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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601377.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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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兴业证券(601377)
兴业证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12-01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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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3-06-3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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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章程(2022年12月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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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6-25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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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0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6 第四章 党组织....................................................... 7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六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8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八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43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53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54 第十四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 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59898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 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 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 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以“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为战略目标,将“合规、诚信、 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融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践行“稳健规范、持续发展” 的经营原则,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2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 从事其他金融类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 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3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 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5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 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其他证券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 计算。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 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 满后,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持 有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除外。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 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三十九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 不法或不当行为时,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 责任。 6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第四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 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不得签订在未来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 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 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8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 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 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 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情形除外;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 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0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资 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11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 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 12 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 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 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3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14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5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 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16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八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7 第八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八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8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19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20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 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〇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21 第一百〇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 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 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22 第一百〇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3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 行就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2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 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 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 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选 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25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6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 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中至少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28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 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9 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30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 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 长一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除外; 31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九)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 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 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 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 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 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三)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 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四)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32 责任,履行下列职责: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 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 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3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除非情况紧急,董 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 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 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 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 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 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将文化建设融入公 35 司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 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 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决定环境、社会及治理 (ESG)的愿景、目标、政策等,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 展战略实施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 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 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36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 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 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 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37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六)—(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 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 39 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 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 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 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0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41 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 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 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42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 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险 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实 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 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 业背景或通过 FRM、CFA 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 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 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 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含)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 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人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 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 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43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 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 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行其职务, 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 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各单 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 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 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 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实施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 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 和反洗钱制度,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 44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 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需要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 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 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条 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 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并在 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 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 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 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 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 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 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 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 理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45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 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 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50%。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 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 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 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 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 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 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 46 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 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为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与保 障。公司按规定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 责。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公司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的 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 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 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意见和理由。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7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8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一十三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9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备案或批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50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1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2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五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进 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53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54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都 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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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09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1-06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 年 12 月 8 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20〕18 号),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事项由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据 此,公司本次章程修订自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 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1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 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 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 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 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修改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 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 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 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 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 报告。 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 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与 ESG 委员会。董事会 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根据公司实际需要修改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 2 略,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跟 略,将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跟 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 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 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决 策,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定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的愿景、目标、政策等,监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 督、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情 划、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 况; 见;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 划、投资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 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见;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 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 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 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 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 3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 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法规的要求;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 估,以保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 方案; 法规的要求;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 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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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6-3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6 第四章 党组织....................................................... 7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六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8 第三节 董事会............................................... 31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8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八章 监事会...................................................... 40 第一节 监事................................................. 40 第二节 监事会 .............................................. 41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43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48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8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53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54 第十四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 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59898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有 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 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 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 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事 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有 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者 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规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 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以“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为战略目标,将“合规、诚信、 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融入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践行“稳健规范、持续发展” 的经营原则,为股东、客户、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2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 从事其他金融类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 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3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4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 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5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 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其他证券公司股东通过换股等方式取得公司股权的,持股时间可连续 计算。 公司股东的主要资产为证券公司股权的,该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 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 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 满后,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持 有公司 5%以下股权的股东除外。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 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三十九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 不法或不当行为时,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 责任。 6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成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定 设立纪委。 第四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 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 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 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 法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证券公司股东条件以及股东权利和义务, 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不得签订在未来公司不符合特定条件时,由公司或者其他指定主体向特定股 东赎回、受让股权等具有“对赌”性质的协议或者形成相关安排。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核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 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8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 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 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 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情形除外;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 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10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资 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 和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11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 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 12 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 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 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13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14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 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5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 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16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八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17 第八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八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8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19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20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 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〇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21 第一百〇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 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 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22 第一百〇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23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 行就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24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 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 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 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选 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 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25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26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 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7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中至少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28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 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 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9 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30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 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 长一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除外; 31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九)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二十)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二十一)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 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 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 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 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二)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 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 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三)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 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四)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32 责任,履行下列职责: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理 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 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3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除非情况紧急,董 