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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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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项 目 2005-12-31 2004-12-31
出租汽车承包租金 11,364,152.53 23,067,790.47
递延收益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按租车合同规定向承包出
租车的司机收取的首期承包租赁金,于承包合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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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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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项 目 2005-06-30 2004-12-31
出租汽车承包租金 20,130,916.23 23,067,790.47
递延收益系按租车合同规定向承包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首期承包租赁金,于承包合
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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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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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项 目 2004-12-31 2003-12-31
出租汽车承包租金 23,067,790.47 7,273,059.77
递延收益系按租车合同规定向承包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首期承包租赁金,于承包合
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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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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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项 目 2004-6-30 2003-12-31
出租汽车承包租金 8,603,584 7,273,060
递延收益系按租车合同规定向承包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首期承包租赁金,于承包合
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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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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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项目 2003-12-31 2002-12-31
出租汽车承包租金 7,273,060 18,796,559
递延收益系按租车合同规定向承包出租车的司机收取的首期承包租赁金,于承包合
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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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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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2002年 2003年
项目 12月31日 本年增加 本年结转收入 6月30日
出租汽车租金 18,796,559 - (7,356,467) 11,440,092
递延收益系出租车子公司按合同规定向租车司机收取的首期租包金,并于租车合
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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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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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2001年 2002年
项目 12月31日 本年增加 本年结转收入 12月31日
出租汽车租金 24,565,115 - (5,768,556) 18,796,559
递延收益系出租车子公司按合同规定向租车司机收取的首期租包金,并于租车合
同期限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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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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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本集团
项目 二零零一年十 二零零二年
二月三十一日 本年增加 本年结转收入 六月三十日
出租汽车租金 24,565,115 361,935 24,203,180
该款系出租车子公司按合同规定向租车司机收取的首期租包金,并于租车合同期限
内分期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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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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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项 目 一九九九年 本年增加 本年结转收入 二零零零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注释 32) 出租小汽车租金 10,317,778 5,600,000 (2,308,334) 13,60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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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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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 号通知及福建省财政厅、 省税 务局国财税政[1994〗14号通知,高新技术企业从获利年度起, 两年免征所得税, 第三至第五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本公司所属的东南网络于1999年11 月 经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适用上述所得税政策。目前尚未取 得税务局的正式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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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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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目 股权投资收益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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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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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系本公司属下的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企业公司和深圳市鸿基小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根据租赁车辆经营合同规定, 一次性收取车辆承租并不予返还的首租包 车款和利息,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承包期限结转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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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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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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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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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年末余额7,757,493.47元, 系本公司所属深圳市迅达汽车运输企业 公司, 深圳市鸿基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根据租赁车辆经营合同规定, 一次性收取 车辆承租不予返还的首租包车款和利息,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承包期限摊销, 本 年摊销2,142,462.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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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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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6,866,523.52元,较去年同期增加931,864.36元,增长15.7%, 主要因外单位分来利 润增加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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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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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年末余额9899955.50元,较年初数减少86.50%,主要根据公司 董事会决议进行帐务调整,公司所属迅达公司、小汽车公司将代办个人融资营业车 牌的收付款原列为“递延收益”和“无形资产”抵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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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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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产品、商品销售收入 6%、17% 营业税 装卸收入、运输收入、出租车定额营业收入 3% 旅游业收入、租赁收入 5% 城建税 应纳增值税、营业税额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所属深圳市鸿基大型物件起重运输公司、深圳市鸿基集装箱运输公司、深圳市鸿基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笋岗分公司、深圳市鸿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文锦渡分公 司,经批准减半计征,深圳市鸿基小汽车运输公司、深圳市鸿基华辉运输公司、深 圳市鸿基皇辉运输有限公司、深圳市鸿基锦源运输有限公司,经批准本年度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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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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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益
    A、迅达公司根据《租赁车辆经营合同》的规定,一次性收取车辆承租者不予退 还的首期租包车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承包期限摊销;     B、迅达公司及小汽车公司根据与私人投资者(亦即承包人) 签订的《租赁承包 车辆经营合同书》的规定,一次性收取承包人不予退还的营运车牌的租赁承包金,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分十年摊销;分期收取承包人营运车牌的租赁承包金,自合签订之日 起按承包期限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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