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ST盛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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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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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预计负债的确认原则: 本公司将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确认为负债:该义务是公司承担 的现时义务;该义务的执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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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债务重组事项 为解除本公司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向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借款担保责任,本公司于2001年与华融资产管理 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莱英达担保责任及深中华重组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亿元债务现金和8800万股深中华法人 股,华融公司同意解除本公司对深中华欠华融公司9.17亿元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的担保 责任。华融公司以第一大股东身份负责ST中华重组工作,在深中华进行债务重组时,本 公司对深中华的全部债权与华融公司的剩余债权同等对待。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 已向华融资产公司支付现金1.1亿元,转让深中华股权共计65,098,41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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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其他重要事项 1、债务重组事项 为解除本公司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向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借款担保责任,本公司于2001年与华融资产管 理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莱英达担保责任及深中华重组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亿元债务现金和8800万股深中华 法人股,华融公司同意解除本公司对深中华欠华融公司9.17亿元债务本金及相关利息的 担保责任。华融公司以第一大股东身份负责ST中华重组工作,在深中华进行债务重组时 ,本公司对深中华的全部债权与华融公司的剩余债权同等对待。截止2004年12月31日, 本公司已向华融资产公司支付现金1.1亿元,转让深中华股权共计65,098,412股。 2、股东变更事项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331号《关于广东盛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 9140万股国有股划转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于2004年1月5日过户。 此次国有股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8842万股,其中,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19140万股,占总股本的66.36%。 附注10.持续经营的说明 本公司的短期债务偿还压力较大,且有大量担保债务被诉讼,如在短期内无法消除 ,将直接影响到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而持续经营所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可能使本公司 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为此,本公司通过采取以下措施,以维持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1、本公司将加大清欠盘活工作的力度; 2、本公司将积极推进债务重组的工作,争取按商业原则实施债务重组; 3、本公司持有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6.54%有股权,为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第二大股东将其持有的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03%的股权委 托本公司管理,这样,本公司对深圳嘉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实质控制权,该公司具 有一定的盈利能力。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本公司认为,2005年本公司仍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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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预计负债 项目 期初数 期末数 预计或有负债 707,899,612.49 706,653,403.30 项目 冲回原因 预计或有负债 子公司根据终审判决应承担的本息冲回多预计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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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期后事项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函[2003]331号《关于广东盛润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有股权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将所持有的本公司19 140万股国有股划转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已于2004年1月5日过户。 此次国有股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仍为28842万股,其中,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持有19140万股,占总股本的6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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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债务重组事项 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贷款人民币1400万元,逾期多年。本公司于2003年3月与光大 银行签订了《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给光大银行1400万元本金,光 大银行不再就剩余债务追偿本公司。本公司于当日支付了该款项,履行完毕《和解协 议》。本公司向光大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200万美圆,逾期多年。本公司于2003年3月 12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了《还款协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给光大银行200万美 圆本金,光大银行不再就剩余债务追偿本公司。