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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溢融通公司章程(2008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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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8-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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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红鹰公司章程(2007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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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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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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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4-26 |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新增、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形发生。     二、会议召集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4月25日     2、召开地点:宁波香溢大酒店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楼炯友董事长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东的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及代理人25人,代表股份9646.382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64,322,747股的26.4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全体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以现场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表决通过《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二)表决通过《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表决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四)表决通过《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39,851,972.52元,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3,985,197.25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81,686,758.32元,2006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117,553,533.59元。     2006年度以2006年末总股本364,322,74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应付股利21,859,364.82元,剩余95,694,168.77元,结转下年度。     2006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表决通过《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六)表决通过《关于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 0 0 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2 0 0 7年度财务审计报酬。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七)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章程内容详见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公司章程》(修订稿)。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八)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详见上证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九)表决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郭晓英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同意9646.382万股,占参加表决股份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五、律师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浙江和义律师事务所朱挺炜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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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年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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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6-04-26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2〕17 号文《关于同意宁波
市郡庙企业总公司等十三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宁波城隍庙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宁波城隍庙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
年11 月17 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
年5 月16 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3]38 号文批准同意,更名
为"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已按《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
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规
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2002 年更名为"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
手续,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302001000829。
第三条公司于1993 年10 月5 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1993
年12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确认,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270 万股,均系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1994
年2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BO DAHONGYING INDUSTRY & INVESTMENT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130 弄48 号
邮政编码:315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陆仟贰佰柒拾贰万零贰佰贰拾贰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发展为主题,以效益为中心,按照积极稳健、
做精做强的经营管理理念,通过科学决策、严谨管理、规范运作,将公司打造成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的业务结构、高效的运营机制、有较强经营实力、
有较高盈利水平、可持续发展的上市公司,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实业投资、纺织、
服装及日用品,金属、建材及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及电子产品,工艺
品,土产畜产品的批发、零售;按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520 号文
经营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计算机
软件开发;金银饰品的零售、加工;服装制造、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水电安装;
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验配眼镜;机械设备、
仪器仪表的租赁。许可经营项目:食品(限分支机构按许可证核定范围经营,有
效期至2007 年3 月31 日)的批发、零售;饮食服务(限分支机构按许可证核定
范围经营,有效期至2009 年5 月8 日);卷烟、雪茄烟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有效期至2008 年12 月31 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为宁波市郡庙企业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
投资公司、宁波海曙市场建设公司、宁波海发实业公司、宁波市工行信托投资公
司、宁波市海曙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宁波钢铁总厂、宁波市旅游公司、宁波海
曙对外贸易总公司、鄞县房屋建设开发总公司、宁波北仑银通贸易公司、宁波佳
宝金银饰品厂、宁波市海曙地方工业公司。认购方式:除郡庙企业总公司以其生
产经营性净资产经评估后折价入股外,其余发起人均以现金投入。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6272022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62720222 股,其中非发起人境内法人股股东持有股份10877.7002 万股,社会公
众股股东持有股份15394.3220 万股。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
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9 人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股东大会将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2、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3、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会议记录还应该包括:(1)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在记载表决结果时,还应当记载流通股股东
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
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故意隐瞒其关联事
实,并应在审议和表决该事项前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前,责令关联股东回避。被责令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定
性及由此带来的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事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由会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关
联交易规定,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不服的,可在股东大会后
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八十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以及累积投票制的相关事宜。
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监事选举提案,则当选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半年内,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
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人,副董事长1 人。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
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决定公司项目投资,收购、出售、置换资产,对外担
保,资产抵押的权限如下:
(一)收购、出售、置换等资产处置,资产抵押,资产租赁、托管,委托理
财,短期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总资产的30%为限;收
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的50%以上,必须
经股东大会批准。
(二)项目投资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为
限,超过权限,应当报股东大会批准。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
1、公司不得为以下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1)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
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2)不得直
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2、公司对外担保的数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3、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
予提供担保。
4、公司对外担保需报经董事会审议,并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
签署同意。
5、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6、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本章程有关规定,认
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
部对外担保事项。
7、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
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行
使决策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
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代表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送达或传真;
通知时限为:3-5 天。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采取记名方式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送达或传真等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一)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或者经董事会批准实施的经理工作
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
程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经理经经理提名后,报董事会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的工
作,对经理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
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
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列入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
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 个月结束之日起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3 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25%。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
行。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第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
