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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600481.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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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双良节能(600481)
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23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8-2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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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8-30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870,661,2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0301047/PC/pc/fzch/D33 1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 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研究、 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外 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0301047/PC/pc/fzch/D33 2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 2003 年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 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 良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 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 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目前股份总数为 1,870,661,251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0301047/PC/pc/fzch/D33 3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5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01047/PC/pc/fzch/D33 6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0301047/PC/pc/fzch/D33 7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0301047/PC/pc/fzch/D33 8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9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0301047/PC/pc/fzch/D33 11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0301047/PC/pc/fzch/D33 12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0301047/PC/pc/fzch/D33 13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0301047/PC/pc/fzch/D33 14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0301047/PC/pc/fzch/D33 15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0301047/PC/pc/fzch/D33 16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17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0301047/PC/pc/fzch/D33 18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0301047/PC/pc/fzch/D33 19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0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0301047/PC/pc/fzch/D33 21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0301047/PC/pc/fzch/D33 22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0301047/PC/pc/fzch/D33 24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0301047/PC/pc/fzch/D33 25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0301047/PC/pc/fzch/D33 26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0301047/PC/pc/fzch/D33 27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0301047/PC/pc/fzch/D33 28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0301047/PC/pc/fzch/D33 29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为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0301047/PC/pc/fzch/D33 32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0301047/PC/pc/fzch/D33 33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0301047/PC/pc/fzch/D33 34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35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0301047/PC/pc/fzch/D33 37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纸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0301047/PC/pc/fzch/D33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0301047/PC/pc/fzch/D33 40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41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0301047/PC/pc/fzch/D33 42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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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2年6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6-08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7,25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 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研究、 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外 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0301047/PC/pc/fzch/D33 2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27,25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0301047/PC/pc/fzch/D33 3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0301047/PC/pc/fzch/D33 4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0301047/PC/pc/fzch/D33 5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0301047/PC/pc/fzch/D33 6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0301047/PC/pc/fzch/D33 7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0301047/PC/pc/fzch/D33 8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0301047/PC/pc/fzch/D33 9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0301047/PC/pc/fzch/D33 10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0301047/PC/pc/fzch/D33 11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12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0301047/PC/pc/fzch/D33 13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0301047/PC/pc/fzch/D33 14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0301047/PC/pc/fzch/D33 15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0301047/PC/pc/fzch/D33 16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17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0301047/PC/pc/fzch/D33 18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0301047/PC/pc/fzch/D33 19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0301047/PC/pc/fzch/D33 20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0301047/PC/pc/fzch/D33 2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0301047/PC/pc/fzch/D33 24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5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5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26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0301047/PC/pc/fzch/D33 27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0301047/PC/pc/fzch/D33 28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0301047/PC/pc/fzch/D33 2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0301047/PC/pc/fzch/D33 32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301047/PC/pc/fzch/D33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0301047/PC/pc/fzch/D33 34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0301047/PC/pc/fzch/D33 35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0301047/PC/pc/fzch/D33 36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0301047/PC/pc/fzch/D33 37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0301047/PC/pc/fzch/D33 39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0301047/PC/pc/fzch/D33 41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六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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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8-1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7,25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 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研究、 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外 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审批结果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0301047/PC/pc/fzch/D33 2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27,25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0301047/PC/pc/fzch/D33 3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0301047/PC/pc/fzch/D33 4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0301047/PC/pc/fzch/D33 5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0301047/PC/pc/fzch/D33 6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0301047/PC/pc/fzch/D33 7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0301047/PC/pc/fzch/D33 8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0301047/PC/pc/fzch/D33 9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0301047/PC/pc/fzch/D33 10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0301047/PC/pc/fzch/D33 11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12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0301047/PC/pc/fzch/D33 13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0301047/PC/pc/fzch/D33 14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0301047/PC/pc/fzch/D33 15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0301047/PC/pc/fzch/D33 16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17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0301047/PC/pc/fzch/D33 18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0301047/PC/pc/fzch/D33 19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0301047/PC/pc/fzch/D33 20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0301047/PC/pc/fzch/D33 22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0301047/PC/pc/fzch/D33 24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5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26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0301047/PC/pc/fzch/D33 27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0301047/PC/pc/fzch/D33 