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电力

- 600900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快速通道:
长江电力公司章程(2007修订)
公告日期:2007-09-10
请浏览PDF格式报告!
返回页顶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6-10-09
二〇〇六年九月
1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02 年9 月29 日公司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2003 年5 月19 日公司2002 年度股
东大会第一次修订 2005 年5 月8 日公司2004 年度股东大会第二次修订 2005
年9 月30 日公司200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三次修订 2006 年9 月29 日公
司200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2002]
70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注册登记,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1000001003730)。
第三条 公司于2003 年10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2,600 万股,并于2003 年
11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江电力”)
英文全称:China Yangtze Power Co., Ltd.(简称“CYPC”)
2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
邮政编码:10003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8,673.7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也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
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诚信经营、
规范治理,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清洁能
源,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 公司的发展目标:通过收购三峡工程陆续投产的发电
机组和其他发电资产,逐步形成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
3
清洁能源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
产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依法登记;公
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18,673.76 万股,成
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53,000 万股。
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成立时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494,935.00 89.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6,590.00 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6,590.00 3.0
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6,590.00 3.0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530.00 1.0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2,765.00 0.5
合 计 553,000.00 100
第二十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另有规定的外,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5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
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注销股份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
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应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上述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任职期间每年
6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
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
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其他召集人决定
7
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大会;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财务会计报告;
(3)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四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予以提供。
8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9
(五)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
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建
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10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1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
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
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
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
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
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
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12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第五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个
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
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个工作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3
第五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
征得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个工作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提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提议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会议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
之十。
召集会议的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
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14
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
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
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
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
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提案内容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召集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如提案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七条要求,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
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
15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召集人的说明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
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并作为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
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
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四)以明显的文字说明: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
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
16
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
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六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
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17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九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股票账户卡、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股东股票账户卡;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股东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第七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
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投票代理委托书和
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通
知指定的其他地方。
18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七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在宣布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
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
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19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议登记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十条 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
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20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
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21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 股东(包括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
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
息。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
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七条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22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
以集中使用。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
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
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
以分散投向数人。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
数,否则视为弃权。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至
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当选为董事(监事)。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23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
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
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五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24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
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八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
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25
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
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
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
一。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6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并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
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
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27
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
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
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
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参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一百零六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
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
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
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书面辞职报告后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时,在改
28
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
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
名,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29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借贷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
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拟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
会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30
与环境、审计、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事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
董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
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借贷的权限,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投资、担保、借贷管理制度》和《关联交易制度》,并严格按制
度执行;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
保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如果
该担保事项涉及董事回避表决情形,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进行回避和表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
保产生的债务风险,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核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
准。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31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
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五)监事会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32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提案;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表决。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
33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
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
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34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规
则;
(三)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
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
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或本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
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制订《独立董事制度》,以明确独立董事
的职权和工作程序,该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
35
用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三条 未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聘期不超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会的任期,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
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
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应当制订《总经理工作规则》,报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四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
36
(二)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
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
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
事宜,履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
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
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
别作出时,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37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适用于公司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和更
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
应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公司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予以撤换。
第一百六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38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设监
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 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9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八)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并着手
进行调查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
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提前五日
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六十八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会制订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
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
40
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
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参照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具
体办法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投票的方式就有关议案进行表
决,每位监事有一票投票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
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九个月结束后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41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
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
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加分配利润。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
配:
(一)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支付股东股利。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
股。
42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股
东有权要求公司采取以现金分红为主的股利分配政策,每年现金分红
原则上不低于公司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在2010
年以前公司每年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百分之六十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章程所称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当年实现的净
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
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聘用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董事会提出提案,
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为公司提供年
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43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八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
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
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
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
提前三十日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信函或传真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送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
44
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方式
进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或传真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信
函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
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在国家有权机构指定的报刊或者公司认为
合适的其他报刊刊登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
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
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5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大会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
要的措施保护反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
报刊上公告。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
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
的除外。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
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46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
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
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
算:
(一)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四)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三)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
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
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
47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因有本章程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情形而
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
订的合同办理。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
第二百零八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零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六十日内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
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请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
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48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当经主管
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
更登记。
49
第二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
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备案的中文
版本为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不低于”、
“不超过”均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返回页顶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告日期:2005-08-30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2
第三章股份.........................................................................................2
第一节股份发行..............................................................................2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3
第三节股份转让..............................................................................4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5
第一节股东......................................................................................5
第二节股东大会..............................................................................7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12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13
第五章董事会...................................................................................17
第一节董事....................................................................................17
第二节董事会................................................................................20
第三节独立董事............................................................................25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27
第六章经理.......................................................................................29
第七章监事会...................................................................................30
第一节监事................................................................................30
