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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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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3%、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1%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资源税:按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每吨0.5元计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享
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复函》(新政办函[2006]28号),同意本公司享受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5年至2010年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天津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被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本年度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
变压器有限公司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昌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等五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昌市国税办[2004]223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
新疆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免征2004年至2006年企业所得
税。
(4)根据《昌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昌吉市吉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十八户企业享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昌市国税办[2004]147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特变电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免征2004年至2006年企业所
得税。
(5)根据《关于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
乌国税办[2004]25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
知》([94]财税字001号)的有关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第五条的规定,同意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
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昌吉市弘盛商贸有限公司等10户企业免征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04]31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
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202号)的有关规定和《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
的有关规定,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免征2003至2005年度
企业所得税。
(7)根据2004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
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同意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5年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享
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46号),同意本公司控股子
公司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
(8)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
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同意本
公司的控股孙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9)根据西安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西安佳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享受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市国税经发[2005]23号)及陕西省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关于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通过2004年鼓励类企业年审(第三批
)的确认函》(陕发改产业函[2005]78号),同意本公司控股孙公司碧辟佳阳太阳能有限
公司继续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根据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安长庆油气建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五户企业
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陕国税函[2005]498号),同意本公司控股
孙公司碧辟普瑞太阳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1)根据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新疆信息产业有限
公司等单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批复》(乌高新区地税函[2005]37号),同意本公司控股孙
公司新疆桑欧太阳能设备有限公司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12)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
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
司、新疆阿拉山口特变电工边贸有限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7.根据《关于昌吉州国家康居工程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复函》(新政办函
[2003]148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昌吉州国家康居工程项目适用经济住
房政策的复函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47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特变世纪花园”住宅项目于2001年被建设部批准列入国家
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特变世纪花园”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
目(别墅区除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8.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民政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国税局、昌吉回族自治州地税局《
关于对兴办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通知》(昌州民字[2005]13号),认为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特变电工新疆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符合兴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自2005年3月1日起享
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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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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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3%、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1%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资源税:按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每吨0.5元计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办函[2001]11号),本公司按14.85%的所得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天津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被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
有限公司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2002]47号)和《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
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本公司
控股孙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根据《昌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等五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昌市国税办[2004]223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
新疆生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免征2004年至2006年企业所得
税。
(5)根据《昌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昌吉市吉丰种苗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十八户企业享受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昌市国税办[2004]147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特变电工新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免征2004年至2006年企
业所得税。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
字00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
意见》(新政发[2002]29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
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国税办[2004]250号)的批复,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子
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国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免征2004年至2008年企业所得税,2009
年至2010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01]20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
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昌吉市弘盛商贸有
限公司等10户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新国税办[2004]310号)的有关规定,
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免征2003至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8)根据《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新国税办[2005]16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
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阿拉山口特变电工边贸有限公司免征2004年至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
(9)根据《关于饲料企业减免税及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国
税办[2000]514号)及《关于民政福利企业资格认证审批程序的通知》(新地税二字[20
00]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同意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新疆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从
2005年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
压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
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7.根据《关于昌吉州国家康居工程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复函》(新政办函
[2003]148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昌吉州国家康居工程项目适用经济住
房政策的复函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47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
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特变世纪花园”住宅项目于2001年被建设部批准列入国家
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特变世纪花园”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
目(别墅区除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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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3%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1%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资源税:按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每吨0.5元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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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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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
13%、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1%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资源税:按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每吨0.5 元计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办函[2001]11 号),本公司按14.85%的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 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天津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本年度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
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
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拉山口特变电工边贸有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国
际成套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地
字001 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 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
]29 号)以及《昌吉州国税局关于昌吉市天枢废油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享受西部大
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昌州国税函[2003]196 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昌
吉回族自治州新特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免税期限2003 年至2004
年。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地
字001 号)以及《关于长沙特变电工输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请示的批复》
(长国税函[2004]90 号),同意免征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长沙特变电工输变电设备有
限公司2003 年至2004 年企业所得税。
4、本期会计报表项目与上期会计报表项目发生较大增减变化的原因,除下述“六
、合并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的说明外,其余为合并范围本期发生变化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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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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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
13%、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1%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资源税:按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每吨0.5元计缴。
(6)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办函[2001]11号),本公司按14.85%的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
发[1991]12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天津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本年度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
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3)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对四川德阳新场气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7户
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川地税函[2003]159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
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以及《四川省地方企业享受西部大
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市〈州〉西开政策审[2004]002号),同意本公司
的控股子公司特变电工(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4)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
器有限公司、特变电工山东鲁能泰山电缆有限公司、特变电工沈阳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阿拉山口特变电工边贸有限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
率计缴所得税。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地
字001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
9号)以及《昌吉州国税局关于昌吉市天枢废油收购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享受西部大开
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昌州国税函[2003]196号),同意本公司的控股孙公司昌吉
回族自治州新特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免,免税期限2003年至2004年。
(7)根据《关于昌吉州国家康居工程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复函》(新政
办函[2003]148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昌吉州国家康居工程项目适用
经济住房政策的复函的通知》(新地税函[2004]47号),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
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特变世纪花园”住宅项目于2001年被建设部批准列
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实施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特变世纪花园”国家康居示范
工程项目(别墅区除外),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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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
13%、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5%。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办函[2001]11号),本公司按14.85%的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
发[1991]12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天津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批准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本年度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
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按15%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
压器有限公司、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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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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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13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5%
。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所得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
(新政办函[2001]11 号),本公司按14.85%的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
2)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发
[1991]12 号),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本年度按15%的所
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3)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特变电工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特变电工衡阳变压
器有限公司、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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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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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 17%、13%。     2 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5%。     3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 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 所得税:     1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 新政函 1997 51号 ,在新疆特变电 工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按15%的所得税率计缴所得税。     2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昌吉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兼并新疆电线电缆厂减免所得税的意见>的批复》 昌州政发 1998 111号 ,从1999年起到2003年对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得税 以200万元为基数,今后每年递增20%征收,超收部分予以返还, 本公司本年度所得税 计缴240万元。     3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德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德市旌府办函 1999 71号),从1998年5月1日起,4 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5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 根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关于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 有限公司申请减免税的批复》(地税园新 1999 285号),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天津市特变电工变压器有限公司本年度免征企业所得税。     5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新疆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本年度发生亏损, 未计提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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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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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确认原则
    销售商品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 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 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提供劳务的收入,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 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     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收入: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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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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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收益
项 目 股票投资收益 其他投资收益 合 计 成本法 权益法 成本法 权益法 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 2,000,000 2,000,000 合 计 2,000,000 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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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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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 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率3%。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适用税率3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1997]51号), 母公司 上市后执行15%的所得税。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鼓励省外投资者 来川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川府发[1997]71号),子公司两年内免交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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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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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1)
    (1)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 率17%。     (2)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3)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缴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5) 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适用税率3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1997]51号), 公 司上市后执行15%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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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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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a、增值税:产品销售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适用税 率17%。     b、营业税:劳务收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暂行条例》,适用税率3%。     c、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7%计缴。     d、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及营业税税额之3%计缴。     e、 所得税:所得税的计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 定,适用税率3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新政函〖1997〗51号) , 公司上市后执行15%的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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