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钢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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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收盘:- 今开盘:- 最高价:- 最低价:-
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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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 ①母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函(1992)169号《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批复》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1994)113号《关于包头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发展总体方案及两项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文件、包头 市人民政府包府发(1994)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开发 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财政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开管发(2001)7号《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企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所 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 (本期为第九年,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3号《股份有 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 期的所得税费用; ②控股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2004年度按33%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税,后根据内地税字(2005)26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包头华美稀土高科 有限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文件、包开地税发(2005)80号《包头 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申请享受鼓励类 产业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的批复,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 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在2004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税收优惠。从2005年开始,公司每年需按照包地税函(2003)41号《包头市地方税务 局转发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进 行审核,本期公司按照15%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包头市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内政发[2001]6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地税 发 [2002] 3号文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日起( 即2003年8月15日)所得税免征五年; ④上海鄂博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⑤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⑥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内蒙古稀奥科电池极板有限公司、内蒙古稀奥 科镍氢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包头科日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按照税法规 定中外合资生产经营企业自获利年度之日起执行两免三减所得税税收政策,其中:内蒙 古稀奥科电池极板有限公司、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12月31日 仍未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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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 ①母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函(1992)169号《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的批复》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1994)113号《关于包头国家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发展总体方案及两项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文件、包头市人 民政府包府发(1994)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若 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财政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开管发(2001)7号《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 企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所得税款前 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本期为第 八年,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3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 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 费用; ②控股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2003年度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应纳税 所得额已交纳,所得税汇算经税务机关认定。本期所得税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③控股子公司包头市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内政发[2001]6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 区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 务局内地税发[2002]3号文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 日起(即2003年8月15日)所得税免征五年; ④控股子公司上海鄂博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⑤控股子公司山东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⑥控股子公司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内蒙古稀奥科电池极板有限公司、 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包头科日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 按照税法规定中外合资生产经营企业自盈利年度之日起执行两免三减所得税税收政策, 其中: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包头科日稀土材料有限公司截止2005年6月30日 仍为亏损,其余两个子公司截止2005年6月30日仍未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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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 ①母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函(1992)169号《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的批复》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1994)113号《关于包头国 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发展总体方案及两项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文件、包头 市人民政府包府发(1994)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开发 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财政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件,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开管发(2001)7号《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 加大对企业发展资金扶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所得税执行15%的税率,所 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 (本期为第八年,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3号《股份有 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 期的所得税费用; ②控股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2003年度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应纳 税所得额已交纳,所得税汇算经税务机关认定。本期所得税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③包头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内政发[2001]6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 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地税发 [2002]3号文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日起(即20 03年8月15日)所得税免征五年; ④上海鄂博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⑤山东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⑥内蒙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内蒙古稀奥科电池极板有限公司、内蒙古稀奥 科镍氢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包头科日稀土材料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企业,按照税法规 定中外合资生产经营企业自盈利年度之日起执行两免三减所得税税收政策,其中:内蒙 古稀奥科贮氢合金有限公司截止2004年12月31日经审计后仍为亏损,其余三个子公司截 止2004年12月31日仍未正式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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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号《国 务院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 会包开管发(2001)7号《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发展资 金扶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公司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 ①母公司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区 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本期为第七年,返还50%所得税款)。根据财政 部财会[2000]3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收 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②控股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③包头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内政发[2001]60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技 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地税发 [2002]3号文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日起(即2 003年8月15日)所得税免征五年; ④上海鄂博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⑤山东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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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市稀土高科技开发区注册登记。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 号《国务院 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 开管发(2001)7 号《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企业发展资金扶 持力度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公司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 ①母公司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区 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本期为第七年,返还50%所得税款)。根据财政 部财会[2000]3 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收 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②控股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的所得税税率; ③包头京瑞新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内政发[2001]60 号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促进高新 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地税 发[2002]3 号文件,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日起(即 2003年8 月15 日)所得税免征五年; ④上海鄂博稀土贸易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⑤山东淄博包钢灵芝稀土高科有限公司执行33%所得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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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市稀土高科技开发区注册登记。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 号《国务 院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税政字(1998 )1379 号《关于对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 公司执行如下税收政策: 1、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2、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4、所得税: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包 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本期为第六年,返 还50%所得税款)。根据财政部财会[2000]3 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 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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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市稀土高科技开发区注册登记。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号《国务院 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税政字(1998)13 79号《关于对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公司执 行如下税收政策: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 区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本期为第六年,返还50%所得税款)。根据财 政部财会[2000]3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 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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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市稀土高科技开发区注册登记。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号《国务院 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税政字(1998)13 79号《关于对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公司执 行如下税收政策: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13%,其他产品税率17%。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缴纳。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退还。第六至十年由开发 区财政按所征收所得税款的50%返还企业(本期为第六年,返还50%所得税款)。根据财 政部财会[2000]3号《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要求,公司在实际 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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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票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收益 36,190.00

非控股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年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所

有者权益净增减额(+-)

其他

合计 36,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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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 并已获得包头稀土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开管发〖1997〗044号文批准。据此按国务院国函〖1992〗 169号《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政函〖1994〗113 号《关于包头国家稀土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发展总体方 案及两项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包头市人民政府〖1994〗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包头国家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财政税收管理的 若干规定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税政字(1998)1379号《关于对包钢 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 公司享受如下税收优 惠:

    ⑴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为13%,其他产品税率 17%, 七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25%(先征后返)。

    ⑵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交纳,三年内所征税款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⑷所得税:执行15%的所得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返还, 第六年到第十年按 5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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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投资收益

项 目 金 额

债权投资收益 2,125,000.00

主要是债券利息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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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已获得包头稀土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开管发[1997]044号文批准。据此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 号《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 函[1994]113 号《关于包头国家稀土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发展总体方案及两 项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包头市人民政府[1994]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包头国家稀土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财政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税政字(1998)1379号《关于对包钢稀土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等文件的精神,公司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

    (1)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稀土精矿税率为13% , 其他产品税率 17%,七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25%(先征后返)。

    (2)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交纳,三年所征税款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4)所得税:

    执行15%的所得税率,所得税款前五年全额返还,第六年到第十年按50%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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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7-12-31
`税项:

    本公司在包头市稀土高科技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已获得包头稀土高科技产业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包开管发(1997)044号文批准。据此按国务院国函(1992)169号 《国务院关于增建国家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 (1994)113 号《关于包头国家稀土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建设发展总体方案及两 项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包头市人民政府(1994)42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包头国家稀土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和财政税收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等文件的精神,公司享受如下税收优惠 :

    (1)增值税:按产品销售收入为计税额,税率17% , 七年内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25%(先征后返)。

    (2)营业税:按具体应税项目固定税率交纳,三年所征税款由开发区财政返还。

    (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实际应缴流转税额的7%和3%计算缴纳。

    (4)所得税:股份公司成立前1-3月份执行33%的所得税率, 筹建期包钢统一纳 税,股份公司成立后执行15%的所得税率,由开发区财政返还,实际税负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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