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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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一)截至本公司财务报告报出日,公司尚未归还的已到期的借款情况如下: 贷款资金用 贷款单位 贷款余额 贷款利率 贷款期限 途 北京市商业银行 35,150,000.00 5.94% 固定资产改造 01.03.19-04.03.19 未按期归 预计还款 贷款单位 还的原因 期 北京市商业银行 资金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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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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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一)、截至本公司财务报告报出日,公司尚未归还的已到期的借款情况如下: 贷款单位 贷款余额 贷款利率 上海浦发银行 600万 5.22% 工行门头沟支行 500万 5.841% 中行海淀支行 1500万 5.31% 北京市商业银行 3800万 5.94% 贷款资金用 贷款单位 贷款期限 途 上海浦发银行 流动资金 04.11.26-05.03.01 工行门头沟支行 流动资金 04.04.30-05.02.28 中行海淀支行 流动资金 03.12.25-04.12.26 北京市商业银行 固定资产改造 01.03.19-04.03.19 未按期归还 预计还款 贷款单位 的原因 期 上海浦发银行 资金紧张 工行门头沟支行 资金紧张 中行海淀支行 资金紧张 北京市商业银行 资金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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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重要事项 (一)、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 公司曾于2002年、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多次指出,公司的法人治理状况与《公司法 》和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在形式上已基本实现同步或无差异,但在实质层面,仍 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在治理结构方面今后的工作重点是将上述业已完备的制度结合公 司正在拟定中的重组工作,力争于公司重组完成日后逐一将其落到的实处,切实发挥各 项制度的作用,使公司在各个方面均能规范运作,以更好的维护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二)、报告期内公司无以前期间拟定、在本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亦无中期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公积金转增 股本预案。 (三)、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发生及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1、诉讼一 (1)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7月16日,公司曾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相关指定网站上 公告了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石泉墙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90%的股权,下称 石泉公司或被告)与国家建材局西安墙体材料研究设计院(原告)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 纷一案,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地点:北京。 截止报告期末,该项诉讼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石泉公司败诉。详见公司本报告重 要事项(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 2、诉讼二 公司于2004年2月4日收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本公司所属赛阳特 种水泥制造分公司与原告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有关合同纠纷案的《应诉通知书》 ,有关该项诉讼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详见本报告重要事项(三)重大诉讼仲裁事 项部分。 截止目前,该项诉讼法院尚未判决。 3、诉讼三: 2004年4月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4)一中 民初字第3879号],本次诉讼法律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4月1日,证据交换日期为20 04年5月13日,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北京市。 截止报告期末,该项诉讼已全部解除,公司已按银行方面的要求及时全额清偿了债 务,招商银行已撤诉。因此,该项诉讼对公司已无影响。详见本报告重要事项(三)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 4、诉讼四(报告期前发生的持续到报告期后审结的诉讼事项): 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曾于2003年7月16日及《2003年年度报告》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指定的网站上披露一项因向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电源)对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的4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提供担保,因天津电源贷款逾期而被中国银 行天津分行起诉的诉讼事项。近日公司收到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 2003)津高民二初字第46号],获悉被告天津电源及本公司败诉。 鉴于该项判决若执行将直接导致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约4000万元的损失,且对公司正 在进行中的重组亦会产生不利影响,为消除对重组工作的不利影响,天津南开戈德集团 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戈德电子移动商务有限公司的三方股东之一,持有北京 戈德公司33.33%的股权,下称南开戈德),作为天津电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该公司与 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就天津电源债务重组方案正在协商之中,根据南开戈德与北京戈德 的另两方股东与天津中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达成的《重组框架协议》的约定,南开戈 德将最终受让本公司持有的天津电源全部19.55%的股权,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为此 ,该公司向本公司出具了关于承担本公司对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公司担保责任的承诺 函(津戈集团办[2004]32号)承诺:如发生损失,该公司将承担本公司由此造成的全部 损失。 