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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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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公司截止2005年12月31日欠本公司货款2,055,424.42元
,2006年1月6日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05)瓦民合初重字第1355号”民事判决
书对本公司与被告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议案判决如下:被告哈尔
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公司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本公司货款1,394,421.21元。
截止审计报告出具日,该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
2、2005年12月3日本公司与东北中机机械有限公司就其欠付本公司1,885,964.98元
货款签署《还款协议书》,本公司就该部分货款给予35%的折让,折让后应付本公司款项
为1,225,877.24元,还款期限为2006年度。
3、2006年4月20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向股东大会建议:按0.05人民
币元/股以现金向股东支付二零零五年度股利,共需支付人民币16,5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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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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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本年度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债权单位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以低于债务账面
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方法对“应付账款”账项进行债务重组,由此产生债务重组收益
计56,084.95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资本公积”账项。
(2)本年度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债务单位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低于债权账面价
值的现金清偿债权的方法对“应收账款”账项进行债务重组,由此产生债务重组损失计
3,652,467.75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营业外支出”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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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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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向股东大会建议:按
0.03人民币元/股以现金向股东支付二零零四年度股利,共需支付人民币9,900,000元。
项目 比例
法定盈余公积 10%
法定公益金 5%
股利 0.03人民币元/股
二零零四年度的应付股利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编制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与境外注册会计师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当年度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
润之和两者中较少者作为分配基准。
(2)二零零五年四月十二日,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瓦轴集
团承担本公司欠缴的增值税款计52,040,697.76人民币元。瓦轴集团于二零零五年四月
十三日向本公司出具《关于贵公司转让资产及进行债务处理的说明函》,愿意承担本公
司欠缴的增值税款计52,040,697.76人民币元以抵偿受让钢球分厂、锻压分厂资产尚未
支付的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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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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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本年度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债权单位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以低于债务账
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方法对“应付账款”账项进行债务重组,由此产生债务重组收
益计831,006.01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资本
公积”账项.
(2)本年度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债务单位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低于债权账面
价值的现金清偿债权的方法对“应收账款”账项进行债务重组,由此产生债务重组损失
计3,652,467.75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营业外支出”账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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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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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瓦轴集团与本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本公司
将锻压分厂按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日的资产评估价值转让与瓦轴集团,转让价格为32,98
3,000.00人民币元;原锻压分厂的758名职工由本公司予以安置或解聘,尚需支付一次性
职工安置费计18,852,400.00人民币元。
(2) 二零零四年四月十六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向股东大会建议: 按
0.03人民币元/股以现金向股东支付二零零三年度股利,共需支付9,900,000.00人民币元
。
项目 比例
法定盈余公积 10%
法定公益金 5%
股利 0.03人民币元/股
二零零三年度的应付股利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以财政部财会字[1996]11号文《
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编制的母公司会计报表与境外注册会计师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合并会计报表中确定的当年度净利润及其年初未分配利
润之和两者中较少者作为分配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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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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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之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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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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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本年度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债权单位签订了《债务重组协议》,以低于债务账
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的方法对“应付账款”账项进行债务重组,由此产生债务重组收
益计2,157,762.80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资本公积”账项;
(2) 本年度本公司与本公司的债务单位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以低于债权账面
价值的现金收回债权的方法对“应收账款”账项进行债务重组,由此产生债务重组损
失计2,896,634.18人民币元,业已计入“营业外支出”账项。
(3) 二零零二年三月七日,本公司之子公司---华美公司已取得中方主管部门、大
连市海关、瓦房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批准注销文件,惟相关的工商注销手
续尚在办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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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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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本公司无需披露之重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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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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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负债
    截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已签订的为瓦轴集团贷款担保为214, 480,000.00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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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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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项
    截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本公司已为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保 银行借款221280000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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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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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损失
    截至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已签定的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计20, 060,317.68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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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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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损失
    截至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已签定的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计 8820000.00人民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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