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通高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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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 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原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 税务总局2005年5月17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7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自 2005年6月1日起按通行费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除上述营业税外,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 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之税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2) 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依 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销 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皖通科技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 00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本公司的其 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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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原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及国家 税务总局2005年5月17日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 77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自 2005年6月1日起按通行费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 除上述营业税外,本集团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 之税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2) 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依 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销 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皖通科技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 00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 本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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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须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天津信息港甲子科 技有限公司、皖通科技及北京海威须按提供劳务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 除上述营业税外,本集团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 之税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2) 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 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皖通科技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 本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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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须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天津信息港甲子科 技有限公司及皖通科技须按提供劳务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 除上述营业税外,本集团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 之税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2) 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 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皖通科技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有关税收法规,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 本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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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须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天津信息港甲子科 技有限公司、皖通科技及北京海威须按提供劳务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 除上述营业税外,本集团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 之税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根据宣城地区行政公署1998 年7 月8 日的批复(行秘[1998]23 号),除水利基金 及防洪保护费外,宣广公司在合作经营期内缴纳的营业税及其相关税项由财政全额返还 。营业税返还于实际收到时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本集团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如下: 2003年度 2002年度 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 45,772,606.58 40,208,895.63 已收营业税及附加之财政返还 - (1,930,062.00) 45,772,606.58 38,278,833.63 (2) 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 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皖通科技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 年3 月29 日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1994]001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缴纳。 本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根据宣城地区行政公署1998 年7 月8 日的批复(行秘[1998]23 号),宣广公司可 获数额相等于宣广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8%之财政返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999 年7 月30 日的批复(皖政秘[1999] 121 号),高界公司可于通车试运营之日(1999 年5 月1 日)起3 年内,获数额相等于高界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8%之财政返还。根据财政 部2000 年7 月4 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 0]3 号),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按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款,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 本集团之所得税列示如下: 2003年度 2002年度 所得税费用 83,350,501.84 77,282,773.84 收到的2001年度所得税财政返还 - (10,659,938.18) 83,350,501.84 66,622,83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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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须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天津信息港甲子 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海威投资有限公司须按提供劳务收 入的3%缴纳营业税。 除上述外,本集团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之税 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本集团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如下: 截至6月30日止6个月 2003年 2002年 (未经审计) (业经审计) 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 21,238,165.49 19,049,980.18 已收营业税及附加之财政返还 - (1,930,061.82) 21,238,165.49 17,119,918.36 (2)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 的销项税额。 (3)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 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 的15%缴纳。 本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本集团之所得税列示如下: 截至6月30日止6个月 2003年 2002年 (未经审计) (业经审计) 所得税费用 35,489,053.10 33,617,525.67 收到的所得税财政返还 - (10,659,938.18) 35,489,053.10 22,957,5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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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宣广公司及高界公司须按通行费收入的5%缴纳营业税,天津信息港甲子科 技有限公司、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海威投资有限公司须按提供劳务收入的 3%缴纳营业税。 除上述外,本集团尚需按当期应交营业税的一定比例缴纳其他与营业税相关之税项 ,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基金和防洪保护费等。 根据宣城地区行政公署1998 年7 月8 日的批复(行秘[1998]23 号),除水利基金 及防洪保护费外,宣广公司在合作经营期内缴纳的营业税及其相关税项由财政全额返还 。营业税返还于实际收到时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本集团营业税金及附加列示如下: 2002年度 2001 年度 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 40,208,895.63 32,031,233.53 已收营业税及附加之财政返还 (1,930,062.00) (3,165,240.00) 38,278,833.63 28,865,993.53 (2) 增值税 本集团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一般税率为17%。 依增值税法规定,购进半成品或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 销项税额。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安徽皖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在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高 新技术企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4 年3 月29 日颁布的《关于企业所得税若 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号)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减按应纳税所得额 的15%缴纳。 本公司的其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适用所得税率为33%。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996 年5 月30 日的批复(皖政秘[1996]106 号)及宣城地区 行政公署1998 年7 月8 日的批复(行秘[1998]23 号),本公司及宣广公司可获数额相 等于本公司及宣广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8%之财政返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999 年7 月30 日的批复(皖政秘[1999] 121 号),高界公司可于通车试运营之日(1999 年5 月1 日)起3 年内,获数额相等于高界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18%之财政返还。根据财政 部2000 年7 月4 日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0 ]3 号),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按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款,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财政 部于2000年10 月颁布财税[2000]99 号文,规定上市公司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 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将保留到2001 年12 月31 日。 本集团之所得税列示如下: 2002 年度 2001 年度 所得税费用 77,282,773.84 51,757,562.82 收到的所得税财政返还 (10,659,938.18) (42,257,342.00) 66,622,835.66 9,500,2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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