鉴此,该项担保诉讼的判决,对公司本报告期的经营业绩暂无影响,对公司下一报 告期的经营成果及整个2004年度的经营业绩影响,尚需借助南开戈德有关电源集团公司 的债务重组方案的实际进展情况来判断,目前尚不能准确评估。同时公司将保留对电源 集团进行追偿的权力,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公司的损失。上述事项公司已按规定于2004年 8月4日分别《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的网站上公告。 (四)、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亦无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至报告期的重大资产收购、 出售及资产重组事项。 (五)、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北京戈德公司之间除了业已存在的《土地租赁协议》、《办 公楼租赁协议》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新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北京戈德间的《土地租赁协议》、《办公楼租赁协议》未发生变 化,详见本公司《2002年年度报告》及《2003年年度报告》。 (六)、公司与关联方报告期期末存在的债权、债务或担保等事项: 1、公司与关联方间的债权、债务往来事项: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 公司)间的债权、债务事项,详见附表1-2:附表1 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调查表 单位:万元 2003年 2004年 与上市 12月31 6月30 占用方名称 公司关 日时点 日时点 系 占用金 占用金 额 额 上市 北京戈德 母公司 公司 电子移动 控股 商务有限 股东 公司 占用 北京戈德 母公司 8.28 资金 电子移动 情况 商务有限 公司 小计 8.28 其他 北京兰鑫 同受关 1022.43 1254.1 关联 旺建筑材 键管理 方占 料有限公 人控制 用资 司 金情 况 武夷山国 联营公 2090.90 2090.9 际花园酒 司 店 天津和平 参股公 50.00 50.00 海湾电源 司 集团有限 公司 北京兰鑫 同受关 260.99 213.99 旺商贸有 键管理 限公司 人控制 北京蓝鑫 同受关 50.00 旺投资顾 键管理 问有限公 人控制 司 其他 北京峪东 同受关 413.30 452.93 关联 住宅管理 键管理 方占 服务中心 人控制 用资 金情 北京文华 同受关 592.89 319.16 况 伟业饭店 键管理 管理有限 人控制 公司 小计 4480.51 4381.09 合计 4488.79 4381.09 2004年 占 占 上半年 用 用 占用方名称 累计占 方 原 用资金 式 因 金额 上市 北京戈德 公司 电子移动 控股 商务有限 股东 公司 占用 北京戈德 - 无 代 资金 电子移动 偿 垫 情况 商务有限 占 利 公司 用 息 小计 - 其他 北京兰鑫 231.68 无 预 关联 旺建筑材 偿 付 方占 料有限公 占 款 用资 司 用 金情 况 武夷山国 无 借 际花园酒 偿 款 店 占 用 天津和平 - 无 预 海湾电源 偿 付 集团有限 占 款 公司 用 北京兰鑫 无 借 旺商贸有 偿 款 限公司 占 北京蓝鑫 用 旺投资顾 无 借 问有限公 偿 款 司 占 用 其他 北京峪东 39.63 无 借 关联 住宅管理 偿 款 方占 服务中心 占 用资 用 金情 北京文华 无 借 况 伟业饭店 偿 款 管理有限 占 公司 用 小计 271.31 合计 271.31 偿还 落 2004 形式 实 年上半 (现 披露 整 占用方名称 年偿还 金/ 情况 改 情况 非现 情 金) 况 上市 北京戈德 现金 2003 公司 电子移动 年报 控股 商务有限 已披 股东 公司 露 占用 北京戈德 8.28 2003 资金 电子移动 年报 情况 商务有限 已披 公司 露 小计 8.28 其他 北京兰鑫 - 2003 关联 旺建筑材 年报 方占 料有限公 已披 用资 司 露 金情 况 武夷山国 - 2003 际花园酒 年报 店 已披 露 天津和平 - 2003 海湾电源 年报 集团有限 已披 公司 露 北京兰鑫 47 现金 2003 旺商贸有 年报 限公司 已披 北京蓝鑫 露 旺投资顾 50.00 现金 2003 问有限公 年报 司 已披 露 其他 北京峪东 2003 关联 住宅管理 年报 方占 服务中心 已披 用资 露 金情 北京文华 273.7 现金 2003 况 伟业饭店 年报 管理有限 已披 公司 露 小计 370.73 合计 379.01 附表2 上市公司2004年上半年新增资金占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占用方名称 与上市公司关系 上市公司控股 北京戈德电子移动 母公司 股东占用资金 商务有限公司 情况 其他关联方占 北京兰鑫旺建筑材 同受关键管理人控 用资金情况 料有限公司 制 武夷山国际花园酒 联营公司 店 天津和平海湾电源 参股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兰鑫旺商贸有 同受关键管理人控 限公司 制 北京兰鑫旺投资顾 同受关键管理人控 问有限公司 制 北京峪东住宅管理 同受关键管理人控 服务中心 制 北京文华伟业饭店 同受关键管理人控 管理有限公司 制 小计 合计 占用方名称 占用金额 占用方式 占用原因 上市公司控股 北京戈德电子移动 股东占用资金 商务有限公司 情况 其他关联方占 北京兰鑫旺建筑材 231.68 无偿占用 借款 用资金情况 料有限公司 武夷山国际花园酒 店 天津和平海湾电源 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兰鑫旺商贸有 无偿占用 借款 限公司 北京兰鑫旺投资顾 无偿占用 借款 问有限公司 北京峪东住宅管理 39.63 无偿占用 借款 服务中心 北京文华伟业饭店 无偿占用 借款 管理有限公司 小计 271.31 合计 271.31 2、公司与关联方间的担保情况 ① 2004年上半年度公司未有新增的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 ② 2004年上半年度公司对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为7,300万元。 担保对象 与公司的关系 担保金额 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 本公司母公司的股东, 2500万元 投资开发总公司 间接持有贵公司22%股份 武夷山市国际花园酒 持股49%的企业 800万元 店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 持股19.55%的企业 4000万元 团有限公司 担保对象 担保形式 担保期限 是否 是否 逾期 涉诉 北京石龙工业开发区 保证 2003.12.26-2004.12 否 否 投资开发总公司 .03 武夷山市国际花园酒 保证 2003.09.26-2004.09 否 否 店有限责任公司 .25 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 保证 2002.06.28-2003.06 是 是 团有限公司 .27 (七)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 本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报告期前发生的但延续至本报告期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如下: 公司于2002年6月,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将拥有的龙泉宾馆68.5%股权中的34.25%的 股权授权给北京文华伟业饭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华伟业”)经营管理,并 签署了《授权经营协议书》。