28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0301047/PC/pc/fzch/D33 29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0301047/PC/pc/fzch/D33 32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301047/PC/pc/fzch/D33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0301047/PC/pc/fzch/D33 34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0301047/PC/pc/fzch/D33 35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0301047/PC/pc/fzch/D33 36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0301047/PC/pc/fzch/D33 37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0301047/PC/pc/fzch/D33 39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0301047/PC/pc/fzch/D33 41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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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1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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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20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8-29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2,29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 冷却设备、海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的研究、开发; 太阳能热发电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0301047/PC/pc/fzch/D33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2,29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0301047/PC/pc/fzch/D33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0301047/PC/pc/fzch/D33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5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0301047/PC/pc/fzch/D33 6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0301047/PC/pc/fzch/D33 7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0301047/PC/pc/fzch/D33 8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9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0301047/PC/pc/fzch/D33 10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0301047/PC/pc/fzch/D33 12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0301047/PC/pc/fzch/D33 13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0301047/PC/pc/fzch/D33 14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0301047/PC/pc/fzch/D33 15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0301047/PC/pc/fzch/D33 16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0301047/PC/pc/fzch/D33 17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301047/PC/pc/fzch/D33 18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0301047/PC/pc/fzch/D33 19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0301047/PC/pc/fzch/D33 20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0301047/PC/pc/fzch/D33 2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0301047/PC/pc/fzch/D33 24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25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0301047/PC/pc/fzch/D33 26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0301047/PC/pc/fzch/D33 27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0301047/PC/pc/fzch/D33 28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0301047/PC/pc/fzch/D33 29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0301047/PC/pc/fzch/D33 32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301047/PC/pc/fzch/D33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0301047/PC/pc/fzch/D33 34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0301047/PC/pc/fzch/D33 35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0301047/PC/pc/fzch/D33 36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0301047/PC/pc/fzch/D33 37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0301047/PC/pc/fzch/D33 39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0301047/PC/pc/fzch/D33 41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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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20年4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4-1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7,33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 冷却设备、海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的研究、开发; 太阳能热发电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0301047/PC/pc/fzch/D33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7,33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0301047/PC/pc/fzch/D33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0301047/PC/pc/fzch/D33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5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0301047/PC/pc/fzch/D33 6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0301047/PC/pc/fzch/D33 7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0301047/PC/pc/fzch/D33 8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9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0301047/PC/pc/fzch/D33 10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0301047/PC/pc/fzch/D33 12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0301047/PC/pc/fzch/D33 13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0301047/PC/pc/fzch/D33 14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0301047/PC/pc/fzch/D33 15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0301047/PC/pc/fzch/D33 16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0301047/PC/pc/fzch/D33 17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301047/PC/pc/fzch/D33 18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0301047/PC/pc/fzch/D33 19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0301047/PC/pc/fzch/D33 20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0301047/PC/pc/fzch/D33 2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0301047/PC/pc/fzch/D33 24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25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0301047/PC/pc/fzch/D33 26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0301047/PC/pc/fzch/D33 27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0301047/PC/pc/fzch/D33 28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0301047/PC/pc/fzch/D33 29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0301047/PC/pc/fzch/D33 32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301047/PC/pc/fzch/D33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0301047/PC/pc/fzch/D33 34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0301047/PC/pc/fzch/D33 35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0301047/PC/pc/fzch/D33 36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0301047/PC/pc/fzch/D33 37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0301047/PC/pc/fzch/D33 39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0301047/PC/pc/fzch/D33 41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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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19年3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3-30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7,39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 冷却设备、海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的研究、开发; 太阳能热发电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0301047/PC/pc/fzch/D33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7,39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0301047/PC/pc/fzch/D33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0301047/PC/pc/fzch/D33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5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0301047/PC/pc/fzch/D33 6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0301047/PC/pc/fzch/D33 7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0301047/PC/pc/fzch/D33 8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9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0301047/PC/pc/fzch/D33 10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0301047/PC/pc/fzch/D33 12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0301047/PC/pc/fzch/D33 13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0301047/PC/pc/fzch/D33 14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0301047/PC/pc/fzch/D33 15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0301047/PC/pc/fzch/D33 16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0301047/PC/pc/fzch/D33 17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301047/PC/pc/fzch/D33 18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0301047/PC/pc/fzch/D33 19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0301047/PC/pc/fzch/D33 20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0301047/PC/pc/fzch/D33 2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0301047/PC/pc/fzch/D33 24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25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0301047/PC/pc/fzch/D33 26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0301047/PC/pc/fzch/D33 27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0301047/PC/pc/fzch/D33 28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0301047/PC/pc/fzch/D33 29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0301047/PC/pc/fzch/D33 32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301047/PC/pc/fzch/D33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0301047/PC/pc/fzch/D33 34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0301047/PC/pc/fzch/D33 35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0301047/PC/pc/fzch/D33 36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0301047/PC/pc/fzch/D33 37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0301047/PC/pc/fzch/D33 39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0301047/PC/pc/fzch/D33 41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三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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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18年8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8-28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事 .......................................................................................................... 