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 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 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 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34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 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将文化建设融入公 司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 35 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 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 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 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36 第一百六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 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 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 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37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六)—(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落实董事会文化建设工作要求,开展公司文化建设工作;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 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 39 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 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 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 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0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41 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 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 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 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42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 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险 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实 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 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 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 业背景或通过 FRM、CFA 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 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 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 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含)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 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人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 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 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43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 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 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行其职务, 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 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各单 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 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 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 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实施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 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 和反洗钱制度,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 44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 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需要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 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 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条 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 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并在 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 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 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 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 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 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 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 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 理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45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 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 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50%。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 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 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 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 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 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 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 46 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 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为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与保 障。公司按规定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 责。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公司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的 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 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 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意见和理由。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 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 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47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48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一十三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49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大 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备案或批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50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 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 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1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52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五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 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进 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53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54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都 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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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4-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6 第四章 党组织....................................................... 7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4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0 第六章 董事会...................................................... 24 第一节 董事.................................................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5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7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8 第八章 监事会...................................................... 39 第一节 监事................................................. 39 第二节 监事会 .............................................. 40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42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7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50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53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53 第十四章 附则...................................................... 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 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 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59898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 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 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 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 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 从事其他金融类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 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3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4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5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机构,组织实施股 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 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公司股东相同的锁 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 满后,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不得恶意规避 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 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第三十九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权管理事务相关的 不法或不当行为时,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 责任。 6 第四章 党组织 第四十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委 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 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规 定设立纪委。 第四十一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 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 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 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7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充分知悉公司经营管 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 决策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公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 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 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第四十六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8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9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 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 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 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金,履行出资义务, 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资本;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 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 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0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1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 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 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 12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 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 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13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事 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14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七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15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16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八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八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八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八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八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17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八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8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九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九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九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 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9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一百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20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 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 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一百零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零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21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 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 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零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22 第一百零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 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23 第一百一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 即行就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4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 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 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 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 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 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诚义务: 25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26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 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27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中至少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 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8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 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 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29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 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 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30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 长一名。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除外;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八)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31 (十九)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 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 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一)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 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 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二)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 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三)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履行下列职责: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 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 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32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每 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除非情况紧急,董 事会临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五十一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33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 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34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 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 35 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合 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 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 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 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 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36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 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37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六)—(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38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六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七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 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 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 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 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 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八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 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39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40 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 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 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九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九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41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必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 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 险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 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 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 业背景或通过 FRM、CFA 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 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42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 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 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含)以上。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 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管 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人 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 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 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 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 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行其职务, 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 43 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各单 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 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 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 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实施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 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 和反洗钱制度,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 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需要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 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 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百条 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在首席 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水平, 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 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解并在 44 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相关风 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 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 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 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 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 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 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 理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 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 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50%。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 规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45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 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 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 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 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 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 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 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为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与保 障。公司按规定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 责。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公司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的 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 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 46 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意见和理由。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 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7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经营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8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一十三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9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备案或批准。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0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1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五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52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进 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53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五十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54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 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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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4-16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20-02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4月15日,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18 号),证券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事项由审批改 为事后备案管理。据此,公司本次章程修订自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正式生效。公司将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工作。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与本公告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1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根据主要修订内容,补充修订依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 据。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章 本章程。 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 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信息官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管理办法》第十条、《证券法》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 公司任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 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2 6 个月时间限制。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除外。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 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新增“第四节 股权管理 新增 第三章 股份之“第四节 股权管理事务” 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是股权管理事务的办事 机构,组织实施股权管理事务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 新增 公司董事长是股权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 七条 助董事长工作,是公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 新增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五条 3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 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公司 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股东质押所持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 新增 股东质押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 十六条 益,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 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公司股权的控 制权。 