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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所得税等。
4.1增值税: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氯化钾按产品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
算销项税额、农业氯化钾按产品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4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97号文件规定,本公司从
2004年12月1日起销售氯化钾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
4.2营业税: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缴纳。
4.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提。
4.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5%计提。
4.5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2003〕22号文、青海省地
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03〕63号文,本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
22.50元的氯化钾资源税,以2002年产量为基数,三年内新增产量按应征资源税额的40%
征收,第四年按照应征额的70%征收。根据2004年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财
税字〔2004〕126号《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按照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45元的氯化钾资源税。
4.6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0万元。
4.7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4.8所得税:所得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地税发〔2002〕186号文件,本公司从2002年开始按照15%的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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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所得税等。
4.1增值税: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氯化钾按产品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
算销项税额,农业氯化钾按产品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4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97号《关于钾肥增值税有
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5年1月1日起销售氯化钾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
返。
4.2营业税: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缴纳。
4.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提。
4.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5%计提。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青政办〔2004〕107号《关于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教育费附加按3.5%计提。
4.5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2003〕22号文、青海省地
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03〕63号文,本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
22.50元的氯化钾资源税,以2002年产量为基数,三年内新增产量按应征资源税额的40%
征收,第四年按照应征额的70%征收。根据2004年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财
税字〔2004〕126号《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从2004年10月1日开始
按照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45元的氯化钾资源税。
4.6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0万元。
4.7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4.8所得税:所得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
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
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地税发〔2002〕186号文件,本公司从2002年开始按照15%的
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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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有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
、所得税等。
4.1增值税: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业氯化钾按产品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
算销项税额,农业氯化钾按产品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年1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1年1月1日
起销售农用氯化钾免征增值税。
4.2营业税: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规定比例计算缴纳。
4.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提。
4.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3%计提。
根据海西州财政局、海西州国家税务局、海西州地方税务局西政财税字〔2004〕6
65号《关于对农用钾肥生产、销售企业恢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规定,从2004年1月1日开始恢复征收销售农用氯化钾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4.5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2003〕22号文、青海省
地方税务局青地税发〔2003〕63号文,本公司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
收22.50元的氯化钾资源税,以2002年产量为基数,三年内新增产量按应征资源税额的
40%征收,第四年按照应征额的70%征收。根据2004年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青财税字〔2004〕126号《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政策的通知》,本公司从2004年10月1日
开始按照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45元的氯化钾资源税。
4.6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0万元。
4.7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4.8所得税:所得税率为应纳税所得额的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发税
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
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青海省地方税
务局、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地税发〔2002〕186号文件,本公司从2002年开始按照
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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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3.1增值税: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本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工业氯
化钾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农业用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
税额,按当期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年1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1年1月1日
销售农用氯化钾继续免征增值税。
3.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3%、5%
计算缴纳。
3.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
算缴纳。
3.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的3%计算缴纳。
3.5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
率为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3.7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青海省
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1998〕334号文,本公司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16元的氯化钾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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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4.1增值税: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产品销售收入为计
征增值税收入。工业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农业用氯化钾按销售
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当期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年1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1年1月1日
销售农用氯化钾免征增值税。
4.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3%、5%
计算缴纳。
4.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
算缴纳。
4.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的3%计算缴纳。
4.5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
为3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发税
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地税发〔200
2〕186号文件,本公司从2002年开始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期
间为2002年至2010年。
4.6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0万元。
4.7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4.8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2003〕22号文、青海省地方税
务局青地税发〔2003〕63号文,本公司资源税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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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3.1增值税: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本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工业氯
化钾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农业用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
项税额,按当期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年1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1年1月1
日销售农用氯化钾继续免征增值税。
3.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3%、5
%计算缴纳。
3.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
算缴纳。
3.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的3%计算缴纳。
3.5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
率为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
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3.7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青海省
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1998〕334号文,本公司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16元的氯化钾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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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4.1 增值税:本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产品销售收入为计
征增值税收入。工业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农业用氯化钾按销售
