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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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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信置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
7%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新疆库车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煤炭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县铁热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控
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
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
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已于2002年3月到期
,2005年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15%计征企业所得税。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新疆库车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
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石化
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县铁热克煤业有限
责任公司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文件《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
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阿地国税办[2005]64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同意公
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度至2006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文件《关于新疆国信置业房地产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乌高国税函[2004]127号),同意新疆国
信置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自2003年度至2005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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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原煤和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信置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
7%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新疆库车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煤炭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县铁热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控
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
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
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企业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
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新疆
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已于2002年3月
到期,2002年3月至2005年2月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2005年3月起按33%计征企业所
得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库车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
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
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信置
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
公司、新疆石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
城县铁热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文件《关于对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阿地国税发[2004]144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
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同意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度至2006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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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信置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
7%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
司、新疆库车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煤炭
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县铁热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控
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石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
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
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已于2002年3月到
期,2004年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石油石化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煤炭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拜城县铁热
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阿克苏地区国家税务局文件《关于对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减免企
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阿地国税发[2004]144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
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同意公司控股
子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自2004年度至2006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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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
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新疆国信置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7%计
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拜城煤炭工业公司
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缴;控股
子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和硕麻
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已于2002年3月到
期,2003年起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
限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
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
限责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拜城
煤炭工业公司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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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
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新疆国信置业房地产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7%计
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
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已于2002年3月到
期,2003年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
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实
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33%计征企
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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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
用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
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7%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
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按应
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缴、控股子
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和硕麻
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所得税: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新
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
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
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
有限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
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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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 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及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7%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 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 额的5%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缴;控股子公司新疆国 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及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 责任公司伊犁分公司免征城建税。     4.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新疆国际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 年3 月1 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免征期限已于2002 年3 月到期,自2002 年3 月至2002 年12 月按14.85%计征企业所得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 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 公司、阿勒泰阿山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 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静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新 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富罡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紫光贸易 有限责任公司按33%计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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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适用
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麻黄
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库车麻黄素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股份公
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利通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国
际实业林草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7%计缴;新
疆国际紫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按1%计缴。
4.所得税:报告期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按33 %计征所得税;同时根据乌鲁木齐
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
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 号),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自1999 年
3 月1 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已于本年度2月28 日到期,根据新政办函(
2000)92 号文《关于同意减征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母公
司所得税自2002 年3 月1 日起按应征税额的4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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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代理费收入及房产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率5%。     2.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一般商品 适用税率17%,农产品适用税率13%,农用物资免税。     3.城市维护建设税:控股子公司-新疆和硕麻黄素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温泉县 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股份公司、 控股子公司新疆利通番 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新疆国际置地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7%计缴。     4.所得税:报告期内除母公司免征所得税外,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均按33% 计征所得税;根据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关于对新疆国 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市地税高新字[2000]79号),股 份有限公司自1999年3月1日起免征三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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