第三十九条 发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要求等与股 权管理事务相关的不法或不当行为时,按照《证券法》、《证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 新增 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八条第(四)项 由股东、公司、股权管理事务责任人及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应当充分了解股东权利和义务,充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 新增 分知悉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 十一条 出资意愿真实,并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公司 5%以上股权的实际控制 证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人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 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监会规定的条件。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 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 备案的股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 4 公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 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行使表决权。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 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 新增 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 十三条 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第五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四十八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以自有资金缴纳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金,履行出资义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 (四)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在必要时向公司补充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 资本;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项和第(三)项。 (五)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人的利益。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行为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5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不得为公司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 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 计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 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 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保;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 第一百〇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证券法》第九十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 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 7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 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 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 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 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 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人员, 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 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 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8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 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 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 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 予以撤换。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 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纵;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9 义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 第十五条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 意。 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 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 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 承担。 公司承担。 第一百七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九 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条 管理人员。 10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 核意见; 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 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 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 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 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 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 决议、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 东大会决议、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并根据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公司法》相关条款序号的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 正,修改援引条款的序号。 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用由公司承担; 费用由公司承担; 11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 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 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 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 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 见; 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 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 失。 损失。 《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 券交易的损失。 证券经营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 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12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 退还公司。 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 算,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 算,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 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批准。 关备案或批准。 (证监会公告[2020]18 号)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 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证监会公告[2020]18 号) 《关于取消或调整证券公司部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 第二百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分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 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证监会公告[2020]18 号)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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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9-10-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 许可〔2019〕13 号批复核准)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党组织...................................................... 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六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6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7 第八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41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4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6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49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52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52 第十四章 附则..................................................... 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 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158159898D。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 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 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 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 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 从事其他金融类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 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 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三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 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 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 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 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 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 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 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 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 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 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八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发行公司债券;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七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 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 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零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 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 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 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 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 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 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 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 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 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 独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 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除外;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八)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九)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二十)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 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 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一)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 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 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 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二)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 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 解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三)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 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险管 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 技术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 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 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 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 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 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 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 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六)--(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 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 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 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 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 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 管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 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 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 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 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 风险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 和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 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 业背景或通过 FRM、CFA 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 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 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 熟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含)以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 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 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 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 金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 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 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行其职务, 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 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各单 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 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 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 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实施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 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 和反洗钱制度,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 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需要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 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 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 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 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 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 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 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 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 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 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 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 理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 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 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50%。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 公司规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 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 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 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 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 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 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 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为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与保 障。公司按规定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 责。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公司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的 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 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 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或主 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指 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 理、实现目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 (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零七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 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 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 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 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 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 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 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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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得核准批复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10-3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得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3日披露的 《兴业证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定,此次《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重要条款变更需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闽证监许可〔2019〕13号),核准公司变更 《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公司将根据该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项。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与本公告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公司章程》条款变更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 新条款序号、内容 变更理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 工商“三证合一”制度实行后, 营业执照号并入统一社会信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用代码,为 限公司。 限公司。 91350000158159898D。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照》,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59898D。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四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 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份: 股份: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 则》第十三条修改。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用于员工持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的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 的活动。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票的公司债券;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 需。 (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二)项的原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 因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 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 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 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四 进行: 进行: 十二条及相关工作要求修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十二条及相关工作要求修改。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算方案; 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份; 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 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 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 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 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 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 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 决定。 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 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 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 定。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四 过: 过: 十二条及相关工作要求修改。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 (三)股权激励计划;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三)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形式;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 (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 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公司形式; 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 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 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七)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八)修改公司章程;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的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修改公司章程;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2018 修订)第三十七条及 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 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 相关工作要求修改。 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体利益,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 响。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四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十二条、《法人金融机构洗钱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 行)》第十条、《证券基金经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第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七条修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 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事 5000 万元的事项; 项; (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 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 置; 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5000 万元的事项;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 (十)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设置;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 (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 (十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 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九)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 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 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 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 (十八)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十九)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 报告; 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 (二十)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 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 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 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 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 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告;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二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 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合规负责人进行考 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 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 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 通机制;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 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 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 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 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 (二十一)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险文化建设;审议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 他职权。 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 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 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 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等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二十二)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 行以下职责:确立洗钱风险管理文化建设目标;审 定洗钱风险管理策略;审批洗钱风险管理的政策和 程序;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钱风险管理; 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重大洗钱风险 事件及处理情况;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二十三)审议本公司信息技术管理目标,对 信息技术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履行下列职责: 审议信息技术战略,确保与本公司的发展战略、风 险管理策略、资本实力相一致;制定信息技术人力 和资金保障方案;评估年度信息技术管理工作的总 体效果和效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信息技术管理职责;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 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 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 行)》第十条修改。 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 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 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理,具体职责如下: 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 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 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 审议并提出意见; 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 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 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 (七)董事会授权风险控制委员会履行洗钱风 其他职责。 险管理的以下职责:授权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洗 钱风险管理;定期审阅反洗钱工作报告,及时了解 重大洗钱风险事件及处理情况; (八)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 他职责。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 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 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 行)》第十二条修改。 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 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 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 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 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 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 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 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 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 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 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责。