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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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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24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知于2007年4月10日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07年4月21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7人,独立董事支晓强因出国学习、独立董事吴振平因出差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俞伯伟代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6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37,458,187.88元,提取法定公积金3,745,818.79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39,932,219.96元,减2005年度应支付普通股股利6,458,743.39元,2006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67,185,845.66元,。2007年由于国家实施宏观紧缩政策,银行对房地产贷款控制较严,今年公司房地产项目在建的13.5万平方米和即将开工的14万平方米项目需要投入2亿元以上的资金,建议2006年利润留在公司作为房地产项目的补充资金,不做分配。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建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经协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以人民币45万元总价承办公司2007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2006年7月12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公司总股本已由原来的218,426,500股增加至280,814,930股。基于上述变化,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内容见附件一)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经股东提名,董事会审核,提名张翀宇、王秀华、李树剑、徐宪明、张兴民、王乃光、张雄、郑卫忠、蔡国斌、刘亿人、俞伯伟、帅天龙、谢晓燕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其中俞伯伟先生、帅天龙先生、谢晓燕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二)     以上议案均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07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7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确定于2007年5月15日(星期二)召开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7年5月15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4)审议公司2006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关于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9)审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10)审议公司第六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4、出席资格: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7年4月27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出席登记: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股票账户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书面委托书(见附件三)和股票账户复印件进行登记。     (3)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复印件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参会当日需持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复印件核实。     (5)登记时间:2007年4月27日上午9:00-下午5:00     (6)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熊培培 吴晓东     (3)联系电话:(0471)3336266、3336240     传真: (0471)3336202     邮政编码: 0100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2006年7月12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已由原来的218,426,500股增加至280,814,930股。基于上述变化,相应地对公司章程做如下修改: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842.65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80,814,930元。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1842.65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80,814,930股,全部为普通股。     附件二     候选人简历     张翀宇:男,汉族,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76年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1976年12月至1993年2月在呼和浩特市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历任业务科科长、副经理、总经理兼党总支委员;1993年3月至今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长兼总裁、党委书记。曾多次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企业家,同时荣获"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自治区劳动模范"等称号,并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998年当选为市政协常委委员,2002年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     王秀华:女,汉族,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5年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1985年7月至1993年5月在内蒙古水利科学研究院,历任研究室副主任、所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支部委员、团总支书记;1993年5月至1993年11月在内蒙古水利史志办公室,任副主任;1993年11月至今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内蒙古金宇集团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     李树剑:女,汉族,1972年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经济师、会计师。1994年毕业于内蒙古农业大学,分配至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至今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     徐宪明,男,汉族,1952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1977年至1980年在天津财经学院学习,1980年至1996年在内蒙古建材局任财务处处员、财务处副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1997年至2000年在北京万能软件公司任副总经理,2000年至2002年在北京富邦资产管理公司任副总经理,2002年至2004年在北京鑫鹏达投资顾问公司任执行副总裁,2004年至2005年在内蒙古生物药品厂任财务总监,2005年至今在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     张兴民,男,汉族,1960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1978年至1982年在部队服役、学习,1983年至1985年在内蒙古大学学习,1986年至1988年在呼市金属公司工作,1988年至1989年在党校学习,1990年至2000年任内蒙古置地公司经理,2001年至2002年任内蒙古金宇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2003年至2006年历任内蒙古金宇置地有限公司总经理,2007年担任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王乃光:男,蒙古族,1959年出生,中共党员。1982年毕业于内蒙古农牧学院并留校任教, 1994年4月晋升为副教授,1994年8月调入内蒙古工业大学电力学院。现任呼和浩特市立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张雄:男,汉族,1964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4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1984年至1993年就职于湖南长沙第一师范学院,1993年至2002年在湘财证券公司任历任上海总部总经理、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经纪业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2002年4月至10月在华鑫证券有限公司任业务总监,2002年至2005年在信能产业控股公司任副总裁,2005年至今任大象创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     郑卫忠:男,汉族,1952年出生,中共党员,主任医师,毕业于北京卫生干部管理学院医疗系。1978年至1997年就职于北京天坛医院,先后任外科、检验科、门诊部等部门主任;1997年至2000年在泉辉企业集团任副总经理;2000年至今在北京迪威华宇任副总经理,兼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     蔡国斌:男,汉族,1967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1990年至1998年就职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公司,任财务部经理;1998年至2001年在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珠江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1年至今,任历任北新物流有限公司副总裁、执行副总裁、总裁职务;2006年至今任中国玻纤股份有限公司(A股)副总经理。     刘亿人:男,汉族,1957年出生,毕业于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大学。1980年至1993年在佳木斯市教育系统工作,1994年至1999年在深圳市金龙远投资公司任副总经理,2000年至今在北京中联精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长。     俞伯伟:男,汉族,1960年出生,1983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市场营销与国际工商管理博士。曾任IBM中国公司(北京)营销代表,Methode Eelectronics,Inc.中国区总监,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副总经理,现任蓝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帅天龙,男,汉族,1966年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0至1992年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任讲师,1995至1999年在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任处级调研员,1999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现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谢晓燕,女,汉族,1970年出生,经济学硕士,管理学在读博士,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1993年至1996年在企业从事财务工作,1997年至2004年在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2004年至2006年在内蒙古师范大学读硕士研究生,2006年9月考入内蒙古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攻读博士学位,2006年8月至今在内蒙古工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专任教师、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议案序号 议案内容 表决意见     赞成 反对 弃权     1 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 公司2006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 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8 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 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张翀宇     王秀华     李树剑     徐宪明     张兴民     王乃光     张雄     郑卫忠     蔡国斌     刘亿人     俞伯伟     帅天龙     谢晓燕     10 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温利民 田禾     委托人: 