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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元集团(601568.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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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北元集团(601568)
北元集团: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20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〇二二年四月 目 录 目 录 ...........................................................................................................................................I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党 委........................................................................................................................... 31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32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2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2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5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 知......................................................................................................................... 35 第二节 公 告......................................................................................................................... 36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7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四章 附则........................................................................................................................... 39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基础上,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821748622598U。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 公司中文全称: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HAANXI BEIYUAN CHEMICAL INDUSTRY GROUP CO.,LTD. 公司中文简称:北元集团 公司英文简称:BEIYUAN GROUP 第四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邮政编码: 719319。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7,222.2224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为本、品质为先”的经营理念,以 技术求进步,以创新求发展,精细管理,不断超越,将公司打造成中国一流盐化 工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聚氯乙烯、烧碱(含片状烧碱)、 盐酸、液氯、电石、水泥、硫酸、甘氨酸、氯化铵、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 5%)的生产、销售;氯乙酸的生产;聚乙烯、聚丙烯、多晶硅、金属镁、硅铁、 纯碱、玻璃的销售;电力、热力的生产、供应及销售;贸易经纪;销售代理;国 内贸易代理;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3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源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王振明、何怀斌、孙俊良、 刘平泽、刘银娥、徐继红、杨在仁、郝金良、苏和平。 其中,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275,166,667 股,陕西恒源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1,029,000,000 股,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18,416,666 股,王文明认购 169,166,667 股,王振明认购 169,166,667 股,何怀斌认购 143,791,667 股,孙俊良认购 84,583,333 股,刘平泽认购 84,583,333 股,刘银娥 认购 67,666,667 股,徐继红认购 56,770,000 股,杨在仁认购 12,800,000 股,郝金 良认购 8,830,000 股,苏和平认购 8,458,333 股。 公司系由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陕西恒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王振 明、何怀斌、孙俊良、刘平泽、刘银娥、徐继红、杨在仁、郝金良和苏和平以其 持有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审计、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净资产出资,各发 起人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97,222.222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4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5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6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7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公司的下列交易行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投资、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8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即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出 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审议批准以下固定资产投资事宜: 1. 单笔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额超 过 10,0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本年累计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总额超过 50,000 万元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单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1,000 万元的实物或资金, 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 2,000 万元的实物或资金; (二十一)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二十二)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9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的审批权 限、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给公司及股东 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规定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10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披露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当在不 11 晚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公告,并承诺在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之日至股东大会召 开日期间,其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2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13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14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陕西 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16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第七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七十九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17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上述 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10 天送达公司。 (二)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应以书面提案的方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实施细则如下: (一)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按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监事分为不同的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 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 选人。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 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 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第八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18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八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19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20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 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 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1 第九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九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 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一百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 4 名独立董事,7 名非独立 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制订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22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30%的事项; (十八)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 交易事项(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投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九)审议批准下列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3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十)单笔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额低于 10,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年累计固定资产(包括技改、 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总额低于 50,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 (二十一)批准公司内部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清算 方案等;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二十二)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 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制订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指导、 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依法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对公司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四)审议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五)审议批准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 (二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单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实物或 资金,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实物或资 金; (二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第(二十四)项决议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本章程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24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代表董事会签署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 惩方案; (七)审核、签批董事会的费用开支;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单笔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额 低于 500 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本年累计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 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总额低于 3,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十)公司单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不超过 10 万元的实物或资金,或在一个 会计年度内累积对外捐赠资产价值不超过 50 万元的实物或资金,由公司董事长 决定; (十一)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寄、 邮件、专人送出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 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5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26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并设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第(五) 项、第(六)项、第(七)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五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7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年金方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28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11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监 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 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29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30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 委 第一百四十六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 设立中国共产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同时,根据有关规定, 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党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 5 年。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 委相同。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党委领导班子配备党委书记 1 人,党委副书记 1-2 人,设纪委书记 1 人。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 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公司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 本制度、重要制度,教育引导全体党员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 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贯彻党的 理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监督、保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 织决议在本公司贯彻落实; (三)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 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四)加强对公司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抓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 伍、人才队伍建设; (五)履行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 执纪问责职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六)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团结带领职工群众积极投身公 司改革发展; (七)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公司工 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 31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 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研究讨论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 (三)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 题; (四)公司组织架构设置和调整,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 (五)涉及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的重大事 项;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 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 第九章 职工民主管理与劳动人事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 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 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坚持和完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监事制度,维 护职工代表有序参与公司治理的权益。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行 政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32 内向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公司会计年 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 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33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34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 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一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35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 方式或者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信息披露 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36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37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38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八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二百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9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一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〇三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外”、 “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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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27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〇年十月 目 录 目 录 ...........................................................................................................................................I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8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1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5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1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26 第七章 监事会........................................................................................................................... 27 第一节 监事....................................................................................................................... 27 第二节 监事会................................................................................................................... 28 第八章 党 委........................................................................................................................... 29 第一节 党委的机构设置 ................................................................................................... 