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 根据《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 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 职权: 职权: 行)》第十一条修改。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 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 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 做出专项说明; 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对 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对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 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 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 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 情况并督促整改; 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职权。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职权。 第九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九章 合规、风险管理与内部审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2018年修订)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和全面风 党委、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内部审 第三条、第六条修改。 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计工作。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具体指导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 作汇报。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2018年修订) 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 部审计职业规范,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 第四条修改。 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 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 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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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1-2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 许可〔2018〕7 号批复核准)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党组织...................................................... 6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六章 董事会.....................................................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6 第三节 董事会..............................................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5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6 第八章 监事会..................................................... 37 第一节 监事................................................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8 第九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40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4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5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7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48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50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51 第十四章 附则..................................................... 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 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时取得的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2165。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司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以下简称“党委”),党委发挥领导核心 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1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 的贯彻执行,落实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研究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并作为董 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 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 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根据中长期激励计划持 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并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或 者其派出机构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四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 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 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2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 募投资基金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开展另类投资业务。 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 从事其他金融类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3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 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六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4 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三十一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四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5 责任。 第四章 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由一人担任。符合条件的党 委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同时,按 规定设立纪委。 第三十七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以下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 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 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 使用人权相结合。 (三)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 履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 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 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公司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 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公司改革发展。 (六)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6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8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 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的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 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 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9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 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 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 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 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 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 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其他担保。 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批。前款第(一)、(二)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11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12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13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八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 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4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15 第七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16 第八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八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八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八十三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7 第八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18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事项; (七)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事项;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本章程确定的分配利润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19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七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九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 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 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20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一百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 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〇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一百〇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一百〇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〇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21 第一百〇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〇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〇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一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 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 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2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 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23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 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 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24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二十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 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 立场和身份。 25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 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益关系的机构; 26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 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27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 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28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 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董 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29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九)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 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 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下列风险管理职责:推进风 险文化建设;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公司的风险偏 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 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30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31 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 起保存 15 年。 32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33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 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 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 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 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34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 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35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 连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6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 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 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 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 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37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 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38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 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 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 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 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39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九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 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 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 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首席风险官对董事会负责,首席风 险官由董事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首席风险官负责组织和 实施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 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 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首席风险官除应当具有管理学、经济学、理学、工学中与风险管理相关专 业背景或通过 FRM、CFA 资格考试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从事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工作 8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 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 3 年(含)以上; 40 (二)从事证券公司业务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担任证券公司两个(含) 以上业务部门负责人累计达 5 年(含)以上; (三)从事银行、保险业风险管理工作 10 年(含)以上,或从事境外成熟 市场投资银行风险管理工作 8 年(含)以上; (四)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 8 年(含)以上。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 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 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 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 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 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 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行其职务, 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41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 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三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各单 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有 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 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 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实施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 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 和反洗钱制度,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 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需要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 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 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设风险管理部门作为专门部门履行风险管理职责, 在首席风险官领导下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报告公司整体风险 水平,并为业务决策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协助、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分支机构 及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负责人全面了 42 解并在决策中充分考虑与业务相关的各类风险,及时识别、评估、应对、报告 相关风险,并承担风险管理的直接责任。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 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每一名员工对风险管理有效性承担勤勉尽责、审慎防范、及时报告的 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学习、经验积累提高风险意识;谨慎处理工作中涉 及的风险因素;发现风险隐患时主动应对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知情权。公司保障首 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 取必要信息。公司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的 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公司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从事风险管理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支持和保 障。风险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业务并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技能。公司承担管 理职能的业务部门配备专职风险管理人员,风险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与风险管理 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公司将子公司的风险管理纳入统一体系,对其风险管理工作实行垂直管理, 要求并确保子公司在整体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自身的风险管 理组织架构、制度流程、信息技术系统和风控指标体系,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 一致性和有效性。子公司任命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 子公司负责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不得兼任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 职务或者部门。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的任命由公司首席风险官提名,子 公司董事会聘任,其解聘应征得公司首席风险官同意。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 责人应在首席风险官指导下开展风险管理工作,并向首席风险官履行风险报告 义务。子公司风险管理工作负责人由公司首席风险官考核,考核权重不低于 50%。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 司规定和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 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43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 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查权。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 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 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责需要, 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 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 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 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 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进行 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 机构的意见,并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果。 公司为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与保 障。公司按规定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专 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其他职 责。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公司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公司报告的 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规报 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况; 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况; 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公司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署确 44 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注明 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经营活动和全面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 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45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除遵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对上市公司分红的要求及规定。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符合利 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 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为: 46 (一)公司利润的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然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二)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百〇七条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 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47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 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8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 清算。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9 第二百二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终止。 第二百三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50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 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 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51 第二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 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 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 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52 第二百五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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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11-23
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 2018-0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修订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8日披露的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 《公司章程》修订涉及的重要条款变更需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近日,公司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闽证监许可〔2018〕7号),核准公司变更《公 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公司将根据该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与本公告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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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公司章程(2018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2-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 闽证监许可〔2018〕2 号批复核准)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2 第三章 股份 ...................................................................................................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 21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5 第三节 董事会 ................................................................................. 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1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4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4 第七章 监事会 .............................................................................................. 36 第一节 监事 .....................................................................................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7 第八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 3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4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2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4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47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48 第十三章 附则 .............................................................................................. 4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 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 建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领 取 了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 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批准公 司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 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批准公 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 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 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 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 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 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类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参 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 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 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 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 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 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 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内。