22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3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35,89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 冷却设备、海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 用设备的研究、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 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及技术除外);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太阳能光热利用系统的研究、开发; 太阳能热发电成套设备的制造、安装、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0301047/PC/pc/fzch/D33 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35,89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0301047/PC/pc/fzch/D33 3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0301047/PC/pc/fzch/D33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5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0301047/PC/pc/fzch/D33 6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0301047/PC/pc/fzch/D33 7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0301047/PC/pc/fzch/D33 8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9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0301047/PC/pc/fzch/D33 10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11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0301047/PC/pc/fzch/D33 12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0301047/PC/pc/fzch/D33 13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0301047/PC/pc/fzch/D33 14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0301047/PC/pc/fzch/D33 15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0301047/PC/pc/fzch/D33 16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0301047/PC/pc/fzch/D33 17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301047/PC/pc/fzch/D33 18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0301047/PC/pc/fzch/D33 19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0301047/PC/pc/fzch/D33 20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0301047/PC/pc/fzch/D33 22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0301047/PC/pc/fzch/D33 23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0301047/PC/pc/fzch/D33 24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 , 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0301047/PC/pc/fzch/D33 25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0301047/PC/pc/fzch/D33 26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0301047/PC/pc/fzch/D33 27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0301047/PC/pc/fzch/D33 28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0301047/PC/pc/fzch/D33 29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30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31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0301047/PC/pc/fzch/D33 32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0301047/PC/pc/fzch/D33 33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0301047/PC/pc/fzch/D33 34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0301047/PC/pc/fzch/D33 35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0301047/PC/pc/fzch/D33 36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0301047/PC/pc/fzch/D33 37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0301047/PC/pc/fzch/D33 38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0301047/PC/pc/fzch/D33 39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0301047/PC/pc/fzch/D33 41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八月 0301047/PC/pc/fzch/D33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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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18年1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1-09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事 ......................................................................................................... 31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8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0,083,2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空调、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水淡化 节能设备、污水处理系统、能源综合回收节能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研究、 开发,销售;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0301047/PC/pc/fzch/D33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0,247,904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0301047/PC/pc/fzch/D33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01047/PC/pc/fzch/D33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0301047/PC/pc/fzch/D33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0301047/PC/pc/fzch/D33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0301047/PC/pc/fzch/D33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0301047/PC/pc/fzch/D33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0301047/PC/pc/fzch/D33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0301047/PC/pc/fzch/D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0301047/PC/pc/fzch/D3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0301047/PC/pc/fzch/D33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0301047/PC/pc/fzch/D33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0301047/PC/pc/fzch/D33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 会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 条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0301047/PC/pc/fzch/D33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0301047/PC/pc/fzch/D33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0301047/PC/pc/fzch/D33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0301047/PC/pc/fzch/D33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0301047/PC/pc/fzch/D33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0301047/PC/pc/fzch/D33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0301047/PC/pc/fzch/D33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0301047/PC/pc/fzch/D33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0301047/PC/pc/fzch/D33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0301047/PC/pc/fzch/D33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0301047/PC/pc/fzch/D33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0301047/PC/pc/fzch/D33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0301047/PC/pc/fzch/D33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0301047/PC/pc/fzch/D33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0301047/PC/pc/fzch/D33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0301047/PC/pc/fzch/D33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0301047/PC/pc/fzch/D33 0301047/PC/pc/fzch/D33 44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0301047/PC/pc/fzch/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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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16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4-22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20,495,80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冷热水机组、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 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设备、压力容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研究、 开发、制造、安装、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对 外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0301047/PC/pc/fzch/D33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620,495,808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0301047/PC/pc/fzch/D33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0301047/PC/pc/fzch/D33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01047/PC/pc/fzch/D33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0301047/PC/pc/fzch/D33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0301047/PC/pc/fzch/D33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0301047/PC/pc/fzch/D33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0301047/PC/pc/fzch/D33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0301047/PC/pc/fzch/D33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0301047/PC/pc/fzch/D33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0301047/PC/pc/fzch/D33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0301047/PC/pc/fzch/D33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0301047/PC/pc/fzch/D33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0301047/PC/pc/fzch/D33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0301047/PC/pc/fzch/D33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0301047/PC/pc/fzch/D33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0301047/PC/pc/fzch/D33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0301047/PC/pc/fzch/D33 