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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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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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销售按17%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及本公司桥头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 销售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本公司 新设的青岛分公司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义乌分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2%计缴;石狮分公司按营业收入的50%再乘以0.5 %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6%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的外商 投资企业临海伟星优利雅钮扣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6.4%;上海伟星钮扣有限公 司的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业所得 税减半征收期,税率为13.5%。本公司控股的深圳联达钮扣有限公司系注册于经济特区的 生产型外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率。 本公司分设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桥头、温州、青岛、广州、临海(金属制品分 公司)的8家分公司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并入本公司一并按33%税率计缴;分设在武汉、成 都、石狮、杭州、义乌、上海、潍坊、大连、南京、深圳(两家分公司)及临海(拉链 分公司)的12家分公司均在当地按规定的税率单独纳税。其中: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市 地方税务局龙岗分局深地税龙减免[2002]46号文批复,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 所得税税率为7.5%;深圳销售分公司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国税龙布减免[2005]0031 号文批复,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企业所得税1年,本期为免税期;石狮分公司根据当地 税务局的有关规定,200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3%再乘以33%计缴。 (六)房产税 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的70%的1.2%计缴,出租房产按房租收入的12%计缴。 (七)水利建设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八)农村教育经费 按营业收入的0.4%计缴。 (九)地方养老金 按营业收入的0.05%-0.1%计缴。 (十)堤防费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十一)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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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销售按17%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及本公司桥头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 销售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临海伟星优利雅钮扣有限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4%计 缴;本公司义乌分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2%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6%计缴 。 (五)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的外商 投资企业临海伟星优利雅钮扣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 ”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3.2%;上海伟星钮扣 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 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3.2%。 本公司分设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桥头、温州、西安、临海(金属制品分公司) 的7家分公司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并入本公司一并按33%税率计缴;分设在武汉、成都、石 狮、杭州、义乌、上海、潍坊、大连、南京、深圳(两家分公司)及临海(拉链分公司 )的12家分公司均在当地按规定的税率单独纳税。其中: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龙岗分局深地税龙减免[2002]46号文批复,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 税率为7.5%;石狮分公司根据当地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3%再乘 以33%计缴。 (六)房产税 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的70%的1.2%计缴,出租房产按房租收入的12%计缴。 (七)水利建设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八)农村教育经费 按营业收入的0.4%计缴。 (九)地方养老金 按营业收入的0.05%-0.1%计缴。 (十)堤防费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十一)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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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销售按17%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本公司及本公司桥头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计缴;本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深圳 销售分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1%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义乌分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2%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6%计缴 。 (五)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本公司控股的外 商投资企业临海伟星优利雅钮扣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2000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 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3.2%;上海伟星 钮扣有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期 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 本公司分设在北京、天津、石家庄、桥头、温州、西安、临海(金属制品分公司) 的7家分公司经当地税务局批准并入本公司一并按33%税率计缴;分设在武汉、成都、石 狮、杭州、义乌、上海、潍坊、大连、南京、深圳(两家分公司)及临海(拉链分公司 )的12家分公司均在当地按规定的税率单独纳税。其中: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市地方税 务局龙岗分局深地税龙减免[2002]46号文批复,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 税率为7.5%;石狮分公司根据当地税务局的有关规定,2004年1-5月企业所得税按销售 收入的7%再乘以33%计缴,2004年6-12月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3%再乘以33%计缴。 (六)房产税 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的70%的1.2%计缴,出租房产按房租收入的12%计缴。 (七)水利建设基金 除本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08%计缴外,其余公司均按营业收入的0. 1%计缴。 (八)农村教育经费 按营业收入的0.4%计缴。 (九)地方养老金 按营业收入的0.05%-0.1%计缴。 (十)堤防费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十一)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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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销售按17%的税率计缴;出口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政策,退税率为13%。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临海伟星优利雅钮扣有 限公司按营业收入的0.4%计缴;其余公司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5%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临海市伟星电镀有限公司按33%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本公 司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临海伟星优利雅钮扣有限公司从2001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 ”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所得税税率为13.2%;上海伟星钮扣 有限公司从2003年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期。 本公司分设在武汉、成都、石狮、杭州、义乌、上海、潍坊、大连、沈阳、深圳及 临海(拉链分公司)11家分公司均在当地按规定的税率单独纳税。深圳分公司根据深圳 市地方税务局龙岗分局深地税龙减免[2002]46号文批复,从2002年度开始享受“两免三 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本期为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石狮分公司根据当地税务局的有 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按销售收入的7%再乘以33%计缴。其余分公司税率均为33%。 (六)房产税 自有房产按房产原值的70%的1.2%计缴,出租房产按房租收入的12%计缴。 (七)水利建设基金 除本公司下属西安分公司按0.08%计缴外,其余公司均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八)农村教育经费 按营业收入的0.4%计缴。 (九)地方养老金 按营业收入的0.05%-0.1%计缴。 (十)乡镇企业管理费 按营业收入的0.15%计缴。 (十一)堤防费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2%计缴。 (十二)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十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0.4元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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