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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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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1.1截至2006年3月20日止,本公司在2005年12月31日已到期未偿还的债务的偿还情
况如下:
2006年1月1日—2006年 2006年3月20日
项目 年末数
3月20日偿还额 余额
逾期短期借款 31,000,000.00 12,000,000.00 19,000,000.00
3年上的应付账款 509,465.01 509,465.01
3年以上其他应付款
合计 31,509,465.01 12,000,000.00 19,509,465.01
11.2 2006年1月25日,西北永新涂料集团公司向本公司偿还2,000,000.00元。
11.3截止2006年3月20日,除上述说明外本公司无其他需说明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
整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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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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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2005年4月20日,由于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10000万元贷款。兰
州市商业银行将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的6250万元存款、西北化工3750万元存款从银行
账户上直接划走。上述的10000万元的担保,公司已在2004年度计提了或有损失,其中对
西北化工的3750万元全额计提;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的6250万元由于天津环球磁卡股
份有限公司以反担保函的方式为甘肃德昌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6000万元贷款向兰州陇神
药业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限为兰州陇神药业有限公司向
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一年,因此,公司2004年对此笔担保计提了或有损失计325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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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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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05年4月25日,本公司无需特别说明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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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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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北油漆厂与兰州市商业银行三金支行于2003年12月27日签
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以西北油漆厂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2250万股作质押,向
兰州市商业银行三金支行贷款18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03年12月30日,西北油漆厂
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质押期限为
2003年12月30日至2004年12月27日。
2、2004年1月8日接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北油漆厂
向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东岗支行就借款人民币2986万元发生,因无力偿还并发生纠纷,
西北油漆厂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3000万股已被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2002年1
2月27日—2003年12月26日)。2003年12月26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继续冻结了大股
东西北油漆厂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2000万股,冻结期限为2003年12月26日至2004年6月
25日。2004年6月28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再次办理了续冻手续,期限半年。
3、经本公司2003年10月20日、10月30日董事会会议决定,同意将已在中国建设银
行兰州市开发区办事处办理的5000万元和4600万元借款分别申请办理转贷业务,借新还
旧,期限一年。2003年12月5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开发区办事处签订合同
编号为〔2003〕GLDK021号的人民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9600万元,利率为4.425‰,
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5日至2004年12月4日,以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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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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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止2003 年4 月6 日,本公司无需特别说明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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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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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负债的核算方法
2.17.1本公司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17.2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作为负债,在
资产负债表中作为预计负债项目单独反映: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17.3预计负债金额的确认
(1)预计负债的金额应当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2)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
的平均数确定;
(3)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①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
②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
定。
(4)如果清偿符合上述确认条件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
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只能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但确认的补偿金
额不应当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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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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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北油漆厂与兰州市商业银行三金支行于2002 年6 月27 日
签订了人民币借款合同,以西北油漆厂持有的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2500万股作质押,
向兰州市商业银行三金支行贷款2000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2002年6 月27 日-2003 年
6 月27 日)。2002 年7 月31 日,西北油漆厂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10008955。
2、 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西北油漆厂欠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市东岗支行借款人民币2986
万元,因无力偿还,西北油漆厂持有公司国有法人股中的3000 万股已被司法冻结,冻
结期限一年(2002 年12 月27 日-2003 年12 月26 日)。
3、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 年12 月2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定公司将已在
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开发区办事处办理的50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2001 年11 月1 日-
2002 年11 月1 日),申请办理转贷业务,期限一年,由西北油漆厂提供担保。
4、 本公司与第一大股东西北油漆厂于2002 年11 月5 日在兰州签署了《“永新”
牌注册商标委托管理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鉴于西北油漆厂早在本公司上市前就已承诺不再生产涂料、油漆产品,不搞
同业竞争,为了规范“永新”牌注册商标的使用与管理,更好地保护“永新”牌注册商
标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培养“永新”牌注册商标的品牌竞
争力,根据1997 年西北油漆厂与本公司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避免同
业竞争协议》的有关规定,西北油漆厂将已由本公司使用的“永新”牌注册商标委托本
公司全面管理。
(2) 本公司在受托管理商标的期限内,全面负责“永新”牌商标的使用、续展、
防止侵权等与商标管理活动有关的一切事宜。
