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欣B股

- 90091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快速通道: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届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5-12-30

    2005年12月28日下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在上海市中山西路888号银河宾馆三楼会议室举行。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7人,杨福家董事和陈凯先董事因在外地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会议由严镇博董事长主持,全体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经过认真审议,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一、通过《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拟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并经中国人民银行下达备案通知书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中国境内发行。

    二、同意对公司章程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第2款和第4款进行修改:

    原内容为:

    "2、加工、制造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保健品,中药原料药和各类制剂、医疗器械(仅限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和资产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现修改为:

    "2、加工、制造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保健品,中药原料药(涉及国家禁止类药品除外)和各类制剂、医疗器械(仅限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和资产经营管理(金融类业务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上述章程修改预案须提交下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修改章程的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5年12月29日

返回页顶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4-06-22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2

    第三章股份………………………………………………………………………………………3

    第一节股份发行……………………………………………………………3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股份转让…………………………………………………………...5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

    第一节股东…………………………………………………………………6

    第二节股东大会……………………………………………………………8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14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14

    第五章董事会……………………………………………………………………………………18

    第一节董事…………………………………………………………………18

    第二节董事会………………………………………………………………22

    第三节独立董事……………………………………………………………27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28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29

    第六章总经理……………………………………………………………………………………32

    第七章监事会……………………………………………………………………………………34

    第一节监事…………………………………………………………………34

    第二节监事会………………………………………………………………35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36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37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37

    第二节内部审计……………………………………………………………39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9

    第四节对外担保……………………………………………………………41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41

    第一节通知…………………………………………………………………41

    第二节公告…………………………………………………………………42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42

    第一节合并和分立…………………………………………………………42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3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46

    第十二章附则………………………………………………………………………………4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法》颁布后,已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3) 第1024 号》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公司于1993 年10 月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1000 万股,于1994年4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3500 万股,于1993 年12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HAIXIN GROUP CO., 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县洞泾镇。

    邮政编码:201601。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3,528,346 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本公司作为母公司组建上海海欣集团,集团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海海欣集团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体制优势,积极开发新产品,努力提高产品档次和产品质量;不断改善机制,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力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研究开发、生产涤纶、腈纶等化纤类及动植物混纺纱及其面料、毛毯、玩具、服装等相关纺织品,包装制品;

    2、加工、制造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保健品,中药原料药和各类制剂、医疗器械(仅限外商投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3、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技术咨询;

    4、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和资产经营管理(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二十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8,341,100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83,341,1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四点九四,其中:

    上海松江洞泾工业公司20,835,275 股;

    上海玩具进出口公司12,501,165 股;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8,334,110 股;

    香港申海有限公司25,002,330 股;

    香港福欣实业有限公司16,668,220 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603,528,346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218,520,875 股,占36.21%;

    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183,678,936 股,占30.4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201,328,535 股,占33.36%。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 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 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起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本规定也适用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 本人持股资料;

    (2)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股东提出查询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公司章程;

    (二) 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得退股;

    (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一) 修改本章程;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

    (十三) 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 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五十三条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议案。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 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 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发行公司债券;

    (三)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 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 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 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及程序:

    (1) 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均有权向董事(监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凡提出董(监)事候选人的股东必须向董事会书面提供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并由提名人亲笔签署;如提名人系法人股东,候选人书面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2) 董事(监事)会收到有关候选人材料后,应组织专人进行核查,以符合本章程所规定的要求;

    (3) 由董事(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监)事候选人提案,经股东大会选举后董(监)事正式出任。董事会在提交方案时,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人提名及核查情况,以便股东大会审议。

    (4) 如董(监)事候选人超过(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监)事会有权补足候选人数,股东大会选举出章程规定的人选。

    第六十九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条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加清点,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四条除涉及公司商务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 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 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四) 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 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分别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 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 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并作为公司的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对股东大会的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七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九条《公司法》 第57 条、 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 法律有规定;

    2. 公众利益有要求;

    3. 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二条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 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三条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 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四条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 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五条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露。

    第八十六条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八条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后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二条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人(应有一人属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九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九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通知时限为:三天。

    如有本章 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全体董事过半数赞成时通过。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会议应做好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应独立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五条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选举更换程序、职责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各专门委员会应下设工作组。

    第一百一十七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3)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2)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一条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一) 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 应掌握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职业操守,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三) 必须经过严格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的合格证书。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委任。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公司董事会推荐书(内容包括被推荐人的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

    (三) 被推荐人所得的董事会秘书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四) 公司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

    (六)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内容同上)。

    本章程 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 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 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他们应担负的责任、应遵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证券管理部门和交易所有关规定;

    (五) 协助董事会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章程及交易所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

    (六) 为上市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七) 办理上市公司与交易所及投资人之间的有关事宜;

    (八) 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九) 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在执行职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证券管理部门及证交所将建议公司董事会终止对该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一) 在执行任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重大损失;

    (二) 出现违反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证交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三) 证交所认为不应继续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三十条公司董事会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其职务时,公司董事会应向证交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董事会的离任检查,并将有关档案材料、正在办理的事务及其他遗留问题全部移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授权代表应具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章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法》 第57 条、 第58 条规定的情形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一百三十五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六条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一百三十八条总经理拟订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一百三十九条总经理应拟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 总经理工作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 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由总经理向董事长报送书面辞呈,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方能离职,离职前必须进行离职审查。有关总经理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经过董事会批准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四十二条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法》 第57 条、 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四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一百四十六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章程 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至五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四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 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日期。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根据会议议题逐项讨论,每位监事均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做好记录;每一议案充分讨论后即行表决,表决以举手方式进行,同意、反对、弃权均应记录在案;监事会决议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监事同意方可做出,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参会监事签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席会议的监事及记录人均应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监事会会议记录保管周期为十年。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天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以及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利润表;