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0301047/PC/pc/fzch/D33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0301047/PC/pc/fzch/D33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0301047/PC/pc/fzch/D33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0301047/PC/pc/fzch/D33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0301047/PC/pc/fzch/D33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0301047/PC/pc/fzch/D33 理人员;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0301047/PC/pc/fzch/D3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0301047/PC/pc/fzch/D33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0301047/PC/pc/fzch/D33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0301047/PC/pc/fzch/D33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0301047/PC/pc/fzch/D33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0301047/PC/pc/fzch/D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0301047/PC/pc/fzch/D33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0301047/PC/pc/fzch/D33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0301047/PC/pc/fzch/D3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Star Board Limited 授权代表: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0301047/PC/pc/fzch/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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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公司章程(2015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7-3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0301047/PC/pc/fzch/D3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股份. 2 第一节股份发行. 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股份转让. 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股东. 5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9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11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4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7 第五章董事会. 21 第一节董事. 21 第二节董事会. 24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监事会. 30 第一节监事. 30 第二节监事会. 31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3 第二节内部审计... 37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7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37 第一节通知. 37 第二节公告. 38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8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8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0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2 第十二章附则. 42 0301047/PC/pc/fzch/D33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号《关于江苏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由江苏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外经贸资审 A字[2000]00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号。 第三条公司于 2003年 3月 3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年 4月 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0,083,251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2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工的创造性,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空调、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水淡化节能设备、污水处理系统、能源综合回收节能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研究、开发,销售;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0301047/PC/pc/fzch/D33 3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22600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7910万股,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452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810,247,904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4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0301047/PC/pc/fzch/D33 5 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0301047/PC/pc/fzch/D33 6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01047/PC/pc/fzch/D33 7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0301047/PC/pc/fzch/D33 8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审计委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 (二)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日之内清偿; 3.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2 日内,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公司授权董事会 0301047/PC/pc/fzch/D33 9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 12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0301047/PC/pc/fzch/D33 10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0301047/PC/pc/fzch/D33 11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0301047/PC/pc/fzch/D33 12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0301047/PC/pc/fzch/D33 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0301047/PC/pc/fzch/D33 14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0301047/PC/pc/fzch/D33 15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0301047/PC/pc/fzch/D33 16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0301047/PC/pc/fzch/D33 17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 30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18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股东大会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0301047/PC/pc/fzch/D33 19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董事的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候选人,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0301047/PC/pc/fzch/D33 20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0301047/PC/pc/fzch/D33 21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0301047/PC/pc/fzch/D33 22 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0301047/PC/pc/fzch/D33 23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0301047/PC/pc/fzch/D33 24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6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0301047/PC/pc/fzch/D33 25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由 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人,副董事长 1人。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0301047/PC/pc/fzch/D33 26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以上同意; (六)如公司连续 12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0301047/PC/pc/fzch/D33 27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代表 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总经理、1/2以上独立董事、董事长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0301047/PC/pc/fzch/D33 28 (四)会议形式;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传阅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5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0301047/PC/pc/fzch/D33 29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经理 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0301047/PC/pc/fzch/D33 30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决定;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各项工作,受总经理领导,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0301047/PC/pc/fzch/D33 31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0301047/PC/pc/fzch/D33 32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每 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0301047/PC/pc/fzch/D3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0301047/PC/pc/fzch/D33 34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具体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0301047/PC/pc/fzch/D33 35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进行现金分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36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37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0301047/PC/pc/fzch/D33 38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0301047/PC/pc/fzch/D33 39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0301047/PC/pc/fzch/D33 40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0301047/PC/pc/fzch/D33 41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42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0301047/PC/pc/fzch/D33 43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0301047/PC/pc/fzch/D33 44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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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3-21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0,083,2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空调、热泵、空气冷却设备、海水淡化 节能设备、污水处理系统、能源综合回收节能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研究、 