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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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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备注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费用: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7%的法
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有限公
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
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
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
规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经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福建新大陆软件工
程有限公司2004至2006年度按15%税率减半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
发的京科高字0311008A0360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确认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
03年6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3846号”文批准,该公
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
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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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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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软件服务收入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附加费用: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税目 税(费)率 备注
5%
营业税
3%
增值税 17%
附加费用:
城建税 7%
教育费附加 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7%的法
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有限公
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
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新大陆有限公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
市玄武软件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获得北京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311008A0360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确认该公司
为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6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3
846号”文批准,该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税
率为12%。
4.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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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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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备注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费用: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7%的法
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2004年3月11日更名为福建新大
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
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
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新大陆金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
址在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
994〕第001号)文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
规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其中: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度减免优
惠政策申批手续正在办理中,2004年度按7.5%计提企业所得税。另外,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发的京科高字0311008A0360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确认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
2003年6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3846号”文批准,
该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
企业所得税。
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税率 为12%。
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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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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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一)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备注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费用: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
[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7%的法定税
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有限公
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
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国
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2-
2003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按7.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新大陆金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江西省南昌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获得北京市科学
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311008A0360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确认该公司为高新
技术企业。2003年6月2日,经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3846号
”文批准,该公司自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
994〕第001号)文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
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政策,
(三)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税率为12%。
(四)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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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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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的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一)流转税及附加
税目 纳税(费)基础 税(费)率 备注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费用: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
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
(二)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是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
税按15%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新大陆金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在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国家级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地产有限公司和北京新
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
1994〕第001号)文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
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江苏新大
陆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宁国税(玄)减字(03)第066号文批准,享受
新办软件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03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福建新大陆软
件工程有限公司和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申批手续正在
办理中,2003年度未计提企业所得税。另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月16日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颁发的京科高字03110
08A0360号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确认该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2003年6月2日,经北
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海国税批复〔2003〕03846号”文批准,该公司自2003年1月
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房产税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的70%为纳税基准,税率为1.2%,或以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税率为12%。
(四)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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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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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一)流转税及附加
税项 税基 税(费)率
流转税:
营业税 软件服务收入 5%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 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
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
(二)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
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业,其中本公司及福建
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为软件企业,
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是国务院批准的北京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
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江苏软件园入
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
有限公司、江西新大陆金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和福建新大
陆地产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按33%的税率计缴。
(三)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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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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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税项
本公司主要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一)流转税及附加
税 项 税 基 税(费)率
流转税: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 7%
教育费附加 应交流转税 4%
社会事业发展费 营业收入 2%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
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7%的法
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缴。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高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新大陆金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新大陆电脑有限公司和北京新大陆联众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按33
%的税率计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
94〕第001号)文规定: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
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新大
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其中:江苏新大陆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南京市国税局宁国税(玄)减字(03)第0060
号文批准,享受新办信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2002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福建新大陆软件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申批手续正在办理中,2002年
度未计提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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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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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一)流转税
税种 税基 税率
营业税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增值额 17%
附加税费:
1、基础设施费附加应交增值税额×5% 应交营业税额×5%
2、社会事业发展费营业收入×2‰
3、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增值税额×7% 应交营业税额×7%
4、教育费附加应交增值税额×4% 应交营业税额×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 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闽国税发[2000]107 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售,按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
1996 年3 月,根据福建省科委闽科新(1996)7 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本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业。
同年8 月,本公司被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认定为全国首批“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本公司享受的“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于2000 年12 月31 日结束,从2001 年1
月1 日起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业,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是经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的
高新技术企业,位于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根据财税字[1994]001 号文“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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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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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税 种 税 基 税 率 营业税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收入 17% 附加税费: 社会事业发展费 营业收入×2‰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额×7% 应交营业税额×7%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4% 应交营业税额×4%
    2企业所得税     1996年3月,根据福建省科委闽科新(1996)7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本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 业。2001年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义驰美迪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批准的北京市新技 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新技术企业,2001年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业,2001年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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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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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本公司应纳税项列示如下:     1、流转税 税 种 税 基 税 率营业税 软件服务收入 5% 营业税 工程安装收入 3% 增值税 应税产品销售收入 17% 附加税费: (1)基础设施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5% 应交营业税额×5% (2)社会事业发展费 营业收入×2‰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额×7% 应交营业税额×7% (4)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额×4% 应交营业税额×4%
    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文)和《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0〗107号文),本公司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销 售,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 %的部分实行即征 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996年3月,根据福建省科委闽科新(1996)7号文,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 术企业”。本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 业。同年8月, 本公司被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认定为全国首批“国家重点高新 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和福建省财政厅闽财税政[1994]14 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本公司1996年、1997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1998 年、 1999年和2000年按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7.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义驰美迪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经批准的北京市新技 术产业开发实验区新技术企业,适用税率为15%。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中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福州市科技园区的入园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南京东富石油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3、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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