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华有线

- 600037

-

-  -

-
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快速通道:
报告期:2005-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本公司于2006年1月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二届三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调整坏帐准备计提比例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议案,该项调整拟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 行。 2、本公司于2006年1月27日收到澳大利亚澳星股份有限公司(Astraea Pty Ltd)支 付本公司的北京北广传媒移动电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AUD 279,285.30元。 3、公司已于2006年1月23日公告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并于2月13日公告调整方案,流 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3股对价,自2006年3月3日起,公司股票简称“G歌华”。 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非流通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承 诺,其所持非流通股股份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十二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 在前项规定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数量占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比例在十二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本公司第一大非流通股股东-北京北广传媒投资发展中心还特别承诺,其持有的公司 非流通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4、截止2006年2月16日,本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流通数量已小于3000万元 ,其余已全部转成公司股票,根据有关规定,“歌华转债”已自2006年3月8日起停止交 易。 5、根据本公司2006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拟按2005年度利润分配股 权登记日当天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3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05年3月13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产负 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5-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广播电视管理体制 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办字[2005]5号)的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本市广播电视管 理体制。在北京市市委宣传部统一领导下,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北京广播影视集团转 制为企业集团,名称为“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原为北京广 播影视集团,现为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2、根据本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 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根据本公司2005年6月28日的200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股权 登记日为2005年7月1日,故本公司未分配利润中包含拟分配的现金红利52,650,328.25元 。 3、根据本公司第二届第二十九次董事会决议,拟以总股本为基数,用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十股转增六股。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05年8月12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4-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本公司2005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拟按2004年度利润分配股权 登记日当天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1.5元人民币现金红利(含税)。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05年4月4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产负 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4-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北京歌华文化发展集团于2003年6月委托中国光大银行北京西城支行向本公司 发放的贷款155,381,231.59元已于2003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于2004年8月11日归还 。 (2)根据本公司2004年8月27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拟以2003年末公 司总股本35,1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元(含税),共派发现 金红利105,300,000.00元。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2004年8月27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产 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3-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根据本公司2004年2月11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的2003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按期末总股本351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元(社会公众股含个人所 得税),共计分配现金股利52,650,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除上述事项外,截至审计报告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资产负债 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3-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一)、本公司于2003年7月2日召开二届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通过关于投资参股北京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移动电视有 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的议案:本公司拟以货币出资1000万元、500万元 和300万元人民币,分别参股设立北京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北京北广传媒移动 电视有限公司及北京北广传媒影视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暂定名),本公司出资比例分别 为22.22%、12.5%、10%。 2、通过关于投资参股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北京北广传媒集团有限 公司拟与北京电视台及本公司三方共同出资4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北京京视传媒有限责 任公司,其中本公司以货币出资600万元,出资比例为15%。 3、通过关于设立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北京歌华有线 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 的议案。 截至审计报告日,北京北广传媒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已于2003年7月25日取得营业执 照;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和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 限公司海淀分公司已分别于2003年7月15日和2003年7月17日取得营业执照。 (二)、本公司于2003年8月1日公布诉讼事项公告,内容如下: 依据北京市物价局有关批复,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自2003年7月1日起由每户每月 12元调整为每户每月18元。收费标准调整后,对持有市民政局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户仍维持原每户每月12元的收看维护费标准;对持“农村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农村贫困用户按程序办理减免手续。 本公司于2003年7月24日收到海淀区法院《民事起诉书》及证据目录各一份,该案 基本情况如下:原告为郝某某;被告为本公司;案由为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 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提高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的 行为无效;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有线电视收看服务合同;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公司于2003年7月28日收到崇文区法院《民事起诉书》和传票各一份,该案基本 情况如下:原告为何某;被告为本公司;案由为以侵权起诉本公司。诉讼请求:判令 被告退还2003年7月擅自多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费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判令被告承 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本公司已经聘请了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以上诉讼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三)、本公司已于2003年7月31日收到按照协议应收北京广播影视集团的建外大 楼工程款5000万元。详见本附注六、10。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12-3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截至2003 年2 月12 日,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2-06-30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非调整事项。
返回页顶
报告期:2001-06-30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名称 期初数 期末数

工 程 物 资 7,637,505.30 14,178,906.49

专 用 物 资 1,106,160.20 1,103,220.70

光 缆 物 资 7,186,529.98 9,917,771.86

综 合 物 资 4,562,360.40 8,924,308.10

合计 20,492,555.88 34,124,207.15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