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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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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单位:千元
(1)诉讼
本公司的子公司首创风度与香港明山项目有限公司成立的华明公司于1994年与中化
服装公司签订了《预售商品房协议》,1996年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协议,根据解除协议,
华明公司应于1997年退还中化服装公司14,000千元的预付款,1999年华明公司因未参加
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并且至此未履行对中化服装公司的清算责任。中化服装公司对首创
风度提起了诉讼,于2003年12月25日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首创风度赔偿4,20
0千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1997年3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本公司提起上诉,200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首创风
度依据判决结果赔偿4,200千元,并支付利息费用2,024千元,共计6,224千元。
(2)股权分置改革
本公司于2005年7月开始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并于2005年11月公布了股权分置改革说
明书(修订稿)。根据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采用送股的
对价安排模式,本公司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公司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
3股股份,方案实施后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
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但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按2005年1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国资
委”)《关于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京国资产权字〔20
05〕133号),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了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2005年12月22日,本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本公司流通股股东获付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股份,原非流通股
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变更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2006年1月13日,本公司股票恢复
交易。本公司的股份总数不变,为292,040千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006年1月12日前: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千股) 比例(%)
尚未流通股 155,539 53.26
已上市流通股 136,501 46.74
股份总额 292,040 100.00
2006年1月12日后: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千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10,494 37.84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81,546 62.16
股份总额 292,04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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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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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自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格,人民币对美元升值
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我公司报告期末持有美元180千元,现成汇兑损失为人民
币2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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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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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基金和质量保证金
维修基金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归集住宅共同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的通知》的规定,由客户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按房价总额的2%上交房地产管理部门。
质量保证金一般按施工单位工程款的的一定比例预留,在开发产品办理竣工验收后
并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无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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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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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4年8月19日,本公司董事会通过200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按2004年1月1日
至6月31日止期间净利润的10%和5%分别提取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以公司2
004年6月30日总股本208,600千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3股,每10股派现金
红利0.75元,并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股。此方案尚待股
东大会批准。
经送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292,040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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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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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
除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及存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已在上述相关的会计政策中说明
外,其余资产项目如果有迹象或环境变化显示其单项资产账面价值可能超过可收回金额
时,本集团将对该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若该单项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
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
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是指其出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出售净价
是指在熟悉交易情况的交易各方之间自愿进行的公平交易中,通过出售该项资产而取得
的、扣除处置费用后的金额。使用价值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年限结束时的处
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当以前期间导致该项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可能已经全部或部分消失时,则减值准备
在以前年度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范围内予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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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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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与北京电控久益实业发展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北京电控阳光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该公司于2003年7月8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0千元,本公司以现金出资
17,000千元,占85%的股份,公司法人代表:鲍玉桐先生,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
酒仙桥路4号院内,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本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接受委托从事
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投资管理;家居装饰;销售机械设
备、电器设备、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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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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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于2003 年1 月15 日召开200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
会2002 年12 月12 日的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同意本公司将所持有的广西阳光嘉园房
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北京首创阳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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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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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创风度”)
与北京万东医疗装备股份公司(“万东医疗”)于2001年6月签署60,000千元贷款保证
合同。万东医疗于本报告期内已偿还银行借款23,000千元,并于2002年7月11日、18日
偿还剩余银行借款37,000千元。
(2)、本公司之子公司北京首创风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首创风度”)
向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分行首体支行借入的短期担保借款人民币50,000千元,由本公司提
供担保。首创风度于2002年8月5日偿还银行借款30,000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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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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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 调整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拟定了200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对2000年度税后利润扣除按10 %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及5%的法定公益金后,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以2000 年末总 股本208,600,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 。该利润分配预案待经股东大会批准实施。     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对该预案的分配事 项进行了相应的会计调整,公司所披露的会计报表为调整后的会计报表。     2、公司与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与项目原拥有方华糖 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签订有关北京华糖大厦项目的合作意向书。经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200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2001年1月21 日和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 开发公司与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正式签订北京华糖大厦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 让以及北京华糖大厦建设及商场部分租赁合作合同”,由公司的子公司北京阳光苑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北京华糖大厦项目土地使用权,并由该公司作为具体实施 与华糖大厦有关的设计、建设、施工、租赁、及物业管理等的主体。该项土地面积 9,663平方米,合同转让金额为235,000,000.00元。 该项目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 门外大街铁路巷A座。华糖大厦项目竣工后, 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将承租该大 厦的全部商场部分及相关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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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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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资产负债表日后已调整事项: 帐 户 调整原因 金 额 对报告期的影响补贴收入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 9,664,845.41 影响净利润 9,664,845.41元。 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00年 3月1日下发的京财开字[2000〗 第004号文,同意返还风度公司 1999年度下半年所得税计人民 币9,664,845.41元。
    2. 资产负债表日后未作调整,需予披露事项:     (1)根据2000年3月10 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本公司于2000年 3月 10 日受让大连渤海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大连渤海饭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的股份。     (2)根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决议,本公司于2000年2月18 日与中华全国供销合 作总社信息中心、大连特殊钢总公司、北京青旅创格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 共同 投资组建“北京金禾兴网络有限公司”,本公司占该网络公司注册资本的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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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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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日后事项
    1、1999 年 7 月 12 日, 本公司之子公司-阳光苑公司申请注册资本人民币 72190000.00元业经北京市中润达审计事务所以(99)润审验改字第15 号验资报告验 证在案。     2、1999年7月19日,阳光苑公司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取得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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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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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1998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北京财政局开发区分局返还的所得税和营业税共计9, 750,195.20元。     1998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北京市电信房地产开发公司帐款21,67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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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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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本公司收到京放公司应付本公司项目合作权益转让 价款25,000,000.00元,加上一九九七年已收取转让价款117,000,000.00元, 共计 收取转让价款142,00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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