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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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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1-30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5年11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7名(家),代表公司股份493595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4%。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黄大成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赞成:493595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放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同意公司因住所变更及经营范围的增加,对章程做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条款如下:     第一章 第四条 修改为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1层     邮政编码:310053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工程设计、承包、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的生产、销售;自有房屋的租赁;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可另开设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甘为民、钱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3、律师法律意见书     4、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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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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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10-29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三次董事会通知于2005年10月17以电子传递方式发出,会议于2005年10月28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参与传真表决的董事10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董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2005年三季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二、《2005年三季度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2005年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四、《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修改条款为:     第一章 第四条 修改为     公司住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     邮政编码:310053     第二章 第十二条 修改为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工程设计、承包、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制造、批发、零售:电子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硬件及外部设备;自有房屋的出租;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可另开设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     就此议案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六、《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5年11月29日(星期二)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恒生大厦一楼     (三)会议召集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内容:     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五)出席会议的对象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5年11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5年11月24日(周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00至4:3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七)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金蓉     电 话:0571-28829702     传 真:0571-28829703     邮 编:310053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     通知议题一:《公司章程修改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委托人签名(或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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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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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9-14 |
二零零四年一月十九日股东大会批准
(本章程最近一次修正经200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48号文批准,由杭州
恒生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中文全称: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DSUN ELECTRONICS CO., 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杭州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B幢2号901室
邮政编码:310012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20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
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信息技术领域,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
经营方法,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客户需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为全体股东争创优良的回报。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
发、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工程设计、承包、
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
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
“三来一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可另开设
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集中
托管。
第十六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700万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100万股。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如下:
股东名称 数量(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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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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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8-13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届十二次董事会于2005年8月12日以传真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黄大成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参与传真表决的董事10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仔细,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5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二、《2005年上半年总经理工作报告》     三、《2005年上半年审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国家工商总局(国)名称变核内字[2005]第309号通知书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五、《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一)、会议时间:2005年9月13日(星期二)上午9:00     (二)、会议地点:恒生大厦一楼     (三)、会议召集人: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内容:     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经国家工商总局(国)名称变核内字[2005]第309号通知书批准,公司名称变更为: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     (五)、出席会议的对象     1)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5年9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结算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代理人可以不是公司的股东。     (六)、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05年9月8日(周四)上午9:00至11:30,下午1:00至4:30     2)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东帐户及个人身份证;受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登记。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七)、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2)会议联系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谢金蓉     电 话:0571-28829702     传 真:0571-28829703     邮 编:310053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单位)出席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通知所列议题按照以下授权行使表决权:     通知议题一:《公司章程修改案》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此委托书表决符号为“√”。     委托人签名(或单位公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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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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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4-05-21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0]48号文批准,由杭州恒生电子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注册中文全称:杭州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ANGZHOU HANDSOME ELECTRONICS CO., LTD     第四条公司住所:杭州文三路259号昌地火炬大厦B幢2号901室邮政编码:310012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800万元。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立足信息技术领域,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经营方法,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满足客户需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全体股东争创优良的回报。     第十二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的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自动化控制工程设计、承包、安装;计算机及配件的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可另开设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四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六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68000000股,每股人民币面值1元,公司注册资本为6800万元。成立时向发起人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大成、彭政纲、王则江、周林根、陈鸿、张磊、蒋建圣、刘曙峰、陈柏青、盛杰伟、范径武、柳阳、陈春荣、彭小益、王悦东发行共51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 数量(万股) 比例(%) 杭州恒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2040 30 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04.9 7.425 黄大成 449.6976 6.6132 彭政纲 245.2896 3.6072 王则江 245.2896 3.6072 周林根 245.2896 3.6072 陈鸿 245.2896 3.6072 张磊 204.4080 3.0060 蒋建圣 204.4080 3.0060 刘曙峰 204.4080 3.0060 陈柏青 89.4285 1.3151 盛杰伟 89.4285 1.3151 范径武 89.4285 1.3151 柳阳 89.4285 1.3151 陈春荣 51.1020 0.7515 彭小益 51.1020 0.7515 王悦东 51.1020 0.7515 社会公众股 1700 25 合计: 6800 100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三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五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在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六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二十八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l)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诉讼。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 第 (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四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四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四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七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四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五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按照本节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五十五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十七条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九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一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 (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与监事候选人应以书面方式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送交董事会。董事会将对董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候选人需在被提名同时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董事会与股东各自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数均不能超过本章程规定董事人数,同时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不能少于三分之一。     (二)监事会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表决权 (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 (公司职工民主选举的监事除外)。监事会将对监事候选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与股东各自提名的监事候选人人数均不能超过本章程规定监事人数。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选举应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所占比例。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的选举均适用以下规定:     (一)公司选举两名以上 (含两名)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二)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举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集中所有投票权选举一名候选人,也可分开选举若干候选人。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三)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的具体内容与投票规则,并告之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个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数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张选票作废。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位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董事。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四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六十五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确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主持会议的董事长应当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董事长需要回避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可以要求董事长及其他股东回避。     第六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一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或律师鉴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三条《公司法》 第57条、 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七十四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如在董事会任期中被增选进入的董事,其任期与同届其他董事同时到期。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动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七十六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七十七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七十八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董事会审议的事项涉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在董事会上阐明其观点,但是不应就该等事项参与投票表决。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如属于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就该等事项授权其它董事代理表决。董事会对于董事的关联关系的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董事会中非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被提出回避的董事或其他董事如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披露利益、回避、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仍不服,可在会议后向证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七十九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二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八十三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四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八十五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八十六条董事会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本章程关于董事的所有规定均适用于独立董事。如本节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于本章程关于其他董事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节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