第二节监事会................................................................................31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32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2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2
第二节内部审计............................................................................34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4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35
第一节通知....................................................................................35
第二节公告....................................................................................36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36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36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37
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39
第十二章附则...................................................................................4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其他法律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企改
[2002]700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2003 年10 月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2,600 万股,并于2003 年
11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China Yangtze Power Co., Ltd.(简称CYPC)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 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18,673.76 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经理”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
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在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
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为股东
创造合理投资回报。
第十三条公司的发展目标:通过收购三峡工程陆续投产的发电
机组和其他发电资产,逐步形成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
企业。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电力生产、经营和投资;电力生产
技术咨询;水电工程检修维护。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818,673.76 万股,成
立时向发起人〔见下表〕发行553,000 万股。
成立时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额及其占成立时公司发行普通股
总数的比例如下:
    发起人名称                             股份数额(万股)   持股比例(%)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494,935.00            89.5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16,590.00             3.0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16,590.00             3.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16,590.00             3.0
    中国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530.00             1.0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2,765.00             0.5
    合计                                         553,000.00             100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 法律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形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 报国家有权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规定或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 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 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 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 月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前款规定适用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 东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根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以及从事其他 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会议; (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 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本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资料。 (七)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 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 法律和本章程所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本章程第三十五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和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侵犯股东合法 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 诉讼。 第三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 (二) 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 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 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 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与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股东: (一)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 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 的股份; (四) 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 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 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 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应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 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 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 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 之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 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 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其所持有的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计算。 第四十七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 股东大会不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采 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七) 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 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向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 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 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 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 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 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 务; (四)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 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 事项。 第五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 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 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 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 主持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主持。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 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 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授权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若为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应当在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以及审议的事 项。 第五十三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 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 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和 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 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 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 权,如果有表决权应当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六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 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 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五十七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 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提议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或者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 律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监事会或者提议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该书面要求后, 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 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 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 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 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监事会或者股东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 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 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而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 者提议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 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 案。 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提案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应当 至少提前十天由董事会公告。提案人在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 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均不得列入股东大会表决事项。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 则,按照本章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 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 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程序 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 出。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 作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股份派送和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和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 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 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本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本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 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 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在公司董事、监事(职工担任的监事除外)的选举过程中,股东 大会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系指任一股东所持有对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 全部投票(其持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可合 并投向一名董事(监事)候选人或分别投向多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 份,有与应选出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数,即股东在选举董 事(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 选董事(监事)人数。 (二) 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对董事(监事)候选 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既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投向一人,也可 以分散投向数人,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票数较多者当选为董事(监 事)。但股东累积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否则视为 弃权。 (三)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多少(至少达到与会股东代表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确定最终董 事(监事)人选。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的,应当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 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 通过,并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 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国家有权机构的同意后,可以按 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第八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八十二条股东大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 例; (二)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等内容; (七) 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 内容。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 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八十四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 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 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八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八十六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 第八十七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每届任期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 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 满时为止。 第八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 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除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 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 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六)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 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 储存;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 保; (十一) 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泄漏在任职 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人民 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有权机构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自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九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授予的权 利,以保证: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授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将其处置权 转授他人行使; (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九十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 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十一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 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或者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 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 应当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 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在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 的前提下,经董事长同意,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可出席审议关联交易事 项的董事会会议并说明情况,但在讨论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该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不得参加表决,并不得被计入参加此次会议的法定人数。 如有特殊情况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无法回避时,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讨论和表决,但应当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二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 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 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程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九十三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 换。 第九十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九十五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五人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 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 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 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九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 的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 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 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 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 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九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会由十三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 事长一名。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 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 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高级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和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三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 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 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 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 预案。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应当拟订《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 批准后实施。 董事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 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 事会审查决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 资产值的百分之五并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 审计净资产值的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自行决定公司资产处置,董事会应 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上述权限的资产处置行为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应严格控制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提供担保 的事项需按照决策权限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有权在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1%并 且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2%的 范围内决定担保事项。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前款规定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股东大会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临时授权董事会就董事会权限以 上的担保事项进行决策。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并以书面形式做 出。 第一百零七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须取得董事会全体 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同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审核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 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 债务担保,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 资产的50%。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 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 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 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 行其职权。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十个工作日 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 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 监事会提议时; (五) 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提前五天以书 面的方式通知。 如有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 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 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 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可以用邮件或者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 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 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二十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当载明赞 成、反对或者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 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 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 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不受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 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一百二十五条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 规则; (三)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 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 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 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 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 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成员或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 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事仍应当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 不再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的,在该等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制订《独立董事制度》,以明确独立董 事的职权和工作程序,该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和在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 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 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全体独立董事年度报告 书,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及时向独立董事 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 事实地考察。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 董事会制订预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 秘书。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权机构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 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 议文件、记录的保管,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 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 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