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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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本公司销售产品按17%、13%的增值税率计缴,出口产品实行“免、抵、退”政 策,提供劳务按5%的营业税率计缴,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 流转税额的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 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 从2005年1月1日起,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 (2)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 补充通知”,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 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内销产品的销项税中予以抵扣。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此 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 105号),从2005年7月1日起,取消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 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湖南湘钢华光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线材)是经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外经贸外资[2003]76号文件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经湖南省国家税 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3)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 起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 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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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本公司销售产品按17%、13%的增值税率计缴,提供劳务按5%的营业税率计缴, 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从2005年1月1日起,当期免抵的增值 税税额应纳入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 (2)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 补充通知”,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 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内销产品的销项税中予以抵扣。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此 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5 年6月15日财税[2005]105号),从2005年7月1日起,取消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 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本报告期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湖南湘钢华光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光线材)是经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外经贸外资[2003]76号文件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经湖南省国家税 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3)衡阳钢管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到2004年12月31日止执行的“两免三减半”的优 惠政策到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文件),经衡阳市国家税 务局涉外分局批准自2005年1月1日起三年内享受减半征收,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4)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 起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 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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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1)本公司销售产品按17%、13%的增值税率计缴,提供劳务按5%的营业税率计缴, 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2)根据财政部等四部门财税字(1999)34号“关于改进钢材‘以产顶进’办法的 补充通知”,以不含税价格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加工生产出口产品的钢材,免征增 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在其内销产品的销项税中予以抵扣。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享受此 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本报告期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华光线材是经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外经贸外资[2003] 76号文件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批准,自2004年1月 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3)衡阳钢管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衡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批准认定为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其企业所得税率为15%。 (4)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 起按15%缴纳所得税。本期企业所得税率为15%。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的政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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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率,并分别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按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1)本报告期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 华光线材是经湖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外经贸外资[2003 ]76 号文件认定的先进技术企业,经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批准,自2004 年 1 月1 日起至2006 年12 月31 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期所得税率为15%。 (3)衡阳钢管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衡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批准认定为生产 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2000 年1 月1 日起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执行“两免三减半” 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其所得税率为15%。 (4) 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 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 年起按15%缴纳所得税。本期所得税率为15%。 (5)华菱钢管、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国贸)所得税率为 33%。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固定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 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 的政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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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率,并分别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按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1)本报告期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华光线材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潭国税 外字[2000]第01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1999年1 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 其所得税率为15%;衡阳钢管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衡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批准 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执行“两免三减 半”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其所得税率为15%。 (3)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 起按15%缴纳所得税。本期所得税率为15%。 (4)华菱钢管、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国贸)所得税率为 33%。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固定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 税的政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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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率,并分别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按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1)本报告期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2)华光线材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潭国税 外字[2000]第01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1999年 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 ,其所得税率为15%;衡阳钢管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衡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批 准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执行“两免 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其所得税率为15%。 (3)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 业,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 三年起按15%缴纳所得税。本期所得税率为15%。 (4)华菱钢管、衡阳钢管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国贸)所得税率为 33%。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固定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 税的政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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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率,并分别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按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1)本报告期本公司依据有关税法的规定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2)华光线材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湘潭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潭国 税外字[2000]第01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批准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1999 年1 月1 日起至2003年12 月31 日止,执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 征收,其所得税率为15%;衡阳钢管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衡阳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 局批准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并自2000 年1 月1 日起至2004 年12 月31 日止执 行“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执行减半征收,其所得税率为15%。 (3)华菱光远是经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湘科高字[2001]272 号文件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经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批准,自盈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本期 所得税率为零。 (4)华菱钢管、湖南华菱衡钢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钢销售公司)所得税率 为33%。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技术改造固定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 得税暂行办法》(财税字[1999]290 号)文件的规定,公司享受国产设备抵免企业得税 的政策。 3、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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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率,并分别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按3%或5%计缴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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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

    1、 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销售产品执行17%的增值税率,并分别按应交流转税额的7%、 3 %和 5 %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 所得税

    本公司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7〗198号文件规定,先按33%交纳所得 税,再由省财政返还18%,报告期公司的实际企业所得税负为15%。

    3、 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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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收入的确认原则

    商品销售,本公司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本公司 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 证据,并且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 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 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 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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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流转税及附加

    本公司按17%计缴增值税,并按应交增值税额的7% 和3%分别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本公司改制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7]198 号文件规定,先按33%交纳所得税,再由省财政返还 18%。 3、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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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1、流转税

    本公司按17%计缴增值税,并按应交增值税额的7%和3%分别计缴城市维护建 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本公司改制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7]198文件规定,先按33 %交纳 所得税,再由省财政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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