因 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 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 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 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 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 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 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 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 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 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 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 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 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 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 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 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 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 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 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 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 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 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 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关机构作为沪港通、融资融券等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 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 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 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 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 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 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 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 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 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 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 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 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 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 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 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 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 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 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 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 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 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 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 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 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对外 担保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 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级管理人员 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九)决定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 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 合规负责人进行考核,决定其薪酬待遇;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公司不采纳合规负 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决定;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 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 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 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 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 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 席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 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 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 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 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 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 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 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 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 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等进行审议 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 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 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监 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八)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 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 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 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 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 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 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 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 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 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 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和合规管理情况,并就公司的财务情况、合规管理 情况向股东会年度会议做出专项说明;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 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 《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 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监事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 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合规与风险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 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首 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管与其职责相冲突的部门。 首席风险官的任职条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及解聘,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合规负责人不得兼任与合规 管理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负责管理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冲突的部门。合规负责 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 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 10 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 工作 5 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 金业自律组织任职 5 年以上; (二)最近 3 年未被金融监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或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 施;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聘任合规负责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人员简历及有 关证明材料,并经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认可后方可任职。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公司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正当理由,包括合规负责人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 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合规负责人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 1 个月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在辞职申请获得批准之前,合规负责人不得自行 停止履行职责。 合规负责人不能履行职务或缺位时,应当由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行其职务, 并自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代行职务 的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合规负责人缺位的,公司应当在 6 个月内聘请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担任合 规负责人。 第一百九十条 合规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其他合规管理制度,督导公司各单 位实施;法律法规和准则发生变动的,及时建议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并督导 有关部门,评估其对合规管理的影响,修改、完善有关制度和业务流程; (二)对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重大决策、新产品和新业务方案等进行合规 审查,并出具书面合规审查意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自律组织要求对 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或报告进行合规审查的,实施审查,并在该申请材料或报告 上签署合规审查意见; (三)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协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和执行信息隔离墙、利益冲突管理 和反洗钱制度,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单位提供合规咨询、组织合规培训, 指导和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 报; (五)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情况和 合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及时 向董事会、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需要向中 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的,应及时报告; (六)及时处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要求调查的事项,配 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对公司的检查和调查,跟踪和评估监管 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将出具的合规审查意见、提供的合规咨询意见、签署的公司文件、 合规检查工作底稿等与履行职责有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备查,并对履行职责的 情况作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设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对 首席风险官负责,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安排履行风险 管理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门与其他内 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合规性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 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 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充分履行职责所需的知情权和调 查权。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经营决策会议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 加或者列席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 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合规负责人根据履行职 责需要,有权要求公司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向为公司提供审计、法 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合规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公司名义直接聘 请外部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应当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公司的股东、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的职责和程序,直接向合规负责人下达指令或者干 涉其工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应当支持和配合合 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及本单位合规管理人员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 挠合规负责人、合规部门和合规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对合规负责人 进行年度考核时,应当就其履行职责情况及考核意见书面征求中国证监会相关 派出机构的意见,并应当充分考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建议,调整考核结 果。 公司应当为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支持 与保障。公司应当按规定为合规部门配备足够的、具备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 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合规管理人员。合规部门不得承担与合规管理相冲突 的其他职责。合规部门及专职合规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 公司应当将各层级子公司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明确子公司向公司报 告的合规管理事项,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对子公司经营管理行 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子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符合公司的要求。 公司应当在报送年度报告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合 规报告。年度合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公司和各层级子公司合规管理的基本情 况;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现及整改情 况;合规管理有效性的评估及整改情况;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或公司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合规报告签 署确认意见,保证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 注明意见和理由。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 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 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 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下, 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 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 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 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由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 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 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 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 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 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 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 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 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 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 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四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 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达” 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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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2-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获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8年1月12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此次《公 司章程》修订涉及的重要条款变更需取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 《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闽证监许可〔2018〕 2号),核准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经本次福建证监局核准变更后的《公 司章程》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披露的《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8修订)。公司将根据该批复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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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公司章程(2016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6-01-2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4 第三节 董事会 ................................... 3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7 第七章 监事会 ...................................... 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监事会 ................................... 50 第八章 全面风险管理 ................................ 5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6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61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62 第十三章 附则 ..................................... 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 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 批准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696,671,674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 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 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 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 积极开拓证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 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 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 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类业 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6,696,671,674 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 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 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所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 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 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 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 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 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六个月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 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向股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 投票 的开 始 时间 ,不 得早 于 现场 股东 大会 召 开前 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 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 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 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 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关机构作为沪港通、融资 融券等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 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 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 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 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 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 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 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 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 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不得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 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 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 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 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 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 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 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 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 事项;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 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 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 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 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 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 务,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 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 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全面风险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 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管与其职 责相冲突的部门。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 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设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 门对首席风险官负责,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 和安排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 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 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 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二百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 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 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 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 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 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 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 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 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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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2-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福建证监局闽 证监许可〔2015〕3 号批复核准)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4 第三节 董事会 ................................... 3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7 第七章 监事会 ...................................... 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监事会 ................................... 50 第八章 全面风险管理 ................................ 5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6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61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62 第十三章 附则 ..................................... 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 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 批准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 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 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 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 积极开拓证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 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 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 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类业 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 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 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所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 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 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 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 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 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六个月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 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向股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 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 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 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 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 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关机构作为沪港通、融资 融券等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 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 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 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 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 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 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 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其 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 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 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不得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 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 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 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 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 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 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 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 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 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 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 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 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 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 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 务,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 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 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 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全面风险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 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 受,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管与其职 责相冲突的部门。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 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设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 门对首席风险官负责,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 和安排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 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 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 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二百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 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 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 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 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 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 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 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 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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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证监局核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2-2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证监局核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 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递交了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证监局《关于核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 重要条款的批复》(闽证监机构字〔2015〕3号),经本次福建证监局核准变更后 的《公司章程》请参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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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12-0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建议稿,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重要条款变更尚需福建证 监局行政许可)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4 第三节 董事会 ................................... 3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3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7 第七章 监事会 ...................................... 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监事会 ................................... 50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 5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6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61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62 第十三章 附则 ..................................... 