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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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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6年1月13日,公司召开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流通A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A股将获得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股股份的对价
安排非流通股股东将向流通A股股东支付27,417,390股股份的对价总额:股权分置改革方
案实施后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份即可获得上市流通权。截至报告日止,股权分置
改革方案尚未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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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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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
1、公司以前年度预提金利华大厦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根据深规土[2001]
314文规定:未交或欠交的土地增值费予以免交。但由于该土地的使用权尚未过户,公司
将积极办理免交金利华大厦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的相关手续,待相关批复下达后
,公司将核销预提的金利华大厦土地增值费56,303,627.40元。
公司应收深圳市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利华大厦房款9,861.13万元,已提坏账4,
401.43万元,根据深圳市政府对52个“问题楼盘”处理的规定,到2006年9月30日,逾期
仍未办理复工登记手续的项目,政府将依法收回金利华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
2、由于金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田公司”)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
务,交行长春分行于2000年4月1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吉林省高院”)起诉
要求金田公司偿还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1年8月3日,
吉林省高院一审判决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查找到金田公司
相应数额的财产并提供给吉林省高院和债权人交行长春分行,吉林省高院已对该财产进
行了查封。由于公司积极协助交行长春分行实现其权利,该行同意暂不执行公司连带保
证责任。但是,该行于2003年12月申请吉林省高院查封了公司国贸商业大厦18套房产:
于2004年3月31日查封了公司开发的《俊峰丽舍》168套在建房产的产权。后交行长春支
行将其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下称“信达资产公司”)。。
2004年12月,公司与信达资产公司达成了《担保债务重组协议》。根据该协议,公
司分期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人民币4,800万元,信达资产公司通知法院按付款比例分期解
封公司被查封的财产。该协议履行完毕后,信达资产公司免除公司全部担保责任。协议
签订后,公司向信达资产公司支付了2,032万元。随后,吉林省高院解封了公司国贸商业
大厦1套房产及俊峰丽舍67套房产。2005年3月,公司将《担保债务重组协议》项下全部
债务履行完毕,法院已解封余下的国贸商业大厦17套房产及俊峰丽舍101套房产。公司履
行保证责任后,根据《担保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了要求金田公司
赔付4800万元的《支付令》,该《支付令》已生效。公司将向金田公司追偿4,800万元。
公司已对该债权计提坏帐准备人民币4,800万元。
1997年金田公司向农行深圳分行国贸支行(下称“国贸农行”)。贷款人民币600万
元,公司提供连带担保责任。金田公司到期未偿还贷款,国贸农行起诉金田公司及公司
。2000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田公司偿还本息,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执行
过程中,深圳中院应国贸农行申请查封了公司拥有的川投长钢法人股。公司已与国贸农
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公司代金田公司偿还600万元贷款本金及本案的执行费。该协
议已履行完毕。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金田公司追偿,并申请有关法院解封公司因
本案被查封的财产。公司已于2004年度预计了相关损失人民币600万元,本期对该债权计
提坏帐准备600万元。
3、2002年11月,深圳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还债。公
司已向深圳中院申报了港币3200余万元、人民币2200余万元的债权。该案现处于破产财
产的清查回收过程中。2003年7月4日,深圳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清算组初步确认公司债
权总额为人民币38,431,233.92元。2003年7月17日,在广东省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举行
的拍卖会上,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酒店大楼本体部分以人民币7,350万元的价格被卖出
。经清算组和法院确认,深圳罗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共有普通破产债权64,889,951.42元、
优先债权13,062,277.31元,扣除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税款、各种优先债权后,可供普
通债权人分配的财产为43,216,707.65元,分配比例为66.60%。公司已根据可收回债权计
提坏帐准备8,061,908.4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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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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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两笔贷款金额分别为1,800万元和4,000万元,到期日均
为2004年12月26日,上述两笔贷款已于2005年2月25日向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办理完毕
续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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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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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23,550万元已于2004年1月30日到期,截止6月
30日,尚余贷款16,100万元。其中:12,600万元已于7月21日办妥了借新还旧手续;25
00万元已于7月底归还银行;尚余1,000万元正在办理借新还旧手续,预计8月20日之前
可办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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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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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龙华支行贷款2,000万元已于2004年1月到期,该贷款已
按期归还。
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贷款23,550万元已于2004年1月30日到期,公司尚
未归还。
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福田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
