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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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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集团所属子公司联通运营公司
对提供的移动电话业务、长途、数据和互联网业务的服务收入以及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
取的销售手机、SIM卡、UIM卡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联通运营公司所属子公司联通华
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联通华盛”)的通信终端销售和维修业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
17%。其购买商品、运费等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相关规定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联通华盛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所得税
(1)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减去准
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2)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联通运营公司。联通运营
公司于2001年获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 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公司所属各省、市、区分公司分别按所在地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并汇总在北京集中缴纳。除特别说明外,各分公司均适
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联通新世界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世界”)于2005年9月1日被
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并后,于2005年度与联通运营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联通运营公司于下列省、市、区分公司已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分公司名称 税率 批准单位
西藏分公司 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深圳分公司 15% 国务院
珠海分公司 15% 国务院
厦门分公司 15% 国务院
汕头分公司 15% 国务院
海南分公司 15%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分公司 30% 安徽省人民政府
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市税务局
新疆分公司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政府
分公司名称 政府批文及适用期限
西藏分公司 藏政发[1999]33号(未限定期限)
深圳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珠海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厦门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汕头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海南分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未限定期限)
安徽分公司 皖政[1986]97号(未限定期限)
天津分公司 税四[1993]62号(未限定期限)
新疆分公司 新政发[2000]64号(未限定期限)
联通华盛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其总部和各分
支机构于机构所在地分别按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3%税率计
提企业所得税。
联通红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联通国际”)(详见附注
五(3))为注册在香港的公司,按照香港税务法规以17.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联通澳门公司为注册在澳门的公司,按澳门税务法规适用3%-12%的累计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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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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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集团对提供的移动电话业务、
长途、数据和互联网业务的各种收入以及随同收入一并收取的销售手机、SIM卡、UIM卡
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1)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减去准
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2)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界通信有限公司(“联通新世界
”(详见附注五))。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界分别于2001年和2004年获准变更为外
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该等公司所属各省、市、区分公司按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
,并分别汇总在北京集中缴纳。除特别说明外,各分公司均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
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界于下列省、市、区分公司已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西藏分公司 10%
深圳分公司 15%
珠海分公司 15%
厦门分公司 15%
汕头分公司 15%
海南分公司 15%
安徽分公司 30%
天津分公司 30%
新疆分公司 30%
分支机构名称 批准单位
西藏分公司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深圳分公司 国务院
珠海分公司 国务院
厦门分公司 国务院
汕头分公司 国务院
海南分公司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分公司 安徽省人民政府
天津分公司 天津市税务局
新疆分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政府
分支机构名称 政府批文及适用期限
西藏分公司 藏政发[1999]33号(未限定期限)
深圳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珠海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厦门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汕头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海南分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未限定期限)
安徽分公司 皖政[1986]97号(未限定期限)
天津分公司 税四[1993]62号(未限定期限)
新疆分公司 新政发[2000]64号(未限定期限)
联通红筹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联通国际通信有限公司(详见附注五)为注册在香港
的公司,按照香港税务法规以17.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6日下发《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
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进一步明确了联通红筹公司
内地子公司若干费用的税前抵扣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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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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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集团对提供的移动电话业务、
长途、数据和互联网业务的服务收入以及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销售手机、SIM卡、
UIM卡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1)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减去
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2)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界。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
界分别
于2001年和2004年获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该等公司所属各省、市、区分公司按