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 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 批准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 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 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首席风 险官、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 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 积极开拓证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 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 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融资融券业务; (七)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八)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 直接投资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经公 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亦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其他金融类业 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 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 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所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 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 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 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 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 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六个月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 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向股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 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 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 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 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 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 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 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 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相关机构作为沪港通、融资 融券等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 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 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 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撤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 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 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 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 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1/3 名,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 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不得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 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 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9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 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5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依照本章程,需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 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监督高 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确保高级管理人员有效履行管理职责; (十七)定期评估公司的公司治理状况; (十八)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例会,监事可以 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 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 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 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 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 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 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 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 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公司一年内股权投资及其处置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 过 4 亿元的事项;董事会授权其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 额在 5000 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本公司分支机 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 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 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 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 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五)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六)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 务,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 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 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事 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 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全面风险管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 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促进公司业务长远健康发展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首席风险官,负责公司全面风险管理 工作。首席风险官不得兼任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或者分管与其职 责相冲突的部门。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 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 性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 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 部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 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 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设风险管理部门和合规部门,风险管理部 门对首席风险官负责,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司规定 和安排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合规部 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 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 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 第二百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 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 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 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 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 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 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 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 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 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 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 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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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03-1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30 第一节 董事 ..................................... 3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4 第三节 董事会 ................................... 3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7 第七章 监事会 ...................................... 49 第一节 监事 ..................................... 49 第二节 监事会 ................................... 50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 5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5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4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7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57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61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62 第十三章 附则 ..................................... 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 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 批准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 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 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合规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 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 积极开拓证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 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 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融资融券业务; (八)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九)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 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 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 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所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 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 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变更实际控制人; (四)变更名称; (五)合并、分立;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或控制的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 影响公司运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 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三)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 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 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六个月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 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向股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 15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 (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 券品种;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五)公司拟购买关联人资产的价格超过账面值 100%的重大关 联交易;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七)对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利润分配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 当提供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的。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 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 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 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 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 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 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 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 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 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 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4 名,其中至少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 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 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不得超过 6 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 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 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至少 4 名,经理层董事不少于 1 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 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1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 的担保事项(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根 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 依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 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 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 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对外股权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 超过 4 亿元的事项;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 千万 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 董事会决定的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 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 举行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外,董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 或者电话会议方式。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案人同意,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 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 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行审查和 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 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基本制度 等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公司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风险限额等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三)对公司经济资本的计量和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四)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五)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 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六)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 出意见; (七)根据相关规定或董事会决议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 务,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 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事 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推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 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除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 者电话会议外,监事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方式。 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 提案人同意,监事会临时会议可以通过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决定 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 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 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 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 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 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 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 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 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 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 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 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 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 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四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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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3-04-2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5 第三章 股份 ......................................... 6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1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事 ..................................... 2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34 第三节 董事会 ................................... 3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4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47 第七章 监事会 ...................................... 48 第一节 监事 ..................................... 48 第二节 监事会 ................................... 49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 51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5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53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55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56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59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61 第十三章 附则 ..................................... 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 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机构字〔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 批准公司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 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 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 批准公司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 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 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 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 公司股权,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合规负 责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 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 积极开拓证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 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 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 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自营; (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融资融券业务; (八)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九)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 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 同权,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 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 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 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 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 股份份额享受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 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 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 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 持、参加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所持有的股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 使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 式告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 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变更名称、住所; (五)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进行重大重组;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 施或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监管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 运作的情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 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 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 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 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 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 员、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 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 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 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客户的资产或者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 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 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 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 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六个月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 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 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 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 便于股东参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 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向股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 权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 的,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 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 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 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 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 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 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 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 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 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 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 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 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 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 证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 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 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 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 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 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 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 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 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 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 何理由,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 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 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 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 15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 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 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 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 数。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 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 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 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 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 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 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 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 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联名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 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 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 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 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 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 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 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 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 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 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 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 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 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 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 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 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 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 司兼职的其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 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 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 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 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 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 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 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 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 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 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 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 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 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 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 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持有或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 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 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 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4 名,其中至少 1 名 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 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 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 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 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 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 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 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 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或被免职 的,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 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 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 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 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 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 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 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 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 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 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 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 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至少 4 名,经理层董事不少于 1 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 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 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1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 的担保事项(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为资 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根 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由 5 名董事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 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 依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 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 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 检查和评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 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 促贯彻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对外股权投资及其 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 超过 4 亿元的事项;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 千万 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 董事会决定的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 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 证财务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 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 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 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 议。