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助手:
上一组 下一组
新浪财经 > 新浪股票 > 中科软 > 公司章程
最近访问股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以下为热门股票
查看自选股请先
名称 价格(元) 涨跌幅
^_^ 退出

热点栏目

加入自选股 桌面快捷方式 客户端

中科软(603927.SH)

@change@
@changeP@
@now@
涨停:@up_limit@
跌停:@down_limit@
停牌
@date@ @time@
临时停牌
今  开: @open@ 成交量: @volume@ 振  幅: @swing@
最  高: @high@ 成交额: @amount@ 换手率: @turnover@
最  低: @low@ 总市值: @totalShare@ 市净率: @pb@
昨  收: @preClose@ 流通市值: @cvs@ 市盈率TTM @pe@

快速通道:
公司章程—中科软(603927)
中科软:公司章程(2024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4-04-12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中科软: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2年4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2-04-1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零二二年四月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9 第一节 监事................................................................ 29 第二节 监事会.............................................................. 30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9 第十二章 附则.................................................................. 4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101966816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400,000 股,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inosof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六号楼,邮政编码: 1001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3,6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 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把公司创造成为一流的国 际化软件企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产品的销售 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 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其中消防子系统除外)专项工程设 计;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防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3,138.00 41.84% 2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506.75 20.09% 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3 北京市四博连通用机械新技术公司 502.50 6.7% 4 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602.25 8.03% 5 新华企业(沈阳)有限公司 602.25 8.03% 6 王裕国 407.10 5.43% 7 郭菊卿 249.00 3.32% 8 杨秀霞 192.00 2.56% 9 左春 162.00 2.16% 10 闻亚平 29.25 0.39% 11 孙玉芳 22.50 0.30% 12 柳军飞 21.00 0.28% 13 刘棠 21.00 0.28% 14 杨学平 12.00 0.16% 15 张志华 8.40 0.11% 16 张玮 7.50 0.10% 17 冯玉琳 6.00 0.08% 18 顾毓清 6.00 0.08% 19 湛华清 4.50 0.06% 合计 7500.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3,6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不含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三)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1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1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1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1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1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1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1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 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但没有表决权。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 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 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1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 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1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2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2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 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 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 2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 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 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 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 2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 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2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 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 日及会议召开当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2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视频、电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与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或者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职权范围相当于董事、监事的人员)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2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 解聘。前述人员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履行相关职权。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 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2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3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3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在分配股 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 税后可分配利润确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 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 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 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 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3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 开。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3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取得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3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送股东。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 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的,以 发出的第二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三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3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3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3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3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六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七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四月 40
返回页顶
中科软: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21-04-1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零二一年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101966816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400,000 股,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inosof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六号楼,邮政编码: 1001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93,6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 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把公司创造成为一流的国 际化软件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产品的销售 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 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其中消防子系统除外)专项工程设 计;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防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3,138.00 41.84% 2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506.75 20.09% 3 北京市四博连通用机械新技术公司 502.50 6.7% 4 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602.25 8.03% 5 新华企业(沈阳)有限公司 602.25 8.03% 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王裕国 407.10 5.43% 7 郭菊卿 249.00 3.32% 8 杨秀霞 192.00 2.56% 9 左春 162.00 2.16% 10 闻亚平 29.25 0.39% 11 孙玉芳 22.50 0.30% 12 柳军飞 21.00 0.28% 13 刘棠 21.00 0.28% 14 杨学平 12.00 0.16% 15 张志华 8.40 0.11% 16 张玮 7.50 0.10% 17 冯玉琳 6.00 0.08% 18 顾毓清 6.00 0.08% 19 湛华清 4.50 0.06% 合计 7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93,6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不含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1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1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1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但没有表决权。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 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1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1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1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 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 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 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 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2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 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 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2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 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 日及会议召开当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2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视频、电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与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2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或者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职权范围相当于董事、监事的人员)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2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2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2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3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在分配股 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 税后可分配利润确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 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3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 3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 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 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 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 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送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的,以发出 的第二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3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3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 40
返回页顶
中科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9-2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零一九年九月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5 第一节 股东................................................................. 5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10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13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6 第五章 董事会.................................................................. 19 第一节 董事................................................................ 19 第二节 董事会.............................................................. 2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7 第七章 监事会.................................................................. 28 第一节 监事................................................................ 28 第二节 监事会.............................................................. 29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0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30 第二节 内部审计............................................................ 3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3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35 第一节 通知................................................................ 35 第二节 公告................................................................ 3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3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3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3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38 第十二章 附则.................................................................. 3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101966816T。 第三条 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2,400,000 股,于 2019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Sinosoft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六号楼,邮政编码: 10019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4,00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 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把公司创造成为一流的国 际化软件企业。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产品的销售 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 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 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 来一补”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其中消防子系统除外)专项工程设 计;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防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及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3,138.00 41.84% 2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506.75 20.09% 3 北京市四博连通用机械新技术公司 502.50 6.7% 4 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602.25 8.03% 5 新华企业(沈阳)有限公司 602.25 8.03% 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王裕国 407.10 5.43% 7 郭菊卿 249.00 3.32% 8 杨秀霞 192.00 2.56% 9 左春 162.00 2.16% 10 闻亚平 29.25 0.39% 11 孙玉芳 22.50 0.30% 12 柳军飞 21.00 0.28% 13 刘棠 21.00 0.28% 14 杨学平 12.00 0.16% 15 张志华 8.40 0.11% 16 张玮 7.50 0.10% 17 冯玉琳 6.00 0.08% 18 顾毓清 6.00 0.08% 19 湛华清 4.50 0.06% 合计 75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24,000,0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 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 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 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 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 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不含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 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前款第(五)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 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 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 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 明理由并公告。 1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 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计算起始期限 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1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 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 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 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 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 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1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 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 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 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 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1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 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1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 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 议,但没有表决权。