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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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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率
计算申报退税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营业税
按3%、5%的税率计缴。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应缴纳土地增值额。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地税函[2004] 382号《浙江省
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按预征税率的1%向下浮
动50%预征土地增值税税率,待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并实现销售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清算。
(四)出口关税
根据海关总署2004年度第44号公告,各地海关自2005年1月1日起对公司部分服装及
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采用从量计征方式。根据海关总署2005年度第22号公告和第36号
公告,上述服装及纺织品出口关税本期已陆续停止征收。
(五)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所在地适用税率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六)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七)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
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文件核准,本期免交企业所得税;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狮丹努服饰有
限公司系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本期为
免税期;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海曙克鲁斯服饰制衣厂和宁波鸿发织造有限公司属社会福
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的优惠政策;其他各控股子公司均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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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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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率
计算申报退税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2、营业税
按3%、5%的税率计缴。
3、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0号文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所
在地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销售收入和预收
房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和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并实现销售后向税务机关
申请清算。
4、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所在地适用税率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5、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6、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根据
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文件核准,本期免交企业所得税;公司控股子企业宁波海曙克鲁斯服
饰制衣厂属于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全额减免的优惠政策;公司控股子公司浙
江东方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有关文件核准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其他各子公司均按33%的税率计缴。
7、房产税
从价计缴的,按照房产价值的1.2%计算缴纳;从租计缴的,按照租金收入的12%计算
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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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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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
率计算申报退税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营业税
按3%、5%的税率计缴。
(三)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普
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20
%,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100号文和房地产项目开发
所在地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控股子公司按照房地产销售收入和预
收房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和预缴土地增值税,待项目全部竣工决算并实现销售后向税务机
关申请清算。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所在地适用税率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五)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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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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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
率计算申报退税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所在地适用税率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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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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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
率计算申报退税或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所在地适用税率分别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5%、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3%、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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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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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实行“先征
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
(二)营业税
资金占用利息按利息收入的6%计缴,商品房销售按销售收入的5%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浙江嘉兴地区、湖州地区按已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其他地区按应缴流转税税额
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已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其中,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西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享受五年
内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优惠期间为2003年至2007年。
(六)房产税
自有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为基数,按1.2%的税率计缴;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七)水利建设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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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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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货物实行“先征
后退”或“免、抵、退”税办法。
(二)营业税
资金占用利息按利息收入的6%计缴,商品房销售按销售收入的5%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浙江嘉兴地区、湖州地区按已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其他地区按应缴流转税税额的
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已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33%的税率计缴。根据浙财外[1998]56号、浙地税[1998]222号文的规定,本公司
及本公司下属的外贸子公司的所得税原实行汇总缴纳,根据2002年12月17日,浙外经贸
计财发[2002]505号文的规定,上述文件废止,本公司及下属外贸子公司的所得税从200
3年起均单独缴纳。
(六)房产税
自有房产以房屋原值的70%为基数,按1.2%的税率计缴;出租房屋按租金收入的1
2%计缴。
(七)水利建设基金
按营业收入的0.1%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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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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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销售税率为0%,出
口销售产品进项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并按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申报退税。
(二)营业税
资金占用利息按利息收入的7%计缴,商品房销售收入按销售收入的5%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浙江嘉兴地区、湖州地区按已缴流转税额的5%计缴,其他地区按已缴流转税税额的
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已缴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企业所得税
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本年度所得税按33%的法定税率计缴。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茂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浙江东方集团余杭茂晟
针织有限公司所得税按营业收入的1.2%计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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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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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项
    (一)增值税     国内贸易一般商品税率为17%,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出口销售税率为 0%,出口销售产品进项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 并按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申报 退税。     (二)营业税     按5%的税率计缴。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7%计缴。     (四)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税额的4%计缴。     (五)所得税     根据1997年7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 138 号文批复, 本公司从 1996年起按15%税率计缴,各子公司分别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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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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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国内贸易税率一般商品税率为17%; 其他商品按规定的适用税率, 出口销售税率为0%,出口销售产品进项税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并按规定程序向 税务局申报退税;     2.营业税 税率5%;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额7%计缴;     4.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额4%计缴;     5.所得税 根据1997年7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138号文批复,本公 司从1996年起按15%税率计缴,各子公司分别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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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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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 国内贸易税率17%;出口销售税率为0%,出口销售产品进项税按规 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并按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申报退税;     2、营业税 税率5%;     3、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应交流转税额7%计缴;     4、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流转税额4%计缴;     5、所得税 根据1997年7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 138号文批复, 本公司从1996年起按15%税率计缴,各子公司分别按当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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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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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 国内贸易税率17%;出口销售税率为0%, 出口销售产品进项税 按规定退税率计算退税额,并按规定程序向税务局申报退税;
    所得税 根据1997年7月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1997)138号文批复, 本公司从1996年起按33%计征,财政返还18%,实际税负为15%, 各子公司分别按当 地税务部门规定的税率计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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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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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 国内贸易税率17%,出口销售税率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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