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 时会议应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会议决 议,有关议案表决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 方式送交董事,由董事本人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 数在通知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 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已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 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 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 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 询意见,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 业务进行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行审查和 监督,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 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 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 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 理。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总体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供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重要风险的界限; (三)指导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 政策的执行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反馈情况; (四)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 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 务,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 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 会会议的筹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 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 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 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 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 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 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 (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 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 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事 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 并根据总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 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 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 更换,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 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推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责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 时,要求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 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 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 出席的,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 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 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 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 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 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 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 会负责,由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决定 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 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 第一百九十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审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部 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 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 负责,按照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 制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 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 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 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 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 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 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 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 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 划的情况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 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 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 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 润。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 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 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 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 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 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 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 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 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 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由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 形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 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 的公司承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 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 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 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 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 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的,可以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 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 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 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 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 偿债务: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 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 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大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 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 告的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 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 专人送出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 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 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公司通知 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 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 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 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 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 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 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四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 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 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 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生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 其它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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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9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11-07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经 2012 年 9 月 5 日召开的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 3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46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47 第十三章 附则 ................................................. 4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批准公司 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 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批准公司 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 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合规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 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 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 证券经纪; (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 证券自营; (六) 证券资产管理; (七) 融资融券业务; (八)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九)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 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 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变更名称、住所; (五)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进行重大重组;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 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客户的资产或者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 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 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向股 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 15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 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 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联名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 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 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公 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 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 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 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 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 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4 名,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 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两届,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 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 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至少 4 名,经理层董事不少于 1 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1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担保事项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 5 名董事 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依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董 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 千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董事会决定 的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会议决议,有关议 案表决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董事,由董事 本人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 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 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 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 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 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总体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供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重要风险的界限; (三)指导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 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反馈情况; (四)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 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 (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推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 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决定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 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 证监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第一百九十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 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 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 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无重大投资计划的情况 下,公司应当对当年利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在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要求的前提下,采取 股票或股票与现金分红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 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 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对本章程的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时,公司应当详细论证调整或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在取得独立董事事前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或变更本章 程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职 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 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四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 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四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 准。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 “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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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7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7-25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2 年 5 月 17 日经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福 建监管局闽证监机构字〔2012〕77 号批复核准生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5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23 第二节 独立董事........................................... 27 第三节 董事会............................................. 30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34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36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6 第七章 监事会 ..............................................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39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 4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41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43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46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47 第十三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批准公司 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 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批准公司以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 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合规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 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 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 证券经纪; (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 证券自营; (六) 证券资产管理; (七) 融资融券业务; (八)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九)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 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 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 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 为的,公司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变更名称、住所; (五)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进行重大重组;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 况。 公司应当自知悉上述情况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客户的资产或者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 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 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向股 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生 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 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 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股 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 15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 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 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联名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 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即 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公 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 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 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 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 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 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4 名,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 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 东大会选举决定。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 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 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 (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 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 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 超过两届,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四)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 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 断的依据; (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 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 提供下列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两名或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 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 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 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与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 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 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至少 4 名,经理层董事不少于 1 名。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1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担保事项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 5 名董事 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依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董 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 千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董事会决定 的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会议决议,有关议 案表决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董事,由董事 本人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 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 保存 15 年。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 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 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 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 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总体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供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重要风险的界限; (三)指导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 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反馈情况; (四)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 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 (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推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 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 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七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决定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 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 证监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第一百九十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 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工 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应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 公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 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 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二百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公司盈利、 满足对净资本监控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 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 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职 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以 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三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书 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生效。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 “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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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2年3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2-03-2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2012 年修订版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6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4 第五章 董事会 ............................................. 29 第一节 董事 ............................................................................. 29 第二节 独立董事....................................................................... 33 第三节 董事会 .......................................................................... 36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41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43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4 第七章 监事会 ............................................. 46 第一节 监事............................................................................ 46 第二节 监事会 .......................................................................... 47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 49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5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50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2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 53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 56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 57 第十三章 附则 ............................................. 