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和其他需要披
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一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
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一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一百九十四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九十六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百九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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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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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5-05-10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经理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国家体改委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2〕17 号文《关于同意宁波 市郡庙企业总公司等十三家单位共同发起组建宁波城隍庙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的 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宁波城隍庙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于1992 年11 月17 日在宁波市海曙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1993 年5 月16 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甬体改[1993]38 号文批准同意,更名 为“宁波城隍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已按《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规定,进行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公司于1993 年10 月5 日经宁波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1993 年12 月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复审确认,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1270 万股,均系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1994 年2 月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宁波大红鹰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NINGBO DAHONGYING INDUSTRY & INVEST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开明街130 弄48 号 邮政编码:315000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陆仟贰佰柒拾贰万零贰佰贰拾贰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 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发扬“团结、求实、开拓、创新”的企业精神, 坚持以实业为主,多元经营,综合发展的方针。尽快使公司形成集国内外贸易、 生产加工、旅游服务为一体的连接国内外市场的综合性企业集团,并逐渐把公司 培育成为以高科技产品为前景,以烟草相关产业为主要利润增长点,在商贸综合 领域富有竞争力,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市场形象良好的一类上市公司,使公司真 正成为浙江烟草烟外产业的基地企业,力求为国家多创财富,为股东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百货、建筑 装潢材料、纺织品及原料、五金、交电、化工、机电设备、金属材料、工艺品、 日用杂品、(食品、其它食品限于分支机构经营)、滋补品、土产畜产品的批发、 零售;代购代销;按外经贸部[1997]外经贸政审函字第3520 号文经营进出口业 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计算机软件开发;金 银饰品的零售、加工;服装制造、加工;仓储、水电安装;饮食服务(限于分支 机构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国际货运代理。验配眼镜。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在中国证券中央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 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800 万股,其中向宁波 市郡庙企业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宁波海曙市场建设公司、 宁波海发实业公司、宁波市工行信托投资公司、宁波市海曙经济技术协作总公司、 宁波钢铁总厂、宁波市旅游公司、宁波海曙对外贸易总公司、鄞县房屋建设开发 总公司、宁波北仑银通贸易公司、宁波佳宝金银饰品厂、宁波市海曙地方工业公 司等13 家发起人发行3003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9.03%。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6272.0222 万股,其中非发起人境 内法人股股东持有股份10877.7002 万股,社会公众股股东持有股份15394.3220 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 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该部 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 年以内不得转 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以上的股东,应当在其持股数达到该比例或 者持股比例的增减变动达到5%以上之日起3 日内向公司通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 前款规定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6 个月以内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本条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 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 与权; (五)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⑴本人持股资料; ⑵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⑷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和其他法 律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 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或侵害行为的诉讼。董事、 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 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 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 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 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 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对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作出决议; (十四)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 会提出的临时提案;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 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 个月之内举 行。因故不能召开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年度股东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四十五条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5 人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所定人数11 人的三分之二即7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 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四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和其他证券衍生品种;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1 名董事主持会议;董 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 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 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股东。公司计算30 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会议 召开公告日。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 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 作日发布延期通知。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权 登记日。 第五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 投票平台: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 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 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 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一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发布股东大会通 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等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也同时可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投 票表决。但委托他人投票时,只可委托1 人为其投票代理人。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五十五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 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的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五十七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24 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 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 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当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但征集投票权进行投票的,应当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五 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条监事会、符合本章规定人数的独立董事(下称“提议独立董事”) 或者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 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监事会、提议独立董事或提议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 议题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并报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二)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提议独立董事的书面提案后,应当在1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收到提议股东的书面提案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 和本章程规定,决定是否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将前述决定于15 日内通知 提议股东,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三)董事会如果做出同意提议股东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的,应当在决 定通知发出之日起1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做出不同意召开股东大会 决定的,提议股东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 日内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自行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四)提议股东决定放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自行召开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报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其提案不得增加新的内容或变更提案内 容,否则应按本条规定程序重新向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决定自 行召开的会议地点,应当在公司所在地。 第六十一条应监事会、独立董事或股东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其召开会议通知的内容,会议费用,会议召集、召开、表决 程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本章程相关条款的 规定。 第六十二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节第五 十八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是针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 体议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列入会议议程的股东大会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或更换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 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六十四条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 间顺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 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涉及的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 列入股东大会通知中“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 列出事项的新提案。对原有提案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应当在会议召开前15 日公告, 否则,会议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第六十七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作出决议。 临时股东大会在审议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章程第四十六 条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变更,任何变更都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六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 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出的新事项,同时该事项是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六条所列事项的,或者是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的,提案人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 日将提案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审核后公告。 