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并分别汇总在北京集中缴纳。除特别说明外,各
分公司均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联通新世纪于2004年7月30日被联通运营公司吸收合
并后,于2004年度与联通运营公司合并缴纳所得税。
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界于下列省、市、区分公司已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批准单位
西藏分公司 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深圳分公司 15% 国务院
珠海分公司 15% 国务院
厦门分公司 15% 国务院
汕头分公司 15% 国务院
海南分公司 15%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分公司 30% 安徽省人民政府
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市税务局
新疆分公司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
民政府
分支机构名称 政府批文及适用期限
西藏分公司 藏政发[1999]33号(未限定期限)
深圳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珠海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厦门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汕头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海南分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未限定期限)
安徽分公司 皖政[1986]97号(未限定期限)
天津分公司 税四[1993]62号(未限定期限)
新疆分公司 新政发[2000]64号(未限定期限)
于2004年度前,联通运营公司仍未收购联通新世界,因此联通新世界作为内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企业所得税。其辖属云南、内蒙古、
青海、宁夏和甘肃5家地处西部地区的省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
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其余省分公司按33%计算企业所得税。自2004年1月1日起,联通新世界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除海南和西
藏外统一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红筹公司于2004年度收购的全资子公司联通国际为注册在香港的公司,按照香
港税务法规以17.5%的所得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12月16日和2003年12月31日分别下发《关于中国联合通
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号,适用于2003年12月31日收
购的联通新世界)和《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号),进一步明确了联通集团及所属公司的若干费用的税
前抵扣,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内地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4) 联通运营公司、原联通新世纪和联通新世界所属贵州、四川、重庆、新疆、陕
西、广西、内蒙古、云南、甘肃、宁夏和青海等11个省分公司地处西部,按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文
),大部分省分公司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之前曾获得过所属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享受
15%的税收优惠,但在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之后不再享受该优惠。本公司于2004年已经
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请,在上述地区继续享受15%的优惠税率。截至报告日止,本公司
尚未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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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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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集团对提供的移动电话业务、
长途电话、数据和互联网业务的服务收入以及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销售手机、SIM
卡和UIM卡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1)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减去
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2)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联通运营公司、联通新世纪和联通新世界。联通运营公
司、联通新世纪和联通新世界分别于2001年、2003年和2004年获准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该等公司所属各省、市、区分公司按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并分别汇
总在北京集中缴纳。除特别说明外,各分公司均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
联通运营公司、联通新世纪和联通新世界于下列省、市、区分公司已取得税收优惠
政策汇总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批准单位
安徽分公司 30% 安徽省人民政府
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市税务局
深圳分公司 15% 国务院
珠海分公司 15% 国务院
厦门分公司 15% 国务院
汕头分公司 15% 国务院
黑龙江分公司 30%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海南分公司 15%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西藏分公司 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分支机构名称 政府批文及适用期限
安徽分公司 皖政[1986]97号(未限定期限)
天津分公司 税四[1993]62号(未限定期限)
深圳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珠海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厦门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汕头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至2009年
海南分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未限定期限)
西藏分公司 藏政发[1999]33号(未限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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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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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集团对提供的移动电话业务、
长途、数据、互联网业务和寻呼业务的服务收入以及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销售手机
、SIM卡、UIM 卡、寻呼机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所得税
(1) 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减去
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
(2) 联通红筹公司全资拥有联通运营公司和联通新世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联通运营公司以其各省、
市、区分公司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并经总部汇总在北京集中缴纳。除
下述若干省、市、区分公司执行优惠税率外,其余分公司适用33%企业所得税税率。
联通运营公司于下列省、市、区分公司取得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西藏分公司 10%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安徽分公司 30% 安徽省人民政府
天津分公司 30% 天津市税务局
黑龙江分公司 30% 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分公司 3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分公司 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海南分公司 15%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深圳分公司 15% 国务院
珠海分公司 15% 国务院
厦门分公司 15% 国务院
汕头分公司 15% 国务院
分支机构名称 批准单位政府批文及适用期限
西藏分公司 藏政发[1999]33号(未限定期限)
安徽分公司 皖政[1986]97号(未限定期限)
天津分公司 税四[1993]62号(未限定期限)