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 (2000)52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年 5 月 19 日在福建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3500001002165。 2007 年 9 月 29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机构字(2007)246 号文批准公司 增资扩股,公司于 2007 年 12 月 3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领取了经变 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新营业执照号:350000100007510。 2008 年 12 月 24 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08]1441 号文批准公司以 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公司于 2009 年 2 月 20 日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正式领取了经变更注册资本的公司新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9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63 亿股,于 2010 年 10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中文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INDUSTRIAL SECURITIES C0.,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邮政编码:35000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2 亿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在核准的业务 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公司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公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 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持有或控制本公司股权, 应事先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副总裁、合规负责人、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担任重要职务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 资格。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以服务客户金融资产为核心,积极开拓证 券业务,将公司打造成优质金融服务公司。坚持“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 的战略指导思想,“稳健经营、长远发展”的经营原则和“提升员工价值,创 造客户价值”的核心价值观,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 (一) 证券经纪; (二) 证券投资咨询; (三)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 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 证券自营; (六) 证券资产管理; (七) 融资融券业务; (八) 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九)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在公司登记机关 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开展直接投资 业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股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起人名单、分别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间参见章程附件之《发起人名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2 亿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 出资义务。 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公司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 1 个月内纠正。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员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批准。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的,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员工。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享受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 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条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否则应限期改正;未改正前,相应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二)依照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取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所持有的股 份; (四)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五)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保障股东行使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本章程规定的知情权。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以公告的形式告知全体 股东,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 准; (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四)拟更换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裁; (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四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一)所持公司股权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二)质押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变更名称、住所; (五)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进行重大重组; (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 破产清算程序; (七)被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公司运作的情 况。 公司 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股东的其他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 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占用即冻结” 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 司法冻结。凡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 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在业务、人员、机构、 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 任和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 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下同)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股东作出最低收益、分红承诺; (二)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向股东直接或间接提供融资或担保; (四)股东占用公司客户的资产或者违规占用公司资产; (五)公司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 的事项以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 司对外提供担保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 20%,且不得在股票承销过程中为企业提供 贷款担保,或向以买卖股票为目的的客户提供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以 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 8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在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请求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便于股东参 加的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其他有效 途径(如网络)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 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 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向股 东通报。 第六十一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董 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其所发 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本公司承担。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 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 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 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 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 20 日以前将会议 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议召开的方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 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七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七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 会的正常召开。 第七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第七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 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 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 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因任何理由, 股东无法选举主持人,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继 续开会。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八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和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和监票人的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会议记录人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为 15 年。 第八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普通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须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 (五)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 10 亿元的事项; (六)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事项;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对有关 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视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不同,分别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九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九十五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 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董事、监事的提名,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对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合格人选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对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 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进行审议。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以书面提案的 方式分别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 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和义务; (四)独立董事的选聘按本章程相关规定进行; (五)遇有临时增补、更换董事或监事的,由董事会或监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 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 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公司的股东单独或联名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 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 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九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 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一百零二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负有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三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零四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 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除法律、行政 法规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举提案之日起 即行就任。 第一百零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零九条 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公 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 (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 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 (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 逾 5 年; (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 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 之日起未逾 5 年; (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 (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 3 年; (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 2 年; (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 他人员;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 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 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 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忠诚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和他人谋取本应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其所知晓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诚义务。 董事违反本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 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 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七)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 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事先申明 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 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三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 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因任期未满而擅自离职导致公司发生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履行本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关系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 5 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 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 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 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 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 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 4 名,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 士(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 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 本人应当向股东大会提供书面说明,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 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 15 个工作日。 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报告。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 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一)提议召开董事会;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 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五)对重大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 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 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 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由 11 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可根据需要设副 董事长一名,独立董事至少 4 名,经理层董事不少于 1 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下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 置累计金额在 10 亿元以下且单笔大于 1000 万元的事项; (九)决定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担保事项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以及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除外);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听取并审议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的报告;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执行委员会由 5 名董事 组成,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依据本章程规定和董事会的授权,董 事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研究制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发展战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跟踪研究行业政策的变化趋势、国内外市场发展趋势,对可能影响公司战 略及其实施的因素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及时提出战略调整建议; (二)研究拟订公司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检查和评 估公司社会责任情况; (三)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基本 管理制度,提出督促贯彻落实的意见; (四)听取公司总裁关于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 会决议的情况; (五)审议公司有关重大兼并、收购和投融资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一年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以下且累计金额不超过 4 亿元的事项;决定 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 千万元以上、2 亿元以下的事项; (七)董事会授权其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并根据董事会决定 的本公司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事项; (八)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九) 对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以保证财务报告、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十)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提议解聘公司总裁;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 告; (七)本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 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 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 于召开 3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以书面形式通过会议决议,有关议 案表决采用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董事,由董事 本人签字表决。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截止日内达到法定比例, 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进行会议记录,并可以录音。会议记录应 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会议过程、决议内容、董事发言和表决情况。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 保存 15 年。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 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名、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应经股 东大会决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开展工作,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对 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投资业务进行 合规性审查,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行审查和监督,具体有下列职 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评价公司内部的稽核和审计工作;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六)确认关联人名单,控制公司关联交易,对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形成书面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进行指 导、监督、审查与评价,将公司总体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公司能够 对经营活动中的合规与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的管理。具体有下列职责: (一)制定总体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制度供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重要风险的界限; (三)指导公司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对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向董事会反馈情况; (四)监管部门及《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规定的相关职责;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候选人和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推荐独立董事候选人,对其他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六)研究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七)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五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提供服务,有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 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的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 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 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二)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 工作机制; (四)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 (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 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但 监事不得兼任。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设总裁一人、副总裁若干人。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公司总裁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人数应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六)-- (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总裁每任聘期为三年,从获聘之日起计算,可以连聘连 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八)决定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单笔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列席董事会会议,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并根据总 裁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第一百六十六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裁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产运作、签订合同的权限; (四)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五)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八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在合同期满前也可以提出辞职,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 本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职工代表担任。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 适用于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 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 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 条 监事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为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 3 名,职工代表 2 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 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七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 数推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免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 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一百八十二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授权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八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决议 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自作出之日起保存 15 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将在两个工作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 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除前款规定外,监事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八章 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合规制度,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设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并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公司决定解聘合规负责人,应当 有正当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中国 证监会。合规负责人不得在公司兼任负责经营管理的职务。 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及工作职责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第一百八十九条 合规负责人对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 查、监督或者检查。合规负责人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的, 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自律组织报告。公司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当支持和配合合规负责人的 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合规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应设合规部门,合规部门对合规负责人负责,按照公 司规定和合规负责人的安排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明确合规部门与其他内部控制部门之间 的职责分工,建立各内部控制部门协调互动的工作机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业务经营与内部管理风险。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营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 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的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公司盈利、满足 对净资本监控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股利。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如实现盈利,则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提出现金股利 分配预案;如实现盈利但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则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详 细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二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零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零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由公司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及其它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 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 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 担,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设立新公司应当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 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 第二百一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二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 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进行清偿。 第二百二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如下顺序清偿债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不足 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按比例清偿。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二十二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 第二百二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确认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 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任何一种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邮件方式送出; (三)公告方式进行; (四)电子邮件; (五)传真。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发出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刊登会议公告的方式 进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信函、传真或专人送出 书面通知方式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 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发出的通知,以电子邮件发送的,则发送之日视为 送达之日。公司通知以传真形式发送的,传真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 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章 章程修改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本章程规 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一致;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涉及重要条款的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三十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三十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重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二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 准。 第二百四十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 效。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中未尽事项,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有关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以前”、 “至少”、 “达”都含本数; “不足”、“少于”、“低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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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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