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江苏新能(603693.SH)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江苏新能(603693)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24年3月29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3-30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22年12月8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12-09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21年12月10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12-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根据 202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第五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 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党组织 .............................................................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 则............................................................ 4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141824Y。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8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00,000 股,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221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85,750,677.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 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 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 2 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 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 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685,750,67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5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6 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7 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 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8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 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不履行上述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9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10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未达到上述(一)至(五)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以豁免适 用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外,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份比例,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3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14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5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6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17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8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 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 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19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对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 (三)其他知悉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情况的非关联股东在 审议该事项之前亦有权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 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列席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20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 包括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和候选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声明等。上述提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有关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中规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的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21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2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 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23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24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4 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5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九)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26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未达到上述(一)至(五)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一致。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外,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有权决定未达到上述(一)至(六)项标准的交易事 项。 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27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 更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8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事项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 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 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 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29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 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董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 30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 序与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 议文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31 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3 人,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需要监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期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3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 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 和撤销,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投资决策和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34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与管 理,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五)研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 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 程序、方式等; (七)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 方案,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研究公司年度预 算以外事项,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 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 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 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 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 35 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 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 求、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做法,党组织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 见,并视情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6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37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 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38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39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相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40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形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递机构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 之日即为送达);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1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2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3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44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未详尽的,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5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21年8月23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8-2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根据 2021 年 8 月 23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决议第四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0 第七章 监事会 ............................................................. 32 第一节 监 事.......................................................... 32 第二节 监事会.......................................................... 33 第八章 党组织 .............................................................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0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1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4 第十三章 附 则............................................................ 45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141824Y。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8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00,000 股,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221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 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 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 2 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 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 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61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3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4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5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6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7 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 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8 (四)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 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不履行上述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9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 10 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未达到上述(一)至(五)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的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或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 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 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 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交易仅达到上述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公司可以豁免适 用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外,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份比例,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13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14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15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16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17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18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 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 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19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对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 (三)其他知悉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情况的非关联股东在 审议该事项之前亦有权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 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列席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20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 包括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和候选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声明等。上述提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采 取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有关累积投票实施细则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 施细则》中规定。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的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21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2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 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23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24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4 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25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九)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26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六)未达到上述(一)至(五)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的范围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一致。 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另有规定外,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 所等有权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有权决定未达到上述(一)至(六)项标准的交易事 项。 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27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 更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28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事项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 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 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 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29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 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董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 30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 序与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 议文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31 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2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3 人,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需要监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期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33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 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 和撤销,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投资决策和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34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与管 理,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五)研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 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 程序、方式等; (七)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 方案,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研究公司年度预 算以外事项,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 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 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 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 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 35 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 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 求、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做法,党组织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 见,并视情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6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37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 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38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39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相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40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形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递机构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 之日即为送达);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41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2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3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〇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44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〇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未详尽的,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5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20年6月22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0-06-2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根据 2020 年 6 月 22 日公司 2019 年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三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9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2 第八章 党组织 .............................................................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9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40 第一节 通知............................................................ 40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2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三章 附 则............................................................ 4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 其他有关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141824Y。