开发,销售;承包工程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0301047/PC/pc/fzch/D33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0,083,251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0301047/PC/pc/fzch/D33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01047/PC/pc/fzch/D33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0301047/PC/pc/fzch/D33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0301047/PC/pc/fzch/D33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0301047/PC/pc/fzch/D33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0301047/PC/pc/fzch/D33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0301047/PC/pc/fzch/D33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0301047/PC/pc/fzch/D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0301047/PC/pc/fzch/D3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0301047/PC/pc/fzch/D33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0301047/PC/pc/fzch/D33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0301047/PC/pc/fzch/D33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0301047/PC/pc/fzch/D33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0301047/PC/pc/fzch/D33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0301047/PC/pc/fzch/D33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0301047/PC/pc/fzch/D33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0301047/PC/pc/fzch/D33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0301047/PC/pc/fzch/D33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0301047/PC/pc/fzch/D33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0301047/PC/pc/fzch/D33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0301047/PC/pc/fzch/D3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0301047/PC/pc/fzch/D33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0301047/PC/pc/fzch/D33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0301047/PC/pc/fzch/D33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0301047/PC/pc/fzch/D33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0301047/PC/pc/fzch/D33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0301047/PC/pc/fzch/D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0301047/PC/pc/fzch/D33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0301047/PC/pc/fzch/D33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0301047/PC/pc/fzch/D3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Star Board Limited 授权代表: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0301047/PC/pc/fzch/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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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2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2-24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5 第一节 股东 ..............................................................................................................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董事会 .........................................................................................................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事 ........................................................................................................... 30 第二节 监事会 ......................................................................................................... 3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7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7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37 第一节 通知 ............................................................................................................ 37 第二节 公告 ............................................................................................................ 38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8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8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2 第十二章 附则 ................................................................................................................ 42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 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外经贸资二函字第 973 号《关于江苏 双良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的批准, 由江苏双良 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而来, 领取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编号为 外经贸资审 A 字[2000]005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 证书》, 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为:企股苏总字第 000229 号。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30 号《关于核准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 并于 2003 年 4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uangliang Eco-Energy System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 邮政编码: 21444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0,083,2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 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企业家及全体员 工的创造性, 为股东、员工及社会创造财富。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研究、开发、生产空调、热泵、空气冷 却设备、海水淡化节能设备、能源综合回收节能系统及其零部件并提供 相关产品服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 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0301047/PC/pc/fzch/D33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0600 万股。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22600 万股, 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73.86%, 其中江苏双良集团有 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13560 万股, 香港澄利国际有限公司认购的发 起人股为 7910 万股,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452 万股, 江苏澄利投资 咨询有限公司认购的发起人股为 226 万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10,083,251 股, 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 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0301047/PC/pc/fzch/D33 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0301047/PC/pc/fzch/D33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已披露之财务会计报告;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 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 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 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301047/PC/pc/fzch/D33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 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 益的, 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不得退股; (四)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 严重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 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 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发生资金、商品、服 务、担保或者其他资产的交易,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 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防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0301047/PC/pc/fzch/D33 方占用公司资产的情形发生。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侵占公司资产。公司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建立“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 的, 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 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通过变现股权偿还 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 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责任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在知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当天, 应当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在当日内通知公司所有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并 立即启动以下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 业侵占公司资产报告的当天, 立即通知审计委员会对控股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情况进行核查, 审计委 员会应在当日内核实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 公司资产情况, 包括侵占金额、相关责任人,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情况的, 审计委员会在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情节; (二) 董事长在收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知悉人员 的报告及审计委员会核实报告后, 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应审议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的议案: 1. 确认占用事实及责任人; 2. 公司应要求控股股东在发现占用之日起 2 日之内清偿; 3. 公司应在发现控股股东占用的 2 日内, 授权董事会秘书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冻结; 4. 如控股股东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全部清偿的, 公司授权董事会 0301047/PC/pc/fzch/D33 秘书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5. 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或降职的处分, 并按侵占资产金额的 0.5%-1%的经济处罚; 6. 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提请股东大会罢免。 对执行不力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照对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三) 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 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决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0301047/PC/pc/fzch/D33 (十八)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位于江苏省江阴市, 具体会议地址详见股东 大会通知。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 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0301047/PC/pc/fzch/D33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 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 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 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0301047/PC/pc/fzch/D33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 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 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股份的股东,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0301047/PC/pc/fzch/D3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 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 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 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 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 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0301047/PC/pc/fzch/D33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 无正当理由, 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0301047/PC/pc/fzch/D33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 代表人出席会议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 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 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0301047/PC/pc/fzch/D33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 经理和相关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 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 事长主持)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 未设监事会副主席的或者监 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 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 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0301047/PC/pc/fzch/D33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 3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除外)及其报酬和 支付方法及责任保险;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现金分红政策调整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 30%时, 股东大会 在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的选举中应当分别按本章程第八十二条 的规定实行累计投票制。