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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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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2006年2月20日本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本公司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本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获得其持有股份的上市流通权,以其持有的股份向流
通股股东做出对价安排,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
将获得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3.1股股份,非流通股股东共计送出1,431.93万股股份,
按各自持股比例分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持
有的非流通股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所持有的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
,在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此项承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
易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
百分二十。
(3)、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所持有的本公司
非流通股份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四十八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交易。在此项承
诺期满后,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
超过百分二五,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4)、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保证,本公司未来三年(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
净利润总额不低于6,000万元,即本公司未来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若公
司未来三年的净利润未达到以上保证金额,则实际实现的净利润额与以上保证金额之间
的差额由非流通股股东以现金补足方式注入上市公司。
(5)、本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诺在2007年至2009年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就
本公司2006年至2008年年度的利润分配提出以下议案并投赞成票:深天地当年度的现金
分红比例将不低于该年度可分配利润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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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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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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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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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说明
1.本公司根据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决定,于2004年6月8日与深圳市利丰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由本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天地仓储贸易有限公司94.
89%的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项股权资的帐面价值为11,473,1
63.91元,转让价格RMB28,448,022元,加上可收回资产3,718,276.35元,并扣除预计资
产转让费用1,593,855.00元,实现投资收益19,099.279.44元。转让完成后,本公司仍
持有深圳市天地仓储贸易有限公司5.11%的股权。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取股权权转让款RMB17,068,813.20元,并于2005年
1月17日收回股权转让款RMB9,379,208.80元。
2.本公司根据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决定,于2004年11月25日与深圳市鼎昌实业
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协议中约定由本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的93.75
%股权转让给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由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天地地建筑材料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建材”)将持有的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的6.25%股权转让给
深圳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同时将本公司将拥有天地宾馆南楼及北楼的物业
转让给深圳市鼎昌实业有限公司。
其中:该项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0元,本公司及天地建村持有股权的转让价格分
别为人民币壹元整(RMB1元),实现投资收益2元;该项物业的账面价值为21,123,626
.29元,转让价格为RMB32,700,000元,扣除预计资产转让费用3,300,000.00元,实现资
产转让收益8,276,373.71元。
转让完成后,本公司及天地建材不现持有深圳市天地宾馆有限公司的股权。天地宾
馆南楼及北楼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叁千贰百柒拾万元整(RMB32,700,000元)。
截止2004年12月31日本公司已收取资产转让款RMB16,700,000元,并于2005年2月5
日收回资产转让款RMB16,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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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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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04年7月1日归还本公司400万元,于2004
年7月5日归还本公司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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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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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由于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难以按期在2004 年1 月25 日前支付本公司欠
款200万元人民币及本案诉讼费用245,090 元人民币,本公司与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及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 年1 月13 日签订了补充协议,约
定将付款条件变更为:深圳市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4 年底之前偿还本公司本
金1800 万元,其中2004年6 月31 日前偿还900 万元,其余900 万元于2004 年12 月3
1 日前偿还,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至其
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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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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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报告期无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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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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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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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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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于1997 年3 月将拥有的深圳侨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予香港新世
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尚欠2 亿元人民币,债务方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新世
纪广场2.27万平方米房产抵偿所欠本公司债务,因该房产目前无法确定何时能竣工交付
使用,本公司根据稳健性原则,报告期内仍未进行账务处理。但本公司已在历次年报、
中报、季报及临时报告中做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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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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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根据本公司股东—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于2001年11月30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将所持有 的本公司国有股55,50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协议转让给深圳市东部开 发(集团)有限公司,每股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80 元,股份转让款总额为人民币15 ,540万元。股权转让后,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仍持有本公司国家股37,065,018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6. 71%,为本公司的第二大股东。此次股权转让业经财政部财企[2001〗840号文批复, 股权过户手续已于2002年4月3日办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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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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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本报告期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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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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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0年12月16日与深圳市国人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人公司)原股 东达成协议,收购其28.169%股权,总价为人民币6,030.77万元,本公司已于2000 年 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资产负债表日后又支付人民币1,500万元,至此本公司共已支 付人民币3,000万元,国人公司相关工商变更手续已于2001年3月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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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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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欠付建设银行宝安办及独树办之逾期贷款人民币2020万元已于 2000年7 月份归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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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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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欠付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上年度现金红利计人民币5,818,372.56元, 已于2000年3月10 日全部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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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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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有负债、或有损失
    (1)本公司投资的车库住宅花园、珠海河南大厦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已停建,已 投入的资金计人民币952万元,已基本开发完毕的茂名别墅、 广州竹料镇项目也属 滞销房产,帐面价值计2688万,该等项目可能存在一定的损失。     (2)本公司下属桂林房地产公司、石材公司、建材公司、 龙岗镇新生石场等公 司均已停业,如清算, 可能会产生一定损失。     (3)本公司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6年借给深圳骏宝公司1000万元,至今未还。     (4)本公司股份制改组前与宝安县华威公司于1985年因购销钢材合同纠纷一案, 经多次上诉及审理后,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及12 月将本公司银行存 款人民币2,351,956.00元强制划走,但经本公司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向 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去函要求改判。     (5)本公司1998年7 月以拥有的天地宾馆物业评估价计3045万元,投入深圳市金 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其37.12%股权,但由于该公司存在着不良资产, 本公司 相应存在一定的或有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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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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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作出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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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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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1.本公司为其它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人民币500万元。     2.本公司下属房地产公司拟投资兴建的车库住宅花园,珠海河南大厦筹项目已 暂停兴建,已投入的资金计人民币680万元,该等项目的投资可能存在一定的损失。     3.公司下属石材公司存货中,有一批以往年度生产的呆滞石材,其售价明显低 于帐面成本,存在潜在损失约人民币150万元。     4.本公司下属龙岗公司目前已处于停业状态,本公司原收购该公司时产生的商 誉人民币178.6万元及该公司现有净资产人民币803.60万元, 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损 失。     5.本公司股份制改组前与宝安县华威公司于1985年因购销钢材合同纠纷一案, 经多次上诉及审理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及12 月将本公司银行存 款人民币2,351,956.00元强制划走,但经本公司向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该院 向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去函要求改判,截止1997年12月31日上 述款项仍未收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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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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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拥有的深圳侨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以人民币叁亿元转让给 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997年3月14日收到人民币壹亿元, 另贰亿元股权 转让款将于1998年及1999年各收取人民币壹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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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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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本计算方法
    产品成本以品种为成本对象核算,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成本,按成本对象归集, 间接 费用通过"制造费用"帐户归集,然后以直接材料或直接人工等为标准,分配到各成本 对象中去,期间费用全部列入当年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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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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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本公司为它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至1994年末仍有效者)有:     1.深圳侨光建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万元,港币500万元。     2.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人民币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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