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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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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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主要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应纳税增值额(应纳税额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算) 消费税 10%至15% 应纳税销售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4%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本公司的子公司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为位于烟台开发区的生产型外商投资 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免征地方所得税。并且该公司可以从弥补以前年度 累计亏损(最长为五年)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后三年的企业所得 税。2005年为该公司第一个减半征收年度,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除此以外, 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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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主要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企业所得税 33% 增值税 17% 消费税 10%至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教育费附加 3% 税种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酒类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期允许 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缴 消费税 酒类产品售价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本公司之子公司烟台麒麟包装有限公司、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及廊坊开发 区卡斯特-张裕酿酒有限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长为 五年)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后三年的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本 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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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主要税项 本集团适用的主要税种及其税率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类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期允 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缴 消费税 10%至15% 酒类产品售价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本公司之子公司烟台麒麟包装有限公司、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及廊坊开发 区卡斯特-张裕酿酒有限公司为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长 为五年)后的第一个获利年度开始免除头两年且减半后三年的企业所得税。除此以外, 本公司及其他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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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酒类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 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消费税 10%至15% 酒类产品售价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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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 17% 酒类产品,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7%扣除当期 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 消费税 10%至15% 酒类产品售价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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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销售收入 消费税 10%至15% 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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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集团承担的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税种 税率 计税基础 增值税 17% 销售收入 消费税 10%至15% 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教育费附加 3%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企业所得税 33% 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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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 10%至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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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 10%至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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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 10%至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及消费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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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 17%

  收入以及进口货物金额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 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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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a)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公司还须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 按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另外,本公司须按应纳增值税及消费 税总额的7%和3%,分别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b)所得税

    本集团根据财务报告的基准, 经就毋须缴纳或不得用以扣除所得税的收入及支 出项目作出调整后,计提税项准备。

    (c)递延税项

    本公司之递延税项采用负债法按现行税率就应课税溢利与财务报表所载净利润 两者之重大时差于可见将来可能引起之负债计提准备。除非有关之利益预期于可预 见之将来可以兑现,递延税项之资产并不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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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a)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公司还须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 按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另外,本公司须按应纳增值税及消费 税总额的7%和3%,分别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b)所得税

    本集团根据财务报告的基准, 经就毋须缴纳或不得用以扣除所得税的收入及支 出项目作出调整后,计提税项准备。

    (c)递延税项

    本公司之递延税项采用负债法按现行税率就应课税溢利与财务报表所载净利润 两者之重大时差于可见将来可能引起之负债计提准备。除非有关之利益预期于可预 见之将来可以兑现,递延税项之资产并不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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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06-30
  ` 国际会计准则及其他调整对除税后溢利/资产净值之影响

                                         除税后溢利

   1998年 1997年

   6月30日止 12月31日

   6个月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列会计报表中所载 52,059 61,174

  调整之净额影响

  --坏帐准备之调整 (3,319) 2,843

  --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放计提 - 12,079

  --期初存货进项税的冲回 5,520 -

  --其他 - 640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重报之数据 54,260 76,736

资产净值

1998年 1997年

6月30日止 12月31日

6个月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列会计报表中所载 555,199 503,134

  调整之净额影响

  --坏帐准备之调整 (39,885) (38,007)

  --工资及职工福利费按实际发放计提 19,415 20,857

  --期初存货进项税的冲回 (500) (6,020)

  --其他 - -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重报之数据 534,229 479,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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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1)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本公司须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 为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本公司还须缴纳消费税。消费 税按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另外,本公司须按应纳增值税及 消费税总额的7%和3%,分别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所得税

    本公司按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提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税率为33%。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出的鲁政字 [1997]135号批文,自一九九七年九月(本公司B股上市当月)起,本集团的溢利将 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3)递延税项

    本公司之递延税项采用负债法按现行税率就应课税溢利与财务报表所载溢利两 者之重大时差于可见将来可能引起之负债计提准备。除非有关之利益预期于可预见 之将来可以兑现,递延税项之资产并不列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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