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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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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内销按17%的税率计缴,外销实行“免、抵、退”政策。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城建税:本公司和子公司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
研院”)、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康裕天然”)按应缴流转税额
的7%计缴;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浙江普洛化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浙江普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
浙江横店医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化”)和浙江埃森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埃
森医药”)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普洛康裕天然按应缴流转税额的4%计缴,其他公司按3%计缴。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洛医药、康裕制药和普洛化学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普洛医药免征期限为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康裕制药和普洛化
学免征期限为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
6、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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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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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内销按17%的税率计缴,外销实行“免、抵、退”政策。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城建税:本公司和子公司上海普洛康裕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
研院”)、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康裕天然”)按应缴流转税额
的7%计缴;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浙江普洛化学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浙江普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和
浙江横店普洛医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化”)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洛医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公司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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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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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内销按17%的税率计缴,外销实行“免、抵、退”政策。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城建税:本公司和子公司上海普洛药物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研院
”)、浙江普洛康裕天然药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康裕天然”)按应缴流转税额的
7%计缴;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浙江普洛化学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浙江普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和浙
江横店普洛医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化”)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洛医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公司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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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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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内销按17%的税率计缴,外销实行“免、抵、退”政策。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城建税: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浙江普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浙江普洛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和浙江横店普洛医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化)按应
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洛医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公司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
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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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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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内销按17%的税率计缴,外销实行“免、抵、退”政策。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城建税: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浙江普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浙江普洛医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和浙江横店普洛医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化)按应
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普洛医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公司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至2005 年
12 月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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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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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城建税: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浙江普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浙江普洛医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教育费附加: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本公司子公司康裕制药、普洛
化学、普洛医药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5、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本公司子公司普洛医药根据财税字[199
4]001号文件规定,公司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自2003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
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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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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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
。
2、 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等的5%缴纳。
3、 城建税: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本公司子公司浙江康裕制药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康裕制药)、 浙江普洛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化学)、 浙江普洛
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洛医药)按应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本公司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本公司子公司康裕制药、普
洛化学、普洛医药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5、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本公司子公司普洛医药根据财税字[1
994]001 号文件规定,公司利用三废资源生产所得自2002 年10 月1 日起至2005 年1
2 月31 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6、 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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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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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
2、城建税,按应缴流转税额的7%计缴。
3、教育费附加按应缴流转税额的3%计缴。
4、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3%。
5、其他税项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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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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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入确认的原则
    商品销售: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公司不再对 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 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劳务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在劳务已经提供,收到价款或取 得收取款项的证据时,确认劳务收入;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会计年度的,在 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 已经发生的成本和为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按照完工百分比 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让渡现金使用权的利息收入,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 用利率计算确定;让渡非现金使用权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 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上述收入的确定并应同时满足:(1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 益能够流入公司;(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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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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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 %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缴纳。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或10%缴纳。     (3)消费税:按金银首饰销售收入的5%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缴纳。     (6)所得税:     (a)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b)青岛东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1997] 1号会议纪要批准,对新设立企业给予优惠,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全额 返还,计入补贴收入。     (c)青岛东方家居之窗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 33%,根据青地税二分发[ 1999 ]239号文件批准,免征1999年企业所得税。     (d)青岛东飞电子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地税一分函[1999]117号 文件批准,免征1999年企业所得税。     (e)青岛东方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地税二分发[1999 ]291号文件批准,免征1999年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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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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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 %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 额缴纳。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或10%缴纳。     (3)消费税:按金银首饰销售收入的5%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缴纳。     (6)所得税: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得税均按33%预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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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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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 %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 额缴纳。     (2)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或10%缴纳。     (3)消费税:按金银首饰销售收入的5%缴纳。     (4)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缴纳。     (5)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缴纳。     (6)所得税:     (a)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b)青岛东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 , 根据平度市人民政府[ 1997]13号会议纪要批准,对新设立企业给予优惠,自开业之日起, 三年内企业所得 税全额返还,计入补贴收入。     (c)青岛东方贸易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地税二分 综[1998]372号文件批准,免征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     (d)青岛东方家居之窗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地税二综[1998] 371号文件批准,免征1998年8-12月企业所得税。     (e)青岛东方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地税二分综[1998] 355号文件批准,免征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     (f)青岛东飞电子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地税一分减免[1998] 211号文件批准,免征1998年10-12月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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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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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按应税销售额的17%或13%计算销项税额减去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缴纳。     营业税:按服务收入的5%或10%缴纳。     消费税:按金银首饰销售收入的5%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7%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缴纳。     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青政字[1997]57号文件批准本公司1997年实 际上交的所得税超过15%部分,由青岛市财政予以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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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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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555000.00元,主要为国债短期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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