本公司与文华伟业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该 项关系交易公告刊登在2002年6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报告期内,上述《授权经营协议》仍然有效,但鉴于根据协议约定托管费按年支付 ,故报告期内公司未支付托管费,因此,该项关系交易对公司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及财务 状况无影响。 (六)重大合同及其履行情况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托管、承包、租赁其他公司资产或其他公司托管、承包、 租赁上市公司资产以及委托理财事项。 2、报告期内发生的或以前期间发生的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 (1) 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新的对外担保事项,但存在以前期间发生的但延续至本报告期 的重大担保合同信息,具体如下: ①2003年8月21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同意公司为北京市 门头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门头沟支行申请2000万元贷款提供 担保,担保期限同本次贷款期限(壹年),为连带责任担保,截止报告期末,该项担保 仍未解除。 ②本公司所属北京市门头沟区建设开发公司为北京市门头沟城建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贷款担保947万元,期限1年,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 (2)报告期内公司对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担保情况详见下表(关联担保包括 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担保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的关联交易部分): 担保对象 担保金额 担保 (万元) 期限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1000 1年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1000 1年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500 1年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400 1年 北京市门头沟百货商场分公司 565 1年至2004.07.20 北京赛阳水泥制造分公司 1800 2年 北京市门头沟建设开发公司 3000 2年至2004.12.27 合计 8265 担保对象 决策程序 担保类型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连带类型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连带类型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连带类型 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连带类型 北京市门头沟百货商场分公司 董事会决议 连带类型 北京赛阳水泥制造分公司 董事会决议 资产抵押 北京市门头沟建设开发公司 董事会决议 连带类型 合计 截止2004年6月30日止,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为18512万 元,其中为所属控股子公司担保金额为8265万元;为关联方(包括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 公司)担保金额为7300万元(其中为参股子公司天津和平电源集团有限公司4000万元担 保已发生诉讼,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重大诉讼部分);对外担保金额为2947万元;违规 担保金额:10247万元。 公司2003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2.31亿元,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8512万元, 占公司净资产的80.14%,超过了《通知》中要求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的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及整改计划,详见本报告重大事项(六)公司与关联方报告 期期末存在的债权、债务或担保等事项部分。 3、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也未有以前年度发生委 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事项持续到本报告期的情况。 (五)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持有本公司股份在5%以上(含5%)的股东只有北京戈德一家,报告期内,北京戈 德未发生新的承诺事项,报告期前发生持续至报告期的承诺事项如下: 公司曾于《2002年度报告》及《2003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关于北京戈德收购本公司 持有的电源集团19.55%股权并承担相关担保责任事宜,截止报告期末,该公司仍未履 行该项承诺。经向北京戈德确认,公司与北京戈德间有关《电源集团股权转让协议书》 仍然有效,待有关条件具备时北京戈德仍将按协议约定履行其收购义务,如有进展,公 司将按规定及时公告。 (六)公司自上市以来,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未变更。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经公司2003年度股东年会审议批准,续聘北京兴 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未有受中国证监会稽查、行政处罚 、通报批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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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一)、截至本公司财务报告报出日,公司尚未归还的已到期的长短期借款情况如 下: 贷款资 贷款单位 贷款金额 贷款利率 金用途 贷款期限 招商银行 650万 4.536% 流动资金 03.07.28-04.01.31 工行门头沟支行 750万 6.039% 流动资金 03.09.18-04.03.18* 固定资产 北京市商业银行 4000万 5.94% 改造 01.03.19-04.03.19 未按期归还的 预计还款 贷款单位 原因 期 招商银行 资金紧张 工行门头沟支行 资金紧张 2004.03.31 北京市商业银行 资金紧张 *公司分别于2004年01月15日还款150万元,2004年3月01日还款100万元,2004年3 月18日还款50万元,尚余贷款450万元约定于2004.03.31之前归还。 (二)、诉讼事项: 1、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4年2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04)一中 民初字第254号],本次诉讼法律文件的签发日期为2004年2月2日,证据交换日期为200 4年3月4日,受理机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北京市。 2、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有关诉讼当事人:原告:中国机电设备成套服务中心,被告:本公司,被告 :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分公司(本公司所属分公司,下称水泥厂),。 (2)诉讼请求:①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成套服务费、垫付费用及约定利息 等合计共708.417万元人民币; 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本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纠纷的起因: 原水泥厂筹建处曾于1996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署了《水泥厂生产建设工程委托订购 成套设备合同书》,主要约定:原告受水泥厂委托向有关生产企业按照指定的价格订购 指定的成套设备,并按设备总价款的3%收取成套服务费,设备订货合同生效后15日内 预付原告成套服务费5万元,服务费余款以设备到货进度为付款进度;同时在水泥厂筹 建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原告须按不超过设备总额的30%的比例向水泥厂垫付设备预付 款,期限不超过一年,垫付资金年息为14%。 对于前述《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原告称其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已累计替水泥 厂垫付货款376.025万元;而水泥厂则认为:原告仅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是不够的,由 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全、适当地履行,对于部分订购设备因原告未能按约定 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支付预付款,致使生产企业未能按期及时发货或发货不全、部分合同 根本未获履行,致使水泥厂不得不重新订货或另寻他方购买所需部件等,从而造成水泥 厂建设工期的一再延误,使该厂蒙受损失。为此,原告与水泥厂发生了争议,因多次协 商未果,原告遂于2004年1月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4、该项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此项诉讼还尚未开庭,该事项对水泥厂及本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2003年度的 经营业绩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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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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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其他重要事项 1、本公司所属分公司门头沟建设开发公司拟转让明珠学校给北京市门头沟区教委 的相关手续尚在办理过程当中,本期收到门头沟区教委预付收购款8,500万元。 2、门头沟区政府及北京市危改办发文批复同意由分公司门头沟建设开发公司承担 门头沟区西小河滩危改房开发建设工程,相关手续正在办理及上报审批过程当中。 3、本公司2001年采用承债方式收购的北京赛阳特种水泥制造厂于2002年上半年完 成分公司的工商变更手续,本期将其纳入会计报表汇总合并范围,截至审计日止,该 厂尚未取得特种水泥生产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正在办理过程当中,本期支付其他公 司占用土地应交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费5,979,885.00元,该款项现在其他应收款项目列 示披露,最终债务人的确定尚需门头沟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如由赛阳特种水 泥厂承担此款项,则在以后年度增加成本费用而减少损益。 4、本公司于2002年6月4日与北京文华伟业饭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授权经营协议 书》,公司将拥有的北京龙泉宾馆有限公司68.5%股权中的34.25%的股权,委托文华伟 业进行授权经营管理,在授权经营期间文华伟业可行使除转让、抵押等处置行为的权 利以外的其他权利,与该股权有关的任何权益均归本公司,本公司在未征得文华伟业 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参与受托股权权利的行使及其他经营管理,授权经营期限为5年; 此外,本公司同意文华伟业在适当的条件下,可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全部收购授权管理 的股权,其价格以前述股权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定价依据。在文华伟业受托经营 管理股权的企业的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以上时,本公司向文华伟业按受托股权的应 分配权益的50%支付托管费。本期未支付托管费。 5、本公司参股公司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末有逾期银行贷款共8 5,656,800.00元尚未归还,2002年度本公司为其向中国银行天津分行申请4000万元贷 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到期日为2003年6月27日。天津和平海湾电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 公司出具了反担保函。 6、本公司之分公司门头沟建设开发公司6000万元银行贷款到期日为2003年4月12 日,截至审计报告日上述借款尚未归还,该笔贷款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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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报表截止日至中期报告报告日期间,未发生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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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期后事项

    本公司已于1999年1月29日收回北京京西经济技术开发公司所欠部分款项400万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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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期后事项

    本公司于1998年7月1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定接受王维良先生 辞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 总经理职务的请求, 选举郑长青先生为公司本届董事 会副董事长,聘任郑长青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根据郑长青先生提名, 聘任任文书 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该项决议于1998年7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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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期后事项

    公司在1997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日至审计外勤日之间无重大影响利润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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