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2003年12月22日--2005年12月22日。贷款由公司所拥有的
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路的国贸广场42间商铺、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
司所拥有的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皇岗口岸B106-0051号宗地和皇城广场裙楼2001、2002
、2008C、2013B、2029、4001、4002、4001A、4002A、4008、4009、4008A、4022—40
27、4030号房共同抵押。2004年1月—3月,公司已收取借款13,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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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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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2002年11月,深圳罗湖大酒店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还债。该案现处于
破产财产的清查回收过程中,本公司在酒店的帐面债权额为3437.6万元。2003年7月1
7日深圳旭通达拍卖有限公司对酒店资产(含主楼整栋十六层及地下室总建筑面积181
19M2、酒店用品等)举行了公开拍卖会,最终以人民币7350万元(加上应补交地价、
土地使用费及滞纳金后总价约10556.9万元)竞拍成交,本公司的实际债权受偿数额待
酒店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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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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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2003 年3 月,本公司已陆续办理2.56 亿元逾期银行贷款的续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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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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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大事项
本公司与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了土地置换合同,本公司将位于深圳市皇岗
口岸区,地块编号为B145-C, 面积为13,352.9 平方米的行政划拨办公用地,与深圳市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位于福民新村,地块编号为B118-74, 面积为2,327.8 平方米的行政
划拨住宅用地进行置换,置换后行政划拨用地性质不变。由于双方地块条件存在差异,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需补偿本公司6,945 万元人民币现金价差,依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2000 年10 月10 日深规土函字HQ0002200 号函规定“待该片区法定图则审定后,再予
办理有关换地手续”,因而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之中,根据合同规定,所有土地置换
价款应于2001 年6 月30 日前支付,截止2002 年6 月30 日,本公司仍有2065 万元尚
未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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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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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皇城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香港合和皇 岗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公路建设公司(二者并称“乙方”)于1993年9月9日签订 了《合作开发及经营深圳皇岗口岸服务区协议书》,并于1994年3月8日登记注册, 成立深圳皇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由于甲乙双方对开 发及经营深圳皇岗口岸服务区的总体规划、项目开发、资金运作、建设周期等重大 事项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合作公司成立至今一直未规范运作。经友好协商,甲乙双 方于2000年11月17日签订了“解除《合作开发及经营深圳皇岗口岸服务区协议书》 的协议”(以下简称“该协议”)。甲乙双方在该协议中确认,截至1998年12月31 日,甲方需退还自合作公司成立至1998年12月底乙方投入的资金本息共计人民币43, 388万元,其中,本金约25,380万元,利息约18,000万元。 该笔款项甲方须在该协 议生效后三十三个月内支付给乙方,此外甲方还需支付乙方1999年1月1日起的相关 利息约6000万元。该协议需经深圳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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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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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集团)截止审计报告日无期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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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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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本公司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分别与大连金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大连 新兴实业总公司签订“大连大世界商业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及股权 转让补充协议(大连大世界商业中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深圳物业发展有限公 司的唯一项目)。根据上述合同及协议,本公司放弃对该项目投入的约7,200万元及 需追加100万元,以市价置换大连市新开路87号金福大厦13,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 有关产权转让手续正办理。本公司董事认为该项资产置换不会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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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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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后事项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发[1996] 32号文和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深国资办 [1997]172号批准,本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以协议受让方式, 将 其持有本公司股份323,747,713股(占总股本的59.75% )转让予深圳市建设投资 控股公司。此转让事项业经深圳证券结算公司1998年4月3日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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