黑龙江分公司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至2009年
内蒙古分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未
限定期限)
新疆分公司 新政发[2000]64号(未限定期限)
海南分公司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条例(未限定
期限)
深圳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珠海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厦门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汕头分公司 国发[1984]161号(未限定期限)
联通运营公司通过国信寻呼间接控股的联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联通国脉”
,一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度内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
于2003 年度前,联通运营公司仍未收购联通新世纪,因此联通新世纪作为内资企
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算企业所得税。其辖属四川、重庆、
新疆、陕西和广西5 家地处西部地区的省分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
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 号文)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其余省分公司按33%计算企业所得税。自2003 年1 月1 日,联通新世纪经主管税务机关
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按33%
的所得税率计算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3)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 年12 月16 日和2003 年12 月31 日分别下发《关于中国
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29 号)(包括适用于20
03年12 月31 日收购的联通新世界)和《关于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401 号),进一步明确了联通集团及所属
公司的若干费用的税前抵扣,以及联通红筹公司内地子公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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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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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集团对提供的移动电话业
务、长途、数据、互联网业务和寻呼业务的服务收入以及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销
售手机、SIM卡、UIM卡、寻呼机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 增值税
联通国脉销售不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通信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
外税,一般税率为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联通国脉购
进产品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增值税。
3、 所得税
(1) 本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收入总额减
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除少数未注销法人
地位的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按原适用的所得税规定独立缴纳所得税以
外,联通运营公司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以各省、市分公司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得税,并汇总缴纳。
本集团中海南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珠海分公司及厦门分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
税率为15%;西藏分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0%;安徽分公司、天津分公司、黑龙江分公
司、内蒙古分公司及新疆分公司因享受地方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30%;其余分公司以及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政府批文
西藏分公司 10% 藏政发[1999]33号
安徽分公司 30% 皖政[1986]97号
天津分公司 30% 税四[1993]62号
黑龙江分公司 30%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
内蒙古分公司 30%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
例
新疆分公司 30% 新政发[2000]64号
(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47号),本集团销售有价电话卡(包括预收电话卡、上网卡等有价卡)的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当天。本集团按全部取
得的售卡收入来缴纳所得税。因此,按实际取得的全部售卡收入扣除按实际使用量确
认收入的余额部分确认递延税款借项。
(3)国家税务局总局于2001年10月18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
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号),明确规定了联通运营公司适用的税收
政策,其中包括:
(a) 联通运营公司于2000年6月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
照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缴纳有关税
项。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的
规定,联通运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企业注册地北京申报缴纳。从2001年度
起,联通运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计算并汇总缴纳。
(c) 自2001年1月1日起,除未注销法人地位的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
以外,其余分支机构统一执行联通运营公司适用的有关税收政策,并由联通运营公司
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2年8月9日下达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联
通有限公司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504号),对联通运营公
司的若干税务问题批复如下:
(a) 联通运营公司的机械设备和线路传输设备从2001年起在税务上可以减按3%的
残值率预留固定资产残值。
(b) 联通运营公司取得的用户话费预存款从2001年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
入。
(c) 联通运营公司自2001年起可以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并于
税前抵扣。
(d) 对于联通运营公司收购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时经评估产生的收购溢价(即
商誉)采用直线法,在不少于10年的期限内继续摊销。
(5) 于2002年度,联通新世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
算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2月9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
限公司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号文),明确规定联
通新世纪及所属分公司由联通新世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
政策的联通新世纪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
13号)等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的如下分支机构享受地方优惠所得税率列示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政府批文
四川分公司 15% 川国直税登字[2003]第0024号
重庆分公司 15% 渝国税函[2002]250号
新疆分公司 15% 新国税函[2002]683号
陕西分公司 15% 陕国税函[2002]311号
广西分公司 15% 桂国税函[2003]164号
联通新世纪于2002年11月经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自2003
年1月1日起,联通新世纪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并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原若干分支机构已享受的
地方优惠所得税率及政策仍继续有效。
(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2月12日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新世纪