委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俞伯伟、帅天龙、谢晓燕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书),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     5、被提名人不是为该上市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四、包括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4月21日于呼和浩特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俞伯伟,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俞伯伟     2007年4月21日于呼和浩特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帅天龙,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帅天龙     2007年4月21日于呼和浩特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谢晓燕,作为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在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四、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六、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五项所列举情形;     七、本人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     八、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九、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包括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厉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谢晓燕     2007年4月21日于呼和浩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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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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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7-28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7月25日下午三点在公司三楼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俞伯伟委托董事张(羽中)宇代为表决,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羽中)宇先生主持,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04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上半年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贷款的议案》     1、向上海浦发银行天津分行申请半年期4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向中国工商银行石东路支行申请一年期10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2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3、向广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申请一年期8000万元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授信额度。     4、向呼市商业银行申请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由于公司拓展房地产业务的需要,决定在公司经营范围中增加:自有房屋租赁、房屋中介业务两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修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准生产经营)生物药品制造,毛纱加工,精纺毛织品制造,高新技术开发应用;经销金属材料、化工原料、木材、水泥;房地产开发;自有房屋租赁、房屋中介。     此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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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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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6-25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与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及工会组织     第十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已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7 号文,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呼体改宏字(1992)4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1998 年11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 万股。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INNER MONGOLIA JINYU GROUP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诺和木勒大街26 号     邮政编码:01002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842.65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或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围绕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发展战略,充分利用自治区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现代化高新技术为依托,大力发挥公司现代化生物技术和产业优势,对农牧业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推动地区农、牧业发展,繁荣地区经济,在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为股东谋取更大的回报。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物药品制造,毛纱加工,精纺毛织品制造,高新技术开发应用;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方式:生产、开发、投资、科研、销售。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1 元。     第二十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1842.65 万股,其中社会法人股11780 万股,社会公众股10062.65 万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国务院证券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任何法人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公司发行在外股票总额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该法人在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报告并公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不得再行直接或间接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     第三十二条:发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30%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发出收购要约,按照下列价格中较高的一种价格,以货币付款方式购买股票:(一)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十二个月内收购要约人购买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二)在收购要约发出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公司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该法人发出收购要约前,不得再行购买公司股票。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五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 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 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     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     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六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书面提案应当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体原则如下:(一)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二) 对于提议股东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书面提案,董事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决定是否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在收到前述书面提议后十五日内反馈给提议股东并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三) 董事会做出同意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新的提案,未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也不得再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进行变更或推迟。(四) 董事会认为提议股东的提案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并将反馈意见通知提议股东。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五) 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提案内容不得增加新的内容,否则提议股东应按上述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2、会议地点应当为公司所在地。(六) 对于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保证会议的正常秩序,会议费用的合理开支由公司承担。会议召开程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秘书必须出席会议,董事、监事应当出席会议;董事长负责主持会议,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律师,按照本规范意见 第七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3、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七) 董事会未能指定董事主持股东大会的,提议股东在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会议由提议股东主持;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照本章程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职责,其余召开程序应当符合本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条:董事会人数不足五人,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六十二条:会议通知发出后,董事会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五天公告。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保证至少有十五天的间隔期。     第六十三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章程 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天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天提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不足十天的, 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五条: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     第六十六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六十七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七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回购本公司股票;(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六条: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侯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八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纪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 每一表决事宜的表决结果;(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十七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议程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十八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说明。