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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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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按预收商品房款、应税金额的5%计缴;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交流转税额的5%计缴;
3、教育费附加:按应交流转税额的3%计缴;
4、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缴纳;但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北京市大龙顺
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5年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城乡集体企业、私营
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的暂行办法》,按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和利息收入及营业外收入)总额6%的33%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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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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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销项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
——进项 进货成本等 17%、13%、11%
营业税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净额 5%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收入 25%、10%
按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数量 1元/公斤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它各税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本期未发生税收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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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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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销项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
——进项 进货成本等 17%、13%、11%
营业税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净额 5%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收入 25%、10%
按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数量 1元/公斤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它各税种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2004年度未发生税收优惠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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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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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销项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
——进项 进货成本等 17%、13%、11%
营业税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净额 5%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收入 25%、10%
按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数量 1元/公斤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它各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2003年度未发生税收优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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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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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增值税——销项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进项 进货成本等
营业税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净额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收入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数量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税种 税率
增值税——销项 17%
——进项 17%、13%、11%
营业税 5%
25%、10%
消费税 1 元/公斤
城建税 5%
教育费附加 3%
所得税 33%
其它各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2003年度未发生税收优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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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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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棗销项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
棗进项 进货成本等 17%、13%、11%
营业税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净额 5%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收入 25%、10%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数量 1元/公斤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他各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2003年度未发生税收优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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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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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棗销项 产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17%
棗进项 进货成本等 17%、13%、11%
营业税 营业收入或营业收入净额 5%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收入 25%、10%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葡萄酒销售数量 1元/公斤
城建税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5%
教育费附加 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额 3%
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其他各税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2002年度未发生税收优惠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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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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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增值税     按白酒及其他销售收入的17%计缴。     消费税     按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收入的25%和白酒销售数量的0.5元/斤计缴。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公司自2001年5月 1日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按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收入的25%和白酒 销售数量的0.5元/斤计缴。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公司按应交流转税额的5%和3%缴纳。     所得税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财税〖2001〗676号文件规定,公司2001 年可以继 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优惠政策。     其他税项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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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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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 率 消 费 税 10%、25% 增 值 税 17% 城 建 税 5% 教育费及附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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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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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 种 税 率 消 费 税 10%、25% 增 值 税 17% 城 建 税 5% 教育费及附加 3%
    所得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97)178 号”文批复所得税按 33%征收,返还18%,实际税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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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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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A 增值税 税率为17% B 消费税 税率为10-25% C 城建税 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5%上缴 D 教育费附加 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3%上缴
    E 所得税 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97)178》号文批复所得税 按33%上缴,返还18%,实际税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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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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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增值税:税率为17%。     (2)消费税:税率为10%-25%     (3)城建税:按应交增值税、消费税的5%上缴。     (4)教育费附加:按应交增值税或消费税的3%上缴。     (5)所得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函(97)178号”文批复所得 税按33%征收,返还18%。实际税负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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