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司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8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00,000 股,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221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 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 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 2 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 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 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61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3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4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5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 6 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7 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 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8 (四)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 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不履行上述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9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10 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其金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份比例,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12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13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14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15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16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7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18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 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权利。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 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 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对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 (三)其他知悉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情况的非关联股东在 审议该事项之前亦有权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 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列席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19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 包括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和候选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声明等。上述提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两名及两名以上监事 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20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的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21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22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 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23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24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4 个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25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九)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之一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6 董事会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 更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27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事项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 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 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 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8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 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董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29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 序与总经理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 30 文件; (二)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 议文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31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3 人,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32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需要监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期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党委。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 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 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 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 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党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 33 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 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 和撤销,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投资决策和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研究决定党委成员分工,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与管 理,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五)研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 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 程序、方式等; (七)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 方案,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研究公司年度预 算以外事项,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 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委会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委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 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 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 34 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委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 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时,充分表达党委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 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 求、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做法,党组织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 见,并视情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 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35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36 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 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37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通过。 38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相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39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形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递机构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 之日即为送达);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2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43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五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六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七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八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未详尽的,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4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19年5月30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5-3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根据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9 年 5 月 30 日公 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2 第一节 董 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1 第一节 监 事.......................................................... 31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党组织 ............................................................. 33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5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5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3 第十三章 附 则............................................................ 4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141824Y。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8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00,000 股,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221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1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 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 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2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 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 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61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系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5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6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 7 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 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不履行上述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8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9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其金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份比例,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11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2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3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15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16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7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18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 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 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对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 (三)其他知悉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情况的非关联股东在 审议该事项之前亦有权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 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列席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19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股东代 表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 包括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和候选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声明等。上述提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公司权益的股份 比例在 30%以上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的董事或两名及两名以上监事 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20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的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21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 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22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23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4 个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的工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24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八)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九)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二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25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之一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 更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6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决议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事项的,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27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 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 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 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 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董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29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应当规定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与总经理 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 议文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3 人,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1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需要监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期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32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党总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 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 和撤销,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投资决策和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研究决定党总支成员分工,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与 管理,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五)研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 等事项; 33 (六)研究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 方式等; (七)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 方案,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研究公司年度预 算以外事项,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 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委员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 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 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 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 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 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委员会的有关意见和建 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时,充分表达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 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 求、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做法,党组织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 见,并视情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34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3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6 (三) 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37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五)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38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相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形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39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递机构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 之日即为送达);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40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1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2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3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未详尽的,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4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2018年8月10日修订)(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8-11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18 年 8 月 10 日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并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 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 24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七章 监事会 ............................................................. 30 第一节 监 事.......................................................... 30 第二节 监事会.......................................................... 31 第八章 党组织 ............................................................. 32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39 第一节 通知............................................................ 39 第二节 公告............................................................ 40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0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0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42 第十三章 附 则............................................................ 43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股东大会通过,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43141824Y。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坚持党的领导、加 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 落实。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2018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745 号)文件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8,000,000 股,于 2018 年 7 月 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221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18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1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本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响应国家绿色发展理念,以科技创新为驱动, 加快新能源开发,以高质量发展成效,为股东创造价值,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 能、海洋能、天然气水合物等新能源的开发,实业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 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2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 名,上述股东以其拥有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有限 公司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净资产出资,折合股份 50,000 万股。公司各发起人 股东出资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32,500 65% 2 江苏省沿海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7,500 15% 3 盐城市国能投资有限公司 7,500 15% 4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2,500 5% 合计 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全部为普通股,共计 61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3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系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在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 年内 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但是,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4 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5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6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 联方使用: 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方式。