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权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九十条: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九十二条:《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三条: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审核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九十四条: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责权、独立性、提名、任免和更换等方面的安排按照国家证券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司股东或个人债务对外提供担保及资产抵押;(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权利,以保证:(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九十九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零六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由九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比例按照国家证券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十六) 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十七)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事项权限为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以内,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一)董事会可以运用累积净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10%的资产进行担保。(二)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1、被担保人向公司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务部门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将符合资信标准且确有必要对其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人资料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     3、公司为本条 第四款以外的法人单位提供担保,涉及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实施,超过此标准的对外担保需报股东大会批准,但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三)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1、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2、被担保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四)不得对外担保的情形     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2、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提供债务担保。。(五)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六)公司必须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七)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三)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时;(四) 监事会提议时;(五) 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通知时限二十四小时。     如有本节前条 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二) 会议期限;(三) 事由及议题;(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 会议议程;(四) 董事发言要点;(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章程 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三) 负责公司信息的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四)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五) 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除本章程规定外,《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经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     第一百三十五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 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九条: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吸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四十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一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 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二) 经理、副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六条:股东担任的监事由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经监事会审核后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 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二) 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 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三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决议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三十日内编制季度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 资产负债表;(二) 利润表;(三) 利润分配表;(四) 现金流量表;(五)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 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六十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1)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2)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3)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到十;(4) 提取任意公积金;(5)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百七十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一)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二)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三)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七十一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七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九章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选招收职工,制定并实施有关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有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到辞退和开除。辞退员工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招聘的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按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程序履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需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职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金上交劳动保险部门。职工享有相应保险待遇。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组建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体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吸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相关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依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工会经费并按月拨付工会。公司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度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 以专人送出;(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四)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或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电话通知进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方式或电话通知进行。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电话通知的,以电话接通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的报刊。     第十一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一) 营业期限届满;(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二百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 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一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零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 清缴所欠税款;(五) 清理债权、债务;(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三次。     第二百零四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二百零六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一) 支付清算费用;(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 交纳所欠税款;(四) 清偿公司债务;(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 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第二百零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九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一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可依据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章程细则包括股东大会工作条例、董事会工作条例、监事会工作条例。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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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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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3-19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 年3 月16 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 人,实到8 人,董事郑卫忠未参加会议,公司监事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会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3 年度分配预案》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3 年度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44,154,107.07 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3,584,658.22 元。