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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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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主要税种及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应纳税销售额 6%;13%-17%
营业税 工程承包收入、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公路运行费收入 5%、3%
城建税 按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增值税 7%、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33%
2、优惠税负及批文: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除新开元、同三高速和设计院外)均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
区。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的沪财四发(2000) 137号文,上述公司自2000年1月1日
起享受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院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3、其他说明: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除同三高速外,分别按工程承包收入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的5%和3%计
征;同三高速按公路运行费收入的5%计征,自2005年6月1日起,根据财税字[2005] 77号
文,公路运行费收入营业税减按公路运行费收入的3%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同三高速外,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7%计征;同三
高速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1%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3%计征。
矿产资源税:新开元自2004年10月起按其产品销售量(不包括碎石粉和外购碎石)
每吨人民币2元计征。
2.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除一建、四建、五建和设计院外)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3%-17%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项税后的余额计缴。一建、四建和五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6%,无进项税抵扣
。设计院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4%,无进项税抵扣。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
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除新开元、同三高速和设计院外)均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
区。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的沪财四发(2000)137号文,上述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
享受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
策尚无变化。
新开元和同三高速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院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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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5-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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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除同三高速外,分别按工程承包收入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的5%和3%计
征;同三高速按公路运行费收入的5%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同三高速外,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7%计征;同三
高速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1%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3%计征。
矿产资源税:新开元自2004年10月起按其产品销售量(不包括碎石粉和外购碎石)
每吨人民币2元计征。
2.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除一建、五建和设计院外)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3%-17%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
的余额计缴。一建和五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6%,无进项税抵扣。设计院为小
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4%,无进项税抵扣。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
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除新开元、同三高速和设计院外)均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
区。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的沪财四发(2000)137号文,上述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
享受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
策尚无变化。
新开元和同三高速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院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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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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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税:除同三高速外,分别按工程承包收入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的5%和
3%计征;同三高速按公路运行费收入的5%计征。
. 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同三高速外,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7%计征;
同三高速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1%计征。
.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3%计征。
. 矿产资源税:新开元自2004年10月起按其产品销售量(不包括碎石粉和外购碎
石)每吨人民币2元计征。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除一建、五建和设计院外)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3%-17%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
的余额计缴。一建和五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6%,无进项税抵扣。设计院为小
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4%,无进项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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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4-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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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除同三高速外,分别按工程承包收入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
的5%和3%计征;同三高速按公路运行费收入的5%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同三高速外,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7%
计征;同三高速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1%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3%计征。
2.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除一建、五建和设计院外)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3%-17%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
的余额计缴。一建和五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6%,无进项税抵扣。设计院为小
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4%,无进项税抵扣。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
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除新开元、同三高速、设计院和中环线外)均注册于上海
市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的沪财四发(2000)137号文,上述公司自2000
年1月1日起享受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新开元、同三高速和中环线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院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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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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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 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 营业税:除同三高速外,分别按工程承包收入和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的5%和
3%计征;同三高速按公路运行费收入的5%计征。
· 城市维护建设税:除同三高速外,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7%计征;
同三高速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1%计征。
·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3%计征。
2. 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除一建、五建和设计院外)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3%-17%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
的余额计缴。一建和五建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6%,无进项税抵扣。设计院为小
规模纳税人,一般税率为4%,无进项税抵扣。
3. 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遵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
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除新开元、同三高速和设计院外)均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
区。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的沪财四发(2000)137 号文,上述公司自2000 年1 月
1 日起享受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
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新开元和同三高速按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院自2001 年1 月1 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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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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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1.营业税金及附加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缴纳以下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工程承包收入按5%计征,其余的建筑安装工程营业收入按3%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7%计征。
教育费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及应交增值税的3%计征。
2.增值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依法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为价外税,按应纳税销售额的13
%-17%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余额计缴。
3.企业所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须遵照有关的税法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所
得税。
本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除新开元、上海市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
院”)和同三高速外)均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上海市财政局第四分局的沪财
四发(2000)137号文,上述公司自2000年1月1日起享受浦东新区税收优惠政策,按15%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新开元和同三高速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设计院自2001年1月1日起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15%税率缴纳企业
所得税。截至本报告日止,上述优惠政策尚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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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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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系本公司发行A 股时,申购资金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以直线法
按5年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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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2-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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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系本公司发行A股时,申购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分五年计入
当年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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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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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系本公司发行A股时,申购资金在冻结期所产生的利息收入, 分五年计 入损益类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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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200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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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
一九九九年 本年摊销 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十二月三十一日 股票申购款利息收入 8,650,379 (2,883,460) 5,76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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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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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项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收入、加工及修理修配 17% 劳务收入以及进口货物金额 营业税 应税工程承包收入及劳务收 3%—5% 入、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 动产收入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增值税及营业税额 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文件, 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应纳 税所得额应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自本公司上市后, 本公司及子公司可以 获得数额相等于其应纳税所得额18%的财政返还,但不保证本公司及子公司以后可一 直享有该财政返还优惠。然而, 本公司概不知悉政府任何之政策变动会令本公司及 子公司终止享有上述之财政返还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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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9-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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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是本公司发行股票所得股民申购款之利息收入,分五年计入损益类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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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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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收入
    递延收入是本公司发行股票所得股民申购款之利息收入,分五年计入损益类帐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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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199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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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收益
合并的投资收益明细项目列示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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