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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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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10-2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行于2007年8月28日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批准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于近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本次章程的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六十四条第十三项修订为:     (十三)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债券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二、在第六十四条最后增加一段,作为第二款: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删去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八项,并将本条原第九项(序号调整后第八项)修订为: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债券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四、将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关联交易、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将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行长按照年度预算核准的额度执行。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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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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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7-24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根据于2007年1月9日召开的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授权及股份发行结果,修订了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并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核准。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如下:     1、第十九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成立后已发行普通股48,994,383,703股,包括23,064,468,136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股),占普通股总数的47.08%;以及25,929,915,567股内资股,占普通股总数的52.92%。     本行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8,994,383,703股,其中发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有9,974,982,648股;发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持有177,376,500股;发起人中国长城工业总公司持有52,777,505股;发起人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持有133,270,269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5,591,508,645股;H股股东持有23,064,468,136股。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审批机构批准,并经香港联交所同意,内资股可以转换为H股。"     2、第二十一条全文修改为:"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994,383,703元。"     修改后的章程全文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我行网站(www.bankcomm.com)。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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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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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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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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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6-26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交通银行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07年6月25日在杭州召开。会议由蒋超良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应到董事18名,亲自出席董事13名,委托出席董事5名,其中:王冬胜董事和史美伦董事分别书面委托李家祥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李克平董事和钱平董事分别书面委托张冀湘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威尔逊独立董事书面委托曼宁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5名监事以及部分高管列席会议。与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修订《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决议     具体的修订内容如下:     (一)将第六十四条第十三项修订为:     审议批准或授权董事会批准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债券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二)在第六十四条最后增加一段,作为第二款: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但在必要、合理、合法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授权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授权事项属于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删去第一百五十二条第八项,并将本条原第九项(序号调整后第八项)修订为: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行设立法人机构、重大股权投资、重大债券投资、重大资产购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资产核销、重大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     (四)将第一百五十四条修订为:     董事会应当确定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关联交易、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核销、资产抵押及其他非商业银行业务担保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按本章程规定对需要报股东大会的事项报股东大会批准。     (五)将第一百五十五条修订为:     对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购置,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由行长按照年度预算核准的额度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制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试行)》的决议。     上述授权方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提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决议     会议同意提名:蒋超良、张冀湘、胡华庭、王冬胜、史美伦、李克平、高世清、杨凤林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候选人,李军、彭纯、钱文挥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谢庆健、威尔逊(Ian Ramsay Wilson)、曼宁(Thomas Joseph Manning)、陈清泰、李家祥、顾鸣超、戴德时(Timothy David Dattels)为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上述18名董事候选人将提请本行2006年度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第五届董事会成员任期至本行2009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其中,杨凤林、钱文挥、顾鸣超、戴德时(Timothy David Dattels)当选后,其任职资格尚须报请中国银监会核准。     以上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和候选人声明详见本行2006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独立董事对董事提名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调整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年度薪酬标准的决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将本行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由目前的每年人民币20万元(税前)提高至每年人民币25万元(税前);外部监事的薪酬标准由目前的每年人民币16万元(税前)提高至每年人民币20万元(税前)。任职不满一年的,按实际任职月份数计发;薪酬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表决结果:同意13票,反对0票,弃权0票,5名独立董事回避表决     五、关于发起设立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决议     会议同意由交通银行独资发起设立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注册地在北京或上海。授权高级管理层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起设立相关的各项事宜,并同意高级管理层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除非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可将上述授权转授予相关授权代表。     表决结果:同意1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上述第一至第四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有关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另行发布。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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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公司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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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7-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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