以母公司净利润43,584,658.22 元为基数,提取10%法定公积金4,358,465.82 元,提取5%法定公益金2,179,232.91 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34,931,916.88 元,2003 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2,531,647.45 元,提取任意盈余公积8,338.89 元,再减去2003年7 月已分配2002 年度红利32,763,975.00 元,报告期末尚余未分配利润39,759,333.56 元。2003 年度我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39,759,333.56元结转下年。     为壮大公司规模,进一步增强公司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公司拟请董事会审议,以2003 年末总股本109,213,25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 股转增10 股。本次转增后,公司资本公积余额为279,172,160.92 元。     五、审议并通过了《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经股东提名,董事会审核,推选下列人员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张翀宇先生、王秀华女士、徐师军先生、杨慧明先生、王乃光先生、孟庆华先生、周衡龙先生、郑卫忠先生、郭晋刚先生、吴振平先生、俞伯伟先生、周炜先生、支晓强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做了相应修改。(详见附件二)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后勤园区的议案》由于此方案相关数据尚在测算中,董事会只对投资框架进行了审议,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个工作日就此事项另行公告。以上议案均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确定于2004 年4 月20 日召开公司2003 年度股东大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4 年4 月20 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 号金宇集团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0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3 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4)审议公司2003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03 年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7)审议公司第五届监事会成员候选人的议案;     (8)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9)审议关于公司投资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后勤园区的议案     4、出席资格: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4 年4 月6 日下午3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出席登记: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书(见附件三)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     (2)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参会当日需持原件核实。     (4)登记时间:2004 年4 月19 日上午9:00-下午5:00(5)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 号金宇集团证券部     6、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 徐颖、樊跃华     (3)联系电话:(0471)5972266-8259、8269     传真: (0471)5972931     邮政编码: 0100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张翀宇:男,汉族,1954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71年7 月至1973 年8 月在呼和浩特市郊区下乡;1973 年9 月至1976 年12 月在北京科技大学学习;1976 年12 月至1993 年3 月在呼和浩特市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历任业务科科长、副经理、总经理兼党总支委员;1993 年3 月至1998 年11 月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党总支委员;1998年11 月至今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长、总裁、党委书记。曾多次被评为内蒙古自治区“新长征突击手”、优秀共产党员、优秀企业家,同时荣获“全国优秀青年企业家”、“自治区劳动模范”等称号,并获得了“全国五一劳动奖章”。1998 年当选为市政协常委,2002 年当选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代表。王秀华:女,汉族,1963 年出生,中共党员,1985 年毕业于内蒙古农牧学院,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1985 年7 月至1993 年5 月在内蒙古水利科学研究院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所长办公室副主任、党支部委员、团总支书记;1993年5 月至1993 年11 月在内蒙古水利史志办公室工作,任副主任;1993 年11 月至1994 年12 月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经理办公室主任;1995年元月至1996 年2 月在内蒙古金宇期货经纪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1996 年3月至1998 年12 月在内蒙古金宇生物制品公司工作,任党支部书记、副总经理;1991 年1 月至今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总裁办主任、总裁助理,现任内蒙古金宇集团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内蒙古金宇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徐师军:男,满族,1970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会计师。先后荣获“自治区杰出青年企业家”、“自治区会计标兵”等称号。1992 年4 月至1993年3 月,在呼市金属材料公司工作,1993 年3 月至今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金宇集团财务部副经理、监事、总裁助理、财务总监,现任内蒙古金宇集团董事、副总裁、党委委员,内蒙古鸿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慧明:男,汉族,1964 年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政工师。1981 年10 月至1993 年3 月在呼市金属材料公司工作,历任团总支书记、有色库主任、审计管理部主任、销售公司经理;1993 年3 月至2003 年12 月在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党委委员。2004 年在内蒙古农牧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任董事长。     孟庆华:男,汉族,1953 年12 月出生,中共党员,工程师。1977 年至1979年,在内蒙古地形矿藏厂任助工;1979 年至1984 年,在呼市量具厂任厂长;1984年至1988 年,在呼市机电研究所任副所长;1988 年至1994 年,在呼市机械局房屋开发公司任副经理;1994 年至2001 年在内蒙古腾达实业有限公司任经理;2001 年至今,任内蒙古立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乃光:男,蒙古族,1959 年10 月出生,中共党员。1982 年毕业于内蒙古农牧学院并留校任教,1994 年4 月晋升为副教授。1994 年8 月调入内蒙古工业大学电力学院。现任内蒙古立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郑卫忠:男,汉族,1952 年9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专学历,主治医师。1978 年11 月至1997 年10 月,就职于北京第二医院、北京天坛医院,历任外科主治医生、主任兼书记等职。1997 年11 月至2001 年3 月,任泉辉企业国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管市场策划及销售。2000 年至2003 年任内蒙古农牧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1 年4 月至2003 年12 月,就职于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副董事长。2001 年3 月至今,就职于北京迪威华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3 年11 月至今,就职于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任董事。     周衡龙:男,汉族,1962 年4 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1984 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工业经济系。1984 年8 月至1998 年8 月,就职于国家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历任副处长、处长。1998 年8 月至2002 年10月,就职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任投资银行总部执行副总经理。2002 年11 月,任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03 年11 月起,任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晋刚:男,汉族,1961 年11 月出生,经济学硕士。1982 年毕业于沈阳航空工业学院航空系。1982 年7 月至1984 年7 月,就职于成都飞机制造公司,任车间工艺员。1984 年9 月至1987 年7 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1987 年8 月至1993 年7 月,就职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任助理研究员。1993 年7 月至1996 年10 月,就职于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先后任金融财务部副总经理、企管部总经理、交易六部总经理。1996年10 月至1998 年7 月,就职于中国经济技术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任证券总部交易部经理。1998 年8 月至2000 年6 月,就职于西安证券公司,任深圳营业部经理。2002 年7 月至2003 年12 月,就职于江苏期望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副董事长。2004 年1 月起,任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吴振平:男,汉族,1968 年出生,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副教授。1990 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民法研究生班,1990 年至2003 年在内蒙古大学先后担任讲师、副教授、法律系副主任、法学院副院长、内蒙古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现就职于北京普华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律师。     俞伯伟:男,汉族,1960 年出生。1983 年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乔治·华盛顿大学市场营销与国际工商管理博士。曾任IBM 中国公司(北京)营销代表,Methode Eelectronics,Inc.中国区总监,亚商企业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副总经理,现任蓝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周炜:男,汉族,1953 年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担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务司司长,香港国兴实业总经理,深圳金龙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联信和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支晓强:男,汉族,1974 年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博士后,注册会计师,中国总会计师学会理事。曾为中天宏国际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香港理工大学深圳研究所研究员,参与中华财会网的建设与运营,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附件二     原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六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原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七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原条款内容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原条款内容     增加第五十条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五十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发行公司债券;(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四)《公司章程》的修改;(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原条款内容     增加第五十一条     修改后条款内容     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原条款内容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者股东必要的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修改后条款内容    &n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