本公司于6月23日支付了该款项,履行 完毕《还款协议》。 2、资产转让事项 由于本公司为中华自行车向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担保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冻结了我司持有的深圳金威啤酒有限公司5%股权、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10%的 股权及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深圳市中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了评估 确认拍卖保留价分别为3385.8万元、1285万元及412.765万元。我司与深圳市莱英达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深圳市中院同意达成《股权变卖协议》,以拍卖保留价将深圳金威 啤酒有限公司5%股权和深圳深日油墨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变卖给莱英达集团公司。我司 与深圳市东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深圳市中院同意达成《股权变卖协议》,以拍卖保留价 将深圳市银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变卖给东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上三项股权变 卖协议都已履行,我司共获投资收益21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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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其他重要事项 1、债务重组事项 为解除本公司对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向华 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借款担保责任,本公司于2001 年与华融资产 管理公司签订了《关于解除莱英达担保责任及深中华重组的框架协议》,及《补充协 议》,根据协议约定,本公司支付给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1 亿元债务现金和8800 万股 深中华法人股,华融公司同意解除本公司对深中华欠华融公司9.17 亿元债务本金及相 关利息的担保责任。华融公司以第一大股东身份负责ST中华重组工作,在深中华进行 债务重组时,本公司对深中华的全部债权与华融公司的剩余债权同等对待。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向华融资产公司支付现金1.1 亿元,转让深中华股权共计6 5,098,412 股。 2、资产转让 (1)由于本公司在深圳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宁波市粮食总公司签订的毛豆油 购销合同中,本公司为广英达实业的履约能力提供担保,而广英达实业到期未能履约 ,本公司须承担2830 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故法院查封了本公司所持 有的上海亨达房地产90%的股权,并已以2118 万元的价款变卖给深圳莱英达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用以清偿上述担保债务。该股权已执行过户完毕。本公司2002 年6 月向广 东盛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售所持有的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188 万元股权,用以清偿上述毛豆油购销公司的剩余债务。 (2)2002 年12 月,本公司又向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本公司所持有 新世纪饮水公司80 万元股权,用以清偿原联营公司深圳市南丰莱英达工贸所欠金鑫蓬 公司债务,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所持的新世纪饮水公司股权比例由年初1 7.49%下降为7.72% (3)本公司与深圳市盛卓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托管协议,深圳市盛卓实业有限 公司同意将所持有的新世纪饮水920 万元股权托管给本公司,托管期限为该协议签订 之日起一年,协议约定所托管股权对应的可分配利润80%由本公司享有。 (4)为履行本公司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关于解除莱英达担保责任及深中华 重组的框架协议》,经深圳中院裁定,将本公司所持有的深圳美特容器有限公司40%股 权以760 万美元变卖给波尔亚太有限公司,所得款项已全部支付给华融公司以清偿债 务。 3、期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3 年3 月以通讯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经各位董事审议并表决同意, 鉴于本公司持有深圳市莱英达工贸有限公司32%股权,莱英达工贸公司工会2003 年初 将其持有的20%股权以股权托管方式给本公司进行归口管理,托管期间,本公司行使该 20%股权的经营权和表决权,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由于本公司持有和托管的股权达到5 2%,本公司对莱英达工贸具有实质控制权,从2003 年起,本公司将莱英达工贸列入合 并报表并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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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其他重要事项 1、资产转让 本公司于2002 年6 月7 日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甬执字第209 案 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公司持有的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执行变卖以清偿债 务。 本案原告为宁波市粮食总公司,第一被告为深圳市广英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二 被告为本公司。原告提出:1997 年10 月31 日其与第一被告签订毛豆油购销合同,本 公司对第一被告的履约能力承担担保责任,第一被告到期未能履约,宁波市中院判决本 公司为此承担2830 万元及逾期未付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查封了本公司所持上海 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详见本公司于2000 年8 月3 日在《证券时报》和香港 《大公报》发布的重大事项公告)。由于本公司至今未能履行清偿责任,宁波市中院判 决将本公司所持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90%股权变卖给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有限责任公 司,变卖价款2118 万元全部用于支付给原告,剩余债务将在法院协调下另行安排解决 。目前,该项股权已在宁波市中院的主持下执行过户完毕,变卖款已用于清偿所欠宁波 市粮食总公司债务。 截至2001 年12 月31 日上海亨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总资产4742 万元,总负债14601 万元,净资产-9859 万元。根据变卖协议,本公司将放弃对其1.15 亿元应收款项的权 益,因此,本公司认为该项诉讼的执行将使公司今年的利润减少598 万元,但该事项对 公司利润影响的准确数额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经此诉讼执行,上海亨达房 地产有限公司今年将不进入本公司并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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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期后事项

