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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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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根据《关于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划转有关问
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5]1580号),通过行政划转取得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100%的
国有股权,进而间接取得本公司的控股权,因此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仍是本公司的控
股股东。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尚未清偿对本公司的负债、未解除本公司为其负债提供
的担保,均不因本次收购而发生转移,仍由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
2.2004年4月,铁岭市财政局就本公司在1999年向其收购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
全部股权而引起的企业收购合同纠纷向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4年8月,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和委托,此案由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并于2005年3月下达了一审《民事判决书》((2004)本民二合初字第71号)。判决结
果如下:
(1)原告铁岭市财政局与被告本公司1999年6月8日以收购股权形式签订的企业出售
《协议书》、《协议书(补充)》及1999年被告本公司与原铁岭市开原制浆纸业有限责
任公司签定的约定职工股转负债等内容的《协议书》均无效。
(2)原告铁岭市财政局与被告本公司互相返还依前款协议而取得的财产:原告铁岭
市财政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本公司价款2,750万元,并给付被告本公
司1,450万元经营成果补偿金,合计4,200万元;被告本公司同时返还原告铁岭市财政局
案件标的企业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
(3)驳回原告铁岭市财政局其他诉讼请求。
本公司于2005年3月18日就上述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于200
5年7月20日下达了终审《民事判决书》((2005)辽民二终字第135号)判决结果如下:
(1)维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本民二合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
项及诉讼费承担部分;
(2)变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本民二合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
:铁岭市财政局与本公司签订的关于股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补充)》无效。
本公司根据终审判决结果本年度不再将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并对合并范围的变化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减期初未分配利润111,936,384.25元,调减本
期投资收益3,373,052.48元。2005年8月8日收到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代铁岭市财
政局偿还本公司2,000万元,余款2,200万元铁岭市财政局没有明确偿还时间,本公司目
前正在积极催收。
3.本公司近年来技术改造项目规模较大,按《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暂行办法》经审批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
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004年8月份经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审批,2003年购买的国产设备
18,352,810.00元的40%抵免了2003年新增所得税6,996,798.82元并确认结转以后年度抵
免的余额344,325.18元。
2005年3月15日经沈地税经发[2005]8号文确认本公司3万吨/年糊树脂扩建公用工程
改造项目中本公司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经沈地税经发[2005]9号文确认本公司
3万吨/年特种聚氯乙烯扩产工程配套项目中本公司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上述两项
投资的40%准予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税中抵免。当年
不能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公司已将上述两项工程中购买国产设备的金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万吨/年糊
树脂扩建公用工程改造项目申报国产设备投资额20,480,477.57元,3万吨/年特种聚氯乙
烯扩产工程配套项目申报国产设备投资额35,952,508.25元,共计申报国产设备投资额5
6,432,985.82元。于2005年4月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并于2005年4月进行了账务处
理,共抵扣所得税22,573,194.33元。
其后根据补充规定,享受东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企业在上报国产设备抵免企业
所得税时应将2004年7月1日后购买设备的价款中将所含进项税予以扣除。根据此规定,
2004年7月1日后设备价款为41,919,403.82元,不含税价为35,828,550.27元,税款为6,09
0,853.55元。税款部分不予抵免,应补税2,436,341.41元,本公司已于2005年进行账务
处理。
2005年本公司2万吨/年聚氯乙烯糊树脂扩建项目,总投资额共计4,830万元,其中国
产设备投资额3,011万元,项目执行年限从2004年11月至2005年10月。已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并取得沈阳市地税局沈地税经发[2005]37号文及沈地税函[2005]225号文,准予国
产设备投资的40%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下年
留抵额共计1,204.40万元。截止报告披露日尚未得到税务局的正式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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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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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05年6月30日,本公司无需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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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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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该公司对其截止20
04年12月31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本公司依持股比例将分得85,073,230.22元的股
利。
2、公司200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每10股派发现金0.50元(含税)。该预案尚需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2004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
3、经沈地税经发[2005]8号文确认本公司3万吨糊树脂扩建公用工程改造项目中本
公司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经沈地税经发[2005]9号文确认本公司3万吨/年特种
聚氯乙烯扩产工程配套项目中本公司实际购买国产设备的投资经审核后,投资的40%准
予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经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税中抵免。当年不能抵免的
国产设备投资,按规定结转以后年度抵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本公司已将上述两工
程中购买国产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万吨糊树脂扩建公用工程改造项目申报国产
设备购置额21,645,077.57元,3万吨/年特种聚氯乙烯扩产工程配套项目申报国产设备
投资额35,952,508.25元,截止目前上述申报尚未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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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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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04年6月30日,本公司无需说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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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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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 年12 月23 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调增注册资本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在2003年底,将公司原
投入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的募集资金21,680 万元作转增资本处理。对此公司已与石
蜡化工的另一方股东单位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对蜡化公司2003 年以
前的全部留存收益按新比例共同享有。即增资后,本公司拥有其全部净资产78.59%的股
权,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其21.41%的股权。该增资事项已由辽宁信达合伙会计师
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了辽信会验字(2004)第001 号验资报告。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
