汇交易、委托理财、高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等风险投
资,应由专业机构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对单次风险投资项目投资的批准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董事会对其他单次重大基建、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项目的批
准限额为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超过此限额的风险投资及其他重大
基建、技改项目和重大投资、收购、出售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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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5 日以前以专
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须取得出席董事会的三
分之二董事以上同意。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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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董事会应
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
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当2 名或2 名以上独立董事
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
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30 年。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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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可以免除责任。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公
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确定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分公司总经
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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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一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
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
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
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
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促使董事会依法
行使职权等事宜。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的有关规定,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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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公司现任监事;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监督
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七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股5%以上
的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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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
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
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
务。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其中公司职工
代表担任的监事1 名。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 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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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
议召开10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召开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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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30 年。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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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10%;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董事会未做
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第一百九十九条 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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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
聘。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15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
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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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方式
进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或传真
方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一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
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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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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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而存续。
公司因本章程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
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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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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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五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
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
为准。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
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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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6-08-05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郑州市伊河路156号郑州市嵩山饭店5号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1,025,64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2%。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春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鉴于公司投资建设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项目以及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若银行提出质押要求,同意按照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原则,将建成通车后的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相关路段收费权,以及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相关路段收费权作为项目贷款担保,质押给银行。

    表决结果:同意1,025,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拥有其80%股权)投资建设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若银行提出质押要求,同意按照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原则,河南中原黄河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将建成通车后的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公路收费权作为项目贷款担保,质押给银行。

    表决结果:同意1,025,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改如下: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原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1,025,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后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6、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25,64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修改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徐莹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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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日期:2006-07-20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7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到8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宋春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与会董事经审议、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鉴于公司投资建设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项目以及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若银行提出质押要求,同意按照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原则,将建成通车后的郑州至石人山高速公路、永亳淮高速公路商丘段相关路段收费权,以及郑州至漯河高速公路相关路段收费权作为项目贷款担保,质押给银行。本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原黄河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拥有其80%股权)投资建设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若银行提出质押要求,同意按照与贷款额度相匹配的原则,河南中原黄河公路大桥有限责任公司将建成通车后的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公路收费权作为项目贷款担保,质押给银行。本项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改如下: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八条,原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保事项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06年8月4日上午9时在郑州市伊河路156号郑州市嵩山饭店5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通过的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议案以及公司监事会通过并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现将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会议时间:2006年8月4日上午9时

    会议方式和地点:现场会议方式,会议地点为郑州市伊河路156号郑州市嵩山饭店5号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 关于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

    2、 关于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

    3、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4、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出席会议对象

    1、截止2006年7月2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附后)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出席登记,传真以到达公司时间、信函以发出地邮戳为准。

    4、出席会议登记时间:2006年7月27至28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5、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五、其它事项

    联系地址:郑州市中原路93号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人:高涛、李北方

    联系电话:(0371)67717695

    联系传真:(0371)67717669

    邮政编码:450052

    股东大会预计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指法人股东)/本人(指个人股东)出席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如无指示,则委托代理人可自行决定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或弃权票。

    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关于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
    关于郑州黄河公铁两用桥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相关质押事宜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注:请对审议事项根据股东本人意见选择赞成或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上"√"。多选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

    授权日期:2006年 月 日

    注:1、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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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6-06-14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6月13日上午9时在郑州市伊河路156号郑州市嵩山饭店5号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773,756,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69%,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77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流通股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3,756,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春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554,045,082.78元,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公积金55,404,508.28元,提取10%法定公益金55,404,508.28元后,所余利润为443,236,066.22元。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140,838,192.42元,截止2005年末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584,074,258.64元。

    以2005年末总股本1,0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4股、派现金1元(含税),共派发股利525,00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9,074,258.64元结转下一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77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77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截至2005年末,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862,666,281.67元,以2005年末总股本1,05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共计转增105,000,000股,加上公司拟派发股票红利420,000,000.00股,本次转增及送红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1,575,000,000股。剩余资本公积金余额为1,757,666,281.67元。

    表决结果:同意77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77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更换董事的议案》,按照累积投票制度选举李卫东、康省桢先生为公司董事。其中:

    (1)李卫东先生获得773,756,882投票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2)康省桢先生获得773,756,882投票权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4、审议通过《关于更换监事的议案》,选举潘华先生为公司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7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77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将公司经营范围由“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高科技项目投资、开发;机械设备租赁;汽车配件经营等。”修改为“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高科技项目投资、开发;机械设备租赁与修理;汽车配件经营;汽车修理;公路建筑材料销售;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家具、百货的经销;技术服务,咨询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土特产品、工艺美术品、日用百货、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书刊杂志、音像制品、家电家具的销售;车辆清洗、停车加水、货物配送;房屋租赁;加油站设施、设备租赁;实物租赁,高速公路广告经营权租赁、服务区经营管理;园林绿化;养殖业。”

    公司经营范围修改最终以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关于经营范围的条款。

    此外公司2005年度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事项如获股东大会通过并实施,公司注册资本及总股本将变更,需要将公司《章程》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000,000元”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75,000,000元”。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50,000,000股,均为普通股”修改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575,000,000股,均为普通股”。

    表决结果:同意77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东同意770,000,000股,占出席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流通股股东同意3,756,882股,占出席会议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孙涛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纪录;

    2、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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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修订)
公告日期:2006-05-27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三节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股批字[2000]64 号文批准,由河南高速公路发展
有限责任公司等五家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豫工商企4100001005398。
第三条 公司于2003 年7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0,000,000 股,于2003 年8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enan Zhongyuan Expressway Company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路93 号,邮政编码:45005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50,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及其他董事会确定并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高等级公路、独立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
融资、投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为主营业务;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创造最
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为中心;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势,
积极开展资本运作,保持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国
民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高等级公路、大型和特大型独立
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管理和维护;高科技项目投资、开发;机械
设备租赁;汽车配件经营等。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770,000,000 股,其中各发起人持股的
比例和数量、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股) 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535,127,527 69.4971 资产 2000年12月
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 233,897,419 30.3763 资产 2000年12月
河南省高速公路实业开发公司 325,018 0.0422 现金 2000年12月
河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325,018 0.0422 现金 2000年12月
河南公路港务局 325,018 0.0422 现金 2000年12月
合 计 77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050,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
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