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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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12-31
`主要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消费税*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运输服务收入 3% 营业税 宾馆服务业 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流转税额 1%-7%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33% *上述消费税实施从量从价复合计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 ①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以新 政函[2000]137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故本公司自2000 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该项优惠政策于2004年到期,本公司从 2005年起恢复执行33%的企业所得税率。 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 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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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5-06-30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宾馆服务业 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2、优惠税率及批文 ①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以新 政函[2000]137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故本公司自2000 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 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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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12-31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宾馆服务业 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2、优惠税率及批文 ①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以 新政函 [2000]137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故本公司自 2000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 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 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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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4-06-30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1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2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本公司自2001年5月1日起 ,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粮食白酒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 每斤0.5元计算缴纳。 *2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以 新政函 [2000]137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故本公司自 2000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自2002年度开始,伊力特经销 公司乌鲁木齐销售部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 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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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12-31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宾馆服务业 5%-2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2、优惠税率及批文 ①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以 新政函[2000]137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故本公司自 2000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自2002年度开始,新疆伊力 特经销公司乌鲁木齐销售部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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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3-06-30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1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2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本公司自2001年5月1日 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粮食白酒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 量每斤0.5元计算缴纳。 *2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以 新政函[2000]137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故本公司 自2000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子 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自2002年度开始,伊力特经 销公司乌鲁木齐销售部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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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12-31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1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其他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白酒销售数量 0.5 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2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 号文件规定,本公司自2001 年5 月 1 日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粮食白酒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 销售量每斤0.5 元计算缴纳。 *2 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 年6 月26 日以新政函[2000]137 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 年。故 本公司自2000 年度起5 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 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合并缴纳。自2002 年度开始,伊力特 经销公司乌鲁木齐销售部独立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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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2-06-30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1 生产环节粮食酒产品销售收入 25% 生产环节粮食其他酒产品销售收入 10% 生产环节粮食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2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 号文件规定,本公司自2001 年5 月 1 日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每 斤0.5 元计算缴纳。 2.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 年6 月26 日 以新政函[2000]137 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 年。故本 公司自2000 年度起5 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 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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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12-31
`税项

    (1)本公司主要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白酒及其它销售收入 17%

消费税*1 生产环节白酒产品销售产品收入 25%

生产环节白酒销售数量 0.5元/斤

营业税 运输服务收入 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 1%

企业所得税*2 应纳税所得额 14.85%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84号文件规定,本公司自2001年5月 1日起,消费税实行按从价和从量复合征收,即按生产环节销售收入的25%和销售量每 斤0.5元计算缴纳。

    *2为扶植自治区上市公司的发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0年6月26日 以新政函〖2000〗137 号文《关于同意对上市公司所得税进行减征的批复》批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所有上市公司所得税按应征税额减征55%,减征时间暂定为5年。 故本公司自2000年度起5年内实际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4.85%。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1999)600号文批复,本公司全资 子公司新疆伊力特经销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本公司汇总缴纳。

    (2)优惠税率及批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94〗100号文的规定,本公司不计缴教育费附加。

    (3)个人所得税

    职工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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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1-06-30
`投资收益

*合并会计报表附注

项 目 本期金额 上年同期金额

股权投资收益

债权投资收益

联营或合营公司分配来的利润

期末调整的被投资公司

所有者权益净增减额(+-)

其他

合计 28,683,268.69

    *1 系本公司在伊犁州信托投资公司伊宁经营部和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乌鲁 木齐证券经营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营业部进行股票投资产生 的投资收益。

    *2 系收到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2000年度利润。

    *3 系按权益法核算的南岗建材有限公司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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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2000-12-31
`收入实现的确认

    (1)商品销售:本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不 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收款的证据, 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劳务已经提供,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算, 其经济利益能够 流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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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1999-12-31
`递延收益

    递延收益是指本公司1999年7月29日至8月3 日发行新股期间获得的无效申购款 冻结利息,自1999年1月1日起分3年期限平均摊销。

    递延收益的细节在附注五.17中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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