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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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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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收购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 材料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本公司于2006年1月10日与本公司之子公司深圳市中金 岭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科技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本公司以2, 040万元的价格收购中金科技公司所持深圳市中金岭南先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 进材料公司”)51%的股权。于2006年2月5日,先进材料公司已完成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手续。 2、本公司于2006年1月19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2006年 短期融资券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发行不超过5亿元人民币额度 的短期融资券,期限365天,发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案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3、本公司于2006年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以公司2005年末总股本43,200万股为基数,每10 股送红股2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分配12,960万元,剩余170,243,036.47元拟结 转下一年度;以公司2005年末总股本43,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资本公积金转增2股。公 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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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本报告期转让公司所持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粤公司 )20%的股权。截至2005年7月11日,相关的工商变更手续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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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于2005年2月3日召开了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金粤幕墙 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由于业务发展需要,深圳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金粤公司”)需增资1,950万元,董事会同意本公司按所持金粤公司股份 比例以现金方式对其增资722.865万元,并补足金粤公司另一股东放弃的增资额57.135 万元,即本公司合计以现金方式增资780万元,增资完成后,本公司所持金粤公司股份 比例为37.90%。董事会同意本公司下属深业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按所持金粤公司股份比 例以现金增资487.50万元。 2、本公司于2005年2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4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以公司2004年末总股本43,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25元(含税 ),共计派送现金红利5,400万元。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3、本公司第四届第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增资配股的预案》,公 司拟向原股东配售股票,本次配股以2004年末总股本43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按每10股配3股的比例配售新股。该项预案尚须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后,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配股决议的有效期限自200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配股议案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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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报告本公司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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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2004年1月18日,本公司与仁化县达昌建材凡口水泥有限公司签订《凡口水泥厂 固定资产转让合同》,本公司以26,000,000元的价格转让凡口水泥厂的生产性固定资产 。截至2003年12月31日,本公司凡口水泥厂固定资产账面净额24,466,617.71元。 2、本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第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3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以公司2003年末总股本43,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1元(含税 ),共计派送现金红利4,320万元。公司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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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 1月14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帐号,划转本公司帐面资金 约350万元,本公司涉及的此项诉讼案件的有关内容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购销合同诉讼案发生在1992年6月,距今已逾十年,涉案主体 为本公司1997年上市前已被剥离的资产—原下属全资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公司 广州经理部。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中金深圳公司和广州经理部应赔偿货款1636.084 2万元、相关利息损失,及逾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预计上述赔偿金约3300万元。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在上市前已将被剥离出去 的资产及相关债务组建成立了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联合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中金联合公司订立的《分立协 议》,本公司不应成为该诉讼案件的执行主体。 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更正再审判决诉讼主体为深圳市中 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同时提出了请求暂缓执行的申请。经广东省 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同意本公司及中金联合公司提供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截至 本报告日,本公司及中金联合公司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价值总额为66,27 5,020.07元的财产担保,其中本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为18,459,682.22元,具体明 细如下: 财产名称 财产价值 深圳市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0%股权 17,045,503.22 商品房房产 1,414,179.00 合计 18,459,682.22 2003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达的(2003)粤高法执缓字第8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决 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程序中的处 分性执行措施,暂缓实施三个月(从2003年3月19日起至2003年6月19日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3年6月16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3) 粤高法执缓字第8-1号《继续暂缓执行决定书》,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 高法审监字第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程序中的处分执行措施,继续暂缓实施3个月(期限 从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3年9月19日止)。 本公司认为,本报告期无需为以上诉讼事项预计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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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经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2003年1月14日下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本公司部分银行帐号,划转本公司帐面资金约350万元,本公司涉及的此项诉讼案件的有关内容如下:

    该民事判决书涉及的购销合同诉讼案发生在1992年6月,距今已逾十年,涉案主体为本公司1997年上市前已被剥离的资产—原下属全资企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深圳公司广州经理部。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中金深圳公司和广州经理部应赔偿货款1636.0842万元、相关利息损失,及逾期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预计上述赔偿金约3300万元。 本公司认为:本公司在上市前已将被剥离出去的资产及相关债务组建成立了一个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联合公司)”,根据本公司与中金联合公司订立的《分立协议》,本公司不应成为该诉讼案件的执行主体。