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 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 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 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1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 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 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 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 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 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1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 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 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一经选举通过立即就任。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1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可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 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2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 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 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 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 事行使职权; (六)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 转授他人行使;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2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或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 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 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 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任职尚未结束的董 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 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 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 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 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 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具体如下: (一)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等,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除外)、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2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 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为某 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 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 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议批准;但如果总经理 为某项关联交易的关联人,则该项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进行“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 2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 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 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 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 较高者计算。 (三)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 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 日及会议召开当日。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 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 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2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视频、电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与会董事签字。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 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2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 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 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或者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其职权范围相当于董事、监事的人员)以外 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 2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 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定副总经理的任免 程序、副总经理与总经理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总经理的职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2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 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 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 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2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 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 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 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 3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 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 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在分配股 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 税后可分配利润确定。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 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 31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 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 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 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 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 32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 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 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 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 开。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 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 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 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3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 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 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 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34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 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 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 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的方式发送股东。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 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以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出的,以发出 的第二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 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 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 告。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 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6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3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 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 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法院。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 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 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38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 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三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占公 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 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 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第一百九十五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 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3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监事会议事规则、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百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九月 40
返回页顶
中科软公司章程(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9-09-06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中科软: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7-11-21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11月)(更新后)(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11-25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5第三章股份. 5第一节股份发行. 5第二节股份增减和购回. 7第三节股份转让. 8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第一节股东. 9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3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 14第五节股东大会提案.. 15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第七节股东大会决议.. 19第五章董事会. 23第一节董事. 23第二节独立董事. 26第三节董事会. 27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3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4第七章监事会. 36第一节监事. 36第二节监事会. 37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38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8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8第二节内部审计. 43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3 (三)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通知. 44第二节公告.45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5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45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6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8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30 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05074238。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四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公司注册名称: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六号楼。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00 万元。 第八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把公司创造成为一流的国际化软件企业。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产品的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其中消防子系统除外)专项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防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目前所发行股票的性质为全流通的普通股,公司股票在中国证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附发起人名录)。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录: 股东名称(姓名)股本构成持股比例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3,138.00 万股 41.84%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506.75 万股 20.09% 北京市四博连通用机械新技术公司 502.50 万股 6.70% 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602.25 万股 8.03% 新华企业(沈阳)有限公司 602.25 万股 8.03% 王裕国 407.10 万股 5.43% 郭菊卿 249.00 万股 3.32% 杨秀霞 192.00 万股 2.56% 左春 162.00 万股 2.16% 闻亚平 29.25 万股 0.39% 孙玉芳 22.50 万股 0.30% 柳军飞 21.00 万股 0.28% 刘棠 21.00 万股 0.28% 杨学平 12.00 万股 0.16% 张志华 8.40 万股 0.11% 张玮 7.50 万股 0.10% 冯玉琳 6.00 万股 0.08% 顾毓清 6.00 万股 0.08% 湛华清 4.50 万股 0.06% 7500 万股 100%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条公司现有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2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普通股贰亿壹仟贰佰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人民币 1元。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购回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 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节股东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七)审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五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提案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及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董事会。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前述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前述规定程序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七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证明。 第六十八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七十条委托人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其他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主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和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节股东大会决议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单独计票。单独机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八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九十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〇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第一百〇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五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第一百〇六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一百〇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八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章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 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或者接受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 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 户储存; (十一)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 公司资金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 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就本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加本次会议,但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董事会对本条所规定事项的批准,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三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阅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独立董事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对独立董事适用本章程有关董事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要求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董事会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如会议决议以传真方式作出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金融、证券、财务、会计、法律或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大 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必备的行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 本章程前述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告和文件; (二)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 门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 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从证券托管中心取得的股东名册资料,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确保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 接待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的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处理与公司与证管部门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机构 的有关事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一百一十一条 (二)至(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六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 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 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吸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九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七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一百七十一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二条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一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该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一百九十条公司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个月和前 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九十三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 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确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九十八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第二百条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二百〇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二百〇九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一十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二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 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宜。 (三)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以公告的形式发送股东。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应在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和分立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合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二百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 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九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二百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四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四十六条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九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 0一四年十一月
