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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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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免、抵
、退”政策(退税率2004年起由原来的17%调低为13%)。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本期应纳流转税为基数,按7%计提。
(4)教育费附加:以本期应纳流转税为基数,按7%计提。
(5)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府函
[2001]410号文,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应纳税所
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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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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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
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免、抵、退”政策(
退税率2005年为13%)。
(2)营业税
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
以本期应纳流转税为基数,按7%计提。
(4)教育费附加
以本期应纳流转税为基数,按3%计提,根据佛府办函[2005]55号文,
自2005年起暂停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
(5)企业所得税
公司2001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府函
[2001]410号文,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其他税项
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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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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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免、抵
、退”政策(退税率2004年起由原来的17%调低为13%)。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本期应纳流转税为基数,按7%计提。
(4)教育费附加:以本期应纳流转税为基数,按7%计提。
(5)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府
函[2001]410号文,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应纳
税所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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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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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免、抵
、退”政策,退税率2002年、2003年为17%,2004年起退税率降为13%。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4)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5)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府
函[2001]410号文,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
所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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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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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采用、免、抵
、退、政策(退税率2002年度起为17%)。
(2)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4)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5)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府
函[2001]410号文,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
所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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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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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 年1 月1 日起采用
“免、抵、退”政策。
(2) 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4)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5) 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 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
府函[2001]410 号文,公司从2001 年1 月1 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应纳税所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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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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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2 年1 月1 日起采用
免抵退政策退税率2002 年度为17%。
(2) 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4)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5) 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 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
府函[2001]410 号文公司从2001 年1 月1 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
纳税所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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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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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的
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2002年度开始采用“免、抵、退”。
(2) 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4)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5) 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年度经省科技厅审定为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根据粤府
函[2001]410 号文,公司从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应纳税
所得按15%税率计缴所得税。
(6)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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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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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采用先征后退(退税率 2001 年度为 17 %)。     (2) 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 %计提。      (4)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按7%计提。     (5) 企业所得税:公司2001年度根据粤府函[1997] 179号文, 公司应纳税所 得按33%税率计缴所得税后,超过15%部分由佛山市财政给予返还。该政策延续到 2001年12月31日。     (6)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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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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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缴纳;公司自营出口采用先征后退(退税率1999年度为 17 %)。     (2) 营业税:按应按收入的5%计算缴纳。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提。     (4)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1999年度按12%计 提。     (5) 企业所得税:根据粤府函(1997)179号文公司应纳税所得按33 %税率计缴 所得税后,超过15 %部分由佛山市财政给予返还。     (6)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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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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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目 1999.06.30 199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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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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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以销售收入的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销项税额扣除允许抵扣 的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交纳;公司自营出口采用先征后退(退税率1998年1-6月为 9%,7-12月为11%)。     ●营业税: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交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额和营业税额的7%计提。     ●教育费附加:以应纳增值税额与营业税额之和为基数,1998年1月按7%计提, 2-12月按12%计提。     ●企业所得税:根据粤府函(1997)179号文,公司应纳税所得按33 %税率计 交所得税后,超过15%部分由佛山市财政给予返还。 ●其他税项:按国家或当地有关规定计算并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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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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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项 目 1998.6.30 1997.6.30
    投资收益本期比上年同期减少21,802,308.14元, 主要是短投收益减少所致。 另外,本期计提了305万元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也相应减少了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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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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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率 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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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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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投资收益
    比上年同期减少23.99%,主要是本期利息收入减少所致。其 中,申购新股收益2530万元,债券投资收益5.6万元,其他投资收益83万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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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6-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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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流转税
    (3)所得税:按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府办函(1996)051号文规定, 1996 年度利润按 15%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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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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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按增值税条例计征,销项税率为17%.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征税的7%或7%计征.     所得税:按佛府办函[1995]002号文规定,1995年利润按15%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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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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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按增值部条例计征,销项税率为17%,自营出口先征后退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按征税的7%和7%计征。     所得税:按佛府函【1994】025号文规定,1994年利润按15%计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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