    本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请求更正再审判决诉讼主体为深圳市中金联合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同时提出了请求暂缓执行的申请。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同意本公司及中金联合公司提供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截至本报告日,本公司及中金联合公司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价值总额为66,275,020.07元的财产担保,其中本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价值为18,459,682.22元,具体明细如下:

财产名称 财产价值 深圳市金粤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0%股权 17,045,503.22 商品房房产 1,414,179.00 合计 18,459,682.22

    2003年3月20日本公司收到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 达的(2003)粤高法执缓字第8号《暂缓执行决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决 定: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审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程序中的处 分性执行措施,暂缓实施三个月(从2003年3月19日起至2003年6月19日止)。

    本公司认为,本年度无需为以上诉讼事项预计负债。

    2.本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2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本公司2002年度实现净利润45,612,882.93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6,946,942 .06元,可供分配的利润为52,559,824.99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561,288.29 元,按10%提取法定公益金4,561,288.29元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3,437,248.41元 ;以公司2002年末总股本43,2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红利0.6元(含税),共计 派送现金红利2,592万元,剩余17,517,248.41元结转下一年度。公司2002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尚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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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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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本公司于2001年1月20日收到国家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款人民币20,411, 320 .49元。

    2. 本公司于2001年3 月20日收到广州华立公司支付收回投资款人民币35,999 ,046.11元。

    3.本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关于股东股权划转的公告, 公告内容主 要为: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7号《国务院关于调整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 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经贸委、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中国铜铅锌集 团公司、中国稀有稀土金属集团公司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粤中央有色金属企事 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商谈纪要》,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函》[2001]21 号《关于深圳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接收问题的函》及财政部财 企[2001]90号《财政部关于深圳市中金岭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划转有关 问题的批复》,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原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 国有股20,160万股全部划转给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持有。

    本次股权划转后,本公司总股本不发生变化,仍为43,200万股,其中中国有色 金属工业广州公司持有21,420万股,股权性质为国有股,占总股本的49.58%,成为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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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重要事项

    (1)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本公司一九九七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一九九八 年增资配股方案》,按每10股配售8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配股。本公司的发起人、国 有法人股持有者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均承诺将 其可配股份的配股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国家有 色金属工业局承诺用大型工业企业广东韶关岭南铅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岭南公司”)的部分国有权益,按与社会公众股同样的价格筹额折股,足额认购国家 有色金属工业局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广州公司和深圳市深港工贸进出口公司的应配 股份,并同意由本公司以欠付款方式一次性收购岭南公司参与配股后的剩余权益。

    (2)本公司《一九九八年增资配股方案》,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证券管理办公室深 证办复字[1998] 79号文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审字[1998] 151号 文通过。本公司已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刊登了配股说明书, 股权登记日为一 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3)根据经批准的《一九九八年增资配股方案》,本公司在增资前总股本8000 万 股的基础上,以每10股配售8股的比例总计配售股份6400万股,每股配售价10元,每股 面值1元,增资配股后的总股本将变更为14400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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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6-12-31
`其它事项

    1、1997年元月10日,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上网定价发行”方 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8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00元, 实收股本人 民币18000 000.00元。股票溢价收入人民币1260000000. 00 元 , 扣除发行费用计 9000000.00元后,计人资本公积人民币117000000.00元。

    2、1997年元月23日,公司2000万可流通股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3、1997年元月28日,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 领 取了执照号为深内注字02128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00000.00 元。

    4.1997年4月10日,公司董事会决议1996 年度利润分配及分红派息预案为:经 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996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33675819.15元, 提取法定公 积金10%计3367581.91元,提取法定公益会10%计3367581.91元,加1995年未分配利 润5 260753.21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2201408.54元。按1997年新增发行后 股份总额80000000股计,每股可分配利润0.40元。公式拟每10股派规金红利2 元( 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16201408.54元结转下一年度分配。

    此预案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核推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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