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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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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控股股东天津市建筑材料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于2006年2月6日向其主管
单位天津市建委递交“关于拟对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的报告”,希望于
2006年在政府的帮助下完成资产重组及股权分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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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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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5号文件“关于同意给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
公司税收优惠的批复”,本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月起,按33%的比例上缴的所得税由天津市
财政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实际税负为15%。由于水泥分公司生产的P.O42.5,P. O32.5
,P.S32.5R三种产品属于利用废渣生产水泥产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 00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上述水泥产品形成的利润可享受减免所
得税政策,2004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继续享受减免相应所得税。
2、2004年公司与天津开发区鸿基置业有限公司、天津方正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总计
4350万元的资金占用协议,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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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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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至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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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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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至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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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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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截至报告日本公司无需要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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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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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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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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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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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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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关于所得税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函【1999】65号“关于同意给予天津水泥股份有限公 司税收优惠的批复”公司自股票发行之日起,按33%的比例上缴所得税,由市财政 实行部分返还,返还后公司的实际税负为15%。由于公司所属水泥分公司生产的P .O 32.5,P.O 42.5,P.S 32.5R三种产品属于利用废渣生产的利废产品,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 上述 水泥产品形成的利润可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享受减免所得税 为213万元。     2、关于提供担保     公司于2001年9月30 日与上海浦发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承兑 保证合同:为天津市新长城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1年9月30 日在浦发发展银行天 津市分行开出的1400万元的承兑汇票提供担保,该汇票到期日为2002年3月30 日。 后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与上海浦发发展银行天津市分行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 该保证合同为天津市新长城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于2001年10月31日由浦发银行天津市 分行取得的1600万元短期贷款提供担保,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为2002年4月30日。     天津英达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就上述两项担保为天津市新长城数码们有限公司 提供了“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以该公司开发建设的红桥区中嘉花园水苑1,2号楼 底商和在新长城数码有限公司中的77%股权提供反担保,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同 时,公司向新长城数码有限公司按担保金额的2%收取了担保费用60 万元冲减管理 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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