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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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营业税 一般劳务收入:按应税劳务收入的5%计缴; 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2005年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 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制药 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号文,公司 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9月起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 8] 49号文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免字[2001]267号《减免税批复》,并经 主管税务局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园区税务所确认,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且2 002年至200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2005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金陵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 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陵浙磐 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陵金银花药业有限公司以及河南金陵怀药药业有限公司均按 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有限公司2005年免缴企业 所得税;乌多姆赛金陵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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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营业税 一般劳务收入:按应税劳务收入的5%计缴; 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2005年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 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制药 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号文,公司 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9月起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免字 [2001]267号《减免税批复》,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并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陵浙磐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 陵金银花药业有限公司以及河南金陵怀药药业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有限公司2005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乌多姆赛金陵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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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营业税 一般劳务收入:按应税劳务收入的5%计缴; 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2004年免征营业税。 3、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 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制药 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号文,公 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9月起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免字 [2001]267号《减免税批复》,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并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南京华东医药有 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陵浙磐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陵金银花药业有限公 司以及河南金陵怀药药业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南京鼓楼医院集团 宿迁市人民医院有限公司2004年免缴企业所得税。 4、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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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 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制药 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号文,公 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9月起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瑞恒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金瑞四方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陵浙磐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陵 金银花药业有限公司以及河南金陵怀药药业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福州宝宁制药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除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另缴纳3% 的地方所得税。南京鼓楼医院集团宿迁市人民医院有限公司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正在办理 。 3、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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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 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制药 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号文,公 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9月起按15%的税率缴纳 企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90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和国税发[2000]13号文《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 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 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 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减免的期限最长不超 过五年”。 经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宁地税二技审[2004]005号《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准予抵免 企业所得税通知书》核准,公司脉络清片剂、蜂产品车间环保搬迁改造、脉络宁制剂扩 产搬迁、口服液车间GMP技改、环保搬迁技术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项目投资总额为11,548万元,其中可抵免所得税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3,966.10万元,自 1999年度开始准予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B.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免字 [2001]267号《减免税批复》,金瑞四方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并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南京华东医 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陵浙磐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陵金银花药业有 限公司以及河南金陵怀药药业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福州宝宁制药 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除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另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 。 3、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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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 公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 制药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号 文,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9月起按15%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免 字[2001]267号《减免税批复》,金瑞四方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并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南京华 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浙江金陵浙磐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陵怀药药业有限公司、河南金陵金银 花药业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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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8]49号文及北京市昌平区地方税务局昌地税所免字 [2001]267号《减免税批复》,金瑞四方医药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按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并自2002年1月至2004年12月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南京华东医 药有限责任公司、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 浙江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均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福州宝宁制药有限公司系 中外合资企业,除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另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 3、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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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 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及中药材执行13%税率。 2、 企业所得税 A.母公司 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除公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 司汇总后在南京市税务机关缴纳外,福州梅峰制药厂、浙江天峰制药厂、合肥利民制药 厂均分别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216 号文,公 司本部及所属南京金陵制药厂和南京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 年9 月起按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其他单位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B.子公司 南京华东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及金陵药业南京彩塑包装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福州宝宁制药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除按24%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 ,另缴纳3%的地方所得税。 云南金陵植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陵药材开发有限公司按33%的所得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3、 地方税及附加 A.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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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2001年1-6月份投资收益13,921,144.84元,其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项 目    2001年1-6月份 2000年1-6月份

短期投资收益[注] 13,897,144.84 2,354,584.92

长期债权投资收益    -

长期股权投资收益 24,000.00    -

股权投资差额摊销 -

合 计     13,921,144.84 2,354,584.92

[注] 其中国债投资收益10,000,000.00元,股票投资收益3,897,144.84元。

本期短期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长488.83%的主要原因为国债投资收益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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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

    A、药品系列执行17%税率;

    B、色素、鲜皇浆产品执行13%税率。

    2、企业所得税

    根据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函发[1998]101号文, 公司本部及所属的金陵制 药厂和金威保健品分公司从1998年度开始按应纳税所得额15%计缴企业所得税;福 州梅峰制药厂等其他单位从1998 年度开始按应纳税所得额33%计缴企业所得税。

    3、地方税及附加

    A、城建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7%计缴。

    B、教育费附加:按应纳流转税额的4%计缴。

    4、其他税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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