已于2004 年2 月6 日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领取了新营业执照,注册资本由56,800 万元
变更为78,480 万元。
2、公司之子公司沈阳石蜡化工有限公司本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沈阳豪凯消防工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豪凯)提供委托贷款人民币400 万元,贷款利率按年息5.04%
计算,期限6 个月,从2003 年8 月26 日至2004 年2 月25 日。截至财务报告报出日,
该项贷款已逾期,沈阳豪凯尚未归还。经双方协商,以沈阳豪凯座落于沈阳市和平北大
街156 号光大大厦7 楼建筑面积为565.40 平方米的一处私人房产作价抵偿。目前,该
处房产尚待评估以供作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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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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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无需说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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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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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分别于2003年1月7日和1月24日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2〕辽民三初字第50号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2〕沈民(3)初字第
362号。
主要内容如下:
解除原告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科技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沈
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本公司于2000年8月2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
等相关协议。
在维持第三人本公司资本不变的前提下,第三人本公司将从原告沈阳东宇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取得的资产,被告沈阳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将从第三人本公司取得的资产于
调解书生效后三十五日内分别返还对方(详见本公司2003-002号、007号公告)。
根据上述调解事项,本公司将持有的沈阳东宇药业有限公司和沈阳东宇房产开发
有限公司的99%股权返还给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本公司实际上对上述两
公司已不再具有实质控制权,依据《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7月份开始
该等长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由权益法变更为成本法。
上述两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01年12月31日 2002年6月30日
项目
东宇药业 东宇房产 东宇药业 东宇房产
资产总额 25,154.82 30,083.27 23,483.80 28,936.09
负债总额 9,379.94 14,905.50 7,789.67 13,674.75
少数股东权益 97.95 110.09
所有者权益 15,676.93 15,177.77 15,584.04 15,261.34
2002年12月31日
项目
东宇药业 东宇房产
资产总额 24,693.41 28,954.67
负债总额 9,224.90 14,112.73
少数股东权益 124.07
所有者权益 15,344.44 14,841.94
沈阳东宇药业有限公司2002年1月-6月净利润为-76.98万元,7月-12月净利润为
-253.68万元。沈阳东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年1月-6月净利润为83.56万元,7月-
12月净利润为-419.39万元。
本公司换入股权2002年12月31日的情况如下(已经审计):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沈阳关西涂料有限公司 9703.08 1316.28 8386.80
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 34,661.01 19,265.47 15,395.54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16,476.08 12,775.70 3700.38
沈阳普利司通有限公司 12,915.10 5675.35 7239.75
合计 73,755.27 39,032.80 34,722.47
2002年度 持股
公司名称
净利润 比例
沈阳关西涂料有限公司 1935.32 60%
沈阳化工开原纸业有限公司 870.48 100%
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 -531.01 98%
沈阳普利司通有限公司 325.36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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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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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02 年6 月30 日,本公司无需说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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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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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资产负债表所列示住房周转金-40,737,778.08元, 是公司执行财政部 财企(2000)295 号“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后的余 额。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5 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的规定》的通知口径测算,将影响减少200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未分配利润 38, 214,603.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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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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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非调整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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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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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公司为沈阳味精厂提供信誉担保,金额共计1050万元人民币,有关贷款银行、金 额及期限的明细如下: 贷款银行 金额 期限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350万元 1998.4.20—2000.4.20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700万元 1998.9.30—199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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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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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本公司为沈阳味精厂(互保单位)提供担保,金额750万元人民币, 有关贷款 银行,性质及担保期限如下: 贷款银行 借款性质 金额(元) 担保期限交通银行沈阳分行 担保 3,500,000 1998/04/20—2000/04/20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担保 4,000,000 1998/01/15—1999/01/15 合计 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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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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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公司为沈阳味精厂提供信誉担保,金额共计750万元人民币, 有关贷款银行、 金额及期限如下:
贷款银行 金额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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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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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公司为沈阳味精厂以下短期贷款提供信用担保,金额共计750万元人民币, 有 关贷款银行、金额及期限如下:
贷款银行 金额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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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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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公司为沈阳味精厂提供短期贷款信誉担保,金额共计7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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