29 第二节 公司党委的职权 ................................................................................................... 30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3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3 第一节 通 知......................................................................................................................... 33 第二节 公 告......................................................................................................................... 34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3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35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37 第十三章 附则........................................................................................................................... 37 I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基础上,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821748622598U。 第三条 公司的名称 公司中文全称: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全称:SHAANXI BEIYUAN CHEMICAL INDUSTRY GROUP CO.,LTD. 公司中文简称:北元集团 公司英文简称:BEIYUAN GROUP 第四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锦界工业园区,邮政编码: 719319。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61,111.111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诚信为本、品质为先”的经营理念,以技 术求进步,以创新求发展,精细管理,不断超越,将公司打造成中国一流盐化工 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聚氯乙烯、烧碱(含片状烧碱)、 盐酸、液氯、电石、水泥、硫酸、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的生产、销 售;聚乙烯、聚丙烯、多晶硅、金属镁、硅铁、纯碱、玻璃的销售;电力、热力 的生产、供应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前款所指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调整经营范围,并按 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金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恒源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王振明、何怀斌、孙俊良、 刘平泽、刘银娥、徐继红、杨在仁、郝金良、苏和平。 其中,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275,166,667 股,陕西恒源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认购 1,029,000,000 股,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18,416,666 股,王文明认购 169,166,667 股,王振明认购 169,166,667 股,何怀斌认购 143,791,667 股,孙俊良认购 84,583,333 股,刘平泽认购 84,583,333 股,刘银娥 认购 67,666,667 股,徐继红认购 56,770,000 股,杨在仁认购 12,800,000 股,郝金 良认购 8,830,000 股,苏和平认购 8,458,333 股。 公司系由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陕西恒源煤电集团有限公司、神木电化有限责任公司、王文明、王振 明、何怀斌、孙俊良、刘平泽、刘银娥、徐继红、杨在仁、郝金良和苏和平以其 持有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审计、评估基准日时点的净资产出资,各发 起人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足。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361,111.1112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的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并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 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 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股东 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 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 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同时存在帐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公司的下列交易行为(不包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及对 外担保),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七)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1.公司与其关联方达成的重大关联交易,即交易总额高于 3000 万元,且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出议 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批准以下固定资产投资事宜: 1. 单笔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 本年累计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总额在 10000 万元以上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九)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外的其他事项;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 中规定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 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五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陕西证监局和证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十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 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四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五十九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 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三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 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 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 会批准。 第六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 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 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陕西 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二)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3%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提案方式提出董事候选人及监事候选人,但提名 的人数必须符合本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股东向公司提出的上述 提案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10 天送达公司。 (二)董事会、监事会可以在本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 提出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并应以书面提案的方 式向股东大会提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 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 不予表决。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八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 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 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 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关选举提案之时。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认真阅读公司各项商务、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 道,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 营管理或者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 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 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十八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九十九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 后两年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 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 份。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包括 4 名独立董事,7 名非独立 董事,均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设立董事长 1 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以外的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以下交易事项(不包括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不超过 50%的;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不超过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的,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不超过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不超过 50%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十八)审议批准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的,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超过 5%的关联交易; (十九)单笔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 额低于 3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年累计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 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总额低于 10000 万元的均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十)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一)审议依据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二十二)审议批准银行借款或申请授信额度;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 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第(二十一)项决议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董事会在行使上述职权及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前,应当事先告知党委。 上述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如根据本章程 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则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代表董事会签署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 惩方案; (七)审核、签批董事会的费用开支; (八)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九)单笔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额 低于 500 万元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本年累计固定资产(包括技改、改建、 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投资总额低于 3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 (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单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不超过 10 万元的实 物或资金,累积对外捐赠资产价值不超过 50 万元的实物或资金,由公司董事长 决定; (十一)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寄、 邮件、专人送出或其他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在 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 会议的,可以不受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 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 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 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 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协助 董事会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席、召 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并设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六条(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由总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其他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 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三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11 名监事组成,设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选举监事会主席;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 委 第一节 党委的机构设置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 设立中国共产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及中 国共产党陕西北元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 委”),同时设置基层党组织及公司党委和公司纪委的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 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党委工作机构、基层党组织和纪委工作机构的设置、工 作人员纳入公司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 织批复设置,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第二节 公司党委的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党委的职权包括: (一)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保 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 国资委党委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服务生产经营 中心工作,发展企业,服务社会,回报股东,造福员工。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 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 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 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六)研究其它应由公司党组织决定的事项。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陕西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应 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 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采用 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充分考 虑独立董事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其 他合法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原则上 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时,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且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 况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本款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四)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1.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方案。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依法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 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全体股东提供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的便 利。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邮件 方式或者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或邮件方式 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七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 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 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控股股东,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 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主管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最近一次核准或备案登记 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以 外”、“低于”、“多于”、“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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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10-19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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