    (三) 利润分配表;

    (四)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五) 会计报表附注;

    公司不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除 第(三)项以外的会计报表及附注。

    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百分之十;

    (三) 提取法定公益金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

    (四) 提取任意公积金;

    (五)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红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按《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时,所依据的税后可分配利润根据下列两个数据按孰低原则确定:

    (一)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二) 以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按照国家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主要募集行为发生地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中的累计税后可分配利润数。

    第一百六十三条境内上市外资股股利的外汇折算率的确定,由股东大会决议规定。如果股东大会决议未作规定,应当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所涉外汇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经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享有下列权利:

    (一) 查阅公司财务报表、记录和凭证,并有权要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有关的资料和说明;

    (二) 要求公司提供为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务所必需的其子公司的资料和说明;

    (三) 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六十八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可以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一百六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解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对其解聘或者不再续聘理由不当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申诉。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事。

    第四节对外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第一百七十三条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 以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公司召集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 第三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做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公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在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公司披露信息的报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 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 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 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 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 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大会做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经指定的公司境外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八十五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 营业期限届满;

    (二)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 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 第(一)、(二)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五)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一百九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 清理公司财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 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一百九十三条债权人应当在章程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支付清算费用;

    (二) 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 缴纳所欠税款;

    (四) 清偿公司债务;

    (五) 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 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 《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 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 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条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的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百零一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上海市工商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的中文版本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四条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六月九日

返回页顶
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日期:2001-05-25

    二○○○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法》颁布后,已对 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公司经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沪外资委批字(93)第1024 号》批准, 以 募集方式设立;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1993 年10 月7 日经上海市证券管理办公室批准, 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00 万股,其中, 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为1000 万股,于1994 年4 月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境外投 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3500 万股,于1993 年 12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为: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HANGHAI HAIXIN GROUP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县洞泾镇。

    邮政编码:201601 。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35,291,66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 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本公司作为母公司组建上海海欣集团, 集团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海海欣集团章程》所规定的权 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 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及财务部负责人等。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利用体制优势,积极开发新产品, 努力提高 产品档次和产品质量;不断改善机制,认真履行经济合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努 力为国家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1.生产经营各种人造毛绒、毛皮面料;涤纶长丝;晴纶纱;经编毛毯; 玩具 和包装制品;

    2.与公司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3.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业务(具体项目另行报批)。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 同股 同利。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内资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 中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28,341,100 股, 成立时向发起人 发行83,341,100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四点九四,其中:

    上海松江洞泾工业公司 20,835,275 股;

    上海玩具进出口公司 12,501,165 股;

    上海开隆投资开发公司 8,334,110 股;

    香港申海有限公司 25,002,330 股;

    香港福欣实业有限公司 16,668,22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335,291,660 股,其中:发起人持有 158,174,660 股,占47.18%;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102,042,000 股,占30.43%; 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 75,075,000 股,占22.39%;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 保、补尝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但必须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本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 并报国家有关主 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术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 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起内注销该部分 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 将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 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

    本规定也适用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 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公司 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本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1.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2.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1)本人持股资料;

    (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询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 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 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表决权 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

    (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方式( 不论口头或者 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 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 司的目的的行为。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

    (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 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 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 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 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不包括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 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五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 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 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五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 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 决。

    第五十三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 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 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 席公司的股东会议。

    第五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理:

    (一)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 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 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在报经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地方证券主管机关同意后, 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 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或者股东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 公司给予股东或者董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 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 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 或者少于章程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 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 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议案。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 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按照本节第 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 应当在该次股东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 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六十二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 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 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变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 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于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及程序:

    (1)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均有权向董事(监 事)会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凡提出董(监) 事候选人的股东必须向董事会书面提 供该候选人的具体情况,并由提名人亲笔签署;如提名人系法人股东,候选人书面 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2)董事(监事)会收到有关候选人材料后,应组织专人进行核查, 以符合本章 程所规定的要求;

    (3)由董事(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监)事候选人提案, 经股东大会选举后 董(监)事正式出任。董事会在提交方案时,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候选人提名及核查情 况,以便股东大会审议。

    (4)如董(监)事候选人超过(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时,董(监) 事会有权补足候 选人数,股东大会选举出章程规定的人选。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七十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 应当至少有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参 加清点,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 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 有权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 细说明。

    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务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 董事会和监事会 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二)出席股东大会的内资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 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四)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五)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六)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分别记载内资股股东和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对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七)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并作为公司的档 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对股东大会的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 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应当进行公证。

    

    

第五章 董 事 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可以不持有公司股份。

    第七十九条 《公司法》第57 条、第58 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八十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八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 维 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的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 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 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八十二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 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八十三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 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 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 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八十四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 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 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除非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事作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 其计入法定人数,该董事亦未参加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

    第八十五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 安排前以书 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章前款所规定的披 露。

    第八十六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八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董事的 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董事会应当尽 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后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董 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 制。

    第八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 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 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时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 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九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其因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九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九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九十四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二人。

    第九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九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九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 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大会批准。

    第九十九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 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和罢免。

    第一百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 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于会议召开十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董事长应当在四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 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或电话; 通知 时限为:三天。

    如有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 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