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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经公司四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即公司2005年度母
公司实现净利润-127,019,743.70元,经董事会研究决定,200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公
积金不转增股本。注释十二:其他重要事项
1、长春市国资委与万向集团于2004年6月14日签订了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君子兰
集团产权转让重组框架协议书》,现万向集团正在开展尽职调查和材料收集工作,以完
整、全面地了解君子兰集团基本情况,并开始和君子兰集团有关债权人进行接触。
2、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诉本公司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担保
一案,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朝民初字第2432号判决如下,被告
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新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债券本金3,432,300.00
元及利息1,843,815.49元(2003年8月4日以后利息未计算在内),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
担连带责任。
3、2005年3月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裁定书(2005)沪二中执字
第36号查封本公司名下长春市开发区自由大路331号1—8幢(栋号:7-1-404-1-8)全幢
房产(其中4、6幢为轮候查封,长春中院查封在先);此项查封系注释八(二)1项所列
因本公司为上海西比西管业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普陀支行2000万元人民币
短期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逾期未还,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2号查封
本公司如下资产: 1、光大银行长春太阳城支行、交通银行长春自由广场支行和中国银行
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帐户,2、本公司对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71.83%股权;吉林省长春市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21号查封本公司如下资产1、本
公司对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股权,2、本公司在长春市自由大路331号面
积4157.36平方米办公楼,3、本公司在长春市自由大路331号面积15120平方米厂房,查
封原因为本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春自由广场支行29,997,231.00元贷款逾期。
5、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民三初字第18号查封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持有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75%股权和位于长春
市高新区蔚山路4370号10304.90米厂房一栋,查封原因为长春华禹网盘有限公司在交通
银行长春分行1580万元贷款逾期。
6、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兰宝科
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
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子
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间接控股孙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上海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该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55号、第356
号查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4370号(产证
号10900794 8-5/713-4、10901271 8-5/712-2、10900796 8-5/712-1、10900797 8-5/7
12-2、10900798 8-5/713-1)全部房产,上述产证号下房产已有吉林省高院及长春中院
查封。轮候查封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长春高新区蔚山路4370号
(土地证号:长高新国用2003010900155 44218.50平方米、2004010900078 36030
平方米、2004010900076296774平方米);查封高新路4370号(土地证号长新国用20040
10900077 42995平方米、200401090007512000平方米)已抵押给交行长春分行自由广
场支行。轮候查封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光电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位于长春市高
新区蔚山路4370号厂区内机器设备。查封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长春华禹镁业有限公司
位于长春市高新区蔚山路4370号厂区内全部机器设备。查封原因为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在交通银行上海新区支行12000万元贷款逾期。
7、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一初子第12
9号判决如下,被告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原告吉林申菱空调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工程
款12,876,162.00元及利息(从2004年9月16日计算至判生效之日2005年11月18日止,按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8、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诉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二中民初字10791号判决如下,兰宝科技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付给北京银华东方科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14万元,代理手续费人民币
15.5万元,违约金人民币46万元。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
执字00169号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71
.5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冻结、划拨兰宝科技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23.00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
行存款。
9、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
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为本公司控
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
院查封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考泰斯兰宝塑料制品有限公司45%的股权(第二
顺序轮候查封);查封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74%的股权(第三顺序轮候查封)。查封原因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市光明路支行在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财务指标严重下降,企业财务报表已体现资
不抵债的情况下要求提前偿还7558万元贷款。
10、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借款、保证
合同一案,本公司及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
)吉初字第14号裁定裁决如下,查封、冻结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00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冻结联营企
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万元及等值资产。查封原因为本公司
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的4900万元贷款逾
期。
11、吉林省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一初字第32号判
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远大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安装
费余欠款5,282,869.00元,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支付逾期付
款的利息(利息计算自2003年1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12、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
工合同工程款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长民一初字
第77号判决如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长春粤隆装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
12,586,820.15元及利息(自2004年10月27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
利率计付)。根据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长执字第158号冻结、
划拨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59,760.1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
值的财产。
13、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施工
工程款纠纷一案,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吉民二初字第13号判决如
下,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吉林省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345,574.84元
及利息(利息数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根据吉林省高级人
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吉民二初字第13号查封长高新国用2003010900155号土地证项
下的土地使用权44218.50m 、长高新国用2004010900078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360
30.00m 、长高新国用2004010900076号土地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296774.00m 、长房权字
第10900794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长房权字第109000797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长房权字
第109000798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长房权字第109000796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长房权
字第10901271号房产证项下的厂房、商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
14、上海鸿悦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
司控股孙子公司长春华禹阿加波通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查封华禹光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于长春镁业有限公司5600万股股权(全部)、长
春华禹视航科技有限公司2007.5万股股权(全部)。
1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诉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汽车塑料涂装有
限公司、本公司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2600万元贷款逾期一案,本公司及联营企业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奥奇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上海市第
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60号判决如下,长春奥奇
汽车塑料涂装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人民币2600万元并支付
2004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借款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4年9月21日起
至2005年4月20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年利率5.841%计算;2005年4月21日至
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贷款逾期罚款,按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5.841%加收30%计算)。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力得汽车工程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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