    (1)本公司分别于1994年2月1日和1997年1月16日以所持的深中华法人股1034万 股作抵押向某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信托公司”)共借入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到 期后本公司无力归还,截止2000年9月 14 日止, 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为人民币 1984.29万元,经2000年9月5 日双方所签“还款协议”一致同意将该部分法人股每 股作价人民币1.53元抵偿给信托公司,同时莱英达再支付人民币450万元(该款已于 2000年9月18日支付),则双方债务两清。由于该部分法人股过户手续系于 2001年3 月15日办理完毕,故本年度本公司未将该部分收益计算入帐,根据“深中华”2000 年末每股净资产计算,该笔股权抵债产生的收益约为人民币1171.47万元。

    (2)本公司于1994年5月12日以所持的“深中华”法人股600 万股作抵押向另一 信托投资公司(下简称该公司)借入人民币1800万元,借款到期后本公司无力归还被 起诉,截止2000年10月31日止,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共为人民币1184万元,经法院 调解后于2000年11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一致同意将该部分法人股每股作价人 民币1.53元抵偿给该公司,同时本公司再支付人民币200万元(该款已于2000年11月 30日支付),则双方债务两清。由于该部分法人股过户手续系于2001年3月15日办理 完毕,故本年度本公司未将该部分收益计算入帐,根据“深中华”2000年末每股净 资产计算,该笔股权抵债产生的收益约为人民币679.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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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期后事项

    1.1998年4月22日,本公司拥有70%权益的子公司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全体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向股东按1∶0.3725 的比例 扩股,本公司董事会决定放弃认缴本次应缴出资额, 此次股权变更自1998年7月1 日 起生效, 深圳新世纪饮水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从原来的2,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2, 745万元人民币,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于1998年7月8日已办理完毕, 本公司持股比例 由70%下降为51%。

    2.1998年5月,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并经主管部门同意, 与广东省惠来县万汕实业 有限公司签定《股权转让协议书》,将本公司持有的对深圳市莱英达工贸有限公司 80%股权中的48%股权以该公司1997年7月31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为依据, 作价人 民币1,400 万元转让给广东省惠来县万汕实业有限公司, 相应的股权转让手续尚未 办理完毕。股权转让后, 本公司对深圳市莱英达工贸公司的股权比例由80%下降为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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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于1997年10月22日与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计协议书》 ,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深圳光大木材工业有限公司7.31%的股权,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于1998年3月1日以证委发[1998]10号文批复同意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受让深圳光 大木材工业有限公司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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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的控股公司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深国资委[1997]3号文批准, 拟成 立国有独资的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责任有限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承诺,一俟该公司 正式成立,即将本公司及其附属/ 联营公司的下列资产划转该公司并由该公司承担 责任:

    1.本公司附属深圳市兴达工贸公司:已连续数年无正常经营,帐面三年以上应收款 项呆帐5,451,885.53无,应付款项呆帐3,912,207.22元,投资损失972,000.00元,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209,158.40元。

    2.本公司的联营公司粤深轻工贸易公司:该公司1995年5月9日联营双方签订转让投 资协议实际已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此项投资转让未报经政府及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批准。该公司1996年末已累计亏损人民币18,898,255.00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3, 127,991.77元,本年度本公司未对其进行权益法核算和合并报表。

    3.深圳市宇达进出口公司:该公司因前期经营业绩不佳,1993年本公司股份化改造 时,划拨给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6年初,经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批准又划归本 公司。因受市场影响,该公司一直未进行正常经营活动,1996年末几近资不抵债, 本公司本年度未予权益法核算并合并报表。

    4.本公司帐面应收原贸易部、宇达公司乐山分公司及深圳化工塑料公司款项合计人 民币21,748,7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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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5-12-31
`或有损失

    1.本公司联营公司──深圳化工塑料实业公司(本集团占其50%权益)已于 1996年3月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而截至1995年12月31日,本公司对其长期投资余 额为1040万元,并且为其提供银行贷款担保3050万元,本集团对此存在或有损失。

    2.截至1995年12月31日,本集团为联营公司──深圳粤深轻工贸易公司(本 集团占其50%权益)的银行借款1510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截至该日为止,该公司 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0,426,884.39元,本集团对此存在或有损失。

    3.截至1995年12月31日,本集团为“深圳伟通贸易行”代偿借款及往来款共计 人民币898万元,而该公司已停业清算,本集团对此存在或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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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3-12-31
`成本计算

    本集团公司的成本计算按实际发生成本计算, 制造业和商业分别采用相应的成 本项目,但汇总时分为材料、人工费、制造费用项目计入损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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