返回页顶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4年11月)(已取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4-11-1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5 第三章股份. 5 第一节股份发行. 5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购回. 6 第三节股份转让. 7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一节股东. 8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12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 14 第五节股东大会提案.. 15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16 第七节股东大会决议.. 19 第五章董事会. 22 第一节董事. 22 第二节独立董事. 25 第三节董事会. 26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31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3 第七章监事会. 34 第一节监事. 35 第二节监事会. 35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37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37 第二节内部审计. 41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2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43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节通知. 43 第二节公告. 43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44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45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47 第十二章附则. 47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成立于 1996 年 5 月 30 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为1105074238。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新科祥园甲六号楼。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00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一切经营活动受法律和法规的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客户真正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投资增值,为员工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优厚的福利待遇,把公司创造成为一流的国际化软件企业。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产品的销售及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其中消防子系统除外)专项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安防系统工程设计与施工服务。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业务发展和自身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调整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目前所发行股票的性质为全流通的普通股,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附发起人名录)。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名录: 股东名称(姓名) 股本构成 持股比例 中国科学院软件研究所 3,138.00万股 41.84% 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 1,506.75万股 20.09%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北京市四博连通用机械新技术公司 502.50万股 6.70% 北京知金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602.25万股 8.03% 新华企业(沈阳)有限公司 602.25万股 8.03% 王裕国 407.10万股 5.43% 郭菊卿 249.00万股 3.32% 杨秀霞 192.00万股 2.56% 左春 162.00万股 2.16% 闻亚平 29.25万股 0.39% 孙玉芳 22.50万股 0.30% 柳军飞 21.00万股 0.28% 刘棠 21.00万股 0.28% 杨学平 12.00万股 0.16% 张志华 8.40万股 0.11% 张玮 7.50万股 0.10% 冯玉琳 6.00万股 0.08% 顾毓清 6.00万股 0.08% 湛华清 4.50万股 0.06% 7500万股 100%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公司现有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1,200万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普通股贰亿壹仟贰佰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金额: 人民币 1元。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购回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股份转让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公司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 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 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股东组成,代表股东的利益,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批准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需由股东大会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召集人通知的其他具体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之一参加股东大会的,即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相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五十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五十四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以公告方式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五十八条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和其他意外事件 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 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 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及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 前述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三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前述规定程序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 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五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六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 证。 第六十九条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七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 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七十一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 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其他投票代理委托 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七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主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 (五)每一表决事项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八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八十二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七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二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和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四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五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票。 第九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但没有表决权。该关联股东在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并且在这种情况下,负责清点该事项之表决投票的股东代表不应由该关联股东的代表出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一百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一百〇二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 第一百〇三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 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四)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 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接受贿赂或者接受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九)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储存;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 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 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第一百〇九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 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 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 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会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董事会在就本条所规定的事项进行表决时,该关联董事不得参加本次会议,但可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关上述事项的必要解释。 董事会对本条所规定事项的批准,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之半数以上通过。 第一百一十一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阅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一百一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对独立董事适用本章程有关董事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指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要求的董事。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当包括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到本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具体规定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选举和更换、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内容,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不低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下设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董事会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董事会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统一领导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咨询意见。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或交易金额在 3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三十三条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三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的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大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 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联名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三十八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日五日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三十九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一百四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与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四十五条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主营业务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一百四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董事以投票方式表决。每名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 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 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金融、证券、财务、会计、法律或工商管理等专业的大专 以上学历; (二)具有必备的行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经营情况。 本章程前述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 告和文件; (二)协助董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切实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管部门 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三)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 记录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 法、真实和完整; (五)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从证券托管中心取得的股东名册资料,确 保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六)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访问公司的日常 接待工作; (七)负责筹备公司的境内外推介宣传活动; (八)负责处理与公司与证管部门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机构的 有关事宜;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董事会的决议递交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 遭受严重损失的,除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规 定由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责赔偿外,董事会秘书也应承担 相应责任,除非董事会秘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努力履 行公司章程前述规定的职责。 第一百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预算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的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六十三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六十四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吸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一百六十五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六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 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六十八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七十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七十一条具有《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之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七十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七十三条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七十六条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七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七十八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 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七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的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监事会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不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监事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通知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第一百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会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以投票方式表决。 第一百八十七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该档案至少保存 10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 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 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利润分配表; (四)现金流量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上款除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九十二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编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另立会计帐册。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九十四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上一年度的亏 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根据公司发展需要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在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确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一百九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 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 于转增前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二百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 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现金分红比例: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和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二)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在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 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六)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预案进行表决。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该次股东大会应同时采用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应当经董事会批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〇七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〇八条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〇九条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一十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 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 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二百一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事宜。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 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以公告的形式发送股东。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邮件、公告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 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 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二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应在交易所指定的报刊和网站上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和分立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合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更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二百三十一条本节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一家全国性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三十七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公司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四十二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百四十三条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四十四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百四十五条董事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四十六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四十八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四十九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0一四年十一月
返回页顶
中科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3年1月)(查看PDF公告PDF版下载)
公告日期:2013-01-18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