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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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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主营产品
收入按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本集团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海关代征。本集团直接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
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
率审批退税。
本集团海外子公司按其所在地税法规定计缴相应的增值税。
(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营业收入及服
务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公司的
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公司的个别
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教育费附加。
(5)堤防维护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计缴。
(6)房产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房屋按国家规定
的比例计缴房产税。
(7)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
于2002年起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所不同。本集团下属的中外
合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享受
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二免三减半。本集团各境外子公司(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政区)按照当地税法要求适用之税种及税率计算并缴纳税款。
(8)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支付予职工的所得额由本集团代为
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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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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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应本集团
内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分、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分、子
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本公司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海关代征。本公司直接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
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
率审批退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规定,位于深圳市的子公司收
到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并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
机关,税务机关于期后把相关增值税税金全额退还子公司。本集团把这部分返还之增值
税税金已作为补贴收入,其详细内容请参阅附注五(38)。
(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服
务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分、子
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分、子公司
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教育费附加。
(5)堤防维护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计缴。
(6)房产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房屋按国家规定
的比例计缴房产税。
(7)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所
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2002年起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
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亦有
所不同。本集团的中外合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税》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二免三减半。本集团各境外子公司(包括中华人
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当地税法要求适用之税种及税率计算并缴纳税款。
(8)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支付予职工的所得额由本集团代为
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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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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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应本
集团内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分、子公司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本公司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海关代征。本公司直接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
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
率审批退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规定,有位于深圳市的子公司
收到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并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于期后把相关增值税税金全额退还子公司。本集团把这部分返还之
增值税税金已作为补贴收入,其详细内容请参阅附注五(38)。
(2)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
服务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分、
子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分、子
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教育费附加。
(5)堤防维护费 –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计缴。
(6)房产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房屋按国家
规定的比例计缴房产税。
(7)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2002年起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高新技术企
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
亦有所不同。本集团的中外合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二免三减半。本集团各境外子公司(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当地税法要求适用之税种及税率计算并缴纳税款
。
(8)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支付予职工的所得额由本集团
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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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集团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
集团内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分、子公司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本公司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海关代征。本公司直接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
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
率审批退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规定,有位于深圳市的子公司
收到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并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于期后把相关增值税税金全额退还子公司。本集团把这部分返还之
增值税税金已作为补贴收入,其详细内容请参阅附注五(36)。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特区内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
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2)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
服务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集团内各分、子
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分、子
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教育费附加。
(5)堤防维护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计缴。
(6)房产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房屋按国家
规定的比例计缴房产税。
(7)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2002年起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高新技术企
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
亦有所不同。本集团的中外合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二免三减半。本集团各境外子公司(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当地税法要求适用之税种及税率计算并缴纳税款
。
(8)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支付予职工的所得额由本集团
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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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集团的主要税项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1) 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法规,本集团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因应
集团内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个别情况,增值税征收方法有所不同。分、子公司为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计算连同销售金额一并支付分、子公司,
分、子公司在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税务机关。
本公司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
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由海关代征。本公司直接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
规定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依照规定的退税
率审批退税。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1997]38号通知的规定,有位于深圳市的子公司
收到由买方按销售额的17%并扣除那些因购进货物所支付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之后上缴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于期后把相关增值税税金全额退还子公司。本集团把这部分返还之
增值税税金已作为补贴收入,其详细内容请参阅附注五(36)。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经济特区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的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深圳特区内地产地销货物增值税
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2)营业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销售收入及
服务收入的5%计缴营业税。
(3)城巿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集团内各分、子
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城巿维护建设税。
(4)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应本集团内各分、子
公司的个别情况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缴教育费附加。
(5)堤防维护费–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计缴。
(6)房产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对拥有产权的房屋按国家
规定的比例计缴房产税。
(7)企业所得税–本集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于2002年起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高新技术企
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规定》,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
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集团内各公司情况不同,税率
亦有所不同。本集团的中外合资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即二免三减半。本集团各境外子公司(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按照当地税法要求适用之税种及税率计算并缴纳税款
。
(8)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法规,本集团支付予职工的所得额由本集团
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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