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按当期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 年1 月5 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 号文转发的财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1 年1
月1 日
销售农用氯化钾免征增值税
4.2 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3%、5%
计算缴纳。
4.3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
算缴纳。
4.4 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的3%计算缴纳。
4.5 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
为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 号文《关于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青地税发〔
2002〕186 号文件,本公司从2002 年开始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
惠期间为2002 年至2010年。
4.6 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0 万元。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财企字
(2000)1035 号文,免征2000-2002 年度的矿产资源使用费。
4.7 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4.8 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 号文、青海
省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1998〕334 号文,本公司资源税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16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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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增值税: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本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工业氯
化钾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农业用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3%的税率计算销项
税额,按当期计提的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年1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2001年1月1日
销售农用氯化钾继续免征增值税。
3.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3%、5%
计算缴纳。
3.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计
算缴纳。
3.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
税额的3%计算缴纳。
3.5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
率为3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1)202号文《关于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
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0万元。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财企字(2
000)1035号文,免征2000-2002年度的矿产资源使用费。
3.7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3.8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青海省
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1998〕334号文,本公司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16元的氯化钾
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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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2.1增值税:按照国家税收法规,本公司产品销售收入为计征增值税收入。工业 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农业用氯化钾按销售收入13 %的税率 计算销项税额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2001年1月5日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国税流字〔2001〕041号文,转发的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公司从 2001 年1月1日销售农用氯化钾继续免征增值税。     2.2营业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按照属营业税征缴范围的服务收入的3%、 5%计算缴纳。     2.3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 ,按实交增值税、营业税税额的5 %计算缴纳。     2.4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当地有关规定,按实交增值税、营业 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2.5 所得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适用的所得 税率为3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 29 号文件及财政部〔 2000〕99号文件,享受企业所的税返还优惠政策。本公司实际税负为13%。     2.6矿产资源使用费:定额征收,每年373.3万元。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财企字 (2000)1035号文,免征2000-2002年度的矿产资源使用费。     2.7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按氯化钾销售收入的0.9%计算缴纳。     2.8氯化钾资源税: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 青 海省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1998〕334号文,本公司按氯化钾产量每吨征收16元的 氯化钾资源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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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税率及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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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税率及有关文件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备注 增值税 工业用氯化钾销售收入 17% 增值税 农业用氯化钾销售收入 1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8)78号文,1998 年度至2000年度免征增值税 营业税 营业收入 3%、5% 城市维护 建设税 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营业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3% 本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为33%,根据青海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29 号文件及财政部[2000]99 号文件,享受企业所得税返 还的优惠政策。本公司实际 税负为13%。 矿产资源使用费 定额 373.3万元 根据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青国资字(1998)25号文,免 征1998年、1999年两年的矿 产资源使用费,自2000年1 月1日起照额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 氯化钾销售收入 0.9% 氯化钾资源税 氯化钾产量 16元/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 办函[1997]75号文、青海 省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 [1998]33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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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2)优惠税率及批文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1998年度至2000年度本 公司销售农业用氯化钾(钾肥)免征增值税。     *2、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29号文批复, 本公司适用 的所得税税率为 33 %,惟自1994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 税实际税负为13%。     *3、根据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国资字第(1998)25号文, 免征 1998 年、 1999年两年的矿产资源使用费。     *4、根据青海省地方税务局青地税收字(1998) 334号文, 本公司氯化钾资源 税为每吨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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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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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青地税收字(1998)334 号和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政府 格地税政字(1999) 005号文批准,公司每年按每吨氯化钾征收16.00元资源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1998年度至2000 年度本公 司农业用氯化钾(钾肥)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29号批复,本公司自1994 年起享 受每年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返还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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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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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 种 计 税 依 据 税 率
    *根据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青国资字第(1998) 25号文,免征1998年、1999年 两年的矿产资源使用费。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自1997年10月1 日起 五年内按每吨氯化钾征收 20.00元资源税。由于本公司生产工艺改进,生产钾肥所 需卤水的比例降低,格尔木市地方税务局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至1998年12月 31 日止,资源税暂按300万元上缴, 待青海省地方税务局确认钾肥与卤水的折合比例 后多退少补。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1998年度至2000 年度本 公司销售农业用氯化钾(钾肥)免征增值税。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29号文批复,本公司适用的所得 税税率为33%,惟自1994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返还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实际税 负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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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自1997年10月1 日起五 年内按每吨氯化钾征收20.00元资源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8号文,1998年度至2000 年度本公 司农业用氯化钾(钾肥)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29号批复,本公司自1994年起享 受每年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返还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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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主要税种和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75号文, 自1997年10月1 日起五 年内按每吨氯化钾征收20.00元资源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1 号文及财税字(1996)18号文,1995 年度至1997年度本公司销售农业用氯化钾(钾肥)免征增值税。     原钾肥公司为非独立纳税单位,实现利润全额上缴盐湖集团统一纳税;根据青海 省财政厅青财企字第(1994)809号文件,青海钾肥厂(盐湖集团前身)自1994 年 起按33%缴纳所得税,年终将高于13 %的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返还。 根据青海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青政办函(1997) 29号批复,本公司自1994年起享受每年按应纳税所 得额的20%返还的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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