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健米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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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亿元 流通:- 成交:-手 换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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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粮食、植物油等产品及其副产品或材料的不含税销售额 13%或17% 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 5% 城建税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5%或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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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及材料销售缴 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计 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7%。   4、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5、其他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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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及材料销售 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 计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7%。 4、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5、其他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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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 计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7%。 4、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5、其他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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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及材料销售 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 %计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 7% 。 4、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常德市穿紫河治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新办企业,根据常德 市国家税务局常国税审(2003)减免字01号文件批准,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 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5、其他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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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及材料销 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 7% 。 4、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5、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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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及材料销 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 5%计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 7% 。 4、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计算缴纳所得税。 5、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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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增值税: (1)销售粮食、食用植物油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及材料销售 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2)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货物销售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 号文件的规定,对政府储备 食用植物油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房屋租赁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计算缴纳营业税,餐饮服务业务收入按应税收入的5% 计算缴纳营业税。 3、城建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为计征基础,适用税率为5%或7% 。 4、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2001 年11 月《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 号)确定:经过审查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 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生产经营期 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公司,及 符合相关规定的其直接控股比例逾50%的子公司,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规定自2001 年1月1日起执行。 (2)本公司所属子公司所得税率为33% 。 5、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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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税项的会计处理方法:

    1、增值税:

    粮食、食用油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 及材料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 号文件的规定:对政府储备食 用植物油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饮食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3、城建税:

    以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基础,金健米业合口油脂化工厂城建税税率为5%,其 他单位为7%。

    4、所得税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3号文件批准,公司所得税先按33%计征,再按 18%返还给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 并且其返还 部分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所得税。本期期未余额为 -4,949,220.46 元,系本年应 交所得税7,431,608.54 元,(其中:母公司 6,344,809.31 元,子公司 1,086,799 .33 元)加上年所得税返部分 (33%-15% )12,380,829 元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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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税项

    1、增值税:

    粮食、食用油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 品)及材料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198 号文件的规定:对政府储备食 用植物油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饮食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3、城建税:

    以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基础,金健米业合口油脂化工厂城建税税率为5%, 其他单位为7%。

    4、所得税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3号文件批准,公司所得税先按33%计征,再 按18%返还给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本政策执行至2001年12月31日, 并且其 返还部分应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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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税项

    1、增值税:

    粮食、食用油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 及材料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和(1996)49 号文件的规定: 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拨、销售免征增值税。

    2、营业税:

    饮食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3、城建税:

    以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基础,临澧合口油脂化工厂城建税税率为5%,其他单 位为7% 。

    4、所得税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3号文件批准 ,公司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其所得税先按33%税率计征,再按征税基数的18%返还给企业,实际税负为15% 。

5、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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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06-30
`税项

    A、增值税:

    粮食、食用油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 及材料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根据深国税发[1997]120号及深府函[1997]27号文件精神,深国税发[1996]351 号及深国税发[1996]315号文规定,对特区内资商业企业销售粮食、 食用植物油取 得的业务收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所以深圳潇湘米业公司99年继续享受免 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4号和(1996)49 号文件的规定: 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拔、销售免征增值税。

    B、营业税:

    饮食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C、城建税:

    以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基础,临澧合口油脂化工厂城建税税率为5%,其他 单位为7% 。

    D、所得税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3号文件批准, 公司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其所得税先按33%税率计征,再按征税基数的18%返还给企业,实际税负为15% 。

    E、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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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8-12-31
`税项

    A、 增值税:

    粮食、食用油的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其生产的副产品(或联产品) 及材料销售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根据深国税发[1997]120号及深府函[1997]27号文件精神,深国税发[1996]351 号及深国税发[1996]315号文规定,对特区内资商业企业销售粮食、 食用植物油取 得的业务收入继续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所以深圳潇湘米业公司98年继续享受免 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9号《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征免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粮食购销储运企业、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国有粮油零 售企业,购进的政策性粮食加工后售给军队,城镇居民、返销农村等,或直接销售 给上述对象,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作价办法经营的,免征增值税。国有粮食企业经 营的食用植物油,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004 号文件第二条的有 关政策规定执行。但对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调拔、销售免征增值税。根据上述文件 规定,常德市植物油公司、常德市面粉公司、常德市金海实业公司、临澧合口油脂 化工厂从1994年起都享受经营政策性粮油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公司成立后,各分公司原适用的优惠政策继续享受。

    B、 营业税:

    饮食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

    C、 城建税:

    适用税率为5%、7%,临澧合口油脂化工厂城建税税率为5%,其他单位为7%,以 增值税、营业税额为计征基础。

    D、 所得税

    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湘政函(1998)3号文件批准, 公司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 其所得税先按33%税率计征,再按征税基数的18%返还给企业,实际税负为15% 。

    E、 其他税费按规定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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