通信有限公司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3]50号文),明确规
定:
(a) 对于联通新世纪所属8省1市分公司因清理“中中外”合作项目对外支付的补
偿金在1999年底以前发生的按5年平均摊销,在2000年度以后发生的按7年平均摊销。
对于联通新世纪所属8省1市分公司因清理“中中外”合作项目补计利息资本化和
以前年度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按5年平均摊销。
(b) 同意联通新世纪对其机械设备和线路传输设备从2003年起减按3%残值率预留
固定资产残值。
(c) 同意联通新世纪自2003年起就其取得的用户话费预存款(不含卡类收入)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其收入。
(d)同意联通新世纪自2003年起按照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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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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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本集团就提供的移动电话业务、长途、
数据、互联网业务和寻呼业务的服务收入以及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销售手机、SIM
卡、UIM卡、寻呼机等电信产品收入均按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2、增值税
联通国脉销售不随同服务收入一并收取的通信产品收入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
税,一般税率为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联通国脉购进产品所
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销售货物时应缴纳的增值税。
3、所得税
(1) 2001 年以前,本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按收入
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33%税率计提企业所得税。从2001年起
,本集团中除少数未注销法人地位的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司按原适用的所得
税规定独立缴纳所得税以外,联通运营公司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外商投资企业所
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各省、市分公司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所
得税,并汇总缴纳。
本集团中海南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珠海分公司及厦门分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
率为15%;西藏分公司适用所得税率为10%;安徽分公司、天津分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内蒙古分公司及新疆分公司因享受地方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
其余分公司以及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为33%。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政府批文
西藏分公司 10% 藏政发[1999]33号
安徽分公司 30% 皖政[1986]97号
天津分公司 30% 税四[1993]62号
黑龙江分公司 30% 哈尔滨市外商投资条例
内蒙古分公司 30%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条例
新疆分公司 30% 新政发[2000]64号
(2) 根据国税发[2000]14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2000 年开始,本集团销售有价电话卡(包括预收电话卡、上网卡等有价卡)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当天。本集团
按全部取得的售卡收入来缴纳所得税。因此,按实际取得的全部售卡收入扣除按实际使
用量确认收入的余额部分确认递延税款借项。
(3) 国家税务局总局于2001 年10 月18 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通有限公
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62 号),明确联通运营公司适用的税收政策
,其中包括:
(a) 联通运营公司于2000 年6 月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为外商投资企业,按
照国务院1994 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
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 号)的规定,缴纳有关税项
。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 条的
规定,联通运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统一汇总在企业注册地北京申报缴纳。从2001年度起
,联通运营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按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计
算并汇总缴纳。
(c) 自2001 年1 月1 日起,除未注销法人地位的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子公
司以外,其余分支机构统一执行联通运营公司适用的有关税收政策,并由联通运营公司
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2 年8 月9 日下达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
联通有限公司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2]504 号),对联通运营
公司的若干税务问题批复如下:
(a) 联通运营公司的机械设备和线路传输设备从2001 年起在税务上可以减按3%的
残值率预留固定资产残值。
(b) 联通运营公司取得的用户话费预存款从2001 年起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收
入。
(c) 联通运营公司自2001 年起可以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并于
税前抵扣。
(d) 对于联通运营公司收购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时经评估产生的收购溢价(即商
誉)
采用直线法,在不少于10 年的期限内继续摊销。
(5) 于2002 年度,联通新世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计
算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 年2 月9 日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
有限公司2002 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8 号文),明确联
通新世纪及所属分公司由联通新世纪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
策的联通新世纪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 号)的有关规定,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联通
新世纪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
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等
有关规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联通新世纪的如下分支机构享受地方优惠所得税率列示如下:
分支机构名称 税率 政府批文
四川分公司 15% 川国直税登字[2003]第0024号
重庆分公司 15% 渝国税函[2002]250号
新疆分公司 15% 新国税函[2002]683号
陕西分公司 15% 陕国税函[2002]311号
广西分公司 15% 桂国税函[2003]164号
(6)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于2003 年2 月12 日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联通新世
纪通信有限公司若干业务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京国税函[2003]50 号文),明确规
定:
(a) 对于联通新世纪所属8 省1 市分公司因清理“中中外”合作项目对外支付的补
偿金在1999 年底以前发生的按5 年平均摊销,在2000 年度以后发生的按7 年平均摊销
。
对于联通新世纪所属8 省1 市分公司因清理“中中外”合作项目补计利息资本化和
以前年度补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按5 年平均摊销。
(b) 同意联通新世纪对其机械设备和线路传输设备从2003 年起减按3%残值率预留
固定资产残值。
(c) 同意联通新世纪自2003 年起就其取得的用户话费预存款(不含卡类收入)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其收入。
(d) 同意联通新世纪自2003 年起按照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3%计提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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