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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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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4%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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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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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4%
企业所得税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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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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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主要税种及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计税基础 税率
增值税 产品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 17%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和营业税额 4%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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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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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4%计缴;北京露露饮料有限
责任公司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5%和3%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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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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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4%计缴;北京露露饮料有限
责任公司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5%和3%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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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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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
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北京露露饮料有
限责任公司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5%和3%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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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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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北京露露饮料有限
责任公司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5%和3%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本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均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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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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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符合
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本公司自本年度起执行33%所得税税率。
北京露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及廊坊露露饮料有限公司期末资产总额、本期销售收入
、本期净利润均未超过母公司各项指标的10%,因此本公司未将北京露露饮料有限责任
公司及廊坊露露饮料有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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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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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 7 % 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 17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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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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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 7 % 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 17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 %所得税税率, 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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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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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本公司营业收入(商品销售)确认的原则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买方,本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 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 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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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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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7%和3.5%计缴;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17号文的规定,本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计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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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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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缴,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照实交增值税的 7 % 和3.5%计缴;     (3) 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 17号文的规定,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超 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计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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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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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 %计算销项 税。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的7%和3.5%计征;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17号文的规定,公司执行33 %所得税率, 超过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计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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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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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计征,即按销售收入的17%计算销项税, 符合规定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中抵扣: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交增值税的7 %和3.5%计征;     (3)印花税:按照税务局核定的标准缴纳;     (4)所得税:按照冀政函[1997]17号文的规定,公司执行33%所得税率, 超过 15%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 计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司实际税负为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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