除此之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送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公告,也可 以直接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 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七十条董事会对于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的关联性和程序性原则进行审核。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决定不将提案人临时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 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七十二条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 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 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 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第七十五条董事会提出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 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公告;在 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 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监事会认为必要,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向 股东大会提交独立报告。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章程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按照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 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关数以上通过的,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第八十三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 第八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应当说明参加表 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 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八十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十七条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5%、独立董事候选人为1%以上的股东以建议或推荐的方式提名, 经董事会商请提名人后协商产生并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监 事会提名,经监事会会议协商产生并作出决议;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并由公司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组织提名。 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实行等额提名;独 立董事候选人在不低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差额提名并由股东大 会差额选举。被提名董事、监事获股东大会(职工监事获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 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八十八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等详细资料。 有权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提名人,应当向公司提供提名人的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被提名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说明、无本章程不得担任董事规定情 形的声明。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应当按会议规定要求认真填写表决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辩认的均 视为废票,废票或未投表决票的均视为该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并将其所持股份 数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2 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 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如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 关联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加清点。 第九十二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在会上宣布决议的内容和表决结果。决议的内容和表决结 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三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得故意 隐瞒其关联事实,并应在审议和表决该事项前主动向会议主持人申请回避,其所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或关联股东 在征得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 决议及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非关联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审议和表决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前,责令关联股东回避。被责令回避的股东或其他股东对关联 交易事项的定性及由此带来的回避和放弃表决权有异议的,可申请无须回避的董 事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由会议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关联交易规定,作出决定。该决定为终局决定。如异议者不服的,可 在股东大会后向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投诉或以其他方式申请处理。 第九十七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 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秘书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15 年。 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 结果。对股东提案做出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 容。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时间,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 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 年。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 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第五十条所列事项的,应当说明参加 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 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 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 开作出的承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 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 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 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一百零八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 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的性质和程序。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 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 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是指其所任职务为该企业的董 事、监事、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 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 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的意见。如董事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董事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 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 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 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 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 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当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 董事会提出方案报请股东大会决定。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 第一百一十七条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至少为董事会人 数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至少为董事会人 数三分之一,其中至少一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专业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其他董事的任职资格外,还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 (二)具有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 验;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本项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分别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在发布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按 规定公布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交易所 审核、备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审核。对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立即修改独立董事的 相关提案并公布,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但可作为董事候选人 选举为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其他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特别 职权: (一)对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总额高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 产值的5%的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事认为必要,可以在作出上述判断前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本项所指“认可”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履行前条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 于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 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公司重大收购、出售、置换资产的交易行为是否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 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一百三十条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独立董事不得在任期届满前被免职: (一)出现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及独立董事的情形; (二)连续三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而被认定为不能履职的; (三)严重失职; (四)辞职。 独立董事以为被免职的理由不当或不充分的,可以作公开声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辞职除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外,还应 当对任何有关或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事项或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如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或构成人数低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补其缺额 后生效。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应当给独立董事以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及其数额 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除前款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益关系的机构或 人员获取额外的未予披露的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 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 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 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最 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 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所产生的费用及其 他行使职权时所需要的费用。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履行下列有关于独立董事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二)独立董事行使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特别职权时所提提议未被 采纳或该等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有关情况; (三)独立董事的免职和辞职; (四)独立董事就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并且该事项属于应披 露的事项,而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的独立意见; (五)独立董事津贴。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由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 名,可以设副董事长。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 必须的知识、技能和素质。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 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予披露。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因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