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0301047/PC/pc/fzch/D33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非关联股东可以要求其回避。 第八十一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可由公司现任董事会或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 有 3%以上公司股份股东以书面形式作出提案。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或者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监管部门之规 定, 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 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所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 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0%, 董事的选举 应采用累积投票制, 即每一股东可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全 部待选董事人数所累积的票数投给一个董事候选人或分别投给多个董事 候选人, 各董事候选人按所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列, 得票数靠前者当选。 如董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待选董事仍有缺额, 则应继续采取累积投票 制对得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选举, 直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全部 0301047/PC/pc/fzch/D33 待选董事名额。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 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 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 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 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 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 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 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 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 反对或弃权。 0301047/PC/pc/fzch/D33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 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 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监事自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通过该等提案之时起就任。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 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 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 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0301047/PC/pc/fzch/D33 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 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0301047/PC/pc/fzch/D33 (六)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 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 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 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 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 不能履行职责, 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 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在本章程规定的 合理期限 6 个月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 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 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 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 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 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 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权限及议事程序等具体事项 由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分别制定工作细则加以详细规 定。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 定。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制订公司董事报酬数额和方式的方案, 报请股东大会决定; (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 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0301047/PC/pc/fzch/D33 且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对外投资、出售、收购资产行为以及对外 借款、担保的权限为: (一)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对外投资所运用的资金金额或实物资 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投资事宜; (二)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的累计出售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出售资产事宜; (三)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收购资产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收购资产事宜; (四) 如公司向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借款余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借款事宜; (五) 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且该等担保不属于第四十二条规定之担保, 则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等担保事宜, 但在对该等担保作出董事会决议时, 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同意; (六) 如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所运用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时, 董事会可自主决定该委托理财事宜; (七) 董事会得到的其他合法有效授权。 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凭证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紧急的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 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未设副董事长的或者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分例会与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例会, 由董事长召集, 例会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传真、邮件、专人方 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总经理、1/2 以上独立董事、 董事长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 议后 10 日内,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连同会议议案文本以 传真、邮件、专人方式书面送达全体与会人员, 但发生不可抗力情况或紧 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0301047/PC/pc/fzch/D33 (四) 会议形式;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 议行使表决权, 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记名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或传阅 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 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 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保存期限为 15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0301047/PC/pc/fzch/D33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 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0301047/PC/pc/fzch/D33 (八)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监事 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决定;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进行公司的 各项工作, 受总经理领导, 向总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 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0301047/PC/pc/fzch/D3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 法定人数的, 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 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监 事会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会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 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0301047/PC/pc/fzch/D33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 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以确 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监事会 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0301047/PC/pc/fzch/D33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 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 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 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 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 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0301047/PC/pc/fzch/D33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资本。但是, 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一) 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 具体利润分配政策 1. 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 应当进行年度利润 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 分配。 2.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现金流满足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未来发展的前提下,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 提出具体现金分红 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0301047/PC/pc/fzch/D33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章程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在一年内购买资产以及对外投资 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包括 30%) 的事项。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公司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1)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2)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 为负数; (3)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包括 70%); (4) 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 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 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进行现金分 红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经营或投资需要。 3.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 基于回 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 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 公司可 以发放股票股利。 (三)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 并在征询监 事会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0301047/PC/pc/fzch/D33 2.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3.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 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 心的问题。 4.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及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务。