(3) 商标使用费仍按双方原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相关条款办理,本
公司每年支付商标使用费23 万元。
(4) 在西北油漆厂与本公司商定的委托管理商标的期限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许
可第三方使用“永新”牌商标。
5、 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 年6 月19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解散
控股子公司甘肃永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的议案。甘肃永新合成树脂有限公司是本公司20
00 年年底与甘肃省化工研究院共同组建的以生产水性乳液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
司注册资本500 万元,本公司投资400 万元,持股80%。 永新树脂公司成立后,经营情
况较差、持续亏损,且其产品与本公司内部的水性漆车间生产的产品也有冲突。截止20
02 年5 月31 日,该公司总资产463 万元,负债12.3 万元,2002 年1-5 月销售收入22
.4 万元,净利润为-15.95 元。为了减少亏损、整合资产,本公司决定解散永新树脂公
司,将其资产、人员纳入本公司水性漆车间。
6、 2002 年1 月21 日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兰州市开发区办事处签订《委托贷款
协议书》,委托其按中国建设银行委托贷款程序发放委托贷托,委托贷款金额1000 万
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委托代理手续费按借款本金的5
。 在发放贷款一个月内付清。
7、 2001 年6 月4 日本公司与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涂料研究院
”)签订协议,决定向涂料研究院支付异地搬迁安置补偿费共计800 万元。具体情况如
下:
本公司控股股东西北油漆厂成立于1965 年,由国家划拨土地143 亩。涂料研究院
于1969 年根据国家三线建设的部署,由天津迁兰州,厂、所共建。70 年代,研究院下
放,厂、所合并。在此期间,涂料研究院在西北油漆厂厂区内建设试验厂、中试车间、
锅炉房等建筑物。1979 年,厂、所分离,但涂料研究院构建上述建筑沿用至今。1997
年本公司成立时,西北油漆厂将部分土地投资入股,2001 年西北油漆厂又将剩余土地
全部出售给本公司,包括现被涂料研究院占用的土地。目前因本公司发展需要,需使用
上述建筑占用土地,涂料研究院决定迁址重建。但因在搬迁费用上存在很大缺口并要造
成很大损失,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涂料研究院将试验厂、中试车间及附属建筑物(一层及局部两层的车间、办
公室、仓库、车库等)、锅炉房和煤场等地上建筑物全部交给本公司。
(2) 本公司向涂料研究院支付异地搬迁安置补偿费共计800 万元。
(3) 双方签订协商后七日内,本公司支付600 万元。涂料研究院交清占地及建筑
物后十日内,本公司支付200 万元。
(4) 涂料研究院负责设备搬迁及管线拆除。
另本公司于2001 年12 月10 日与北方涂料研究院又签订协议,涂料研究院决定将
其原料库和机修车间及所占土地全部交归本公司,本公司向其支付300 万元搬迁安置补
偿费,自2002 年1 月起每月支付25 万元。
2002 年本公司支付3,200,000.00 元,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累计支
付8,326,489.53 元。
8、 本公司于2001 年7 月13 日与兰州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原
料公司”)签订《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化工原料公司将位于本公司生产区东大门门卫室以东、西北油漆厂车队二层办公楼
以西共计1098.67 平方米库房的产权和所在土地共计3.19 亩的使用权及所有货物全部
一次性转让给本公司,转让费共计250 万元(其中库房产权和土地及货物转让费210 万
元,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40 万元,土地出让金如超支应由本公司承担)。
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已支付1,573,032.00 元。2002 年11 月15日本公
司已取得兰州市人民政府和兰州市城关区规划国土资源局颁发的甘国用(2002) 第C06
428 号土地使用权证,地类用途为仓储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终止日期为2052 年1
0 月21 日。
9、 2002 年1 月5 日本公司与兰州联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
”)签订《托管转让兰州永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协议》,将本公司持有的兰州永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科技”)全部48%股份共计1392万股按每股净资
产适当溢价以每股人民币1.1401 元的价格转让给联创公司,转让费共计1587 万元。20
02 年1 月本公司已收到联创公司支付的400 万元。
2002 年8 月联创公司提出撤销上述协议、要求本公司退回已收到的400 万元并向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兰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出具了(2002)兰法经初字第
207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是:托管转让合同无效,本公司应返还联创公司400 万元
,赔偿利息损失14 万元。
本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已于2003 年1 月3 日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
求:
(1) 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 兰法经初字第207 号民事判决书;
(2) 依法确认托管转让合同合法有效,继续履行;
(3) 依法判令联创公司支付第一次预付转让费100 万元及利息3.5 万元;
(4) 判令联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11 万元;
(5) 判令联创公司因侵权给本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数额以审计为准);
(6) 本案一、二审及反诉费用由联创公司承担。
截止报告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尚未做出终审判决。
10、 截止2002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甘肃陇达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
北京兆丰国投有限公司理财1200 万元,子公司甘肃新东部置业有限公司委托甘肃君和
投资有限公司理财1000 万元。
11、 2002 年1 月8 日,本公司为北京易安投资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北京月坛北街
支行贷款提供最高额为2000 万元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为2002 年1 月8 日至2003
年1 月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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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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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截止2002 年8 月4 日,本公司有下以重要事项需提请投资者注意:
1、本公司投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500 万元股权已质押给招商银行兰州
分行以用于贷款。
2、本公司银行存款中4250 万元的定期存单已用于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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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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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名称 期初数 期末数 工程物资 1,161,542.89 合计 1,161,54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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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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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截止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期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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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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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二ООО年三月二日,本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同意全面接收西北油漆厂所有产 品经销部的流动资产、人员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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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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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截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本公司没有重大期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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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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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截至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本公司没有重大期后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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