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即发现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 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以现 金、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清偿的,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期后 30 日 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清偿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所侵占的 公司资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纵 容、帮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 重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予以罢免。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负责清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公司资产,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 7 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 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应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当天,应以书面形 式报告公司董事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名称、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 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等。 若发现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 司资产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涉及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的情节等。 (二)董事长接到财务总监提交的报告后,应立即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要 求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清偿的期限、涉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 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冻结等相关事宜。在 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事项进行回避。 (三)根据董事会决议,董事会秘书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发送限期清偿通 知,执行对相关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处分决定,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办理对控 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等相关事宜。 (四)若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清偿,公司应在规定期限到 期后 30 日内向相关司法部门申请将冻结股份变现以偿还侵占资产。 (五)若董事长不能履行上述职责或不履行上述职责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责。若董事会怠于履行上述职责,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的股东,有权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就相关事 项进行审议,公司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 数不计入该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发生资产侵占情形,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的实施 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 为。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9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 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上 述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对外担保。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10 上述(一)至(五)项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无论数额大小,均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 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其金额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规定,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所持股份比例,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12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 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告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3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 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并说明原因。 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议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 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14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 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四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15 第六十七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 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当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16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17 (六)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投资、决策权限外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 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 决程序为: (一)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如经召集人判断,拟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召集人应在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对拟审 议议案的关联方情况进行披露。 关联股东在收到股东大会通知后,如发现召集人未对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18 以及其构成关联股东进行披露,则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召集人主动声明其与关 联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先对关联关系、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进行解释和说明,然后由非关联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表决。 (三)其他知悉审议事项所涉及的关联股东及关联关系情况的非关联股东在 审议该事项之前亦有权向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并由会议 召集人或会议主持人判断相关股东是否应回避。关联股东对会议召集人或会议主 持人的决定有异议,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也可就是否构成关联关系、是否享有 表决权事宜提请人民法院裁决,但相关股东行使上述权利不影响股东大会的正常 召开。 (四)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可以列席涉及自身的关联交易的审议过程,并可 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 股东无权就该事项参与表决。 (五)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 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四条 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 决。 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 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董事会、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股东代 19 表监事候选人不得多于拟选人数。 (三)监事会和上述具备提名资格的股东提名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 应以书面形式于董事会、监事会召开前三天将提案送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提案应 包括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候选人同意接受提名的书面确认和候选人 具备任职资格的声明等。上述提案由董事会、监事会形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表 决。 (四)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 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表决时,可以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股东代表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七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检查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的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20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21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公司董事的选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在董事的选举过程 中,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22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 1 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 23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 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四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 长 1 名。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 4 个专 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的工作细则另行制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24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公 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及其他事项进行讨论、评估; (十七)参与公司战略目标的制订,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八)对管理层业绩进行评估;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 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25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标准之一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进行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属于本章程第四十三条的担保行为,应当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其他担保行为,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由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 更换。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26 召开 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传真、 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三日。若出现特殊情况, 需要董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 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 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可以采用书面记名投票表决、举手投票表决等 方式进行表决,并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在书面决议或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表决的意 见。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视 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 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27 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 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 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公司应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 以上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 内容。 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四)至(六)项关于董 事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28 第一百三十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经理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属于公司党组织参与的重大问题决策范围的,应 当事先听取公司党组织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 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 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公司在总经理工作 细则中应当规定财务总监、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与总经理 29 的关系,并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权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 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有关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股东大会或公司出具的报告和 文件; (二)负责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的筹备,并负责会议记录、会 议文件等资料的保管;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 真实和完整;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等;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工 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30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7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 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为 3 人,监事会中 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31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书面、传真、邮件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 3 日。需要监事会即刻 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 通知期限的限制。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 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党总支。党总支设书记 1 名、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 职的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 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 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公司设立党务工作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 32 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党总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党总支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 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 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二)研究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拟决定事项中关系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 发展规划,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大额投资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公 司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下属企业的设立 和撤销,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重大投资决策和 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 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充分发扬民主结合起来,发挥党组织在干 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四)研究决定党总支成员分工,负责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培养与 管理,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初步人选候选人; (五)研究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考核、奖惩、兼职、责任追究 等事项; (六)研究公司及子公司以市场化方式公开选聘经营管理人员的原则、程序、 方式等; (七)研究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和各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总体 方案,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研究公司年度预 算以外事项,向经理层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研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群访集访等突发事件、重大违纪案件和影响 公司稳定的重大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十)其他需要党总支委员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党总支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 (一)党总支委员会先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 33 的前置程序,重大决策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 决定。党组织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 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 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组织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 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党组织成 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党总支委员会的有关意见和建 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 时,充分表达党总支委员会研究的意见和建议; (四)会后报告。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将董事会、经理层决 策情况及时报告党组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党组织建立公司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督 促检查,对公司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和省委要 求、不符合决策程序的做法,党组织要依据党内法规制度及时提出纠正、处理意 见,并视情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34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三)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 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5 (二)公司要根据公司利润和现金流量的状况、生产经营发展需要,结合对 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 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公司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符合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一)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股利分配的形式主要包括现金、股票以及 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三种。 (二) 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 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每年度现金分 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且任何 三个连续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润的 30%,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公司也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三) 上一款所指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四)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6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及股东回报规划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并对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 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 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有关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 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调整: (一)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 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 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 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三)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 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 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 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37 (五) 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 事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或其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如调整或变更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确定 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 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 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相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38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5 日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含电子邮件)、传真或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形式发出;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书面送出、传真、邮 件或电话通知形式进行。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递机构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形式送出的,电子邮件发出 之日即为送达);传真送出的,以传真发出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39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40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 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 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1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 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42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零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零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 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未详尽的,依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执行。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备案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43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44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8-07-02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江苏新能: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5-08-11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