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预案的, 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做出 现金分红预案的原因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 (四)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 或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先形成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 整的预案并应征求监事会的意见并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其中, 现 金分红政策的调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调 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股利 以人民币支付。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具有优先性, 如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 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0301047/PC/pc/fzch/D33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 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 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 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 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 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0301047/PC/pc/fzch/D33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 以公告方式进行的, 一经公告,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 以传真、信函等书面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 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 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 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报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 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 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 合并各方解散。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 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 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 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 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0301047/PC/pc/fzch/D33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 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 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 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理公司财产, 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 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 0301047/PC/pc/fzch/D33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 案, 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 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 公司存续, 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 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 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侵占公司财 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0301047/PC/pc/fzch/D33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 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 批准; 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 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 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释义 (一) 控股股东, 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 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 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 实际控制人,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 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 0301047/PC/pc/fzch/D33 抵触。章程细则的条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 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 以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 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不得与章程的规 定相抵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条 款如与章程存有不一致之处, 则应以章程规定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页为签署页) 0301047/PC/pc/fzch/D33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签署页)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Star Board Limited 授权代表: 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利创新能源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年 月 日 0301047/PC/pc/fzch/D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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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双良公司章程(2006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06-05-1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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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05-06-21
考虑到公司新增控股子公司银行融资方面的需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不得作出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有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下的,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10%以上以及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单一对象累计担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25%。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现修改为: 董事会不得作出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有50%以下的其它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担保的决定。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以下的,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单笔对外担保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以上以及累计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5%的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对单一对象累计担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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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05-03-08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原第一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 空调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制造; 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 现改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 公司经营范围为: 空调产品及其零部件的制造和中央空调产品服务;苯乙烯、苯胺及苯的其他衍生物的生产;本企业自产产品及其相关产品的销售。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现改为: 股东大会的投票方式分为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方式投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选择以上任一种方式进行投票。股东现场投票的,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 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股东按规定方式进行网络投票的,无论投票人系亲自投票或是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均视为各股东亲自投票并行使表决权。股东进行网络投票应遵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它政府认可的证券管理机构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规则的相关规定。 新增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与交易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 除经上述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外, 还须经参加表决的社会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方可实施或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 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流通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布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后, 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该等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公告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时, 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流通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流通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 提高社会流通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比例。公司召开双良股份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文件涉及上述事项的股东大会时,应当向社会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 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与交易监管部门的规定及本章程的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中原第七十六条及其后的条款依次顺延。 原第八十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现修改为以下两条: 第八十一条: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表决票数,应当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票数一起,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还应单独统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对投票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原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三百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五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现改为一百一十七条: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职权: (一) 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 万元且高于本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实施;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其中3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现改为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 其中4 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两名。 双良股份二届三次董事会会议文件 原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董事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董事无法回避时, 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 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关联董事应回避未回避的, 非关联董事可以要求其回避。 现改为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表决票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总数; 董事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董事的表决情况。关联董事回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新增第一百八十三条: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公司应当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40%时; 2、公司当年的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数时; 3、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低于50%时。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用于现金分红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分配利润的20%。当公司有可供分配利润时,经董事会同意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亦可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章程》中原第一百八十三条及其后的条款依次顺延。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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